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工作规范
死因管理制度

死因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企业生产管理流程,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效率,特订立本《死因管理制度》。
2.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企业内发生的意外死亡事件进行管理和分析,找出死因,采取相应的防备措施,确保仿佛意外不再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全部员工和管理层。
3. 定义•死亡事件:指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的意外事件。
•死因:引导致死亡事件发生的原因或因素。
4. 死因管理流程4.1 意外死亡事件报告任何发生的意外死亡事件都应立刻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上级主管应及时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2 调查与分析调查小组应在意外死亡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组织调查,并尽量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
调查应回答以下问题:•事件的经过和情况描述。
•是否存在安全管理制度的疏漏或不合理之处。
•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欠妥操作或其他违规行为。
•设备、工具或环境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调查小组应对现场进行勘察、与目击者或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4.3 死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导致死亡事件发生的具体死因,并明确责任人。
死因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人的原因:包含人员的欠妥操作、缺乏安全意识等。
•设备的原因:包含设备故障、维护不到位等。
•环境的原因:包含工作场合的安全性、卫生环境等。
•管理的原因:包含管理制度的疏漏、执行不到位等。
4.4 防备措施依据死因分析结果,订立相应的防备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时间。
防备措施应针对不同层级和岗位的人员订立,并应有相应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防备措施应定期跟进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改进。
4.5 教育和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含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从而使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 责任和监督5.1 企业管理层责任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意外死亡事件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医院死因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死因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死因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死因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死因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死因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三)保密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四)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医院设立死因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死因档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死因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死因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死因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死因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科室死因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
第七条医院死因档案管理员负责死因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医院死因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住院患者死亡病例档案;(二)门诊死亡病例档案;(三)其他死亡病例档案。
第九条收集死因档案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资料完整、真实、准确;(二)档案资料分类明确、编号规范;(三)档案资料整理规范,便于查阅。
第十条死因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按照档案收集范围,收集相关死因档案资料;(二)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三)整理:对分类后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包括编制目录、填写档案盒标签等;(四)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编号顺序,归入相应的档案柜。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死因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死因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顺序存放;(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三)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资料进行修复、复制;(四)确保档案室内的温度、湿度适宜,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第十三条死因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死因档案需经医院死因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二)查阅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登记表;(三)查阅人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随意翻阅、涂改、损坏档案;(四)查阅完毕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并做好登记。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2007-5-9中疾控卫发[2005]372号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人、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和科学的法律文书文件,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原因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监测点行政区内各级种类医疗机构。
一、死亡登记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一)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1)凡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断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
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5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06
死因监测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该地区的慢性非传染 性疾病死因监测分析工作较为 完善,但仍存在改进空间。
监测报告显示,该地区慢性非 传染性疾病的死亡率较高,其 中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和慢 性呼吸道疾病为主。
监测数据还反映了年龄、性别 、城乡和地理区域之间的差异 ,为针对不同人群制定更有针 对性的防治策略提供了依据。
死因监测的历史与发展
20世纪70年代,死因监测开始成为全球性 的公共卫生行动。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死因监测工 作,建立了国家死因监测系统,并不断完善
和拓展其功能和应用。
19世纪初开始出现死因监测的概念和实践。
目前,全球已有数百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死因 监测工作,并建立了全球性的死因监测系统 。
研究分析
监测数据可以为科研人员 提供宝贵资源,帮助他们 发现和研究健康问题及其 影响因素。
05
死因监测的改进建议
加强监测指标的敏感性
01
制定科学的监测指标 体系
针对不同的死因类型,制定相应的监 测指标,并确保指标的可操作性和敏 感性。
02
定期评估指标有效性
对监测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 和优化指标体系,提高其敏感性和可 靠性。
03
加强数据收集的协调 与沟通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确保 数据收集的及时、准确和全面。
提高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制定详细的数据收集 计划
明确数据收集的范围、内容、时 间节点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
建立数据审核机制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及时 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和不完整之 处。
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 估
常规监测方法的应用
要点一
医院死因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死因登记管理工作,提高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预防控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医院死因登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死因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2. 设立死因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死因登记、报告、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3. 临床科室设置死因登记员,负责本科室死亡病例的死因登记和报告工作。
三、死因登记与报告1. 临床科室在患者死亡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并报死因登记管理办公室。
2. 死因登记管理办公室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卡》后,应及时核实相关信息,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死因登记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疾病分类标准,对死亡病例进行死因编码,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 死因登记管理办公室对死亡病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死亡原因和疾病分布情况,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依据。
四、信息管理1. 死因登记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死因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
2. 对死因登记信息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和反馈,为临床科室和医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3. 加强死因登记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五、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死因登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临床科室死因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对死因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死因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死因登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死因登记报告行为,提高死因监测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个人负责和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二、死因登记报告第五条死因登记报告范围包括:(一)医疗机构死亡的病人;(二)家庭死亡的病人;(三)其他需要进行死因登记报告的病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按照规定将死亡信息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死亡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和分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死因信息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现死因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报告。
三、死因调查与核实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死因信息,并对异常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报告。
第十条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死亡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死因,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死因,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资料保存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死因登记报告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为预防控制疾病提供科学依据。
五、培训与宣传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死因监测工作规范xx年xx月xx日•死因监测概述•死因监测的流程•死因监测的规范与标准•死因监测的质量控制目•死因监测的信息化应用录01死因监测概述•定义:死因监测是指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核对、分析、通报和利用与人群死亡有关的信息,以评价和改进国家卫生状况和减控死因的公共卫生行动的过程。
死因监测的定义死因监测的重要性了解死亡原因及其分布通过死因监测可以了解不同年龄、性别、地区和背景的人群的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分布,为国家制定和调整卫生政策和健康促进策略提供依据。
监测健康状况死因监测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健康状况,以及与生活方式、环境、医疗保健水平和生物因素等有关的健康问题。
评估卫生政策与效果通过对卫生政策、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可以不断完善和优化卫生政策,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效果。
死因监测的概念和方法始于20世纪初期,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统计方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死因监测系统。
死因监测的历史与发展世界卫生组织于1997年建立了全球死因监测系统(ICD-10),并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开展死因监测工作,建立了以疾病监测和死因监测为基础的疾病监测系统,并逐步发展为以网络报告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死因监测系统。
历史国际发展国内发展02死因监测的流程死亡报告与登记规定责任报告人,如医疗机构、公安机关等;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时间登记管理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地点等;通常要求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建立死亡登记制度,对死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死亡调查对死者的病史、家族史、生前生活环境等进行详细了解;调查内容采用访谈、观察、取样等方法获取第一手资料;调查方法涵盖死者的家庭成员、亲属、邻居等;调查范围通常在死亡发生后尽快进行。
调查时间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医学知识,对死因进行推断;死因推断推断方法对于疑似有争议的死因,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对推断出的死因进行审核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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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和科学的法律文书文件,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监测点行政区划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死亡登记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一)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
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2.家庭死亡个案在家中死亡者,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承担该地区预防保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作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
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并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同家属签名。
3.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个案,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证》;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救治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证》。
4.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卫生部门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证》。
(二)《死亡证》的填写1.《死亡证》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统一的《死亡证》专用印鉴。
2.《死亡证》的填写内容(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工作,如:车工、钳工、纺织工、门卫等)、身份证号、户口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填写完整)、现住址、(应填写具体门牌号)生前工作单位(应填写死前最后的或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婚姻情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包括联系电话,要填写详细)。
(2)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生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的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况,医生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应填写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死因应填写在《死亡证》的疾病诊断项目中。
(3)对于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生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的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4)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签字)、单位盖章(由填《死亡证》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报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报,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文字说明)。
(三)《死亡证》的管理1.《死亡证》共分四联。
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2.《死亡证》第一联应由乡或乡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县(区)疾控机构按国家级档案管理,并按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规定长期保存;第三、四联由出证机构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由相应单位妥善保存。
3.各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后,将非辖区的《死亡证》转往死者户籍地区县(区)疾控机构。
4.《死亡证》内容与样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由省市级疾控机构统一负责印制,向县(区)疾控机构提供。
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定量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死亡证》,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二、死亡信息的报告(一)死亡个案报告程序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患者死亡后,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2)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证》的第二联,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证》第二联寄(送)医院所在地的县(区)疾控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
(3)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1)对于发生在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下同)的死亡个案,,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对于发生在家庭和医院外其他场所的死亡个案由村(社区)医生出具《死亡证》,并定期将第一、第二联报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在每月10日前将收集到的上个月死亡个案的《死亡证》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死亡信息核实1.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日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对村(社区)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
2.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者,要与报送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进行调查核实。
(三)死亡个案收集的补充途径1.省级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到同级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管理和妇幼部门核对死亡信息。
对于发现的漏报信息,及时逐级反馈到所在地县(区)疾控机构。
2.县(区)疾控机构与公安、殡葬、妇幼、计生等管理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进行补报。
3.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定期与当地公安、妇幼、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将《死亡证》的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
4.村(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死亡证》,并负责及时将《死亡证》的第一、二联上报所在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
由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负责将《死亡证》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
(四)死因编码县(区)疾控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收集的上月的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编码工作应由县(区)疾控机构经过培训的死因编码人员进行。
死因编码执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
死因编码人员遇到《死亡证》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进行准确编码的,应及时询问出具《死亡证》的有关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于编码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死因编码人员应及时咨询上级技术部门,不得随意编码。
(五)原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1.死亡信息原始数据来源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死亡证》的第二联。
2.县(区)疾控机构组织专人将经核实并完成死因编码的《死亡证》第二联信息及时录入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3. 县(区)疾控机构每月20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审核、确认后,将数据同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4.省级、地市级疾控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所有监测点及时上报死因监测数据,省级疾控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动态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核查更正。
5.省级疾控机构分别于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及次年2月15前将已审核并调整的上季度辖区内所有监测点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三、人口学信息的收集(一)出生信息出生信息与死亡登记和报告工作有密切关系,获得准确可靠的出生资料是死因统计的重要工作。
出生信息的来源:各地户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资料的法定部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的来源。
各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当地的出生个案信息。
(二)人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1.各级疾控机构由专人负责每年到当地公安部门和/或统计部门获得当年的分地区、分年龄、分性别人口数资料,以及分地区、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2.各级疾控机构也可向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抄录最近一次辖区人口普查资料,并将所抄录的资料登记入册。
根据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数,确定监测点第二年初人口数,并与派出所获得的人口资料对比,确定监测点准确的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
3.每年3月1日前,逐级将人口资料上报上级疾控机构。
四、资料分析与利用(一)统计分析除卫统8表《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表》所要求的统计指标外,各级疾控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对死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
分析项目和内容包括:1.不同人群和地理特征的死亡水平:粗死亡率、死亡专率、校正死亡率、标化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劳动人口死亡率等。
2.不同人群和地理特征的死亡原因:死因构成、死因顺位、前十位死因占总死亡的比重。
3.其他死亡统计指标:寿命表、去死因寿命表、平均期望寿命、健康期望寿命、潜在损失寿命年数(YPLL)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