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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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内容摘要: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和康德伦理学说的方方面面牵连深广;同时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概念。本文展示了康德意志观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康德意志概念的起源、性质、层次、划界以及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剖析。意志概念不仅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建构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它根本关涉康德道德学的核心内容,只有细致入微地检视康德的意志观,我们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才能既作出全景式的总体把握又有对局部问题的透彻理解,从而避免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种种误读。

关键词:意志;普遍意志;个人意志;纯粹意志;任意

在传统西方哲学中,对道德的归口无外乎有三种方式,一是将道德与知识关联起来,主张“美德即知识”;一是将道德与情感关联起来,主张“伦理是一种情感语言”;再就是将道德与生命力关联起来,主张“道德是生命力的扩张”。而明确地将道德与意志内在地贯通起来,成就一种新型的理智论的意志伦理学,这可谓康德之首创;从宏观上看,此乃康德道德学至为显要的一大特色。就康德伦理思想演进的实际情形而论,意志概念原本是促成道德学体系显现最初草样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要处置的对象而论,它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础性概念;而就意志在道德价值生成机制中的作用而论,它既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因此,探究康德的意志概念对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把道德和意志内在贯通起来,对于康德来说有一个过程,在康德对伦理思考的伊始,并没有抓住“意志”这个概念。康德的前批判伦理学中,不论是1759年的《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还是60年代早期的《证明上帝存在的唯一可能的根据》、《对自然神论和道德原则的明晰性的研究》及《对于美好和崇高的感情的观察》,康德在论述道德时都没有关涉到意志问题。倒是在康德

自称“在写作时怀着一种不愉快的心情”并且“写得相当混乱的文章1——《论视灵者的梦》(1766年)中,康德论述到了道德情感和意志的关联。

我们知道,卢梭对康德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他对康德伦理学说的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对于卢梭的公意学说对康德伦理思想的意义、发生影响的具体机制、生发效力的途径,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没有得到详尽的阐发。康德在《论视灵者的梦》中有一段论及道德问题的文字:“在我们的内部似乎有一个外来的意志在发生作用。”并说:“我们理解到我们自身乃存持于最为奥秘的动机中,这一动机依赖于普遍意志的辖制,正是从这种辖制中,一种遵循纯粹精神法则的道德统一性和有规则的状态呈现于所有能思的造物之世界。而如要将这种使我们的意志符合于普遍意志并为我所感到的拘役称之为道德情感,那么它们只是被当作发乎我们之内的实际事物的现象来谈论,而并没有确定其原因。”2一如施尔普在《康德前批判伦理学》中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康德所用的普遍意志这一措辞很可能来源于卢梭。但在意义上,康德的普遍意志又超出了卢梭赋予这个词组的内涵;因为康德的“普遍意志”蕴含着“道德统一性”。

在随后的一段中,康德又对前面的观点进行了加强性论证:“难道不可能把显现于彼此交互相关的能思的造物之内的道德冲动称言为一种由之能思的造物得以互相影响的真正积极力量的结果吗?道德情感不就是感觉到的私人意志对普遍意志的依附从而是非物质世界赖以达到它的道德统一性的自然普遍的交互作用的结果吗?非物质世界不正是由此按照它自身联系的法则把自身纳入一个精神完善性的秩序之中的吗?”3我们不难窥见,几股彼此迥异而皆对康德起了一定效力的思想同时绞合在一起:这里既有莱布尼茨的独立单子对“前定和谐”的依侍,又有以沃尔夫的“完善性”为实质蕴含的秩序体系,也有被改造为带有强制性意味的哈奇森的道德情感,更有从卢梭那里引入的公意概念的“形式性”。而最为重要的是,几个方向的辐条都辏合于普遍意志这一毂轴周围以达到某种道德统一性。

首先,普遍意志具有某种交互性——仿佛是存乎单个主体之外的主体间性,康德本人把它和万有引力相比附;其次,它具有一种积极的力量——我们内在的隐秘的道德冲动乃为之所决定,换言之,它乃是行为动机的决定根据;第三,普遍意志虽然是普遍的,但同时也是自然的,它能够被感觉得到,可以栖身于经

验界并生发效力;第四,普遍意志的实践强制性力量仍经由道德情感而获得自己的表达。由此看来,普遍意志包含康德成熟时期伦理思想的诸多萌芽。借助这一概念,康德对自己的伦理体系进行了初步的规划和构思,形成了由“个人意志”依附“普遍意志”,而“普遍意志”须托庇于“上帝意志”的大致轮廓构图。为什么在“普遍意志”之外还要推想一个“上帝的意志”呢?因为康德感到,尽管我们由于对道德情感的吸引力深有偏袒,但是“行为底的一切道德性决无法依自然的秩序在人底肉体生命中有其完全的效果,但能依精神的法则在精神世界中有其完全的效果。”4所以“如果我们为了消除由于道德及其结果在此世中的不完全的协调而产生的缺陷,必须托庇于上帝底一种非凡的意志”。5

这一思维路向和《实践理性批判》的宏观构架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正是由于康德从卢梭的公意概念模式中获得的启示,使他抓住了意志这个重要概念并用它来初步搭建他的道德学的框架。

虽然康德提出了普遍意志这一概念并以之为依托对伦理体系进行了初步的草拟,但是,康德此时尚缺乏建构自己伦理学体系的方法论基础。如果只是在知识论的框架之内来处置道德问题,即便引入意志概念作为切入道德研究的进路,由于只是在心理学意义的层面上理解意志或者顶多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理解意志,那么道德原则仍难以从经验的纷扰中超脱自拔。这时,形而上学观的革命就势在必行了,如果形而上学观仍拘泥于独断主义传统之内,康德就无法找到作为道德统一性根据的既具形式性又具有实际的决定功效的理性原则。康德在1765年12月31日给兰贝特的信中承认“所有这些努力,主要都是为了寻求形而上学乃至整个哲学的独特方法。……为了说明关于错误方法的原理,我一点也不缺少判断失误的例证,但却非常缺乏能够使我具体地指出那种独特方法的例证。”6而在1766年4月8日给门德尔松的信中康德慨叹“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又是多么急需”。7由此可以推断,在《论视灵者的梦》出版后的一段时期内,康德感到急需一种独特的方法,然而尚未能发现。

从1768年5月9日写给赫尔德的信中我们读到康德很自信的一段话“我相信,在涉及到道德的地方,我终于取得了相当的成功。目前,我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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