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宁建科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38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火灾隐患及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民用建筑总量迅猛增长,特别是建筑节能技术和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民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火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管不到位,未能达到设计、施工、材料质量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导致近几年外墙外保温火灾事故频发,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
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各实施主体,要站在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及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宣贯培训工作,准确理解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个文件要求和措施,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规定要求,强化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防火安全管理,采用B、C、D、E级保温材料,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具体要求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规定执行,确保工程消防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2]11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1
【实施日期】2012.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
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2011年度统计数据,我区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74元,比2010年增长5430元,增长13.9%。
现就我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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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宁建[建]字[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37号2006年5月12日)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委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出售的住宅也可邀请业主(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宁建[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宁建(规)发〔2013〕4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5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对各设计单位申报的141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
经各专业专家评审组初评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了“自治区2012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终评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了终评审查,共评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现代城、宁夏银行办公大厦工程勘察、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安全系统改造设计、宁夏扶贫扬黄灌溉一期工程水利骨干工程设计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73项,并于2012年12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表),并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努力,积极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提高我区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作出新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宁建(人教)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的通知宁建(人教)发〔2022〕6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模式,方便企业和群众,按照《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宁建<人教>发〔2022〕2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有8家网上学习平台满足基本条件,列入我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见附件),供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各学习平台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线上教育有关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严把课程质量,加强学员管理,强化网络安全防护,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和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建筑领域线上教育培训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依法查处培训质量低下、替学假学、篡改数据等行为。
各管理部门和市场主体发现线上学习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联系电话:************。
附件: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6月28日附件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宁建[科]字[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的通知(宁建(科)字〔2012〕5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征集评审活动,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和我厅审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并就推广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门窗产品,我厅将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推广目录传达到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有关单位,指导推广目录中门窗产品的应用。
三、我厅对推广目录所列门窗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推广门窗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产品原料、生产设备、试验设备以及门窗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取消《认证证书》。
对产品推广证书造假行为,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说明:1、 GB/T8487-2008《铝合金门窗》、JG/T140-2005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GB/T11944-2002《中空玻璃》、GB/T7106-2008《建筑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8《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宁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的活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的活动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以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崭新城市面貌迎接建国60周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城市是国民经济的载体,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
特别是管理好城市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近年来,我区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但城市管理水平仍然较低,违法建设、违章占道经营、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城管执法难、群众不满意的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改善,与加快推进城市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可以更加深入地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更加有效地探索城市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更加全面地提升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
因此,要着眼于当前和未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着眼于推动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把开展好“城市管理年”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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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增补名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科]字[2012]3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10
【实施日期】2012.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
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增补名单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2〕37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要求,我厅对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征集评审活动中要求整改的门窗企业及申报产品进行了复查,9家企业的16个门窗产品符合认定条件,现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并就推广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门窗产品,我厅将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推广目录传达到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有关单位,指导推广目录中门窗产品的应用。
三、我厅对推广目录所列门窗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推广门窗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产品原料、生产设备、试验设备以及门窗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取消《认证证书》。
对产品推广证书造假行为,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名单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增补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增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