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史--康德与道德法则
康德的道德评价标准

康德的道德评价标准
康德是德国哲学家,他的道德哲学建立在普遍的道德原则上,这些原则被称为“康德主义”。
康德的道德评价标准是指他在道德哲学中提出的一些标准或准则,用于评估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以下是康德的道德评价标准:
1. 绝对义务(Categorical Imperative):康德认为,人们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这种标准是绝对的,不受情境或自身利益的影响。
这个标准就是“绝对义务”,也就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道德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不要杀人”、“不要盗窃”等。
2. 人格尊重(Respect for Persons):康德认为,人是有尊严和自由的存在。
因此,我们必须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不将其视为工具或手段来达到我们自己的目的。
这个准则被称为“人格尊重”。
3. 统一原则(Unity Principle):康德认为,道德评价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不受情境或个人喜好的影响。
这个准则被称为“统一原则”,也就是说,道德标准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受特殊情况的影响。
4. 自由意志(Free Will):康德认为,人们有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的权利和责任。
这个准则被称为“自由意志”,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以上是康德的道德评价标准,康德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人的尊严和自由,在行为中遵循绝对的道德规则,不将人视为工具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康德对道德的看法

康德对道德的看法
1、因为道德正确所产生的快感而做好事不能说是道德的,当然也不能说就是不道德的,而是以功利为目的则无所谓道德。
2、仍旧无所谓道德(不能称之为道德),只要是按照某一目的去做好事在康德那里就统统不能算道德,无论是哪种目的。
只有遵循绝对命令,即我必须做什么而无所谓快感不快感,这才可以称之为道德。
3、二者总归是一类东西,即因为快感而行善,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道德观,而非康德的道德观。
区别在于前者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根据结果产生快感,后者是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观,为了幸福而有德,然而都是康德所反对的对象。
4、心理学的动机理论受理性主义的局限很大,本身属于功利主义一派,故不能以之为根据分析和其正相对立的康德道德;也不能以偏概全,认为道德必然有其动机。
5、因为道德正确所产生的快感不能直接看成由道德正确所产生的动机。
从时间上说,是道德正确在先,快感在后;而上述命题假定了人的绝对理性,认为人一定能而且必然会对任何行为的结果做一个预判,并因之而采取行动,所以才有了时间上明明在后的结果反成了心理学上在前的动机。
然而,这个判断的假设前提很明显,就是人的绝对理性。
但这一前提不能成立,在康德那里由其不成立。
(康德费了好大劲设定了自在之物,就是为了给理性划一个界限)。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康德是18世纪著名的德国哲学家,他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欧洲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他的思想强调人类道德的固有本质,主张人类行为的合理化和理性化。
本文将会对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进行探究,并举出5个例子来证明其思想的可行性。
一、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人类应该总是受到道德原则的指导,而我们体验到的道德感受与这些原则是密切相关的。
他认为,一个行动的道德素质应该与这个行动所威胁、损害、破坏的道德素质相关联。
一个人的行动应该始终遵循道德准则,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们的自由意志及这种意志的真正意义,而不是追求幸福或者低级的感性欲望。
康德的主张从概念上可以归纳成其著名的“谓露式公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诸如此类的应该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行动”等等都被表达在这个公式之中。
康德认为,这种公式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原理,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和比较全面的道德准则,能够在各种情境下指引人们的行为,并为这些行为赋予道德质量。
二、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证明1.人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康德的道德哲学表明,在人际关系中,人们应该始终被平等地对待。
这意味着,不应该以人的种族、性别或其他个人属性去判断或歧视一个人。
例如,在招聘或者分配任务时,都应该主张公平对待,避免出现对任何一方的偏见或不公平。
2.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在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中,人们应该被尊重,应该得到他们自我价值的认可和尊重。
这种尊重和认可体现在他们的行动和思想上。
例如,在处理自己或其他人尊严或自我价值的问题时,要避免任何不尊重任何人权利、自由和人格的不良行为。
3.不要谎言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谎言是不可取的。
任何以不真实的方式与他人互动的行为是不符合道德的。
例如,假设一个公司领导为了避免解雇员工,而向员工保证了工作确实长期稳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说谎行为就是不符合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
常理就是康德所认为的什么及科学理性和道德法律的规范

常理就是康德所认为的什么及科学理性和
道德法律的规范
康德的自然理性康德出生于德国,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他的思想影响了西方哲学史。
他把自然理性作为他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自然理性是一种统一的理性,它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首先,康德认为,现实世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本质是一种自然的规律,而这种规律是人们必须遵循的。
他指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他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但是行动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否则就会导致不良影响。
因此,康德认为,人们应该根据自然规律行事,以符合道德规范。
此外,康德还认为,人们应该根据自然规律来实现科学理性。
他认为,人们应根据科学理性来探索客观世界,以及自然规律,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人类的生活。
最后,康德认为,人们应该根据自然理性来实现道德规范。
他认为,人们应该把道德当作一种自然的规律,从而创造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不仅可以保护个人的权利,而且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康德的自然理性是一种统一的理性,它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它可以帮助人们实现科学理性,
以及达到道德规范。
因此,康德的自然理性对于理解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康德三大道德原则

康德三大道德原则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
第一条:“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说得简单一点的话就是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
也就是要求人们做人人都应当做的事情。
如果指导行为的原则不是一切人所应当奉行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绝对命令。
例如,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两个命题都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如果成为普遍化,也就没人能够成功的骗别人了。
第二条:“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即把自己本人和他人都要当作目的。
例如,我们去帮助别人,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本身,让受帮助的人走出困境,而不是以帮助别人为跳板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
同时,康德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没有价值了。
在人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暂时的阶段性的目的,但是总的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本身。
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为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
康德总结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第三条:“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
”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
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
他律是指意志由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观)、神意等决定。
康德认为,意志行为服从于这些外在因素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
在他看来,人不是只知服从的物,也不是只知立法的神,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
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由自己所立的法的,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
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

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康德是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他提出了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的概念。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规律,而道德法则是指人类行为应当遵守的规范。
以下将详细探讨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
一、康德自然法则1. 定义康德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些普遍适用的规律,这些规律被称为自然法则。
这些规律不受人类意志的影响,而是由于物质世界本身所固有的性质而存在。
2. 特点康德认为,自然法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客观性:自然法则不受人类主观意志的影响,它们是客观存在的。
(2)必然性:自然法则具有必然性,即在特定条件下必定发生。
(3)普遍性:自然法则适用于所有物质实体,无论其大小、形状、颜色等特点如何不同。
3. 应用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们通常会利用已知的自然法则来解释自然现象。
例如,牛顿的运动定律就是自然法则的一种体现,它被广泛应用于物理学领域。
二、康德道德法则1. 定义康德认为,人类行为应当遵守一些规范,这些规范被称为道德法则。
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不同,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自主制定的。
2. 特点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观性:道德法则是由人类社会中的人们自主制定的,因此具有主观性。
(2)普遍性:道德法则适用于所有人类行为,无论其发生在何时何地。
(3)理性性:道德法则应当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并受到理智思考和判断的影响。
3. 应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根据道德法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面对某些伦理问题时,我们通常会根据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三、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1. 区别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不受人类意志的影响;而道德法则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自主制定的规范,具有主观性。
2. 联系尽管康德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它们之间也有一些联系。
首先,它们都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类行为。
浅谈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准则与道德法则.doc

浅谈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准则与道德法则论文关键词:康德道德准则道德法则论文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里,有着“二阶的” 结构,一阶为准则,另一阶为法则。
康德认为,道德准则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而道德法则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对于法则我们必须遵从。
在道德法则与道德准则的关系中,法则是形式, 具体的道德准则为内容,道德法则为道德准则之可能实现提供根据。
在康德的哲学研究中,寻找普遍有效性和绝对必然性, 不仅是科学知识方面的,而且是道德实践方面的。
康德之前的道德哲学充斥着道德情感主义和道德理性主义,前者如休谟,后者如笛卡尔,这两种道德哲学都不是康德所乐意接受的。
康德认为:“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
”并且这种质料的实践原则“都在低级欲求能力中建立意志的规定根据”。
不管是情感主义,还是理性主义,都和工具合理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康德提出实践理性这一概念对上述道德哲学加以反对,认为实践理性的根据就在于道德合理性上。
要想理解康德的道德合理性,我们必须转入他对准则与法则的区分上来。
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为一种责任的根据生效,它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
”而这种必然性的保证就是康德所强调的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完全划清界限,剔除一切经验性的质料。
因此,“责任的根据在这里必须不是在人的本性中或者在人被置于其中的世界里面的种种状态中去寻找,而是必须先天地仅仅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而且其他任何建立在纯然经验的原则之上的规范,甚至一种在某个方面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只要它在极小的部分上、也许仅仅在一种动因上依据经验性的根据,就虽然可以叫做一种实践的规则,却不可能叫做一种道德的法则。
”这是康德区分准则与法则的最初表述,同样在其后的《实践理性批判》里,康德详细地阐述了这一区分,并将这一区分作为其整个实践理性批判的概念基础。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是德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道德哲学对于现代道德体系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康德的道德哲学包含了他对理性和自由的理解,以及他所提倡的道德原则——“以人为目的,而非以人为手段”。
首先,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了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类是自由意志的持有者,而且每个人都具有独特的理性能力。
因此,人应该根据理性的标准行事,而非随意地行动。
康德还认为,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动,人才能达到真正的自由。
其次,康德的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他所提倡的“以人为目的,而非以人为手段”的道德原则。
康德认为,人是唯一的价值,而所有的物质和其他事物都只是手段,用来服务于人。
因此,人在行动时不能将他人或自己作为手段来达成自己的目的,而应该以人的发展和幸福为最终目的,这也就是“以人为目的”的道德标准。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还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实践指导。
例如,在个人和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应该以人为目的,并珍视人的价值。
在与他人交往时,我们需要尊重、信任和支持他们,不利用他们或欺骗他们。
其次,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标准来行事。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运用常识和理性来思考我们的行为是否有益于自己以及他人,并为我们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们应该充分发扬自己的自由意志。
康德认为,人类应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是受制于环境或外部因素。
因此,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决策权,积极地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追求。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激励我们去珍惜人的价值、以理性为准绳、发扬自由意志。
如果我们能把这些理念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就能更加积极地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并创造更加美好、公正、自由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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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他的道德法则
“有两种事物,我们愈是沉思,愈感到它们的崇高与神圣,愈是增加虔敬与信仰,这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大家对这句话一定都不陌生。
这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康德的千古名言,也是我高中时期最喜欢的名人名言之一。
不过那时我对康德还不甚了解,这次借着西方哲学史的学习机会,首次深入了解了康德的哲学思想。
我们都知道,康德的“三大批判”构成了他的伟大哲学体系,分别是:“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
康德的哲学思想庞大而深奥,对于像我这样的哲学初学者来说,在领会的过程中不免有些吃力,因此我选择了与生活相对于贴近的“实践理性批判”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在这里,我就主要探讨下对于康德的实践哲学的一些领悟和感想。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回答了人类可以认识些什么,继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回答人类该做怎样做。
对这个问题,康德的回答是:要尽自己的义务。
他在解释何为“尽义务”时提出了“绝对命令”,也就是被其称为“道德法则”这一著名概念。
文首的那句千古名言就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道德法则重要性的说明。
康德的道德法则与以往的道德理论和我们通常理解的道德有很大不同,以往的道德学说大都以善恶概念决定行为意志,从而使意志所遵循的行为原则是以善恶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善恶概念成了道德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
对此,康德认为,这样的道德学说最终都要以个人感受性作为其道德原则的起点和基石,使道德原则沉沦为功利主义,有时,我们理解的“善”的行为在某些性况下是违背道德原则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建立起具有普世意义的道德法则。
为此,康德在自己的道德法则中设立了三条公式,第一条: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道德法则的核心思想所在。
跟据我对道德法则的理解,这条公式说明了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即我们在做事前,要先以大家都这样做为前提,然后再决定我们到底要不要这么做,我们还能不能这么做。
例如,将杀人作为个人的主观行动准则,显然与普遍立法的客观原理不符合。
因为没有人会同意将杀人作为普遍立法的原理,如果我杀人,自己也会被别人所杀,将人都杀光了,又怎能杀人呢?所以,杀人作为行动准则自身就否定了自身。
道德准则是其否定,也就是不能杀人。
当然,道德法则与经验是不同的,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它们能够合乎理性地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
对于我们自己和我们行动的概念和判断,如果它们的内容仅仅是那些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学得到的东西,那就没有道德的含义了。
正如康德提出:如果说,有人错误地想通过经验所得到的任何东西来制定道德原则的话,他就已经陷入最糟糕、最致命的错误的危险之中。
第二条公式则是自律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只服从你自己所制定的普遍法则。
换
言之,每个有理性的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道德法则要求我们:即使我不想要其他事物,我也应当如此行动。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人因为想要维持名誉,所以不说谎。
在这种情况下,“不说谎”成为了“维持名誉”手段,这样是不符合道德法则的。
反之,符合道德法则的想法应该是,即使说谎不会带给我任何耻辱,我也不应该说谎
由此可见,道德法则必须抽去一切对象,使对象不能对意志有任何影响,如此一来,道德法则的内涵只剩下“自律”,经由自律,理性意志所制定的道德法则才具有最高权威。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但令我困惑的是,既然道德是意志理性思考后的结果,为何实际生活中还会有那么多的不道德的行为以及那么多的不道德的人存在?道德又是自律的,如何才能制止不道德行为以及不道德的人?
何况康德所认为的这普遍规律的准则能否同时也正好是你认为的、他认为的、所有人普遍认为的普遍规律呢?每个人对道德行为的认定不通,正所谓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社会无数的人拥有各式各样相反的兴趣爱好,因
此,必然会产生无数条他们认为正确的“绝对命令”,那么“绝对命令”岂不是失去了它所独有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了?
可能是康德也想到了这个困惑,所以康德提出: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三个假设,即“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将他们称为“一般纯粹实践理性的公设”,这三个公设都是理论上不能证明的、却因与道德法则相连接而成为普遍必然有效的命题。
虽然我是无神论者,但也不得不承认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上帝的存在是有道理的。
“意志自由”可以让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魂不灭”可以让人一生充满希望与并不绝望,而“上帝存在”可以让人感受到全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时刻起到裁判、奖惩的作用,让人相信“因果报应”,让人一生有所敬畏,不敢恣意妄为。
这便可以说是“神”存在的最大意义了。
康德的道德法则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个人如果能按照康德德道德法则来约束自己,那这个人一定是值得钦佩的。
如果说上帝是万能的,他的荣耀无以复加,他产生任何奇迹都不会令人感到惊讶。
那人不仅不是万能的,他还会有生命的终结。
如果他竟然能够排除自然的限制,自觉地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那才真正值得尊敬。
也许我们有生之年都无法企及道德法则的理想,但是却可以将之作为理想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正是在这一追求之中,我们纯洁了自己的人格,体现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将自己有限的生命融入到了无限的理想境界之中。
同样的,若按康德的道德法则建立起的社会,必是极平等,极自由,而极光明的社会,简直可以说是人间天国。
当然,康德明说这是一个理想,但决非空想,因为凡具实践理性的个体,都没有道理不为此目标而努力向其迈进。
最后,回到文首那句话,愿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和天上的星空一样,不朽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