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及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及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及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

《我的德国笔记》是张海迪xx年5月应德国巴伐利亚州政府科学研究和艺术部部长戈佩尔先生的邀请,到班贝格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期间写的一部散文集。它真实记录了海迪在班贝格国际艺术家之家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海迪克服了残疾带来的困难,坚持学习德语和欧洲文化,她以女性作家特有的清新、典雅、温润、细腻的笔调,为我们描述了世界文化遗产城市班贝格和其他欧洲城市的风土人情和文化、艺术现状。其中《班贝格美丽的夏天》、《雷格尼茨河的随想》、《千年古堡的美好记忆》等都是很好的游记作品;记事叙人的文章有:《我的德国邻居》、《喜欢中国古诗词的德国老人》、《高尔曼先生的菜汤》、《伊布拉赫监狱的文学讲座》等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有一些感悟性的文章如《秋天的日记》、《诗意栖居的心灵》、《太阳永远照耀》等,读后使我的心灵受到感动和温暖,也使我的思想受到了深刻的启迪和洗礼。

尤其值得称道是《秋天的日记》,集思想性与艺术性的完美统一,堪称全书之冠,可直接入选小学生或中学生课本,海迪在该文中写道:“当一个人想要成就一项事业,或者想要达到一个崇高的目标时,总会觉得时间很紧迫。埋头在一页一页的读书中,深深被吸引在计算机前飞快打字的时候,钟表的时针悄悄地转了过去,连教堂的钟

声也听不见了。从宁静的下午到万籁俱寂的深夜,黎明前的微光从教堂的高塔后面无声无息地显露出来......凌晨时已经困得睁不开眼,决定去睡觉,躺在床上却又忍不住拿起德语课本。要知道,稍一松手,时间就飞走了,我就没有今天了,而只有明天。所以,每一个昨天和今天都是宝贵的。......”只有珍惜时间的人,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总之,该书装帧精美,图文并茂,内容丰富多彩,真是近年来难得一见的精品力作。读过此书,使我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得到了美的享受和心灵上的鼓舞。《我的德国笔记》充分展现了绚丽多彩的欧陆风情和日耳曼民族的智慧与坚韧,令人神往,催人奋进。是啊,世界是丰富多彩的,生活是美好的,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振奋起精神来,加快建设我们的家园,发扬光大民族的文化,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之巅。

第二篇:德国物权法读书笔记

关于德国物权法的读书笔记

在上课的时候涛哥给我们推荐让我们看《德国物权法》,但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只有一个感觉那就是厚,当我在阅读那本书的时候它给我的感觉就是这本书的文字就像中国的文言文一样,很精辟。这本书的语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不懂一点物权法律知识的人估计

很难看懂。虽然我不知道是我们的学者翻译成那样了还是本来就那样,但无可否认这的确是一本很引人的作品。

看这本书让我想起了我国的物权法,我们国家以前其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现在的物权法其实也是继承和移植《德国物权法》的。物权法的继承使我国有了自己真正的关于所有权的一部法律。所谓的移植就是将一国的法律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来。所谓的继承就是将一部法律中优秀、先进的部分加以吸收同化。而我们国家就是在移植的基础上加以继承的。读过德国物权法后我发现德国物权法的精华一样是我们国家物权法的精华。《德国物权法》中关于界树的规定第一款说:“界限上立有树木的,果实平均归属于相邻的人,并且,树木被砍伐的,树木也平归属于相邻的人。”这一段法律条文深刻的阐述了德国物权法的平均主义思想。但也体现出了人人平等、公平的原则。在关于界树的规定第二款说:“相邻人中的任何一人可以请求除去树木。除去树木的费用由相邻人平均负担。但其他相邻人抛弃其对树木的权利的,请求除去树木的相邻人必须单独负担费用:与此情形,在树木和土地分离时,除去树木相邻的人取得单独所有权。树木被用作界标,且根据情况,不能以其他符合目的的界标代替该树木的,除去请求权消灭。”其实在看完第一款的时候,我想起了我国古代一位官员在写自传时谈起他在官堂上审理一对弟兄因其父去世留下七亩地的案子,这对兄弟因为对其父亲留下来的地目的而发生的纠

纷,老大的证词是其父亲在去世的时候在口头上答应将这七亩地给老大。老二则拿出了他父亲去世之前留下来的遗嘱说将这七亩地给老二。在当时法律上明文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将财产一分二。但是这样处理出来的结果就是纠纷得到暂时的停止,但是这对兄弟的感情则彻底破裂,也许永远也不会复合。这就显示了法律的不灵活性,这位官员再三考虑后,就将那弟兄俩叫到了公堂上,将这俩个兄弟各打三十大板,然后对这俩兄弟说你们要不要将你们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啊?这对兄弟就再三请求希望官员不要那样做好让自己的父亲能安息。这位官员就抓住机会说你们俩撕破脸皮就为了这三亩半地连兄弟之情都忘了,你们还对得住你们的父亲吗?还不如挖出来问问呢!在这时候这两兄弟终于明白了自己的过错,最后这对兄弟相互道歉,互相谦让自己土地,他俩的感情也变得像以前那样好,这样的处理结果可谓完美啊。再回到我们所说的德国物权法关于界树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就单看第一款就可以看出第一款在体现平均原则的同时又显现法律的一些不灵活性。如果与这棵树相邻的人都要这棵树而且谁也不愿意放弃这棵树的一片树叶怎么办?难道也要将这棵树分成均等的几份吗?那样谁也得不到物的充分利用,反而是这棵树不能体现出其所在的真正价值。但是在界树的第二款的补充说明正好也就印证了那位官员的处理一样,可以勘称完美!

再看《德国民法典》第961条关于所有权的蜂群的所有权的丧失“蜂群外迁,且所有人没有迟延地追寻蜂群,或所有人放弃追寻的,蜂群成为无主物。”看这条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德国民法典关于物权法中所规定内容的广泛性、细节性。我看完这条规定后我不得不喟叹世界无奇不有,法律无不规定!一部法律能达到这种细微的地步,我们不得不想象一下这部法律的发达程度达到什么样的境界了。我们说法律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全的特点。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将这一特点缩小至没有的境界。再看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寻蜂群时,得进入他人的土地。蜂群迁入他人的空蜂箱的,蜂群所有人得以捕捉为目的而打开蜂箱并取出或拔出蜂房。蜂群所有人必须赔偿所发生的损害。”

第三篇: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姓名:赵思义

学号:2014010068

2014-1-2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

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

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

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该案也给基本权利与私法之间关系的澄清提供了机会:宪法规范影响而非规制私法规范(亦即间接效力)。通过私法的概括条款,宪法价值被读入私法关系中,从而影响着它。行政法虽然属于公法性质,但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私法方法完成某些行政任务;也可以把私法的规定作为运用行政是的补充和完善,这可以表现在行政法规定出现漏洞时,对私法的借用或运用,这种运用首先是对私法中一般原则的运用。

于安教授在《德国行政法》第39页指出,人的尊严受国家的保护可以侵犯。禁止将公民仅仅当做国家权力的对象,公民的必需生活需要和基本的生活条件必须得到国家的关照。这是根据自由人个基本权利得出的结论,也是恩斯特.福斯特福创造的“生存照顾”和“给付行

政”理论的实践。行政法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体现着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基本法的灵魂价值,例如尊严,平等,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可见,实践性的行政法是对宪法的动态反映。

2、关于委托的行政承担者的责任问题

在德国,国家可以将行政任务以高权权力,有条件的委托给私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完成。在法律上,接受委托的一方独立的承担责任。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定不同。我国行政法在委托性的行政责任承担中,把责任转移给了行政机关。即但行政不当或行政违法时所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行政机关)承担所有的行政责任,而被委托方(公民或社会团体等)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可以有条件的对受委托方进行追偿。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显然从本质是不同,本人更倾向于德国法的规定。因为直接把责任转移给受委托方就可以使其认真使用行政权力,畏于行政责任的承担而不敢滥用权力。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越来越大的影响着国家行为。许多的行业自治管理的约束比行政规范来的更加实际。为了更好地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目标,需要相应的社会团体去规范有关的事务,这些事务与他们密切相关,他们可以在其熟悉的领域对这些事务给予内行的评价,使他们负起特别的责任,借此缩短规范制订者和接收人之间的距离。

可见,委托行政行为将在未来的国家体制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关于一个按照私法组成的组织,其责任承担问题必须有所完善。

3、我对“助力构造理论”的理解

助力构造理论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模型,它所体现的精神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个理论的结构是,行政实践+平等原则=行政的自我约束。即对于同样的事项,在没有实质的不同根据的情况下,不能做出不同的处理,否

则就违反了平等原则。公民就可以因为行政当局没有遵守此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这种理论我国在此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可以借鉴。例如交通违规的收费不均问题。对于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交通部门可以处以50—200元的罚款,可是在百分之九十五的情况下,交管部门都是处于200元的最高罚金,不管情节的不同,可见后果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态度等等。因此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控诉交管部门滥收费。如果我国引进助理构造理论并加以完善,在具体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对后来者具有一定的效力作用,要求其按照相同的规则做到对相同的事件给与相同的处理。保证平等的行政实践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经常性平等处理的行政实践必将产生行政自我约束,经过长期的沉淀,当其形成一种文化或是一种精神时,行政权力将会更好地服务社会。

4、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

我国对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有四点:第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在复议和诉讼阶段的延伸,必然导出不停止执行原则。第三,行政活动的效率性、稳定性、秩序性和延续性,构成了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第四,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即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形式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直接根据。而在德国,公民对可以申请撤销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或者诉讼的请求后和有关当局作出决定前,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什么样的法律状态,《联邦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条有效规定。原则上,只要一个行政行为被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法律效力就会延迟发生。这一原则适用于形成权力的行政行为、确认的行政行为和双重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见,两个之间就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效力法律效力规定大相径庭。就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我认为德国法的规定更具前瞻性。

从理论上讲,随着传统的干预行政、警察行政向福利行政、服务行政转化和宪政、法治、民主、人权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作为起诉不停止执行最主要依据的公定力理论,其合理性已经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甚至抛弃。根据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瑕

疵,在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和宣告以前,具有被视为合法行为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但实质上,它是一种法律假设,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确信;是假设和推定的结果,而不是行政特权的体现。公定力仅仅是一种假定或推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假定期间不具有强制实现力,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会被强制执行;并且在该行为真正严重违法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所提供的相应机制来解除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同时我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平正义理念,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可见,公定力理论已不足以支撑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的基础,既然公定力受到质疑,执行力在诉讼阶段无法必然延伸和引导出不停止效力。而公益大于私益的传统理念,在国家更多进行给付行政,强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今天,日益受到批判,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以上是我对于安教授《德国行政法》的一些读书笔记和浅薄之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行政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特别是其先进的理念

和制度安排,例如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宪法精神,行政给付,行政救济等等,都可以为我所用。

第四篇:《德国式领导力》读后感

《德国式领导力》读后感

《德国式领导力》一书是西方领导学的代表作,里面介绍的是西方对领导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有着很强的实用性,对我们将来从事管理工作和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有着很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对这本书“第一部分德国式领导力的特征”的研读,我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现在在这里分享下我的收获。

德国人严谨、认真、务实、理性的精神众人皆知,德国企业管理的精细化和产品的高质量无人不晓。从西门子、宝马、奔驰、大众、拜耳制药到巴斯夫、卡尔.蔡司的精密仪器,誉满全球的品牌后面除了严谨、认真和高质量之外,还有其他什么?究竟是什么铸就了德国企业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这就是“德国领导力”的魅力。

从这本书的第一部分中我获知了,要成为一位出色合格的管理者应试具备哪些能力,而德国式领导力的核心就是“教练能力”,书中讲到,无论是以教练为职业的人还是具备教练能力的领导者,两者都有其共同的追求,即熟练掌握教练技术、具备教练的素质并达到教练的境界。熟练掌握教练技术是21世纪合格领导者的标准,而达到教练的境界则是成为21世纪顶尖领导人的标志。有人认为,教练技术如同

一面镜子,它不仅可以帮助洞察对方,也能洞察到自我,是让自己看到自己、帮助对方看到自己的工具。还有观点认为,教练技术是一个完善心智模式、改变心态并发现潜能,向外拓展可能性的工具箱。简言之,教练技术是一种激励与授权的管理工具,它重点是针对人的心态,通过照镜子的方式,加上一套完整的激励与挑战体系来改变人对自我的认知以及对待生活和工作的态度。从企业的角度而言,教练是让员工用负责、积极的心态去从事工作,从而起到为企业开发人力资源的作用。

书中还提到,教练所做的工作如同一个雕塑师,他知道对方内心潜在的资源、能力,只是与你一道去发现、挖掘,使你内心的潜能焕发出来,让你的优势、强项凸显并将之应用于目标的实现。具备教练的素质并不意味着他需要很多专业知识、某些相关的技术和商业方面的理论等,教练需要具备良好的洞察能力、倾听能力和引导人的能力,知道怎么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怎么交流、怎么与别人合作。说到底教练的任务实际上就是去带领人,他可以通过沟通来引导他人,带领他人去达到某个目的。

而目前我在日常工作中,如同一个刚学上路的司机,在不能熟练掌握方向盘、运用油门和刹车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后视镜去查看周围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管理车间生产工作,带领团队去完成各项任务,必然会手忙脚乱,抓不住问题的重点,自然而然工作就进入了一

个僵局,不见成效。例如:工作中,在指引员工技能提升学习方面,就成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没有掌握员工的心里想法与愿(来源说明:)景,没有让员工的价值观与企业的价值观趋同,没有让员工知道学习知识的重要性,更没有让员工养成主动学习的好习惯;二是时间的把握与选择不是很适当,白天劳累了一天而晚上还要加班学习,学习效果不理想;三是每个员工知识点的需求掌握的不够准确,因为每位员工的技能都不一样,所掌握的知识也有差异,对员工的技能不能加以区分,也就是所为“员工分级”;四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培训方法过于陈旧、老套,不能很好的来激励员工学习知识的兴趣,使得大部分员工都处在一个压迫式的学习环境中,形成了一种“要我学”的气氛。

近期我在指引员工技能提升学习的方式方法上有所改变。首先,建立了“b

区维修技术讨论群”与“qq飞信”,把以往集中式的培训改为开放、自愿式的培训,一方面对紧急而重要的知识点和通知及时用qq飞信发到每位员工的手机上,这样一来对紧急而重要的事情就会及时而准确的让每一位员工知道,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在没有培训前先把要培训的内容发送到qq群内,如对qq群内所要培训的内容能够自己消化吸收,就可以不参加晚上所组织的培训,但要参加课后的培训测试。还有在平时所碰到的问题与自己总结的小经验、小

窍门,也可以在qq群内与大家一起讨论和分享,并规定对发帖回帖多及质量好的通报扬并奖励。

其次,对每位维修人员所碰到的维修疑难故障,共同解决后,要求该员工针对此故障编写一篇维修案例,但是对这样的案例有着特殊的要求,1、必须讲清该故障的来龙去脉,思路要清澈,使人一看就懂。2、该故障所涉及到的所有元器件的工作原理及测量方法要注明。

3、总结在对此故障分析时为什么会走入盲区,最后又是什么触发了自己的“灵感”。这样一来能够较好的促使该员工重新理清一下维修思路,对此故障所涉及到的各元件的工作原理及检测方法进一步的学习与巩固。二来编写好的案例还可以与同事共同分享、相互交流。

还有在平时对维修班师傅所提出来的问题只作引导,不作具体的解答,从而树立员工主动去分析问题的意识,还可以锻炼员工对故障的逻辑思维能力。个人设想用这种办法来指引和带领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从而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更好的完成公司所下达的各项指标,在提升公司效益的同时也提高员工自身的收入,努力打造一个“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的局面。

“德国战车”,这是人们给德国足球的一个颇有气势的称呼,一直以来,德国足球队就是依靠自己钢铁般的意志和辉煌的战绩敖立于强队如林的欧洲足坛。论及德国足球队的成功,其因素有很多,但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德国队队员在贯彻教练的意图、完成自己位置所

担负的任务方面执行得非常到位,即使在比分落后或全队困难时也一如既往,没有任何借口,德国队打的永远是整体、是纪律、是钢铁般的意志。“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这一观点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

“在你不忙的时候,要主动去帮助别人,因为总有一天别人也会帮助你”。这是闻名世界的“麦当劳”的管理理念,而我们呢,是否也有这种认识、思想?没事的时候是否想到去帮别人一下?我们总认为自己闲着是应该的,因为我有能力、有资格,而别人忙是活该,因为他没有“本事”,象这样的组织是不可能变成一个团队、一个家。在我们的工作中如果哪天某服务顾问休息或请假,而他的事情其他的人就没有一个主动去帮忙解决。在维修中类似的事情也常有发生,这个故障是张三上次没有解决的,这个问题李四才修过,他怎么净干好事,我已经查了三个异响了,都在相互比较、互相推委、斤斤计较,就怕自己吃了亏。还有现场不干净有烟头不是我的错,是客户的原因,他非要在我这里吸烟,甚至把自己所犯的错怪罪于别人,为自己找理由,没有为自己所干的事负起应有的责任。在下步工作中,培养和树立员工的团队精神,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将是整个车间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我相信只要我们大家都把公司的事当着自家的事,对自己所干的事负起应有的责任,我们的维修质量、客户满意度肯定都会更上一层楼。

在生活中常听到“教练”与“咨询师”两种称呼,由于教练和咨询师在工作对象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所以两者最容易被混淆,而事实上教练和咨询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书中针对“教练与咨询师的异同”列举了一个很形象的案例,从两个不同角度去解决同一个问题,而得到的结果完全不

一样,从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上看,咨询师只是不断的给客户建议与方法,直接给出问题的答案,遗憾的是客户没接受;而教练则倾向于挖掘客户的潜能和资源,激励客户自己去寻找适合自己的答案,客户接不接受,大家可想而知了。

对照自己其实我们在对待每天进站的客户时,所做的一切也只能勉勉强强算的上一个“咨询师”的角色,缺乏“教练”对事情的洞察能力、倾听能力和引导能力。客户每一次进站都带有一个目标,而从一进站到离站的这段时间里,心里每时每刻都在想着目标的实现,如何帮助客户去实现他的目标,需要一定的技巧,就好比书的案例,方法选择不断,客户就不会接受,换句话说:就是此次的进站维修“不满意”。在我们平时听到最多的声音是“某某客户很刁盲,某某客户不讲道理”,而从另外一面来讲,也就是我们现在所提供的服务,远远低于客户的期望,我们所提供的服务与客户进站目标的方向应该始终保持一致,如果客户的进站目标与我们的服务方向不一致的话,说明必定有障碍存在,如不及时有效的去化解此障碍,在障碍的干扰

下,必然就会导致客户的抱怨,然而现在我们正缺乏这种能力。如何洞察客户当下的心理想法、有效预防客户即将出现的过激反应;如何从沟通中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如何快速取得客户的信任、引领客户;如何用自己的“魅力”来影响客户的最终择决。将是我以及我带领的整个团队努力学习的方向。

总之,通过对这本书第一部分的学习,使我学到了许多新的知识,自己的思维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我想这些有点像哲学的管理知识,在将来不仅对我的管理能力有很大帮助,同时也会对我的人生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学习是进步的阶梯,只有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的思维进一步的提升,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学习来填补自己的不足,将所学理论性的东西与实践相结合,不断的来完善车间生产的管理体制,确保各项kpi指标的顺利完成。

b区维修站:葛月清

2014-12-1

第五篇:德国民法通论读后感

《德国民法通论》读后感

贾林娟036940

要写《德国民法通论》的书评,委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首先,我没有熟读《德国民法典》。当然,我国的民法理论基本上是继受德国法,读书的时候我只能凭对我国法的了解来读这本书,这当然就大

打折扣了。其次,拉伦茨的思想很深奥、分析手法也独到。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德国民法典》进行阐述,作者参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学者论著,以其深厚的法哲学功底为基础对民法及其基本制度进行评析,从发展的角度思考民法理论。梅迪库斯也评价该书(1989年第7版):“作者对一切重要的材料都作了广泛的分析,分析

1的结论能够为实践所用,而且也经常为审判机关用作裁判的根据。”再者,我不懂德语,而

中文资料对拉伦茨和《德国民法通论》的介绍少之又少,一些相关材料也无从查起。所以,要写书评对我是非常困难的。作为只读过一遍该书的我——而且这遍已非常吃力,最多只能谈谈自己的一点零碎的读后感。

虽然有以上种种的困难,虽然我只读了一遍,但以下的感受是确定无疑的:这的确是一本经典之作,我因此受益很大。

一、十年磨一剑

拉伦茨考虑写此书时已经通过1953年出版的《债法教科书》奠定了在私法学界无可争议的地位。即使拥有这样高的地位,也没有令拉伦茨认为自己完全有资格写作民法总论,他谨慎的思忖:“其著者须具有对庞杂材料的整合能力,具有史学、法比较学、哲学与文学史的基本素养,并是抽象概括与条分缕析之高手”。“我自忖,无整整十

年功夫,不可能写成。”2事实上,拉伦茨用近十一年的时间完成了这本传世之作。

书中无处不体现着作者严谨科学的治学精神。比如作者在谈私法的渊源时写到:“通行的学说认为,法只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国家法律和习惯法。”然后注释写道:“‘法律渊源’(‘rechtsquellen’)的用法是违反语言习惯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原因,是立法的行

3为;习惯法的‘渊源’是体现在习惯法中的共同法律信念。”而从前我在读书时,第一次读

到法律渊源时,以为是自然法或者公平、正义等,后来看到学者要么直接将法源分类为法律、法规等开始阐述,要么直接解释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总之,我虽知道这里的“法律渊源”不是指法律何以产生,而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但心中总有疑问:为何不指“渊源”,还要用“法律法源”一词。今日一看,方知是“违反语言习惯的”,顿觉清楚明了。不但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书中可以“解惑”的地方还有很多。

再比如作者关于《德国民法典》的思维方式分析中写道:“一部法典的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也取决于那个时代法律科学的发展状况以及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法。我们将法律的体裁分为三类,即个案列举式、抽象概括式和指令准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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