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法哲学思想
康德与边沁的哲学思想

边沁:“19世纪的英国哲学与古典哲学相比,最大的成就 是功利主义的滥觞。”边沁把“情感论”的道德原理扩大到 社会政治领域,建立了功利主义的政治伦理哲学。边沁功利 学思想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各项制度的变革, 同时,也推动了民众观点的巨大变革,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实践 效果。总之,功利主义的出现是顺乎历史的发展潮流的,它 对20世纪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极其 深远的影响。 边沁既是“一个伟大的对既有事物的怀疑者”,也是一个 “伟大的颠覆者,或者用大陆哲学家的语言来说,是他的时代、 他的国家的伟大的批判性思想家”。罗素曾经评价功用主义 者说,他们的理论虽然由于过分注重人的现实的苦乐而显得卑 下,但他们关心同胞的福利,所以他们本人的品格是无可挑剔的。
康德:
• 康德,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 学的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 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 主要哲学家。
边沁:
• 杰里米·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 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 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 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 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可以 抱有什么希望?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如果要真 正能做到有道德,我就必须假设有上帝的存在, 假设生命结束后并不是一切都结束了。“判断 力批判”中,康德关心的问题还有人类精神活 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方式,包括人的美学鉴 赏能力和幻想能力。
• 要做一个经常反省自己的人。——康德 • 想象与认知完全是两个概念。——康德 • 人类是唯一通过教育才能生存下去的物种 。 ——康德 • “没有任何事情会比人的行为要服从他人 的意志更可怕了” ——康德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一方面与当时英国社会状况息息相关,从另一个角度进行思考,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是对当时的英国社会现状的一个鲜明的反映,所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在前文中也提到,边沁对于先前法学家理论及思想进行了大量细致的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思想、爱尔维修的利益哲学以及贝卡利亚的功利主义思想,这些思想都都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思想伊壁鸠鲁,诞生于公元前341年,卒于前270年。
古希腊哲学家、无神论者,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无神论哲学家,伊壁鸠鲁学派的创始人。
伊壁鸠鲁及其学派所主张的无神论思想,认为人的个体在生命结束之后,个体的灵魂也会完全消失,他认为人要达到不受干扰的宁静状态,并要学会快乐,并提出了“幸福就是快乐”的理论并加以倡导。
伊壁鸠鲁的主张是将快乐转化为一个评价人的行为的一个标准,用此标准去衡量某条法律在调节人们行为的正确与否。
在一个社会中,无论是哪一制度,其被制定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每个个体的利益需要,人的本性正是每个人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也是出于每个人对于自身利益的这种追求,所制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得以平稳的运行。
简而言之,如果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的自身利益都得到了满足,都能感到幸福快乐,则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就是正确且合理的,是可以被公民所接受的。
相反,则就是有缺陷的制度,不能被社会所接受。
伊壁鸠鲁的理论具有较强的原则,虽然他认为幸福就是快乐,但是他也认为享乐和快乐不应该放在一起来讨论。
在他的思想范畴中,快乐与享乐都可以表达幸福的感觉,但是两者的实质却是天差地别。
从人的本性的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幸福这一概念。
第一个方面是人在感官上体会到的幸福,人在感官上感受到的幸福是一种快乐的直观的表达。
第二个方面就是人在肉体上表现的幸福,这种幸福更多由享乐这一形式体现。
边沁法哲学理论研究

[ 中图分类号]5 14 [ B6 .1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8 1320 )3 l5 2 10—65 ( 90—0 4—O 0
[ 作者简介] 李岁科(9 0 ) 湖南绥 宁人 , 18 一 , 哲学硕士 , 东莞 南博 职业技 术学院基础部教师。
对 自然 法 理 论 的 批 判 “ 在边 沁之前 , 法律 的原则 和标准 以正义 、 自由和理性 为主导 , 这种 传统 从柏 拉 图到 黑格 尔 都没 有 实质 性 的改 变。 _ 柏拉 图视正义 为最高 的伦理 学概 念 , ”1 J 凡是 正义 的 , 才是 善的和有理性 的; 亚里 斯多德 认为 善是第 一 位 的, 善 的东 西才 是正 义 的; 塞 罗则将 理 性 置于 至 高无 上 的地 西 位; 近代古典 自然 法哲 学家霍布斯 、 克 、 洛 卢梭等人各 自在 自己的学说中强调着 国家主 义 、 自然主 义 、 主主义 等思 民 想; 而黑格尔更是 在其 法哲 学中彻底的贯彻着理性 的形而 上学路线 。这一传统我们称之为 自然法理论传 统。 自然 法其实就是理性 的 法。理性 的力 量在 于规 定什 么是 正确的 、 的; 善 什么是错误 的、 恶的。人类行为必 须遵 循理性 的命 令 , 制定具体 的法律。正确的理性指 明了善与 恶, 规定 了正 当的行 为与非 正 当行 为的 原则界 限 , 因而 为 正义 奠定 了基 础。作为人类 行 为规则 的法律 必须 体现 正 义—— 即正确 的理 性。 1 、9世 纪 , 着 自然 科 学 的 发 展 , 学 研 究 以 由 收 81 随 科 集材料发展 为整理 材料 。研 究 自然界演 变规 律 的 自然科 学的发展 , 为法治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提供 了新 的视角 和重要条件 。同时 洛克 、 休谟 的经验论 、 怀疑论 的哲 学观 , 以不可知论深入 瓦解 自然 法理论 的哲学基础 。使边 沁 、 密 尔等人认为 , 世界不是 由人 的理性 所构 建 的世界 , 会秩 社 序不完全是理性秩 序。他们从 整体 上对 思辨形 而 上学 和 理性主义重新加 以反思 、 扬弃 、 改造 和超越 , 自由法治社 为 会 探 寻 更 加 稳 固的 基 础 。 边沁继承英 国经验论 的传统 , 主张对事物 的理 解应建 立在感 觉经验的基础上 , 拒斥 一切超 出感觉经验范 围的形 而上学 和宗教的主张 , 同时认 为理解 人也必须在对 人的实 际经验 的基 础之上而不 是从关 于理 性 、 良心 、 最终 目的等 理论 的哲学反思的角度 来看 。边 沁对 自然法 理论 持批 判 和否定 的态度。他在《 政府 片论》 中写道 :至于 自然 法 ( “ 当 我相信它会 出现 ) 如果 它 什 么也 不是 , , 而仅 仅是 一 个 术 语 ” J他奚落这种理论是 ‘ 。 ‘ ‘ 混乱的 ’ 内容不 明确 , , 各人 有 各人 的解释 , 而这些 ‘ 释’ 解 又多是 ‘ 浮夸的无稽之谈 叫 引, 边沁反对 自然法哲学家们关 于社会 契约和 自然法 的理论 。 他认 为 , 社会契约论 和 自然 法学派关于“ 自然状态” “ 、 自然 权利”等 的观点 , 都不过是 “ 虚构 ” “ 和 想象 ” 的产物 。而现 在“ 虚构 的时代 已经过去 了” 。要认识 国家 和法的产生 . 必 须从功 利原 理出发。 二 、 利 原 则 的确 立 功 功利 主义是 与 1 、9世纪边沁的名字联 系在 一起 的。 81 但功利的思想 源 远流 长 , 早在 古 希腊 的 时候 就 有人 提 出 了。德谟克利特宣扬 过快 乐主义 , 为人 生最 好的生 活就 认 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快 乐 , 要求节 制 的享乐 和心灵 的快 乐 。 伊壁鸠鲁学派鼓吹过 的快 乐主义 , 乐是最 高 的善 , 与 快 苦
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维及其当代价值

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维及其当代价值边沁曾将自己的思想概括为: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
我近日在美国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的哈佛公开课视频中,首次对这个概念有了直观理解。
视频中,桑德尔教授举例一系列极端情况下的道德两难选择,例如“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中:一艘英国游船中幸存的三人通过迫使另一人牺牲自己作为三人的食物,免于饥饿而被德国救上岸,回到英国被判以谋杀罪。
由这些类似的例子引出了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与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现场哲学辩论,就多数人的生命是否一定比少数人的生命价值更高,以及在道德观念和伦理动机上的展开具体分析。
在观看辩论过程中,令我对目前学界普遍采用的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概念也渐渐清晰。
所谓功利主义,即如其创立者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所言:“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简而言之,按照其思想逻辑,进行任何判断的先决条件是搞清楚一个行为将对相关者整体带来更多幸福还是痛苦。
如果能让大家所有人都能最大化的感到幸福,就这么做。
而自由主义,则与之相反,它强调以每一个个体的最大权益为判断一个行为的首要条件。
现实地说:就算是为了救死扶伤或全人类的未来,也不能要求一个明星或亿万富翁捐赠给难民哪怕一分钱。
包括国家哪怕为了安全考虑,也不能用法律规定驾驶员要佩戴安全带或严禁酒驾。
例如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市场经济。
这两个理论一如其他形成了理论的思想,稍加推理和自我代入就会发现,对于个体来说两者取其一,都有明显的利弊,都是双刃剑。
实现一个公正的社会何其困难。
世上如此纷繁的思想,加之复杂的人性,保持清醒看来都是很高的追求。
要清醒从容,无愧于心的活在世上,要么全然活在屏蔽知识的自我世界中,要么就尽可能的博采百家之长,同时不偏不倚,独善其身,否则不知不觉又会被某个派系或圈子利用,被动的成为子弹或弓箭。
边沁法理学限定的界限

边沁法理学限定的界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边沁法理学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赫伯特·边沁(John Austin)提出的一种法理学理论,强调法律的本质是由政府所颁布的命令和制裁构成的,法律的权威来自于统治者的命令而不是道德或自然法。
在边沁法理学中,法律被定义为“命令的命令”。
边沁法理学也存在一定的界限和局限性。
边沁法理学的界限在于其过度强调了政府的权威和命令,忽视了法律本身的道德性质。
边沁认为法律的权威只是来源于政府的立法命令,而忽略了法律在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事实上,法律应当同时具备合法性和正义性,使得其具备普遍适用性和合理性。
边沁法理学对于法律的道德性质进行了忽视,使得其理论在解释法律的立法和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边沁法理学的界限还在于其过度强调了统治者对法律的控制和裁量权,导致了法律制度的僵化和不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统治者的命令,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的适应性。
实际上,法律应当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仅要保持对统治者的约束,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边沁法理学过于强调统治者对法律的绝对控制权,使得其理论在解释法律与社会关系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边沁法理学在强调法律权威来源和作用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界限。
边沁法理学过度强调政府命令的权威性和统治者对法律的控制,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质、社会适应性和公共利益保障等重要方面。
在理解和解释法律与社会关系时,需要全面考量法律的多重功能和维度,避免过分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在当今社会法律体系中,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同时也需要更加注重法律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法律的全面合理和良性发展。
【字数:618】第二篇示例:边沁法理学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边沁所发展的一种法理学理论体系。
边沁法理学主要探讨的问题是法律的本质、价值以及法律与道德、政治等其他领域的关系。
1、简析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1、简析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法律的幸福价值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满足社会福祉的属性。
边沁法律思想的基础与核心是功利原理,其含义是:“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X府的每项措施。
”功利原理也称为最大幸福原理,即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边沁把它建立在人的趋乐避苦的天性之上。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之前的许多思想家也有过类似的论断,但他的重大贡献在于把趋乐避苦这一心理趋向正当化。
是通过这一天性,每个人获得自身的幸福,个人幸福的总和构成社会幸福。
边沁认为在人类社会,无论是私人活动还是公共生活,无论是道德、宗教、X治还是法律领域,快乐和痛苦是支配人之行为的主宰,凡产生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好的或正当的行为。
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到整个法律领域,它既是立法的原则,也是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因此,幸福是法律的首要价值。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基本思想是:立法原则应遵循“尽可能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利益”的原则。
在以前的传统法学中,立法原则都是以正义、公平以及合理为基础的,但边沁却将其改变了,他把立法原则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把利益作为立法原则的首要原则。
边沁认为,立法原则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准则。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强调的是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基础。
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立法的决定,都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根据,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根据。
例如,当政府制定新的立法时,应考虑如何使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人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利益的最佳方法。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建立永久的社会秩序,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满足大众的利益。
他还认为,立法不应该服从传统的固定原则,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大众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为当代法律制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以满足最多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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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法哲学思想摘要:边沁是一位将其毕生精力贡献给英国法学研究事业和法制改革的思想家。
在法学领域,他的最大影响在于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贯彻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奠定。
边沁自始至终坚持以这一哲学观念分析法律概念和运用问题,为现代西方的法学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边沁对问题的论述并不是蜻蜓点水般的浅尝辄止,而是能从其理论体系中给出严密而深刻的见解,后来的许多学术思想都能在边沁的论述中得到启发。
关键词:边沁启蒙法哲学功利主义一、边沁的思想和他所批判的时代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一次演讲中说道:就动物而言,我们没有直接的义务。
动物没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其存在只是到达某一目的的手段,这个目的便是人。
同一年,即1780年,边沁完成了《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
在书中边沁对康德提出了针锋相对的驳斥:”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是它们能说话吗?而是,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 ?”边沁期望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剥夺的权利”。
这最彻底的表现了边沁一以贯之的功利主义思想,即将个体的感受视为思考和行动的起点。
边沁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主张知识的起源应建立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上,拒斥一切超出感觉经验范围之外的形而上学主张,同时认为对人性的理解也必须在对人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从关于理性、良知等伦理反思的角度出发。
边沁对自然法理论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
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至于自然法,它什么也不是,而仅仅是一个术语”。
他奚落这种理论是混乱、内容不明确、莫衷一是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又多是浮夸的无稽之谈。
边沁反对自然法哲学家们关于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理论。
他认为,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的观点,都不过是”虚构”和”想象”的产物。
虚构的时代已经过去,要得到确定的知识,认识法律的性质,必须从功利原理出发。
边沁生活的时代是工业革命与思想启蒙的时代,科学技术发展打破了人们对形而上学和抽象概念的迷恋,人们更愿意接受的是可度量、可证实,同生活事实密切相关的观念。
在这种时代精神影响下,哲学实证主义自然取代以往的抽象观念,反映到法学领域,必然要求把权利和义务归结为现实问题。
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人民已经不满足所谓的自然权利,认为那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应然”的权利,他们需要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然”的权利。
甚至,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和所基于的原则都逐渐被世俗化了,而保持社会既存秩序的观念亦不可避免地被启蒙运动所产生的观点所冲击。
二、功利原则的确立:快乐与痛苦的含义无需求助于律师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对世界本源作抽象式的解读,是大陆理性主义的再次印证。
这一传统被称为自然法理论传统。
按照自然法观点,只要找到了人类认识的源头,通过剖析源头再抽象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再按此标准衡量个体,建构社会生活。
自然法即理性之法,世界由人的理性所构建。
人首先作为类的存在,然后才是个体化的一份子。
即使在文艺复兴时期,该思维模式在法律观念上也并未得到纠正,直到边沁的出现。
边沁认为,社会秩序不完全是理性秩序,形而上学或理性主义并不能完美的揭示世界本质,或者说,对世界本质的追求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认识的起点并不是形而上学或者理性,而是当下最具体的感受。
如果不对此进行批判就无法为自由法治社会探寻更加稳固的基础,运用理性的方法,足以破解理性主义的偏执。
本质是什么,也许没有人可以给予绝对的论证,但是通过理性,本质具有何种性质,边沁有自己独到的方法,可以说,边沁的方法就是他的答案。
功利主义的含义是,对于某行为是否肯定,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
他认为,苦与乐两种情感主宰了人类的全部,且只有这两种情感才能向我们正确指出何者为应当以及何者为不应当,人们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是否善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据此,边沁形成了系统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
边沁突出地强调了效果对于判断价值的决定性意义,他认为,如果动机有善恶可言,那是因为它们的效果决定。
动机善,是由于它有产生快乐或阻止痛苦的趋势;动机恶,是由于它有产生痛苦或阻止快乐的趋势。
边沁甚至提出了计量痛苦快乐及道德的值的具体指标:”即强度、持续时间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丰度、纯度、广度”。
在某一行动中,如果快乐总值较大,则行动是善的;如果痛苦总值较大,则行动是恶的。
行为的动机蕴含为追求某种效果,没有善的动机固然难有善的效果,但是光有善的动机未必就有善的效果。
就此而论,功利主义的效果论比道德理想主义的动机论更具有说服力。
三、功利原则的法学观边沁在确立功利原则后,并没有把功利原则局限在对物质利益的促进上,而把它应用到法和立法上,这样阐发的议题必然会导致探寻法律与功利的关系问题。
对此问题,边沁有较新论述。
边沁认为: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法;人类原初处于混乱而野蛮的状态,为趋乐避苦而相互谅解,互不侵犯与欺凌,这就是法的萌芽。
在论及法律原则时,他说:”我们把功利原则称为一种原则,它可以控制并指导法律科学所研究的各种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安排。
惟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安排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
”可见,边沁把功利原则视为法律以至司法的本质。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者通常应该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
”法律是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趋乐避苦。
趋乐避苦既是道德原则,也是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立法的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础。
那么如何来衡量和估计所订立的法律是符合还是违反趋乐避苦的原则呢? 边沁认为需通过苦乐值加以判断,衡量指标有三:一是看法律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余苦,二看法律内容是否依次遍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说要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衡量。
三看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受利受害的人数的比例而定。
受利的人多于受害的人,这就符合功利原则,反之则违反功利原则,这样的法律就应当舍弃。
四、边沁思想的时代意义作为一个观念的提供者,边沁对问题的论述并不是蜻蜓点水般的浅尝辄止,而是能从其理论体系中给出独到而深刻的见解,边沁的影响不局限于一时一地,对当下法律思想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作为一个深刻的思想家,边沁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创新的勇气,他洞悉时代所存在的弊端,这些弊端在他锋利、一以贯之的思想下,彻底的暴露来。
这种认识仅仅依靠边沁理性和常识,而不寄托于宏大的理论叙述,一改大陆理性主义者高度抽象甚至晦涩的弊端。
边沁的学术品性和素养说明,法律人不应该把自己隔绝于法治实践之外,仅仅着力在书本知识世界和理论场域中建立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甚至把自己当作一种纯文化意义上的存在,同样,法学研究不应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而应该立基于法治的本国因素,直面本土的法治实践,对在本地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本土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另外,学者在阐述某个社会问题的时候,不可忽略常识的重要意义,以避免陷入概念的误区。
其二,边沁对人性的认识深刻透析,一针见血。
边沁并没有从善恶的角度来定义人性,而撇开善恶,向内里深入一层。
人性是什么,这正如康德的”物自体”一般,只能接近,无可彻底探查。
如果人性作为一个实体是不可彻底认识的,那么人性是否善恶通过理性是无法彻底解决,边沁有意回避关于人性的本质讨论(这与他追求清晰概念、不容模糊的学术个性有关),他直接指出人性所具有的特点,趋利避害,追求快乐。
趋利避害有时候体现为自私,但比自私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为追求快乐的过程,不仅满足自我,而且将自我与社会联系起来,在这种联系网中,自利与自律、自利与利他,完全可以统一起来。
因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下,自利的人性得到肯定,而且这种自利行为将人类的协作放在乐观的位置上。
在边沁的眼里,认识的起点是当下的感知,这是任何理论都无法驳斥的,最有力的思想往往最简洁,边沁将功利作为他思想的起点,可谓根基牢固、滴水不漏。
边沁将人性的法则放在道德之上,有效解决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既清晰的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隔离开来,又辩证地将法律与道德统一在功利的原则下。
这对于长期以来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权利与义务混杂不堪的我国来说,无疑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法律毕竟不是道德说教,违背道德与违背法律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要求法律道德化,可能导致要求将人类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这既容易导致”立法专制”,并且在事实上也根本不可能,法律规制的对象只能是稳定、常态的人类行为。
其三,边沁对政治权威的深入分析拓展了法律研究的视野,加强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具有深远的价值。
边沁用功利原则取代社会契约论对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证明,他将个人判断建立在功利计算基础上,认为主权的基础在于人们基于功利考量的服从习惯,这与社会契约理论相比存在明显不同,说明边沁对任何未经反思的理想主义持谨慎态度。
社会契约预设了人们自然权利的存在,而服从习惯并没有此种理论要求,法律的基础便从虚构的契约变成经验的事实,人不需论证即可得出这一结论;同时,社会契约理论中人们有守法的先在义务,因为人们放弃自然权利而缔结社会契约就意味着要服从自己的承诺,契约一旦形成,就必须遵守,后来者的感受可以不问,甚至,后来者竟无权质疑契约的有效性!这里便是社会契约论的”陷阱”,它潜伏着思想异化、制度异化的可能性,这是边沁所不能容忍的。
而服从习惯的论证模式则无此先在的义务,功利原则将个人利益放在重要地位,给个人权利预留了空间。
任何承诺,如果不能落实到稳固的利益链条中,都可能成为某种空幻,甚至美好的诺言都可能异化成枷锁。
人们遵从政治权威,乃基于功利考量。
在边沁心中,民众服从政府,无非是政府可以提供给人民个体无法提供的某种利益,该利益即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因此,稳固的利益链条可以有效的增强和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参考文献:[1]〔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4] 徐爱国主编:《世界十大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 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作者简介:丁浩(1982-),男,汉,湖北天门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张君(1981-),女,汉,湖南双峰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