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7_康德的义务论共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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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义务论

伦理学——义务论
▪ 第二,绝对命令不应有任何条件。它是自律的意 志给自己制定的法则,因而有强制性,那就是: “我应当”或“我必须”如何 。
▪ 第三,绝对命令的正当性不因在实际行动中不可 能运用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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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意志自律
▪ 主体性道德体系的诞生:伦理学上重大的方向性 转变 感性移到理性,他律移到自律;
▪ 自律: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根据自 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 而制定的道德原则;
▪ 只有自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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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目的:
▪ “你须要这样行动,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 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能把它只当做工 具。”
▪ “任何人都不应被视为或用为达到别人目的的手 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至少在道德 上说来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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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善良意志是理性的。

经验主义伦理学把经验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
情感主义伦理学把情感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功
利主义伦理学把利益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具有
个别、偶然、和主观的特点,而不具有普遍性、
客观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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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义务(责任)
▪ 遵照源自善良意志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 则行事。
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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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书:
▪ 《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 (1764)
▪ 《伦理学讲演录》(1775-1782) ▪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 ▪ 《实践理性批判》 (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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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这人的表面生活和他那种破坏性的、震撼世 界的思想是多么惊人的对比!——海涅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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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一、“善良意志”与“义务”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人的自律,认为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

基于此,他提出道德律令的概念,并认为其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的行为,为实现个人功利目的而行事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于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律令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善”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词,善所形容的对象是行为所依从的准则以及其规定根据——意志,唯有意志(的坚定带来的自律性)才能不受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决定,才能达到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至高无上的境界,从而充分的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因此,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莫过于意志本身。

康德的道德律令又被称为善良意志,它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实践理性。

所谓实践理性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与认识能力相对应的意志能力,与知识相对应的行动能力。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并为普通人所熟知的重要道德意识,他强调唯独善良意志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而善的东西。

平常人的意志往往为欲望所支配,但这并不自由,作为道德的意志来自常人却又高于常人的意志,才是在实践中体现的理性思维。

善良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化,就是与偏好相对的义务。

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而偏好是处于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力。

正是因为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康德的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

由此康德推出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第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来源;第二,义务本身就是善,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第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而行为必要性。

由此可看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义务”,是指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尊重规律的义务,遵循善良意志的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的义务。

第六讲义务论

第六讲义务论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反复的加以思索,他们就 愈给人心灌输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一、“道德规范是绝对的”
案例:哈里·杜鲁门与伊莉莎白·安斯康
作为作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 ,美国第33任总统哈里·杜鲁门将永远被人 们记住。当他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随着 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去世,杜鲁门完全不 知道关于这种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 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 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 经做好了登陆日本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会 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 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 ,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五、对康德基本思想的另一种审视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1966 )一书中指出:
“对很多从未听说过哲学(更不用说康德)的 人来说,道德大概就是康德说的那种东西。”
——这就是说,规范体系不考虑人的需要和欲 望,它是根据责任感必须遵循的。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论康德三部伦理学著作中的义务论

论康德三部伦理学著作中的义务论

收稿日期:2020-03-24作者简介:舒远招,男,湖南辰溪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康德三部伦理学著作中的义务论舒远招(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康德把自己的伦理学叫做义务论,其对立面主要是幸福论。

他的义务论立足于人的意志的有限性和非神圣性,认为道德法则对于人而言是一种“命令”。

康德很早就在其《伦理学讲义》中阐发了有关义务的思想,但直到《道德形而上学奠基》(1785年)才首先公开发表。

在《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中,他进一步论述了有关义务的思想。

在《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中,他最终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义务论体系。

关键词: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义务论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65(2020)04-0079-10在《伦理学方法》中,西季威克(H.Sidgick ,1838—1900)曾提出一个有广泛影响的观点:“与近现代不同的是,古代伦理学争论的主要特点可以追溯到,在表达共同的道德行为判断时使用的是一个一般概念(善)而非具体概念(正当)。

德行或正当行为,通常被(希腊人)认为仅仅是善的一个种类:于是……第一个问题……当我们努力将行为系统化时,就变成了如何决定这一种类的善与其他种类的善之间的关系。

”1〇这一观点得到了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赞同。

罗尔斯也认为,古代人追问的是一条通往真正幸福或最高善(至善)的最合理的道路,他们考察德行和作为性格特征的德性如何与至善联系在一起,不管是作为手段,还是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还是两者兼有。

相反,“近现代人追问的却主要是(至少首先是),哪些在他们看来是正当理性的权威规定,以及这些规定所产生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仅仅是在发出这些追问之后,他们的注意力才转移到这些规定允许我们追求和珍视的那些善上”2〇。

按照这种理解,古希腊的伦理学家并没有把行为之正当性的问题当作首要问题来加以探讨,他们首先关注的是至善的实现问题,德行或德性这些与正当相关的问题都从属于至善问题的解决。

康德与义务论伦理学课件

康德与义务论伦理学课件


二、康德的伦理思想
——“善良意志”的学说 ——道德法则的学说 ——道德评价的标准 ——道德法则的三种表达形式 ——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和三个假设
1、“善良意志”的学说


★首先说到的是善良意志的学说,也就是说他首先


探讨的是伦理学最基本的概念——善。 ★康德认为,伦理学追求的是善;伦理学应当寻求一 种绝对的、无条件的善,而在世界上,一般地说,除 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一种无条件的善。 ★善良意志是一切内在的善和外在的善的前提和条件。 善良意志不因它所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达到的 目的而善,而是因为意愿而善,因其自身而善。 ★“这个意志也仍然像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眼 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善良意志所指的不是取得某种好的结果的意志,是 那种出自对道德法则尊重或者敬重的意志。
3、道德评价的标准

道德法则既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评判 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标准。 “人们必定愿意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变成普遍规律,一 般来说,这是对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标准。” 两种评判标准是针对两种不同的责任的,狭义的责任即 完全责任,广义的责任即不完全责任。 当我们评判一个行为是否道德时,我们首先要看的是这 个行为是否在客观上符合道德法则,如果不符合道德法 则,我们就可以评判其为不道德;如果符合道德法则, 我们则可以称之为“合乎道德法则的”(或简称为“合 法的”,不过这里的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我们 还不能称之为道德的。

另一方面,休谟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对康德影响。休 谟强调情感在伦理道德活动中的作用,这是有其积 极作用的。但是,他完全否定理性在道德活动中的 作用,这就不能为康德所接受。
2.18世纪法国哲学家的伦理观对康德伦理学的影响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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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 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 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
2.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 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 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 甚至大多数情况;如“所有三角 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 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系统阐述了“义务伦理学”的规则
非结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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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制定不能诉诸外在于人的理 性,否则就是他律 (heteronomy ),而必须基于 理性所形成之法则,只有如此才 能保障自由和正义,对康德而言, 所谓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 好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 力。
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 这个概念当成道德的核心概念的 哲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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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禁止作假的承诺
康德认为GM(a2)不可能是一个自然法 则,因为如果将“当任何人需要借贷时, 作假承诺”视为一个自然法则,会隐含 一个自我矛盾,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事 务状态下,一方面每一个人缺钱时都以 假承诺借钱,另一方面没有人可以借由 作假承诺借到钱,因为承诺总被违反, 没有人会借钱给他人
这就是说,该实验程序是为了有 关人士——在本案例中是儿童— —的治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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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义务而非意向
出于义务感遵从这种规则
康德说,每个人都有按某些方式行动的意向。
这就是说,每个人都倾向于做种种事情,例 如捐助穷人,恋床不上班,强奸某人,或 友善儿童。
根据康德的说法,因为意向是非理性的、情 感性的,因为我们随意向而行时似乎皆出 于一时兴致而非出于理性,所以人们必须 强迫自己出于义务感行道德之事。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曾勇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第7章义务论

第6章义务论一、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作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美国第33任总统杜鲁门将永远被人记住。

当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杜鲁门完全不知道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

他们说,联军将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

已经做好了登陆日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

然而,在日本一两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杜鲁门一开始不愿意使用新武器。

问题是每一颗炸弹都会毁灭整个城市,不只是军事目标,还有医院、学校和家庭。

妇女、孩子、老人和其他非战斗人员,都会和军事人员一样被扫平。

虽然联军以前也轰炸过城市,但是杜鲁门感到新武器会使非战斗人员的问题变得更加尖锐。

而且,美国曾经公开宣布袭击平民目标。

在1939年美国参战之前,罗斯福总统曾经向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英国政府提交正式公文。

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炮击城市:平民上空无情的炮击已经造成了数千毫无抵抗能力的男人、女人、儿童的死亡和伤残,使每一个文明的男人和女人感到痛心,深深地震撼了人类的良知。

如果在世界面临悲剧性的大灾难期间,采用这种惨无人道的暴行,那么成百上千的对爆发战争毫无责任的无辜平民将失去生命,他们甚至没有参与这场战争。

在决定授权实施轰炸时,杜鲁门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他在他的日记中写道:“我已经告诉陆军部史汀生先生,把军事目标和士兵、海军作为它的目标,而不是妇女和儿童,他和我是一样的,目标将会是纯军事目标。

”由于杜鲁门知道轰炸将会毁掉整个城市,很难知道如何解释这一点。

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他很担心非战斗人员的问题。

还有一点也是清楚的,他满足于他做了那件正确的事情。

他告诉他的助手说,签署了那个命令之后,他睡得像个孩子。

杜鲁门的做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其中之一就是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姆(Elizabeth Anscombe)。

安斯康姆在二战开始的时候,她是牛津大学20岁的学生。

那是,她与人合作写了一个有争议的小册子,讨论英国不应该参战,因为处于战争中的国家无疑会以非正义的方式结束战斗。

康德的伦理学


• 道德义务为何以定言命令形式存在? • 因为: • 神是完全理性的存在者,神的行为必 然合乎道德规则。 • 但人不是完全理性的存在者,所以, 人并不是永远依据理性而行动,法则以 命令形式出现,可以对意志构成约束和 限制,即理性约束意志
6、义务论存在的问题 其一,义务论无法从终极意义上证明道德准则的合 理性。 义务论相信道德法典之类的道德规范或伦理原则 能够充当道德判断的终极依据,这一点既得不到充 分合理的证明(包括逻辑的与经验的证明),也无 法普遍应用于所有的道德实践。
不偏 不倚
关爱家庭和朋友是自然的、 所有人在道德上都是平 正确的 等的
4、与目的论和义务论的联系
(1) 两种伦理学有互补之处,规则伦理学使社会安 定,德性伦理学使社会更臻于完美 以规则为主的伦理学重视的是一种要求、束缚,这 些要求适用于每一个人,使每个人各安其分,各定其 位,不去侵犯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德性伦理要求人具有理性的道德情操和气质,以人格 典范为目标。我们不可能都成为圣人,但却需要以圣 人为榜样来提升人格。 (2)德性的养成,需要遵守规则,需要以规则为指导 德性不是天生的, 我们需要经过尊重义务和规则的 行为来培养和磨练德性,而一旦我们具有了某种德性, 行为也就能持之以恒。
• 按照责任的动机去行动,必须要克服对立的偏好或 • 倾向,克服利己的要求,按照道德的要求去做。 • 这类行为凸现了人的实践理性能力,具有道德价值 • 道德自律 自由 人的尊严
1、责任(义务)的含义 • 外在责任: 主要指人因社会角色 而要承担的要求
康德的“责任”: 内在责任:道德责任

• • •

其六,义务论不能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其他 学科很好地融合 • 康德强调道德是理性存在者的事务,理性是将人 类与自然界区分开来的根本标志。因此,绝对命令的 人性表述直接排除了对人类以外对象的尊重。但是, 从进化论的角度,这一划分是没有根据的。人类的理 性能力与许多高等动物相比,差别仅仅是程度上的。 罗斯的道德理论很大程度上借重他 • 的直觉主义道德认识论,但道德直 觉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能力?是一 种人类的自然官能,还是另一种超 自然的能力?这种能力能否在进化 论的框架中得到说明?如果不能很 好地回答这些问题,道德直觉就是 一种神秘主义的东西

伦理学课件义务论


全球化背景下跨文化交流对义务论影响
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道德义务观念
不同文化对于道德义务的理解存在差异,例如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权利与责任 等观念在不同文化中的重视程度不同。全球化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使得 人们更加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对道德观念的影响。
跨文化交流对义务论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跨文化交流为义务论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思想资源。 同时,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和融合也对义务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在多 元文化的背景下坚持和发展义务论成为当代哲学家需要思考的问题。
绝对命令在道德判断中应用
普遍立法原则
对后果的忽视
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在行动时,将所遵循的准 则视为普遍的自然法则,即“要只按照你同 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与功利主义不同,康德主义在道德判 断中不关注行为后果,而关注行为动 机和原则。
道德判断的客观性
通过绝对命令,康德试图确保道德判 断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避免主观主义 和相对主义的缺陷。
增强了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学习义务论,学员们意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 中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增强了道德意识 和责任感。
学会了运用义务论分析现实问题
学员们表示通过课程中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学会 了运用义务论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来解决现实 生活中的道德问题。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义务论与其他伦理理论的融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来义务论可能会与其他伦理理论进行更多的融合和交流,形成更加完善的道德理论体 系。
公民责任
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责任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参与公共事务等。 这些责任构成了公民的道德义务。
03
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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