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72.11.23•【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巴黎正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26日在巴黎通过)(注: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编者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
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消失都构成使世界各国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以及应予保护的财产的所在国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确保世界遗产得到保存和保护以及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财产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1995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本公约当事国聚集在罗马,应意大利政府的邀请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至二+四日参加有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关于国际范围内归还非法出口文物公约草案”的外交大会。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如下国际性请求:(1)返归被盗文物;(1)归还因违反缔约国为保护其文化遗产之目的制定的文物出口法律而被移出该国领土的文物(以下简称“非法出口文物”)第二条为本公约之目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于本公约附件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
第二章被盗文物的返还第三条(一)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
(二)为本公约之目的,凡非法发掘或者合法发掘但非法持有的文物,应当视为被盗,只要符合发掘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三)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三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五十年以内提出。
(四)【(三)的例外情形】但是,关于返还某一特定纪念地或者考古遗址组成部分的文物,或者属于公共收藏的文物的请求,则不受请求者应自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的拥有者身份之时起三年以内提出请求的时效限制。
(五)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一项请求应受七十五年的时效限制,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
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对从作出上述声明的缔约国纪念地、考古遗址或者公共收藏品中移走的文物提出返还请求,也应受上述时效的限制。
(六)前款所述声明应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作出。
(七)为本公约之目的,“公共收藏品”是由经过登记注册或者其他方式证明的文物组成,并且其所有者是下列之一:(1)缔约国;(2)缔约国的一个区域或者地方当局;(3)缔约国的一个宗教机构;(4)为文化、教育或者科学之基本目的而在缔约国内建立的旨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机构。
(八)此外,对一缔约国境内属于一部落或者土著人社区所有的或者使用的、作为该社区传统或者祭祀用品的一部分的宗教文物或对该社区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提出返还要求,则应当受适用于公共收藏品的时效限制。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WorldHeritage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 期放于当选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 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 时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一次 选举后抽签决定。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 3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 1 条和第 2 条 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 4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 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 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 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 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 5 条 为保证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 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 以下几点 : (a)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 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 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 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c)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 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 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 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 施。
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保护和管理文物是维护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文物保护1.文物保护是指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建筑、遗址等文物进行维护、修缮、保护和利用,确保其完整、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文物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注重科学、细致和客观的工作方法,根据文物的特点和状况,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和修复文物,确保其不受损害。
3.文物保护管理要依法进行,对于具有国家级保护价值的文物,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不受破坏、侵占或走私等行为的侵害。
三、文物管理2.文物管理要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文物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才,确保文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文物管理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文物的合法权益。
4.文物管理要注重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四、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1.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要统一起来,通过合理利用和开发文物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双赢。
2.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要注重平衡,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不以损害文物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利益。
3.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要注重合作与共赢,加强文物保护与相关产业的合作,共同打造文化旅游品牌,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
五、文物保护与社会稳定1.文物是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载体,保护文物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手段。
2.文物保护要注重社会参与,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增强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3.文物保护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六、文物保护与国际交流合作1.文物有着普遍的价值和意义,保护和弘扬文物传承是全球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
2.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推动世界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消失都构成使世界各国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以及应予保护的财产的所在国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确保世界遗产得到保存和保护以及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财产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第一条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份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手册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手册第一章介绍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珍贵财富,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本手册旨在提供一套全面而实用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指南,帮助相关机构和个人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
第二章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1.1 文化遗产的定义1.2 文化遗产的分类1.3 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1.4 文化遗产保护的挑战第三章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2.1 国家法律法规2.2 地方性法律法规2.3 国际公约和协议第四章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3.1 国家级机构3.2 地方级机构3.3 非政府组织第五章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流程4.1 文化遗产管理规划4.2 文化遗产保护调查与登记4.3 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4.4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六章文化遗产修复与维护5.1 文物修复的原则5.2 文物修复的技术方法5.3 文物维护的措施与管理第七章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参与6.1 文化遗产公众教育6.2 志愿者参与文化遗产保护6.3 文化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第八章文化遗产保护与科技创新7.1 科技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7.2 数字化技术与文化遗产保护7.3 人工智能与文化遗产保护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案例研究8.1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案例8.2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案例第十章文化遗产保护的未来展望9.1 可持续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9.2 跨界与创新的文化遗产保护9.3 国际合作与文化遗产保护结语文化遗产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让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本手册希望能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有益的指南,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让我们的文化遗产为后代子孙永久传承。
文物法第四章

(三)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如2002年《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所规定,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 移动文物,从范围、种类和内容都充分表明了文物的广泛 性。这是集体所有文物和私人所有文物所远远不可及的。 (四)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如前所述,国家所有的文物 和其他国家财产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遵照宪法规定的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我国刑法、 民法和行政法对国家所有的文物(文化财产)实行特殊保 护。侵犯国有文物所有权和破坏国有文物行为的要承担法 律责任,要受到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国有可移动文物保管收藏单位的变更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一种是国有可移动文物由一个国有保管、收藏单位转移到 另一个国有保管、收藏单位,没有改变其国家所有权,如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文物藏品的依 法调拨、交换、借用等。又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把接收 的拣选、罚没文物拨交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 位。 二是国有可移动文物由国有独资企业组织保管,实行股份 制以后,成为国有控股企业组织,从企业的所有权角度讲 已不全是国家所有,这是一种在所有权性质上的重大变化, 但其中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换言之, 国有独资企业组织在改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不得把属于国 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的资产入股,不得改变国有 可移动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002年《文物保护法》对国家所有的 文物做出了明确确认,第五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 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 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 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 有。”
追回海外文物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外文物流失问题日益严重。
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在追回海外文物方面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策略,旨在为我国在国际文物追回领域提供参考。
一、引言文物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战争、贸易、走私等原因,大量文物流失海外,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文化遗产。
为维护国家文化利益,我国应加强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力度。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探讨我国在追回海外文物方面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策略。
二、我国追回海外文物的法律依据1.国内法律依据(1)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有权追回流失海外的文物。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文物走私、倒卖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3)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文物进出境管理作出了规定,为我国追回海外文物提供了法律依据。
2.国际法律依据(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该公约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成员国在文物追回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该公约规定了成员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合作义务,为我国追回海外文物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三、我国追回海外文物的法律适用策略1.加强国内法律体系完善(1)完善文物保护法:针对文物保护法中关于文物追回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回主体、程序和责任,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2)完善刑法:针对文物走私、倒卖等违法行为,加大刑罚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2.加强国际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国际公约,维护国家文化利益。
(2)加强双边合作:与流失文物所在国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双边文物返还谈判,推动文物返还。
3.利用国际司法途径(1)利用国际法院:针对涉及文物返还的国际争端,通过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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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 全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长城保护条例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古玩收藏法规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 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 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 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 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 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 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 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 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 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 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 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 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采掘古物规则 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 北京市 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天津市 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 河北省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物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 辽宁省 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 陕西省 陕西省文物管理条例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文物出国展览暂行规定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甘肃省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青海省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安徽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 浙江省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台湾省 河南省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文物钻探管理办法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 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湖北省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 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 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印发《广州市文物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香港 澳门 海南省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四川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 云南省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