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义务论和康德的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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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

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

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我们前面讨论的一些伦理理论,例如利已主义和功利主义,都是目的论的道德理论。

说一个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就是说这个理论是按照某个或者某些“好的东西”来定义行动的道德正确性的。

更确切地说,首先上的对与错是由非道德观价值来决定的。

例如,在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中,一个行动的道德正确性是通过它与幸福或者效用的关系来决定的。

幸福或者效用本身是非道德的价值,不过,通过引入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功利主义者就可以把这个非道德的价值与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联系起来。

因此,说“一个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我们主要是指这个理论是按照一个行动与某个指定的目标的关系来设想和理解“道德正确性”概念的,而这个指定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是“非道德的”。

当我们采取某种方式来行动时,我们的行动是否正确,是由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或者它所产生的结果来确定的。

相比较,如果一个道德理论不是按照这样一个指定的目标来定义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而是认为,一个行动是否正确,是由这个行动的所固有的某些特点或者与它相关的某个规则来确定的,那么这样一个理论就是一个义务论(deomtological)的道德理论。

例如,有些哲学家认为,讲真话或者遵守许诺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一些道德上正确的东西,即使这样的行为并不产生更好的结果,或者甚至会产生某些有害的结果。

此外,义务论的道德理论称为“义务论的”,就是因为这种理论强调某种类型的一个行动具有内在的道德正确性——这样一个行动是否正确与它可能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没有关系。

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家强调我们应该严格地服从道德规则,或者严格地履行我们认识到的义务或责任,不管我们这样做是否会产生好的结果。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与目的论的道德理论相比,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在说明一个行动为什么会具有它所具有道德正确性上的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我们可以问:一个行动何以能够独立于它所产生的结果而具有“内在的”道德正确性呢?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

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伦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义务论》(Die Pflichtenlehre)展示了他关于道德与义务的一系列观点。

在《义务论》中,康德从人类道德判断的源头出发,提出了唯有通过普遍规律才能达到真正合理的判断。

康德认为人们不应该基于个体的利益或欲望作出道德判断,而是应该遵循普世的道德法则来行动。

他提出了著名的“认知的、唯一的、最高的道义法则”:即“以普遍的方式准则,并视其为普世的律法”。

这意味着人们应该将自己的行为标准应用于整个社会,不论个人喜好或利益。

康德将道德的标准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他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而理性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之一,从而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决定行动。

他坚信,道德原则存在于普遍可理解的规律中,不受感性欲望或私人意志的驱使。

因此,一个人的义务是基于自身道德判断力,并以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从外部压力或个人好恶出发。

康德提出的“普遍律法”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他认为,个体的意愿不应该成为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而应该遵循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将自己置于公正的立场,并对待每一个他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责任。

康德还强调了“人类作为目的论”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手段,而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目的体。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不将他们当做工具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建立公正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强调了通过理性和普遍律法来决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康德的理论强调了普遍的道德准则、个体自主性和人类作为目的论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个道德行为的基础,以实现一个公正和道义的社会。

康德道德哲学义务论

康德道德哲学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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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 來自希臘文,意指好的死 亡、無痛苦的死亡。
–安樂死依是否經過患者同 意,可分為自由意志安樂 死與非自由意志的安樂死 方式;對行為人所使用的 方式又有積極性安樂死與 消極性安樂死之別。
–自由派立場 –保守派立場
– 自由派立場
• 自由派同意安樂死:
– 人的生存權包括死亡權。
– 持金科玉律論點者,我希望別 人怎樣待我,我就要怎樣待人 。
– 自由的原則告訴我們應該要允 許他人選擇是否要提前死亡, 以免忍受痛苦;而避免殘忍原 則告訴我們,要採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幫助他人死亡。
保守派立容所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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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保守派反對安樂死: 我們有保護生命的自然傾向。 只有上帝才有權決定人的生 與死。 一旦死亡權開禁,就會產生 滑坡效應。
「安寧緩和」來看,是偏重 當事人如何「生」來設計, 並非強調如何死。
康德道德哲學
義務論
動物安樂死
• 嚴重的受傷 • 瀕臨生命尾聲且可能受苦 • 侵犯性強的動物 • 年老的動物
• 安樂死與法律
– 被告張某辯稱:「其妻每天都會抽筋、 全身顫抖、口吐白沫、呼吸急促、兩眼 翻白、大小便失禁,疼痛時哀嚎求死聲 撼動四鄰,就連嗎啡也難以止痛,平時 僅靠葡萄糖水維持生命,這般慘狀令張 某非常痛苦。醫不好又死不了,家產為 妻已散盡,為妻好只好選擇將維持生命 的所有管路拔除。看到愛妻疼痛難受的 模樣,我心裏更受不了,只想把她平平 安安地送走。」張某行為雖於情可憫, 但於法難容,故依蓄意殺人罪,處…。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康德是18世纪欧洲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哲学观点和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基于他的“义务论”,即人们应该出于义务
而行动。

这种义务并不是基于任何外部的奖励或惩罚,而是基于每个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责
任感和自我承诺。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内心感受及行为表现的道德规范。

人们
应该根据自己内心的信仰和责任来行动,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奖惩机制或者人际关系需要而
做出各种表现。

因此,“出于义务而行动”是一种充满自我信仰和自我承诺的道德准则。

在康德的理论中,这种道德义务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基本义务:个体应该以理性和自由
意志为指导,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尊严负责;个体应该遵循普遍化的原则,如“不要做
自己不希望别人对自己做的事情”;个体应该将人类的无限价值视为他们的目标,即公正
性和平等性。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强调了个体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自我承诺,它挑战了传
统的权利和福利主义的伦理观。

根据康德,人们不应该仅仅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快乐而行动,而应该出于内心的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来行动,这种行动并不需要额外的奖励或者惩罚,
而应该被视为人之常情。

总的来说,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是一种基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个体出于自身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责任感行动,而不是出于外部的奖励或者惩罚机制。

这种理论对于现代社会个体责任、公正性和平等性等方面都有重要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下是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1.两个世界的区分:康德提出了"两个世界"的区分,即"现象世界"和"物自体世界"。

现象世界是我们感知和经验的世界,受到我们主观认识的限制;而物自体世界是超越我们经验能力的事物本质所在。

2.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试图解决哲学的根本问题,探讨我们对于认识和理性的界限。

他认为,人类认识的能力受到先天的概念和形式的限制,我们只能通过这些概念和形式来理解世界。

3.义务论伦理学:康德提出了基于义务的伦理学,强调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原则而非感性的欲望。

他的道德理论以"行为的普遍化原则"为核心,即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普遍法则来判断其道德性。

4.经验与概念的关系:康德认为,我们的经验是通过感觉材料与我们内在的概念和判断相结合而构建的。

他强调了理性的作用,并主张我们的认识不仅依赖于感性经验,还需要理性的活动。

5.美学与审美判断:康德对审美领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审美判断力"的概念。

他认为,审美判断是主观的,但又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基于一种对客体的无目的欣赏和纯粹感性的经验。

这些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他的思想对于后世哲学和其他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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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ther words, whatever I consider doing, it must be something that I can will or accept that all do.

§1.2 绝对命令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1.2.2 The second form
§1.3 What gives an act moral worth?

According to Kant, because I intended and tried to do what I thought was right, I ought not to be blamed for things having turned out badly. The idea is that we generally ought not to be blamed or praised for what is not in our control. The consequences of our acts are not always in our control and things do not always turn out as we want.
§1.1 康德(Immanuel Kant)

After many years of financial(财政的,金融 的) and professional(专业的,职业的) insecurity(不安全), he finally was appointed(指定,任命) to a chair(教授职 位) in philosophy. The writings that followed made him renowned(有名的,有声誉的) even in his own time. Kant is now regarded as a central(中心的,重要的,主要的) figure in the history of modern philosophy. Modern philosophy itself is sometimes divided into pre-Kantian and post-Kantian periods.
第二章
康德的t’s Moral Theory)
Case:

Thirty-five years ago, a Yale University professor designed and conducted an experiment to determine whether ordinary people would follow the directions(指挥、指示、命令) of an authority figure even when the directions required them to act against commonly held moral beliefs.
Kant’s statement of this second form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is as follows:

Always treat humanity, whether in your own person or that of another, never simply as a means but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你须要这样行为,
Case:电击试验

Not surprisingly, many subjects were quite upset when they learned this. They were angry both at being lied to and on realizing what they had done or had been willing to do.
案例:电击试验

实验者告诉被试,他们将参加一项研究 惩罚对学生学习的影响的实验,要求两 人一组,用抽签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人当 学生,另一人当教师。教师的任务是朗 读配对的关联词,学生的任务是记住这 些词,然后教师呈现这些词,让学生在 给定的四个词中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 如果选错了,教师就通过按电钮给学生 以电击作为惩罚。
§1.1 康德(Immanuel Kant)

In his moral philosophy, Kant addressed a question, “What ought I do?” His answers can be found for the most part in two works. One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or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道德形 而上学基础原理), which one commentator (评论者) described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ethical treatises(论文) ever written.” The other is 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1788)(实践理性批判).
§1.1 康德(Immanuel Kant)

Immanuel Kant(1724-1804) was a German philosophy professor who taught at the University of Konigsberg(柯尼斯堡) He was such a poular lecturer that university students who wanted a seat had to arrive at his classroom at six in the morning, one hour before Kant was due to begin his lecture.
§1.2 绝对命令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1.2.1 The first form Kant’s own statement of it is basically the following:

Act only on that maxim that you can will as a universal law.(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欲它 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
Case:

Even though a learner in the next room would cry out(大声呼喊,大声抱怨) in pain(疼痛) after the shocks, and at one point(一度,在某一时刻 ) was seemingly reduced(使变弱) to unconsciousness(无意识,意识不清), many of the teachers continued to do what the researcher told them to do.
Case:

He asked for volunteers for a “learning experiment.” The volunteers or “teachers” were told to ask questions of learners who were in an adjoining(邻 接的,隔壁的) room but who could not be seen. The teachers were to administer(管理,给予,执行) an electric shock to the learners when they gave the wrong answer.
Case:

As the experiment proceeded, the volunteers were instructed(命令,指示, 通知) by a researcher in a white coat to increase the shock strength. The learners were actually part of the experiment and were not really being shocked.
案例:电击试验

事实上,研究者事先已经安排了每次抽 签的结果总是真正的被试作为教师,而 作为学生的却是实验者助手。实验过程 中,当学生的假被试和当教师的真被试 被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房间里,学生的胳 膊上绑上电极,被绑在椅子上,以便在 记忆词汇发生错误时被教师惩罚。
案例:电击试验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通过声讯的方式进行 联系的。教师的操作台上每个电键都标 明了电击的严重程度,从15V的轻微, 到450V的致命。这些电击实际上都是假 的,但为了使教师相信整个实验,首先 让其接受一次强度为45V的电击作为体 验。
做到无论是你自己还是别人,你始终把人 当成目的,总不把他当作工具. )
§1.3 What gives an act moral worth?

One way to begin your examination of Kant’s moral theory is to think about how he would answer the question, What gives an act moral worth? It is not the consequences(结果) of the act, according to Kant. Suppose, for example, that I try to do what is right by complimenting(称赞,表扬) someone on her achievements. Through no fault(缺点, 过错) of my own, my action ends up(结束) hurting that person because she misunderstands my eff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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