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康德道德哲学可以说是欧洲哲学史上的一座丰碑,无论是其伦理学还是政治哲学的理论都影响了后来的哲学研究。
其中,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可以说是其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从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概念、意志自由的含义以及举出五个例子来说明其正确性,以验证意志自由理论在康德伦理学中的重要性。
一、康德道德哲学简介康德的伦理哲学的核心在于人的自我意识,即能意识自己思维意识和行为意识的人自己。
他指出,道德的行为需要符合“纯粹理性”,即在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将“道德义务”化为符合人类自由意志要求的规律。
之所以需要自由,是因为人作为有智慧、有尊严的生命体,需要保护其尊严和自主性,从而具备创造历史和文化价值的能力。
二、意志自由的定义康德的自由,是指“别无选择的自由”,即在现实中所面临的不同选择之间,依照人的判断力,自由地选取其中一种而非被迫选择。
康德认为人的行为都需要合乎理性原则,其核心原则为象征自然法则,也就是道德自然法则。
意志自由是自由意志的意译,即自由决定自己的行动,不受外在因素和特定条件的限制,自由的行动能够贯彻道德的法则。
三、康德意志自由理论的证明1、马蒂斯使命的成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中央情报局为破译德国密电,依靠一个名叫马蒂斯的消息人员,以成功。
而马蒂斯还因此事被判刑。
康德将自由意志解释为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知觉和理性的结合,而这种活动来自于我们的自由意志。
强迫某人作某事的情况可能是由于知觉和理性中的一方所受到的限制,也就是说,他被迫作出的行为不是来自于他内心的自由意志,因此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行为。
而马蒂斯的成功就是他在情报收集中确立了自己的自由决定,并未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2、维吉尔称霸舞台的角逐在2019年的第15期《声入人心》中,天籁之战终于迎来了一位出色的歌者维吉尔。
在比赛中维吉尔出色的表现,也是他拥有强烈的意志自由。
康德的自由主义提到,个体行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但不能被外界的因素所定义代替。
关于康德的名词解释

关于康德的名词解释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欧洲哲学界最为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深刻贡献。
康德给人留下了“启蒙时代的巨人”、“现代哲学的转折点”等评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康德的一些重要术语和概念进行解释。
1. 自由意志(Freiheitswille)在康德的哲学思想中,自由意志是重要的一个概念。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心灵的主要特征,它使得我们能够超越感觉的限制,自主地选择和行动。
自由意志与因果律不同,它超越了自然法则的约束,我们的道德行为应该基于自由意志的决定而非外在的因果关系。
2. 实践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康德将理性分为两个领域: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关注的是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和目的性。
它通过道德律法来指导我们的行为,使我们能够在自由意志的框架下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实践理性使我们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和整个人类共同的理性原则相统一,实现我们作为理性生命的目标。
3. 经验(Erfahrung)经验在康德的哲学中被视为对感性认识的过程。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既受感性直观经验的限制,又需要通过理性的思考和概念的运用来解释和理解。
因此,康德提出了经验的双重特性:事物外部的感性经验和事物内部的概念经验。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能够将感性认识转化为概念认识,进而获得关于世界的真知。
4. 范畴(Kategorie)范畴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思维的基本结构和形式。
康德认为,人类思维所使用的范畴不是从经验中获得的,而是天生具备的。
范畴是我们对世界所进行的认识和理解过程中的先验条件,它们帮助我们将感性经验整合为有意义的概念。
5. 纯粹理性(Reine Vernunft)纯粹理性是康德哲学中一个关键的概念。
康德将理性分为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两个领域。
纯粹理性关注的是通过纯粹概念来了解事物本质和实在性。
康德认为通过纯粹理性,我们可以超越感性直观和经验的限制,探求人类认识的极限,但也认识到我们无法获得事物的本质理解,我们只能通过现象层面来认识世界。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对人类思想和现代思想的进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他哲学总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批判了反常的道德观念,探讨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这篇文章将会探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问题。
首先,康德强调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道德律是一种普遍规则,通过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确定何为善与恶,何为对与错。
它不是由个人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和道德秩序中的普遍原则。
自由意志则是一个人自己作出决定的能力和自主性。
它是人性和人类意志的一部分,使人类有能力选择自己的行动和选择行动的原因。
其次,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课题的必要条件。
在伦理学领域,自由意志是人们理性行动的必要前提。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选择的行动不是基于自由意志,那么我们的行动就没有道德价值。
因为我们无法对自己选择的行动负责,那么我们也不能受到责备或称赞。
此时,我们的行为就变成了机械行为,而不是行为的道德性质。
第三,康德对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有一种独特的看法。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应该被看作是反对道德律和规则的行为。
相反,自由意志应该被看做是行动的有意识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基于人类普遍道德原则。
康德认为,我们不应该视自由意志为纯粹自私和独立的行动选择,而是应该考虑到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涉及到了人类道德理想。
他认为,人类应该基于世界公民的理念来行动,不只是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将所有人的利益纳入考虑之中。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产生一个道德社会,其中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道德规则并尽力使每个人都受益。
康德认为,这个理想是可行的,在人类社会中实现这个理想是我们的终极目标。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揭示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
他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种选择行为的能力和责任,并将其作为道德课题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他还提出了一种人类道德理想,以便构建一个真正的伦理社会。
康德的崇高理论及其道德意涵

康德的崇高理论及其道德意涵康德的崇高理论是他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他对个人道德和价值观的探讨,也是他对人类情感体验的独特理解。
崇高是指那些不可触及、不可描述、超出我们所能想象的东西;是一种深入人心的经验,可以带来强烈的情感感受,引起我们对世界的思考和反思。
康德强调了崇高体验所带来的道德影响,认为它可以促进人类的思辨和行动,使我们实现更高层次的道德观念与行为。
康德的崇高理论以及美和美感是他的哲学体系中与道德体系密切相关的一部分。
他认为,美和美感是一种艺术经验,其特征是表现出人类情感与想象的特质,而崇高则是一种道德经验,是一种无法被理解和理解的特殊情感体验。
崇高体验是一种预示,它为我们感受到更高秩序的存在提供了线索。
康德提出了四种崇高体验的类型:自然的崇高、智性的崇高、道德的崇高和宗教的崇高。
自然的崇高是指表现在大自然力量之中,它呈现出的力量和无限的范围,是我们永远无法完全掌握和理解的。
例如,蒙特布朗峰顶上看到的山脉,冲浪的声音,晨光中浮动的蒸汽。
智性的崇高是指表现在人类知识和思维能力之中,它具有与自然的崇高相似的特点——我们永远无法完全掌握、完全理解的事物。
例如,我们对于数学、逻辑等领域中的思辨问题所发生的崇高体验。
道德的崇高是我们感受到超越诸如利益和欲望等这些现实之力量的时候所表现出的崇高。
例如,在艰难的情况下坚持正直、对抗不正义的行为所引起的崇高感受。
宗教的崇高是指表现在宗教和信仰之中,它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是我们永远无法完全理解的。
可以说,康德的崇高理论是在人类思维和哲学世界中独具特色的理论,其思想深入人心,贯穿了康德哲学的重要部分。
那么,在康德崇高理论的基础之上,这样的哲学理论具有怎样的道德意涵呢?首先,康德崇高理论凸显了道德情感的重要性。
康德认为,崇高是一种情感体验,而道德行为所涉及的情感也是崇高的一种表现。
在康德看来,道德情感是一种引导我们追求更高秩序的设定价值观,是在崇高与美的混合中产生的。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是康德新唯理哲学的基石之一,也是他研究伦理学和道德学的重要思想。
康德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是因为我们具有理性和道德判断能力。
在康德看来,自由意志是我们作为自主、理性和伦理存在的表现,是我们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
首先,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基于道德律的。
他认为,自由意志是我们按照道德规范和原则做出选择的能力。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道德律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受时间、地点和个人情境的限制。
因此,自由意志要符合道德律的要求,必须通过理性和道德判断来选择行为。
其次,康德将自由意志与理性联系在一起。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是随意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思维和道德判断的行为。
康德认为,理性是我们最高的道德法则的来源,在道德选择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理性与自由意志是相辅相成的,自由意志的行为应该是经过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的结果。
此外,康德还强调了自由意志的自主性。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受外部影响和强制,要求我们根据自己的道德准则和原则行动。
自主性意味着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外部因素或他人。
康德认为,只有通过自主性的自由意志行为,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自由个体。
最后,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对于当代伦理学和道德学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社会,个人自由意志受到各种外部影响和压力,如何保持自己的自主性和理性选择能力成为重要课题。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框架,帮助我们理解自己的道德选择和行为,引导我们走向真正自由和负责任的伦理人生。
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是一种基于道德律、理性思维和自主性的道德哲学观念。
通过理解和运用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伦理道德能力,指导我们在道德选择和行为中保持自由和责任。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不仅在哲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也对当代社会价值体系和伦理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论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价值

论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价值康德的道德哲学是西方哲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它的核心思想是人类应该行动的方式应该基于道德法则,而非逆從個人利益而行動。
这个哲学思想对于我们的时代尤为重要,因为在当今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理解并互相尊重不同的文化和信仰之间的差异。
在康德的思想中,不道德的行为始终被视为有害的,因为它们破坏了社交秩序,阻碍了人类发展。
本文将介绍康德的道德哲学,讨论它的价值,并举出五个例子来加深理解。
康德提出的道德哲学的核心在於他所描述的「绝对意志」。
据康德的想法,人类应该在行動之前,先问问自己是否通過我們认识到的道德法则来決定該行動,來判斷自己想要的行为是否合理,而不仅仅根据瞬间情感来行动。
康德认为,清晰的道德法则是我们行动的基础,我们能够在下定决心的时候遵循这些法则,並且始终如一地遵守它们。
康德的道德哲学多重价值。
首先,它可以清晰地指导我们如何行动。
我们可以通过此哲学了解到何时行动是有害的,而不是无意义的。
例如,康德认为,不道德的行为是不伦不类的。
如果一个人依从于他的情感或者自己的利益而行动,而不是遵从普适可认的道德法则,那么他就会成为一个不道德的人。
相反,如果一个人始终遵从道德法则,他就能建立起一种被人接受的行为准则,而非荒谬的规则,他就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也有助於建立起一个健康、安定、有秩序的社会。
其次,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人性的尊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人们应该尊重他们的价值和尊严,而不是将他们视为炮灰,让他们受到无意义的虐待和折磨。
通过这个哲学思想,我们可以学会如何尊重他人、关注他人的感觉和需要,建立起一种关系密切而有信任的社会。
那么,康德的道德哲学如何实际应用呢?下面将举出五个例子来进行说明:1.关心环境问题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了我们应该将他人、我们的宠物和野生动物以及我们所住的环境都视为有尊严的。
因此,我们应该关心环境问题。
例如,我们应该减少大气污染、垃圾污染等因人类行为所导致的破坏环境的行为。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2002-11-21 09:16前言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我个人认为康德这些道德理论和观点对律师的自律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为此我把它整理出来,供律师朋友一起赏阅要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其先验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道德哲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详细阐述了自律和他律的区别,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等学说。
意志自律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
康德的自律其实是一个道德规律,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
康德还认为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十八世纪下半叶,当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利己主义伦理学风靡莱茵河西岸之时,我们已年逾花甲的“矮小的哲人”——康德,却在其先验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伦理学。
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人之所以得以崇高和尊严并不是他获得了所追求的任何目的,满足了自己的任何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
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得到的最高的东西。
康德在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善与恶,责任与爱好,幸福与痛苦,意志自律与他律等重要道德问题。
而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的学说,又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意志自律性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他说:“道德法则就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
”⑴准则只有在自律原则下,才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法则,服从这个道德法则,也就是服从真正的“自我”,道德活动也就是“自我”最纯粹的自律活动。
自身作为最高实践法则的意志,把来自意志准则的一切都看作是一个自身普遍立法的意志所制作的,不以任何兴趣和关切为依据,因而它对命令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这就是意志自律。
一、“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
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互反对。
论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善良意志与义务

粹 的义务 、 绝对善 良都无可厚非地 存在 于人 的理性之 中 。对
行为不 至于完全屈 从 于本 能欲 望 和需求 的趋 使 。人可 以用 道德世界 中的理性来控制 自我欲望 , 使这 种欲望 既满 足 自身 多层 次 的需求 而又 以不危 害他 人 利益 和不 触及 道德 体 系为 前提。这便 可以称之为最 简单意义 上 的善 。故此 , 康德精 辟
开来 , 把 指 导 人 类 道 德 活 动 的 实 践 理 性 置 于 指 导 人 类 认 知 并
活动的理 论理 性 之 上 , 而 确立 了道 德理 论 至 高无 上 的地 从 位 。 康 德 在 对 一 种 行 为 及 产 生 该 行 为 的 动 机 是 否 具 有 道 德 意义 、 是否符合 道德 内涵 的判 定 和考 察时 , 总是力 图对 出 自 于下 意识 状 态 的行 为 ( 不 自觉 的 同 情 心 , 如 自然 显 露 的 正 义 感 和 良心等 ) 进行否定 和排 斥 。他 认 为 , 有理 性 指导 下 的 唯 行为 才能真正符合 纯粹 的道德概念 , 具有真 正的道德意义 。 国内学者认为康德 的“ 理性 ” 概念 有三个 层 面的含义 : 第 在外 延 上 包 括 所 有 高 级 认 识 能 力 及 实 践 能 力 , 涵 上 指 内
判》 中谈 到 :吾人 一切 知识 始 自感 官进 达悟 性而 终 于理性 , “ 理性 以外则无整理 直 观之 质料 而使 之隶 属 于思 维之 最 高统
一
之 更 高 能 力 矣 ” _ 他 认 为 , 德 必 须 建 立 起 一 个 理 性 王 国 。1 道
道德 体系和道德 法则 而为人们 的普遍行 为所尊 重和 推崇 , 成
康 德 的 道 德 形 而 上 学 的 核 心 问题 , 焦 于 如 何 建 构 一 个 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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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内容摘要: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和康德伦理学说的方方面面牵连深广;同时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概念。
本文展示了康德意志观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康德意志概念的起源、性质、层次、划界以及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剖析。
意志概念不仅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建构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它根本关涉康德道德学的核心内容,只有细致入微地检视康德的意志观,我们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才能既作出全景式的总体把握又有对局部问题的透彻理解,从而避免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种种误读。
关键词:意志;普遍意志;个人意志;纯粹意志;任意在传统西方哲学中,对道德的归口无外乎有三种方式,一是将道德与知识关联起来,主张“美德即知识”;一是将道德与情感关联起来,主张“伦理是一种情感语言”;再就是将道德与生命力关联起来,主张“道德是生命力的扩张”。
而明确地将道德与意志内在地贯通起来,成就一种新型的理智论的意志伦理学,这可谓康德之首创;从宏观上看,此乃康德道德学至为显要的一大特色。
就康德伦理思想演进的实际情形而论,意志概念原本是促成道德学体系显现最初草样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要处置的对象而论,它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础性概念;而就意志在道德价值生成机制中的作用而论,它既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
因此,探究康德的意志概念对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把道德和意志内在贯通起来,对于康德来说有一个过程,在康德对伦理思考的伊始,并没有抓住“意志”这个概念。
康德的前批判伦理学中,不论是1759年的《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还是60年代早期的《证明上帝存在的唯一可能的根据》、《对自然神论和道德原则的明晰性的研究》及《对于美好和崇高的感情的观察》,康德在论述道德时都没有关涉到意志问题。
倒是在康德自称“在写作时怀着一种不愉快的心情”并且“写得相当混乱的文章1——《论视灵者的梦》(1766年)中,康德论述到了道德情感和意志的关联。
我们知道,卢梭对康德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他对康德伦理学说的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对于卢梭的公意学说对康德伦理思想的意义、发生影响的具体机制、生发效力的途径,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没有得到详尽的阐发。
康德在《论视灵者的梦》中有一段论及道德问题的文字:“在我们的内部似乎有一个外来的意志在发生作用。
”并说:“我们理解到我们自身乃存持于最为奥秘的动机中,这一动机依赖于普遍意志的辖制,正是从这种辖制中,一种遵循纯粹精神法则的道德统一性和有规则的状态呈现于所有能思的造物之世界。
而如要将这种使我们的意志符合于普遍意志并为我所感到的拘役称之为道德情感,那么它们只是被当作发乎我们之内的实际事物的现象来谈论,而并没有确定其原因。
”2一如施尔普在《康德前批判伦理学》中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康德所用的普遍意志这一措辞很可能来源于卢梭。
但在意义上,康德的普遍意志又超出了卢梭赋予这个词组的内涵;因为康德的“普遍意志”蕴含着“道德统一性”。
在随后的一段中,康德又对前面的观点进行了加强性论证:“难道不可能把显现于彼此交互相关的能思的造物之内的道德冲动称言为一种由之能思的造物得以互相影响的真正积极力量的结果吗?道德情感不就是感觉到的私人意志对普遍意志的依附从而是非物质世界赖以达到它的道德统一性的自然普遍的交互作用的结果吗?非物质世界不正是由此按照它自身联系的法则把自身纳入一个精神完善性的秩序之中的吗?”3我们不难窥见,几股彼此迥异而皆对康德起了一定效力的思想同时绞合在一起:这里既有莱布尼茨的独立单子对“前定和谐”的依侍,又有以沃尔夫的“完善性”为实质蕴含的秩序体系,也有被改造为带有强制性意味的哈奇森的道德情感,更有从卢梭那里引入的公意概念的“形式性”。
而最为重要的是,几个方向的辐条都辏合于普遍意志这一毂轴周围以达到某种道德统一性。
首先,普遍意志具有某种交互性——仿佛是存乎单个主体之外的主体间性,康德本人把它和万有引力相比附;其次,它具有一种积极的力量——我们内在的隐秘的道德冲动乃为之所决定,换言之,它乃是行为动机的决定根据;第三,普遍意志虽然是普遍的,但同时也是自然的,它能够被感觉得到,可以栖身于经验界并生发效力;第四,普遍意志的实践强制性力量仍经由道德情感而获得自己的表达。
由此看来,普遍意志包含康德成熟时期伦理思想的诸多萌芽。
借助这一概念,康德对自己的伦理体系进行了初步的规划和构思,形成了由“个人意志”依附“普遍意志”,而“普遍意志”须托庇于“上帝意志”的大致轮廓构图。
为什么在“普遍意志”之外还要推想一个“上帝的意志”呢?因为康德感到,尽管我们由于对道德情感的吸引力深有偏袒,但是“行为底的一切道德性决无法依自然的秩序在人底肉体生命中有其完全的效果,但能依精神的法则在精神世界中有其完全的效果。
”4所以“如果我们为了消除由于道德及其结果在此世中的不完全的协调而产生的缺陷,必须托庇于上帝底一种非凡的意志”。
5这一思维路向和《实践理性批判》的宏观构架基本上是一致的。
所以,正是由于康德从卢梭的公意概念模式中获得的启示,使他抓住了意志这个重要概念并用它来初步搭建他的道德学的框架。
虽然康德提出了普遍意志这一概念并以之为依托对伦理体系进行了初步的草拟,但是,康德此时尚缺乏建构自己伦理学体系的方法论基础。
如果只是在知识论的框架之内来处置道德问题,即便引入意志概念作为切入道德研究的进路,由于只是在心理学意义的层面上理解意志或者顶多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理解意志,那么道德原则仍难以从经验的纷扰中超脱自拔。
这时,形而上学观的革命就势在必行了,如果形而上学观仍拘泥于独断主义传统之内,康德就无法找到作为道德统一性根据的既具形式性又具有实际的决定功效的理性原则。
康德在1765年12月31日给兰贝特的信中承认“所有这些努力,主要都是为了寻求形而上学乃至整个哲学的独特方法。
……为了说明关于错误方法的原理,我一点也不缺少判断失误的例证,但却非常缺乏能够使我具体地指出那种独特方法的例证。
”6而在1766年4月8日给门德尔松的信中康德慨叹“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又是多么急需”。
7由此可以推断,在《论视灵者的梦》出版后的一段时期内,康德感到急需一种独特的方法,然而尚未能发现。
二从1768年5月9日写给赫尔德的信中我们读到康德很自信的一段话“我相信,在涉及到道德的地方,我终于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目前,我正在研究道德形而上学。
在这个领域,我相信自己能够提出显明的、蕴意丰富的基本原理和能够说明问题的方法。
按照这些原理和方法,那些尽管非常可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却毫无成效的努力,如果它们想提供什么教益的话,就必须以这种知识方式建立起来。
”8由此观之,1768年当是康德道德哲学发展中显现方法论变革和突破性进展的一年,也正是由于伦理研究的方法论需要才使康德全身心投入到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并取得了惊人的成果,它集中体现在1770年的就职论文《论感觉界和理智界的形式和原则》之中。
因此,我们应该颠倒所谓康德从认识论到伦理学的哲学发展秩序,实际上,就像施尔普所说“康德对纯哲学和理智原则的功能及性质的兴趣,其原动力多半(如果不是最多)来源于他六十年代的伦理学研究。
”9正是伦理研究推动了对形而上学问题的深入思考并为之开辟了道路,而形而上学观的变化反过来又给伦理学探究提供了方法论支持,二者是一种互动关系。
就职论文的主要意旨是准确地划界,故尔不可能枝蔓开来而过多地论及道德问题。
文中仅有两处非常简短的表述。
其一是“道德概念…之被认识不能通过经验而只能通过纯粹理智本身。
”10其二是“由此,道德就其提供道德判断之首要原理而论,其被认识仅通过纯粹知性并且其本身属于纯粹哲学”。
11短短两句话,三次提到“纯粹”,可见康德对道德学应处位置的安放已拿定主意、决然不疑。
而这种对道德哲学的措置和限定与同时期康德对意志概念的新认识恰恰是吻合的。
在1769年至1773年间康德所写的“反思录”中,康德第一次使用了纯粹意志这一概念:“纯粹有选择能力的意志(Willkühr)就是自由”。
12我认为,康德的这一论断在其伦理思想的发展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其一,纯粹意志纯就纯在道德判断中完全排除了情感的决定作用,即便情感仍有其效验,也只能是一种继发性的副带品,或者说已是一种经由意志锤炼过的东西。
如果说康德的“普遍意志”还没有完全摆脱“情感”之纠缠的话,那么,“纯粹意志”则彻底完成了与“情感”的决裂。
其二,康德在此明确断言此种意志即自由,标明康德处理自由的切入点是先将自由安置在纯化后的意志门下。
这一点至为重要,因为康德前的哲学家们虽都谈自由意志,但对意志本身基本上缺乏足够的反思。
其三,至达成如此的识见之后,康德开始大谈自由问题,这表明康德解决伦理之核心问题的条件已成熟。
此时摆在康德面前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完全纯粹的意志在摒弃掉所有的情感因子之后,它何以具有推动力?在1773年底康德给赫茨的信中说:“道德的最高理由必须不仅仅推论到满足,它必须自身就在最高程度上感到满足。
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思辨的表象。
它必须具有推动力。
因此,尽管它是理智的,却必须与意志的最初动机有一个直接的关系。
”13在1775年至1780年间的“反思录”中,我们发现许多片断都涉及到这个问题。
其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纯粹意志,由于它不受限于任何对象,因而它必须不自相矛盾。
(二)自由是理智世界的动态状况,它是按照规则的能力或功能,即某种动态程序。
(三)有选择力的意志(或称为任意)只能是单一状态,面对诸多目的我只能有一个意志。
(四)除了纯粹理性之外,没有什么能提供自由使用的普遍规则。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康德这一时期所做的工作一方面努力将纯粹理性形式化,一方面又使它和单一的意志直接关联起来而不经任何中介。
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康德伦理学中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前者的实质是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后者的实质是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
在1771年至1784年的“准备文稿”中,康德对意志的论述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康德以对举的方式从Wille与Willkühr两方面进行阐述,尽管康德前后有些不一贯,但康德已有意于对意志进行区分,这一点,阿利森也给予了肯定。
第二,康德明确指出受先天必然法则指引的意志才叫纯粹意志,并由此带出了最高的善这一概念,其实康德此间已将纯粹意志理解为最高的善,并说“自由意志的这一品格决定人的人格及绝对价值”14这些论述使我们自然地联想到《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一节中关于善良意志的论述。
可以断言的是,在康德写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之前,伦理学的核心观点业已成熟。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写出只是水到渠成。
我们看到,自18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苦苦探索,康德对意志概念的思考慢慢理出一个头绪,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