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限于真正身份犯中亲手犯的探讨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研究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研究摘要:学界关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如何定罪尚未形成共识,有分别定罪说及实行犯决定说、主犯决定说、利用特定身份说、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身份犯修正构成说等统一定罪学说。
从整体上考察,对有刑法身份者与无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罪应采用共同犯罪构成符合说,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意且他们之间有意思联络,其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纯正身份犯的犯罪构成,就应对各共同犯罪人均以纯正身份犯论处,否则以非身份犯论处。
关键词:身份;身份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定罪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自然人刑法身份)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单位刑法身份)。
我国刑法身份概念中谈到的“定罪”是确定具体罪名意义上的“定罪”,并非追究刑事责任意义上的“定罪”;“量刑”是指在定罪的前提下对行为者选择适用刑种和刑期,甚或包括免除刑罚的一种司法或立法活动,有别于确定刑法规定的刑种或量刑的适用原则之司法活动。
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
以身份犯之身份是定罪身份还是量刑身份为标准,可以将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又称真正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行为者的特定身份为定罪要件的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又称不真正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者所具有的身份犯之身份不影响其定罪,只影响其量刑的身份犯。
以行为者所具有的主体刑法身份即身份犯之身份是自然人身份还是单位身份为标准,可以将身份犯分为自然人身份犯与单位身份犯。
由此可见,所谓纯正自然人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的犯罪。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亦可称做混合主体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
一、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学说评述1.分别定罪说这种学说认为,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应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区别对待,有特定身份者以纯正自然人身份犯论,无特定身份者以非身份犯论。
混合身份共犯研究(一)

混合身份共犯研究(一)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有身份之人与无身份之人共同犯罪”的问题,存有不同的观点。
作者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身份犯理论与共犯理论如何结合的问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犯混合主体区别说在身份犯罪中,解决“有身份之人与无身份之人共同犯罪”的问题时,往往涉及到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理论的结合。
对此,本文从这两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理论根据我国刑法中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共同犯罪的构成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构成,为使共犯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对单独犯罪的构成加以修正。
1]共同犯罪是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概念,从而,也具有区别于单独犯罪的自身特征,其最重要的特征是犯罪的整体性,若干单独个人犯罪被法律拟制为一个整体性犯罪行为。
尽管是多人多行为的犯罪,但法律上视其为“一人一行为”的犯罪。
1、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来看。
首先,各共犯的主观方面有着同一犯罪的故意,各共犯虽然由于分工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具体故意,但是,这些具体的故意都是从不同的侧面服务于同一犯罪的故意。
因此,在主观上各共犯都有共同的认识和意志;其次,各共犯客观方面实施同一犯罪的行为;再次,各共犯的行为所指向的是同一犯罪客体。
最后,共犯的整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综上四点各共犯分别的具体行为,已经从数个行为转化为主客观相统一的一个整体行为。
2、从共同犯罪性质来看。
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来讲,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其特点还在于犯罪的双重性,即单独犯罪的个体性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的有机结合。
这种双重性体现在共同犯罪各要件中。
以共犯故意为例:第一重故意,各共犯均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重故意,各共犯预见到共同犯罪的行为内容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
简言之,既有单独犯罪的个人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那么,无疑共同犯罪也有双重行为,即犯罪的个人行为和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
在犯罪性质上,起决定作用的是整体行为。
正犯与共犯刑法学

犯罪参与形态
直接正犯
广义的正犯单独正犯同时犯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广义的共犯狭义的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1.认定共同犯罪的意义:解决二人以上行为的结果归属问题。
→与同时犯对比。
【两人射击案】
→认定共同犯罪时,以不法、正犯、因果性为核心。
2.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25条1款)。
→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不必罪名一致。
【杀人伤害案】
→责任要素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盗窃望风案】
共犯的本质犯罪共同说
严格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3.正犯与共犯
(1)扩张的正犯概念 V.S. 限制的正犯概念
(2)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重要作用说
→有身份者才能成立真正身份犯的正犯(如382、385条)。
共同正犯与身份关系问题探析

共同正犯与身份关系问题探析
赵新彬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6)003
【摘要】共同正犯的定罪和量刑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密切.无身份者虽然不能够实行真正身份犯的整个实行行为,但可以分担该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因此,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就某些犯罪成立真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探析共同正犯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贯彻我国刑法有效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以及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5页(P57-61)
【作者】赵新彬
【作者单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无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之共同正犯再探讨 [J], 迟永恒;庞虎
2.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J], 刘涛
3.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J], 刘涛
4.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J], 刘涛;
5.共同正犯与认识错误关系问题探析 [J], 赵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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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关键 词 : 纯 正 身份 犯 ; 非 身份 者 ; 身份 分 离 ; 拟制 身份 ; 连 带 责任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O 5 ~ o 0 7 2 一 O 7
的身 份犯 . 系 指其 身份 构成 犯罪 之 身 份犯 而 言 . 即 因
具 有特 定 身份 才产 生犯 罪 。其 与具 有 减轻 或 加重 刑 罚 的 身份犯 区别 。【 - 关 于共犯 与 身份 . 主要 需要 解 决 两个 问题 : 一 是在 真 正身 份犯 的 场合 . 非 身 份者 与 有 身份 者共 同犯罪 应 当如何 处理 二是 在不 真正 ( 加 减) 身份 犯场 合 , 对 非身 份犯 的处 罚 。 ( z ] 3 9 5 第3 8 2条第 三 款 的规 定 主 要 涉 及第 一 个 问题 . ① 亦 即。 与有 身 份 的国家 工作 人员 勾结 . 进行 贪污 犯 罪 的一般 人 主体 . 应 当如何 处罚 的 问题
2 0 1 4年 1月
江 西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0U RNAL OF J I ANG XI P 0L I CE I NS , 兀T U T E
J a n .2 0 1 4
N o . 1 S u m. 1 7 3
第 1期 总 第 1 7 3期
真正 身份犯 中无 身份共 同正犯
①对 于第二 个问题 , 相应的 司法解释有所 涉及 , 其 解释 是否合理也是本 文所关注的 。参见 最高人 民法院 2 0 0 0 年 6月 3 0日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初探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初探某一个他所不希望的犯罪承担责任,该犯罪的结果就必须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结果。
其认为,实行过限必须是“根据人类行为一般发展和相互联系的情况,作为行为人所希望实施的犯罪在逻辑发展上的可预见性,能为行为人心理所预见”。
【3】完全按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认定犯罪行为会出现有些共同犯罪人逃脱法律追究的现象。
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方面,即侧重于从行为的客观方面,特别是从构成要件上判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与其他共犯谋议的犯罪行为是否重合。
如果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完全重合,则为共同犯罪行为;如果完全不相重合或仅是部分重合,则异质的部分或超出的部分即为过限行为;主观方面,即侧重于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特别是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方面判断其是否与共同犯罪的故意相吻合。
如果实行犯实际实施犯罪的罪过与共同谋议犯罪的罪过相同,则未超出共同犯意,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否则,则为过限行为。
二、实行过限与相关犯罪责任认定1、实行过限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即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没有进行谋议,其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在开始实行犯罪之际或者是在实施以后才形成。
如刚刚着手或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故意。
联系在于二者都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有时实行过限可以转化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区别在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实质上就是新的共同犯罪,而实行过限则不是。
以“是否知情”区分实行过限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如果其他实行犯根本不知情,该犯罪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如果是知情的,就表明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或者放任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该犯罪行为就不属于实行过限。
2、实行过限与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情况。
论共同正犯的概念、本质和成立要件
论共同正犯的概念、本质和成立要件孙廷然【摘要】共同正犯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研究这一概念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共同正犯是法定的共犯种类,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同实行犯.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具有合理性.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成立共同正犯,需要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事实.【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0)005【总页数】4页(P92-95)【关键词】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作者】孙廷然【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河南周口46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共同正犯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研究。
而在我国大陆,刑法典对共同正犯未明文规定,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
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导致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一些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认识模糊,不能正确处理共同犯罪案件。
因此,对共同正犯的概念、本质和成立要件进行研究,有助于在理论上形成共同正犯理论体系,在实务上处理好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的关系。
笔者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共同正犯的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对共同正犯的概念、本质和成立要件进行阐述。
最早规定共同正犯的刑事立法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
该法典第47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时,各以正犯处罚之。
”日本刑法也参照《德国刑法典》,对共同正犯作了规定,1907年《日本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
”我国刑法虽没有对共同正犯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中,实际上包括了共同正犯。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共同正犯视为简单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形式的一种。
论真正身份犯之共犯处罚根据
关键词 : 真 正身份犯
共犯处罚 连带责任
拟制 责任
寄生责任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问题 的提 出
含着真 正身份犯 中没有身份 的共 同正犯 即共 同实 行犯 。 《日本 刑法 》 第6 5 条第 1 款规 定 : “ 对 于 因犯 罪人 身份 而构 成 的犯罪行 为进 行加 功 的人 , 虽 然 不具有 这种 身份 , 也是 共犯 。 ” 这一 规定 明确地 肯 定 了真正身份犯 的共犯 , 但其可罚性隐而不宣 ; 《 德
作 者 简介 : 马荣 春 , 扬 州大 学 法学 院教 授 , 法 学博 士 后 。 ① 高铭喧、 马克 昌主编 : 《 刑 法学 》 , 北京 大 学 出版 社 、 高 等 教育 出版社 2 0 1 1 年版 , 第9 6 页。 ②
6 0
张 明楷 : 《 刑法 学 》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 年版 , 第9 6页 。
下通识 之 中 , 身份 犯分 为真 正身份 犯 和非真 正身 份犯 。 所 谓真正身份犯 , 是 指 以特殊 的身份作为 客
观构成要件要 素 的犯罪 ; 所谓非真 正身份犯 , 是指
刑法将特 殊 的身份 作为刑罚 加重或 减轻 的犯 罪。 ② 那么 , 所谓真正身份犯之共 犯处罚根据 , 便是指 当 没有特殊 或相应身份 的人参 与原本必须 由特殊或 相应 身份 的人 始得构 成之 罪 , 则 没有 特殊或 相应 身份之参与者因何 由处罚。 而这里的共犯逻辑地包
以共犯论处 ”; 而相关 司法解释 的具体 规定是指最
高人 民法 院 2 0 0 0 年6 月3 0日《 关 于 审理贪 污 、 职 务侵 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 问题的解 释 》 所 作出的规定 : 行为人 与具有 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或 者 与公 司 、 企业 或者其他单 位 的人员勾 结 , 利用职务 便利犯 罪 的, 以贪污罪或 职务侵 占罪 的共犯 论处 。 公 司、 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 中, 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 员 身份的人与 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 分别利用各 自的职 务便利 , 共 同将本单位 的财 物非法 占为 己有 的 , 按
论共同正犯的未遂
论共同正犯的未遂共同正犯的未遂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使得犯罪未致既遂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构成共同正犯的未遂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共同正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因此,在共同正犯的未遂形态中,主要需要研究以下几个问题:共同正犯的着手、共同正犯的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以及共同正犯的“意志以外原因”如何认定。
一、共同正犯的着手1整体解决说整体解决说素来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关于共同正犯着手问题的通说。
该说认为,在共同正犯的关系中,只要共同正犯的其中一人开始实行着手,共同正犯整体上即被视为已经着手。
其原因在于,共同正犯关系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形成一个犯罪共同体,各行为人均以对方的行为作为补充,以达成共同的犯罪目的。
每一名正犯都是共犯故意的实现者,只要正犯中的一人已经开始着手实行,那么,全体正犯均应视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子平认为,“共同正犯之各共同者,纵使有未亲自着手实行,亦由于各共同者系处于相互利用、补充关系,当形式上他人之着手实行已可视为自己之着手实行时,并且实质上已因开始具有侵害法益之一般危险性之行为而惹起侵害法益之现实危险之状态时,未亲自着手实行者仍为正犯”。
以此作为着手的标准,带来的主要后果即是,只要正犯中有人着手实行,其他正犯即使尚未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其行为也只能视为未遂,而并非犯罪预备。
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学界持整体解决说的学者也很多。
也有学者对整体解决说做出了修正。
赵秉志认为,应当以各个共同犯罪人是否都在犯罪现场作为是否适用整体解决说的标准。
只有在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在犯罪现场,均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决意并且其中已经有人开始着手实行犯罪的场合下才能适用整体解决说。
如果数名行为人共同预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事先已经约定了犯罪的时间地点,但其中有人在临行前或者在赶往犯罪地点途中时,或因惧怕刑罚惩罚或因幡然醒悟或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到犯罪地点,或者虽到了犯罪地点但在犯罪开始实行前又离开的,其他已经在现场的正犯实施犯罪而未遂,未到犯罪地点或在犯罪实行前就已经离开者与真正着手实施了犯罪的正犯之间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但他们只成立预备阶段的共犯,而不是实行阶段的共犯。
_片面的共同正犯_若干问题探讨_陈家林
第10卷第4期2004年8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CENT.SOUTH UNIV.(SOCIA L SCIENCE)V ol.10 N o14Aug. 2004“片面的共同正犯”若干问题探讨陈家林(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在国内外刑法学界都有不同意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正犯的本质。
鉴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应当认为犯罪共同说比较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
而根据犯罪共同说的观点,不能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对有关的案件,有的可以直接按照单独犯进行处理,有的可以作为片面的帮助犯进行处理。
关键词:片面共同正犯;片面帮助犯;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04(2004)0420419207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作为其成立要件,要求有主观上的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客观上的共同实行的事实(行为的分担)。
关于共同实行的意思,是必须存在于各个共同行为者之间,还是仅仅一方具有就已足够,这就是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的问题。
一、 国外刑法理论界之争论(一) 否定说1.全面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与片面的帮助犯说这主要是共同意思主体说学者的见解。
该说把共犯解释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认为二人以上由于共同的犯罪意思而结为同心一体,共同犯罪是共同意思主体的活动,所以,共同正犯之成立,无须全体共同者均有分担实行行为的客观事实,只要共同意思主体中一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即可视为全体实行。
但要成立共同意思主体,不仅要求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首先存在一定的共同犯罪目的,而且要求各方行为人要有对共同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相互利用他方的行为而实施犯罪的意思。
换言之,共同意思主体说主张的观点是“一主体一罪”,即共同实行的意思是以一个故意犯为主而结合形成的。
因此,在共同意思主体说的理论中,片面共犯自然无存在的余地。
此观点代表性的学者是齐藤金作和植松正。
齐藤金作认为“只要是采用共同意思主体说,那么所谓共犯,即是二人以上异心别体的个人,在实现犯一罪的共同目的下,成为同心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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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 手犯 , 又称 白手 犯 、 己手 犯或 固有 犯 , 指 必 须 由行 为 人 亲 自实 施 犯 罪构 成 要 件 规 定 的 实 行 行 是
为, 而不 能利 用他 人 为工 具 , 以间 接 正犯 形 式 实 施 的犯 罪 。1 [ ]其 系 为 避免 无 限制 地致 刑罚 极度 扩 张的危 险 , 由德 国学者 宾 丁率先 提 出 。尽 管有 不少 学 者 基 于 因果 关 系 论 、
扩 张正犯 论 的立 场否定 亲 手犯 的概 念 , 大 多学者 仍认 为有 承认 亲 手犯 之 必 要 , 但 并肯 定 其 系共 同犯 罪 理论 研 究 中一个 不可 回避 的概 念 。虽然 说 , 就单 独犯 罪 的情 形 而 言 , 手 犯 的构 成 必须 由行 为人 亲 自 亲 实施 构成 要件 的实行行 为 , 但在 共 同犯罪 的情 形 下 , 于无特 定 主体 加 功 于有 特定 丰体 仍 呵构 成 特定 对 主体 亲 手犯 的教 唆犯 或帮 助犯 , 在 理论 和 司 法 实践 中 已基本 达 成 共 识 。然 而 , 理论 上 , 无 特定 这 在 对 主体 是 否能 与有 特定 主体 构成 特定 主体 亲手 犯 的共 同正犯 这一 问题 , 尚存 争议 ; 两个 以上 特 定 主 却 在
武 良军, 南大学法 学院刑法 学专业 2 0 海 0 9级硕 士研 究生( 7 28 。 5 0 2 ) [ ] 参见李 海莹 : 亲手犯 问题研 究” 载《中国刑事法杂 2 0 第 3期 。 1 “ ,  ̄} 0 4年 [ ] 参见蔡敦铭 :刑 法的基本理论研 究》 台湾汉林 出版社 18 2 《 , 90年版 , 3 6~ 1 第 1 3 7页。 [ ] 理论上 , 3 关于不真正 身份犯 中是 否存在 亲手犯 , 也存 争议 。如 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甘 添贵认 为 不真正 身份 犯 般均属 于不真 正亲手犯 ( 参见甘添贵 : 刑法之重要理念》, 《 瑞兴 图书股份有 限公 司 19 9 6年版 , 2 0页) 第 1 。但我 国刑 法理论通常认为 , 国不纯正 身份犯仅将 身份要 素作 为加重 或者减 轻 处罚 的法定 量刑情 节 , 我 故认 为在 非真 正 身份 犯 中, 不可能有亲手犯之存在 。在此 , 本文赞 同通说的观点 。
要求 , 也应考虑亲手犯主体与行为不可分 离的特性。在事实上的亲手犯 中, 无身份者不仅不能与有身 份者构成有身份 亲手犯的共 同正犯 , 即使是 两个以上有身份者共 同参与的情形 , 也不可能成立共 同正 犯; 在规 范上的亲手犯 中, 无身份者虽不能与有 身份者成 立有 身份 亲手犯的共 同正犯 , 两个 以上有 但 身份者共 同参与时, 却有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此外, 现有的“ 既遂与未遂并存” 的解释显然违背 了 说 “ 部分行为全体责任” 的法理 , 如需坚持 , 当另寻解释。 [ 关键词] 真正身份犯 亲手犯 共 同正犯 实行行为
第2 6卷第 4期
21 0 1年 8月
研 究 生法 学
Gr d a e La Re iw.CUPL a u t w v e
Vo. 6 No I 12 .V
Au 2 1 g. 01
论 刑 法 中亲手 犯 的 共 同正 犯
限于真正 身份犯 中亲手犯 的探 讨
武 良军
[ 摘
要] 判断真正身份犯 中的亲手犯能否成 立共 同正犯 , 既要考虑主体 资格 即身份 对行 为的
析也 可 能不尽 一致 。限于 能力 和篇 幅 的限制 , 本文 不 可能对 所有 形 态 中 的亲 手犯 的共 同正 犯 问题 , 一
一
作 出分 析 , 故本 文 主要 着力 于对 真正 身份 3 形态 中存 在 的亲手 犯 的共 同正 犯 问题 作 出分 析 与探 ]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见解 , 以期略 利 于理论 界对 亲手 犯共 同正犯 问题 的进一 步探 讨 。
理论 上 , 一般认 为 , 亲手 犯存 在 于多种 犯 罪形态 中 , 台湾地 区学者 蔡 敦铭 认 为 , 手犯 存 在 j身 如 亲 :
份犯 、 目的犯 、 正不作 为犯 、 纯行 动犯 和 表现犯 五 种 犯罪 形 态 中 。 纯 单 [ J但 身份 犯 中的 亲手 犯 为 数最
多 。 因不 同的形 态从不 同的角度 说 明 了亲 手 犯 形成 的原 因 , 不 同形 态 之 亲手 犯 的共 同正 犯 问题 分 故
体之 问能否成 立 亲手犯 的共 同正犯 及 其 未 完 成形 态 的认 定 上 , 存 在 诸 多疑 问。纵 观 今 日刑 法 对 丁 也 亲手 犯 问题 的研究 , 本 限于其 概念 及其 类 型 的研 究 , 基 而对 这颇 有争 议 的 亲手 犯 的共 同 犯 问题 少 有 关注 , 以亲 手犯 之共 同正 犯 问题 的研究 , 当下 实属必 要 。 所 在
一
・
5 ・ 4
论刑 法 中亲 手犯 的共 同正犯— — 限 于真正 身 份犯 中亲 手犯 的探 讨
一
、
亲手犯与真 正身份犯的界分及 其类型的划分
( ) 一 亲手 犯 与真正 身份 犯 的界 分
真 正 身份 犯 , 又称 纯正 身份 犯 , 指 以行 为人 具 有 法 律 规定 的特 殊 身份 为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犯 罪 。 是
具体而言 , 在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主体仅 限于一定身份者时 , 如行为人欠缺此身份就不能独立实施该 条 规定 的 犯罪 。与 亲手 犯从 实行 行 为 的 角度 强 调 主 体 与行 为 的 不 可分 离 的 性质 不 同 , 正 身 份犯 着 真
力 于从 犯 罪主 体 的角度 说 明该类 犯罪 的特征 , 以两 者 本应 属 于 不 同 的范 畴 。4 所 [ ]但 考察 真 正 身 份犯 之 立法 依据 , 发现 大 多身份 犯 之立 法是 因为 身份 犯之 法 益 的侵 犯 基 于 身份 而存 在 , 会 即对 法益 侵 害 意 味着对 自己身份 的违反 , 无此 身份 者 实施 法律 条 文之规 定行 为不 得 评 价 为刑 法 中 的实行 行 为 , 真正 故 身 份犯 的 主体 身份往 往决 定 着实 行行 为 的存 在 , 这 在 一定 程 度 上 也 就恰 巧 反 映 了 主体 与 行 为 的不 而 可分 离 。所 以说 , 正身 份犯 与亲 手犯 又并 非 截然 对立 。问题是 , 正 身 份犯 是 否能 涵 盖所 有 亲手 犯 真 真 的类 型 , 正身 份犯 又是 否都 是 亲手犯 。对 于 前者 , 真 理论 上 , 已经 基 本 达成 共识 , 即真 正 身份 犯 并不 能 涵盖 全部 亲 手犯 的类 型 , 在一 些非 身份 犯 中也存 在 亲手犯 , 如我 国刑 法第 32条 规定 的偷 越 国( ) 2 边 境 罪, 就不 是 身份犯 。而对 于后 者 , 即真 正身 份犯 是 否都 为亲 手犯 , 论 上却 仍存 分 歧 , 理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