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旨在规范和规范化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以下是该工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1.责任部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到各级卫生机构。
2.指导原则: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便捷的原则,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报告对象:死因登记报告适用于所有不明原因死亡、疑似非自然死亡和特殊类型死因的个案,包括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暴力伤害等。
4.报告流程:死因登记报告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发现死亡事件→收集相关资料→医务人员初步判断死因→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尸检→开展尸检→提交死因登记报告→审核和统计。
5.报告要求:死因登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死者基本信息、死亡地点、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等。
6.报告制度:死因登记报告应建立统一的报告制度,包括报告表格的设计和格式要求,以及报告提交的时间和方式等,确保报告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7.信息互通:死因登记报告应与其他卫生信息系统进行互通,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数据共享和交流,提高死因分析和预防工作的效率。
8.数据保密:对于死因登记报告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建立健全的数据保密措施,严禁泄露和滥用。
9.督导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检查工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上就是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通过建立和落实这一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为死因分析和疾病预防提供有力的支持。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是指对死亡人员的死因进行统计、报告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死亡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可以帮助政府和卫生部门了解死亡人口的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改善医疗服务提供数据支持。
下面是一份关于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的报告。
一、背景和目的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收集、统计和分析死亡人员的死因信息,以便掌握人口健康状况、指导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和制定公共卫生政策。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死因数据,并对异常死亡情况进行监测和研究。
二、制度内容1.死因登记和报告要求(1)对于正常死亡的人员,家属、医院或相关机构应及时向卫生部门登记和报告。
(2)对于意外死亡、疑似传染病死亡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相关机构应立即报告给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
(3)登记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死者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因等相关数据。
2.死因统计和分析(1)卫生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死因分类和编码标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对登记和报告的死因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死因统计年报,并对重点疾病、高发地区和人群进行重点监测和分析。
(3)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流,为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和疾病预防与控制提供支持。
3.死因信息保密和使用(1)死因登记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2)卫生部门在使用死因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时,应保证数据的安全,并注意数据的隐私保护。
4.死因登记和报告的指导和宣传(1)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家属和相关机构的指导,提高死因登记和报告的意识和能力。
(2)开展死因登记和报告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执行和监督1.卫生部门负责对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2.依法对不履行死因登记和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
死因管理制度(3篇)

死因管理制度(3篇)死因管理制度(通用3篇)死因管理制度篇1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因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网络上报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或光盘刻录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3、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的资料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应注明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死因管理制度篇2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卡第一联由公共卫生科进行保存管理。
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二、公共卫生科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三、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资料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四、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死因管理制度篇31、医院的慢性病报告管理组织由防保科、医务科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慢性病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医院内的慢性病管理工作,防保科负责日常工作。
2、防保科根据慢性病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实行工作检查过问制度。
按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改进慢性病报告管理工作。
3、慢性病报告内容包括: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猝死、各种类型的冠心病死亡;脑卒中发作,包括致死性脑卒中和非致死性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梗死及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小卒中)及慢性脑动脉硬化;糖尿病,确诊为新发糖尿病病例;肿瘤,确诊为新发恶性肿瘤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
4、慢性病报告程序:医生发现市区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和新发糖尿病病例、恶性肿瘤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以及中心城市外医疗机构确诊的上述疾病在复诊时,均应填报相应原报告卡。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工作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规范,提高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本工作制度依据《卫生健康管理法》、《疾病预防控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工作流程2.1 死因登记报告的收集与整理2.1.1 收集基本信息在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收集死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2.1.2 收集死因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死者的死因信息,包括直接死因和基本死因等。
2.1.3 整理报告文档将收集到的死者基本信息和死因信息整理成报告文档,包括死因登记表和死因报告书等。
2.2 死因登记报告的审核与审批2.2.1 审核报告文档由专门的审核人员对报告文档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且符合相关标准。
2.2.2 审批报告文档经审核合格的报告文档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由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审批。
2.3 死因登记报告的归档与保存2.3.1 归档报告文档审批通过的报告文档归档,按照标准进行编号和档案分类。
2.3.2 保存报告文档归档的报告文档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地保留。
三、工作责任与权限3.1 工作责任3.1.1 收集基本信息的责任相关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死者的基本信息。
3.1.2 收集死因信息的责任相关人员负责及时、全面地收集死者的死因信息。
3.1.3 整理报告文档的责任相关人员负责将收集到的死者基本信息和死因信息整理成报告文档。
3.1.4 审核报告文档的责任相关人员负责对报告文档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且符合相关标准。
3.1.5 审批报告文档的责任相关部门负责对审核通过的报告文档进行审批,并作出统一的决策。
3.1.6 归档报告文档的责任相关人员负责对审批通过的报告文档进行归档,按照标准进行编号和档案分类。
3.1.7 保存报告文档的责任相关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归档的报告文档。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5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对死亡事件能够进行及时、系统、科学的统计分析,保证死亡原因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职责分工1.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2.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人员的工作进展。
3.负责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死因登记报告的填写和上报。
四、工作要求1.死因登记报告的填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包括对死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和地点、死亡原因等的记录。
2.负责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判断死亡原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死因登记报告的填写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人员能够在死者死亡后的24小时内完成报告的填写。
4.死因登记报告的上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报告能够及时送达相关部门。
5.负责人员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死因报告进行核查,确保报告记录的正确性。
五、工作流程1.死因登记报告的填写(2)记录死者的死亡时间和地点,包括日期、时间、具体地点等。
(3)判断死亡原因,并进行填写,包括直接死因和基础死因等。
(4)对填写的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确保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死因登记报告的上报(1)将填写完成的死因登记报告按照规定的流程发送给相关部门。
(2)确认报告的送达情况,并妥善保管送达回执。
3.死因登记报告的核查(1)对已上报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定期核查,核验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如发现错误或疑点,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修改,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死因登记报告,或者违反相关程序进行死因登记报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以上即为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死因登记报告行为,提高死因监测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个人负责和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二、死因登记报告第五条死因登记报告范围包括:(一)医疗机构死亡的病人;(二)家庭死亡的病人;(三)其他需要进行死因登记报告的病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按照规定将死亡信息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死亡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和分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死因信息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现死因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报告。
三、死因调查与核实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死因信息,并对异常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报告。
第十条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死亡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死因,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死因,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资料保存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死因登记报告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为预防控制疾病提供科学依据。
五、培训与宣传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医院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提高疾病监测和公共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分析和反馈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死因登记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2. 医院设立死因登记报告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3. 临床科室设立死因报告员,负责本科室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和资料收集。
四、工作流程1. 死亡病例的登记(1)临床医生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2)死因报告员对《死亡病例报告卡》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 死亡病例的报告(1)死因报告员在审核无误后,将《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死因登记报告办公室。
(2)死因登记报告办公室对上报的《死亡病例报告卡》进行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 死因登记报告的反馈(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并将结果反馈给医院。
(2)医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反馈意见,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改进和提升。
五、死因登记报告的要求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确保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患者死亡原因,不得隐瞒、漏报、虚报。
3. 死因报告员应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患者死亡原因。
4. 定期对死因报告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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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意义
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
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
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
共四联。
四、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摁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1)、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应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后15日内通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2)、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10日内将纸质《死亡证》第一联复印件报送至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
五、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网络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如实录入死因链及调查记录,确保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县(区)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误信息发馈报告单位核实,确保根本死因判断及ICD编码质量。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
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人定期与街道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核对死亡名单(含新生儿死亡),发现漏报开展入户调查并补报信息。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按月核对并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与公安部门核对正常与非正常死亡信息,发现漏报,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入户调查后补填并报告《死亡证》第一联信息。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对本辖区报告的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六、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出具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月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人口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七、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部门按月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某些疾病死亡水平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他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主要的分析指标包括人口死亡率、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编制寿命表和去死因寿命表等。
鹤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0一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