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必考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师岗位的权责、学生权益保障等。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还能够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本文将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生权益保障、教师岗位权责等三个方面,对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指我国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其作用是规范和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1.《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教师工作中的基本法律依据,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考生在备考教师资格证时,需要重点掌握《教师法》中涉及到的教师基本权益保障、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的评价和考核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制度和教育管理等基本内容。
教师资格证考试要求考生对《教育法》中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普及、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规定有所了解。
3.《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
在备考教师资格证时,考生要熟悉《义务教育法》中有关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义务教育改革等内容。
二、学生权益保障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学生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教师资格证考试常考查学生权益的法律保障措施及其实施细则、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等内容。
1.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保障措施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章程的制定、学生会组织的设立等。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律保障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2.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是指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
点归纳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归纳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结构
-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职能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
- 掌握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制精神和法治思维
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 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义务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
-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评价的相关法规
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
- 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 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 高等教育人事管理和学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 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职业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职业教师资格要求
- 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实训实和就业指导的法律法规
以上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归纳,希望能为大家的
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还应注意查阅最新法规和政策,确保对相关内容有准确的理解。
祝大家考试顺利!。
教师资格证知识点汇总

教师资格证知识点汇总教师资格证是评价教师专业素养和能力的一种认证体系,对于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考取教师资格证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下面将对教师资格证知识点进行汇总。
一、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1. 《教育法》:教育法规范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职责和目标、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内容。
2. 《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师德师风要求、教师职业发展等方面内容。
3. 《学校教育法》:明确了学校教育的目标、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内容。
二、教育心理学知识点1. 发展心理学: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生理、心理、认知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2. 学习理论:包括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认知学习理论、社会文化学习理论等不同的学习观点和解释。
3. 教育评价:包括各种教育评价方法、评价工具的设计和运用,以及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解读等内容。
三、教育学知识点1. 教育学派及其代表人物:如孔子、康德、杜威等,了解他们的教育思想和主要观点。
2. 教育理论:包括教育目标与任务、教育方法与手段、教育原则与规律等内容。
3. 教育行政学:涉及学校管理、教育行政与政策、教育发展规划等方面内容。
四、课程与教学知识点1. 课程理论与设计:了解不同课程理论,如知识课程、能力课程、综合素质课程等,并掌握课程设计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2. 教学理论与方法:包括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方法的选择和教学手段的运用等方面内容。
3. 教学评价:了解各种教学评价方法、评价工具的设计和运用,以及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解读等内容。
五、教育技术与信息化知识点1. 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了解教育技术的定义、分类、功能、原则等方面内容。
2. 多媒体教学与网络教育:掌握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育的基本理论、设计方法和实施步骤等方面内容。
六、教育与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知识点1. 教育研究方法:包括教育调查研究方法、实验研究方法、统计分析方法等方面内容。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法律法规考试要求(一)7部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学生权利保护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介时间:1995年3月18日通过,9月1日实施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教育法律,基本法框架:总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终身教育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依据)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保障性原则)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点总结教师资格证是对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的一种认证,是国家对教师从业资格的一项管理制度。
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教师职业。
而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是教师们必须具备的法律素养,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将对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进行详细总结。
一、教育法律法规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教育体制和教育政策的立法基础。
教师需要了解《教育法》中包括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管理等相关内容,以便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依法行事。
2.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教育领域中的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家庭等关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师应当遵守《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维护教育领域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教育制度、教育质量、教育资源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教师需要了解《义务教育法》中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
4. 《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教师职业的专门立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职业道德、职业培训等方面有着详细规定。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做一个合格的职业教师。
5. 《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法》是我国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对学校内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责任追究等方面有着详细规定。
教师需要了解《学校安全法》中的相关内容,增强学校安全管理的能力。
二、劳动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教师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保障自身的劳动权益。
2. 《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教师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工会法》《工会法》是我国工会组织的基本法律,对工会组织的管理、职能、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作为一名教师,了解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介绍一些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律法规指的是国家制定并施行的、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保障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教育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教育基本法和教师法教育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它规定了教育的性质、任务、原则、体制等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教师行为的法律。
它规定了教师的职责、权益、行为规范等。
三、义务教育法和学校安全法义务教育法是保障我国义务教育普及的法律,它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年限、免试入学、减负等要求。
学校安全法是确保学校教育环境安全的法律,它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学校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
四、中小学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法是专门针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法律,它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职业发展、考核等。
高等学校教师法是针对高等学校教师身份的法律,它规定了高校教师的权益、职业发展等。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特殊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针对幼儿园管理的法律,它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特殊教育条例是为特殊教育工作制定的法律,它规定了特殊教育的范围、目标、方式等。
六、教育行政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来管理和规范教育工作的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的要求和指导。
七、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使用、保护等。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权利人、权利保护等。
八、安全教育和犯罪预防法安全教育是为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进行的教育。
犯罪预防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和责任。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必备考点 1:制定依据、时间和地位类必备考点 2:管理主体、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法 14】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依据《宪法》《宪法》 《教育法》《宪法》《宪法》地位/意义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确立。
教育史上第一步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通过1995.3.181986.4.121993.10.311991.9.4修订2015.12.272006.9.12009.8.272007.6.1时间实施1995.9.11986.7.11994.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 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 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 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 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 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资格证笔试重点复习内容

教师资格证笔试重点复习内容一、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在教师资格证笔试中,教育法律法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了解和熟悉相关知识是考生必备的复习内容。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重点知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对于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考生需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教育目标、教育机构设置和专业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2. 基础教育法律法规考生需了解《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并掌握学生权益保护、校规校纪、师生关系等相关内容。
此外,还应熟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资格认定等规定。
3. 经济法律法规由于教育事业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考生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熟悉教育经费使用、聘用与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4. 学校管理法律法规学校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与学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考生的复习重点。
包括学校管理体制、教育行政管理、教师职称评聘等内容。
二、教育心理学与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与教育学原理也是教师资格证笔试的重点内容。
了解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学习理论,熟悉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点以及教学方法对学生学习的影响是考生复习的重点。
1. 发展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在不同生命阶段内身心发展规律的学科。
考生需了解各个年龄段学生在身心发展方面的特点,如幼儿期、学龄前期、青春期等,并结合教学实践,了解不同年龄段的教学策略。
2. 学习理论学习理论是研究学习过程和学习方法的理论体系。
考生需要了解不同学习理论的内容及其在教学中的应用,如行为主义学派、认知学派和社会文化学派等。
3. 教育学原理教育学原理是研究教育实践中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的学科。
考生应了解教育学原理中的重点概念,如教育对象、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以及教学管理与评价方面的内容。
三、教育测量与评价教育测量与评价是教师资格证笔试的另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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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考试要求
(一)7部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生权利保护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介
时间:1995年3月18日通过,9月1日实施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教育法律,基本法
框架:总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终身教育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依据)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保障性原则)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平等性原则)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平等性原则)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终身教育原则)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保障权)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平等权)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受教育权)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