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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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管理,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筑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包括选择建筑用地、编制建筑规划方案、审批建筑项目等环节。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应根据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规划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用地的选择第五条城市建筑用地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布局。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则,选择适宜的地块作为建筑用地,避免集中建造、过度开发。

2. 保护环境。

选择用地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

3. 充分利用。

利用已有的建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浪费。

4. 综合考虑。

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市政设施、生活配套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建筑用地。

第六条建筑用地的选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建设规划部门进行用地调查,了解土地资源情况,包括土地用途、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

2.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建筑用地的范围和用途。

3. 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用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建筑用地。

第七条建筑用地的选择应进行公开、透明,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建筑规划方案的编制第八条城市建筑规划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1. 科学规划。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进行合理的建筑布局和空间规划。

2. 包容性规划。

要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无障碍设施。

3. 生态环保。

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4. 安全可靠。

规划方案应符合建筑结构、防火、抗震等要求,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七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省厅印发试行。

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3)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 (5)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7)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7)第二节日照控制 (8)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9)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11)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 (12)第四章道路交通 (15)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15)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1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16)第四节停车设施 (1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19)第五章公用设施 (20)第一节供水工程 (20)第二节排水工程 (21)第三节供电工程 (23)第四节通信工程 (26)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7)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8)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31)第六章城市防灾 (32)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 (32)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 (33)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 (34)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3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36)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36)1。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武汉市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规范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规划1. 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确定区域分类、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等内容。

2. 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保证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3. 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建筑用地规划1. 积极推动土地利用集约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2. 制定城市用地规划,科学规划城市建筑用地的布局和分配,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和比例。

3. 加强土地保护,保护农田和耕地资源,防止非法占用和破坏。

四、人居环境规划1. 以人为本,人居环境规划应注重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合理规划社区空间,设置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娱乐场所等,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

3. 加强城市绿化,提高城市景观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4. 建设智能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提供便利的交通、通信等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五、建筑规划与设计1. 制定严格的建筑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建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

2. 强调建筑的绿色、环保和节能特性,在建筑设计中应注重使用环保材料、采用节能设计等。

3.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合理规划和利用历史建筑资源。

4. 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

六、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建设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地执行。

3.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加强规划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

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适应经济发展并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利应当优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制定各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对水利工程的资金投入。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的原则,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八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建引水、蓄水等水源工作。

兴建水源工程,自工程竣工供水之日起3年内免缴水资源费。

第九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可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外;均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贵阳市的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 详细规划:贵阳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确保城市发展有条不紊。

3. 土地管理:贵阳市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管理等,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建筑管理:贵阳市对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用地规划与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管理规定等,确保城市建筑的品质和安全。

5. 城市环境保护:贵阳市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以优化城市环境质量。

6. 城市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贵阳市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包括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随时调整,请以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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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治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操纵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能够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阻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样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运算。

城乡用地、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对建筑风貌有专门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都市规划编制方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势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纳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操纵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操纵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操纵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4要求操纵。

第九条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操纵,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附表5)。

(一)各侧面宽小于等于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与其他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18米;点式建筑位于北侧的按第十条垂直布置进行操纵。

(二)面宽大于25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布置时,与北侧居住建筑大面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的运算值。

公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运算高度(米)。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忤埋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印二0 一七年二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7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10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12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12第二节日照控制标准⋯⋯⋯⋯⋯⋯⋯⋯⋯⋯⋯⋯⋯⋯⋯14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15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19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20第四章道路交通⋯⋯⋯⋯⋯⋯⋯⋯⋯⋯⋯⋯⋯⋯⋯⋯⋯⋯⋯24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24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2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26第四节停车设施⋯⋯⋯⋯⋯⋯⋯⋯⋯⋯⋯⋯⋯⋯⋯⋯⋯2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30第五章公用设施⋯⋯⋯⋯⋯⋯⋯⋯⋯⋯⋯⋯⋯⋯⋯⋯⋯⋯⋯31第一节供水工程⋯⋯⋯⋯⋯⋯⋯⋯⋯⋯⋯⋯⋯⋯⋯⋯⋯31第二节排水工程⋯⋯⋯⋯⋯⋯⋯⋯⋯⋯⋯⋯⋯⋯⋯⋯⋯32 第三节供电工程⋯⋯⋯⋯⋯⋯⋯⋯⋯⋯⋯⋯⋯⋯⋯⋯⋯35第四节通信工程⋯⋯⋯⋯⋯⋯⋯⋯⋯⋯⋯⋯⋯⋯⋯⋯⋯38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40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42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48第六章城市防灾⋯⋯⋯⋯⋯⋯⋯⋯⋯⋯⋯⋯⋯⋯⋯⋯⋯⋯⋯50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50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52 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53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5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56 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56 第三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57 第四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58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60)第九章附则⋯⋯⋯⋯⋯⋯⋯⋯⋯⋯⋯⋯⋯⋯⋯⋯⋯⋯⋯⋯65附录A 名词解释⋯⋯⋯⋯⋯⋯⋯⋯⋯⋯⋯⋯⋯⋯⋯⋯⋯ 66 附录B 计算规则⋯⋯⋯⋯⋯⋯⋯⋯⋯⋯⋯⋯⋯⋯⋯⋯⋯ 72附图A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77附图B 建筑间距示意图⋯⋯⋯⋯⋯⋯⋯⋯⋯⋯⋯⋯⋯⋯ 78附图C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80附图D 部分计算规则示意图⋯⋯⋯⋯⋯⋯⋯⋯⋯⋯⋯⋯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原文

城市 给水 工程 项目 规范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 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 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 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 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规 1.城市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
则 基本规定
模 与 布
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 2. 城市给水工程应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并建立全过程档案。
城市 给水
水质 、水 量和水压
局 建
3.城市给水工程电气设施运行与维护作 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 足安全要求。
工程 水 源 和 设 4.当城市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
2.供水单位必须根据水质风险建立水质
城市 给水 工程 项目
水质 、水 量和水压 水源和 取水工程
水 量
预警系统,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 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岀现突发事件时, 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3.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
规规范
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 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 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 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 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 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 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 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的规定为准。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岽笥诘扔 60°(附图1)时的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第九条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各侧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为:高层建筑总高小于等于36米的,按L=1.0 H的计算值进行控制;高层建筑总高大于36米的,建筑高度每超出1米,间距在36米的基础上增加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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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12年版)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零一二年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设用地控制 (4)4 环境容量控制............................................................................................ 145 建筑建造控制............................................................................................ 235.1 建筑间距............................................................................................... 235.2 建筑退让............................................................................................... 295.3 建筑高度............................................................................................... 335.4 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346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控制 ................................... 377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437.1 道路....................................................................................................... 437.2 城市用地竖向....................................................................................... 497.3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17.4 城市排水工程....................................................................................... 527.5 城市供电工程....................................................................................... 527.6 电信工程............................................................................................... 557.7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567.8 城市环卫设施....................................................................................... 587.9 城市管线综合....................................................................................... 598 城中村改造建设........................................................................................ 649 城市防震减灾............................................................................................ 6510 附则.......................................................................................................... 701 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建水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建水县城市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自治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建水城建坐标系。

第1.0.3条建水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1.0.4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1.0.5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建设相统一,保持特色和延续传统风貌。

第1.0.6条在建水县城市各项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条人均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城镇内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人。

2.0.2条容积率指地块内所有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条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表示)。

2.0.4条绿地率指地块内按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表示)。

2.0.5条绿化率指地块内绿地面积与规定可以计算的道路绿化、垂直绿化的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用%表示,一般绿化率会高于绿地率。

2.0.6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2.0.7条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的高度。

2.0.8条建筑退让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离道路红线或用地界线的距离。

2.0.9条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条居住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11条居住组团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聚居地。

2.0.12条低层建筑指高度≤10m,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一~三层的建筑。

2.0.13条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多层居住建筑层数为四~六层的建筑。

2.0.14条中高层建筑层数为七~九层的居住建筑。

2.0.15条高层建筑指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层数为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0.16条塔式高层建筑和板式高层建筑,建筑面宽小于35m为塔式高层建筑,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5m为板式高层建筑。

2.0.17条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18条城中村从狭义上讲,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的居民区。

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环境低下的居民区。

3 建设用地控制3.0.1条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

3.0.2条建水县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3.0.3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建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3.0.4条城市建设用地选择,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贯彻执行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设山地城镇保护坝区农田的政策。

2.选择有利的自然条件,如地基承载力好、不受洪水威胁等不良地质带来的影响,避开生态敏感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有价值的分布区。

3.保护自然及人文历史资源。

4.有利于城市合理布局的形成和发展。

3.0.5条对确定城市发展方向,选择城市建设用地之前,要对成为未来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评价,明确适宜建设、有条件建设、不适宜建设的用地分类,根据下表确定。

表3.0.53.0.6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本规定表3.0.6《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表3.0.63.0.7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上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需要调整规划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3.0.8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绿化带或规划已建成地块,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3.0.9条建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控制容量,完善功能”的原则。

3.0.10条新城区用地性质以以居住、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立面装修的项目,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宜有反映建水传统建筑元素、风格,高层建筑可以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

3.0.11条建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1、新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6667㎡),旧城改造不小于30亩,对于已出让或拆建、改造项目用地小于3000㎡的,应尽量整合周边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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