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7_康德的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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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

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

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我们前面讨论的一些伦理理论,例如利已主义和功利主义,都是目的论的道德理论。

说一个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就是说这个理论是按照某个或者某些“好的东西”来定义行动的道德正确性的。

更确切地说,首先上的对与错是由非道德观价值来决定的。

例如,在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中,一个行动的道德正确性是通过它与幸福或者效用的关系来决定的。

幸福或者效用本身是非道德的价值,不过,通过引入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功利主义者就可以把这个非道德的价值与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联系起来。

因此,说“一个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我们主要是指这个理论是按照一个行动与某个指定的目标的关系来设想和理解“道德正确性”概念的,而这个指定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是“非道德的”。

当我们采取某种方式来行动时,我们的行动是否正确,是由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或者它所产生的结果来确定的。

相比较,如果一个道德理论不是按照这样一个指定的目标来定义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而是认为,一个行动是否正确,是由这个行动的所固有的某些特点或者与它相关的某个规则来确定的,那么这样一个理论就是一个义务论(deomtological)的道德理论。

例如,有些哲学家认为,讲真话或者遵守许诺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一些道德上正确的东西,即使这样的行为并不产生更好的结果,或者甚至会产生某些有害的结果。

此外,义务论的道德理论称为“义务论的”,就是因为这种理论强调某种类型的一个行动具有内在的道德正确性——这样一个行动是否正确与它可能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没有关系。

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家强调我们应该严格地服从道德规则,或者严格地履行我们认识到的义务或责任,不管我们这样做是否会产生好的结果。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与目的论的道德理论相比,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在说明一个行动为什么会具有它所具有道德正确性上的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我们可以问:一个行动何以能够独立于它所产生的结果而具有“内在的”道德正确性呢?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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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一、“善良意志”与“义务”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人的自律,认为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

基于此,他提出道德律令的概念,并认为其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的行为,为实现个人功利目的而行事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于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律令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善”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词,善所形容的对象是行为所依从的准则以及其规定根据——意志,唯有意志(的坚定带来的自律性)才能不受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决定,才能达到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至高无上的境界,从而充分的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因此,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莫过于意志本身。

康德的道德律令又被称为善良意志,它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实践理性。

所谓实践理性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与认识能力相对应的意志能力,与知识相对应的行动能力。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并为普通人所熟知的重要道德意识,他强调唯独善良意志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而善的东西。

平常人的意志往往为欲望所支配,但这并不自由,作为道德的意志来自常人却又高于常人的意志,才是在实践中体现的理性思维。

善良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化,就是与偏好相对的义务。

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而偏好是处于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力。

正是因为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康德的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

由此康德推出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第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来源;第二,义务本身就是善,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第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而行为必要性。

由此可看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义务”,是指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尊重规律的义务,遵循善良意志的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的义务。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

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

第六讲义务论

第六讲义务论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反复的加以思索,他们就 愈给人心灌输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一、“道德规范是绝对的”
案例:哈里·杜鲁门与伊莉莎白·安斯康
作为作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 ,美国第33任总统哈里·杜鲁门将永远被人 们记住。当他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随着 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去世,杜鲁门完全不 知道关于这种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 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 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 经做好了登陆日本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会 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 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 ,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五、对康德基本思想的另一种审视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1966 )一书中指出:
“对很多从未听说过哲学(更不用说康德)的 人来说,道德大概就是康德说的那种东西。”
——这就是说,规范体系不考虑人的需要和欲 望,它是根据责任感必须遵循的。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康德对义务的分类

康德对义务的分类

康德对义务的分类康德是德国的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创始人之一”,他对伦理学的贡献非常重要。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义务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康德对义务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合法义务、伦理义务和道德义务三种。

合法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合法义务。

康德认为,合法义务是一种外在的约束,人们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义务的存在保障了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秩序。

伦理义务是指人们根据伦理道德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康德强调人们应该按照伦理原则来行事,而不仅仅是出于法律的约束。

伦理义务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它要求人们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

康德认为,人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遵循普遍适用的伦理原则,如真理、公正、自由等。

道德义务是指人们作为道德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人们有责任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自由意志行动。

道德义务是一种对自己的要求,它要求人们按照道德法则来行事,不仅仅是出于法律或伦理的规定。

康德认为,道德义务是人们自己内心的呼唤,它要求人们做出符合道德原则的选择和行为。

康德对义务的分类,体现了他对伦理学的独特贡献。

他强调人们应该按照道德原则来行事,不仅仅是出于法律或伦理的约束,而是出于道德的内在要求。

康德的伦理学思想对后世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义务。

有些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如遵守交通规则、纳税等;有些义务是伦理原则要求的,如尊重他人的权利、关心弱势群体等;还有一些义务是道德原则要求的,如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

这些义务不仅仅是外在的约束,更是内在的呼唤。

人们应该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自由意志行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面临义务冲突的困扰。

有时候,不同的义务之间存在矛盾,人们难以做出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康德提出了“绝对义务”的概念。

义务论

义务论

关于义务论相关问题的解答
班级:09级公共管理班姓名:李钞学号:090103008
关键词:康德,义务论,道德,伦理思想
我介绍的义务论的主要作者是康德。

康德的义务论认为,义务是一种先验的纯粹出于对行为规律的尊重的必要性。

行为要有道理价值,不在于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行为动机要纯粹出于义务,为义务而义务,义务就是道德命令。

对人类的义务包括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对其他存在物的义务包括对低于人的存在物的义务和对高于人的存在物的义务。

康德伦理思想主要影响:1、康德看到了在道德生产中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意义,认识到了内因是构成道德最重要的要素,他特别强调自觉性与自律性的重要性,是伦理学说史上著名的动机论者。

2、他看到了义务与牺牲在道德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3、他看到了道德普遍性与绝对性的一面,强调严格按照道德规律办事的重要性,是伦理学史上最著名的道德教条主义者和严肃主义者。

康德义务论伦理学明显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把人的理性存在与非理性存在,自由与必然,自律与他律,准则与规则,牺牲与利益,绝对与相对,普遍与特殊截然分开,互相对抗,形成了道德理论体系上的二律背反。

2、在康德伦理学中,理性,自由,规律,形式和动机作为对道德现象和道德生活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与经验中都没有基础。

3、康德的义务论只讲义务,不讲权力的义务论。

尽管康德庞大的道德义务论体系,是系统,完整和精辟的,但是由于它对社会实践没有指导意义,而且他所谓的实践理性,也不完全的是从实践中产生而又为实践服务的,因此,他的理论尽管博大,精深,但不为人们所重视。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义务论

义务论

康德的义务论认为:>>>
义务是一种先验的纯粹出于对行为规律的尊重的 必要性。行为要有道理价值,不在于要达到一定 的目的,行为动机要纯粹出于义务,为义务而义 务,义务就是道德命令。 他认为,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义务,以义务或责任为 动机,才有道德价值。
大概是说
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之善恶,只看行为的动机、目的 是否符合绝对命令的要求,不论其结果是否符合道 德法则。 我们可以看看行为的动机
对康德来说,也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有时他 的确 认为十诫作为道德法则。
为此他举了好多例子.最有名的是 你必须说真话!一个疯子问你刀是用来干嘛的, 你得告诉他刀子的功用!
行为的动机
休谟没认识到的但康德认为很重要的: 行为是为了满足遵循道德法则的义务则是有道德的。
康德观点:如果是有道德的行为,那么主体的行为 动机是由于他相信道德法则要求他必须这么去做! 康德认为:当你碰到一项依据道德法则你应当去做 的事情时,所有的偏好都要搁置一边!(不会消失)
当你把所有的偏好都搁置一边时,你就表现出 一种好的意愿。
行为的动机
亚里士多德认为: 本质好的事物,要看圆满。
康德认为:
要看好的意愿,即要遵循规范去行动。如果意图 是Good的,那是唯一本质好的事物。这项行为 是Good的是因为背后的意图是Good的。与后果 或其他因素无关。
拓荒《》无偿献血
我们来看看同学们的动机
关于<想做正确的事>康德的看法
不知道绿色,怎么知道蓝色是不是绿色。
大概是说
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之善恶,只看行为的动机、目的 是否符合绝对命令的要求,不论其结果是否符合道 德法则。 我们先了解下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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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原话是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 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也就是将一个理性
以找对象为例。 在找对象的例子中,当事人事实上诉诸了一个更
为根本的理由,即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处于和 当事人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的思路也是一样。当我思考一个
具体的行为是否应当,是否道德时,我会想像,任何一 个和我一样正常的、理性的人,也会做出和我同样的判 断。 由于康德强调行为者必须是理性的,而在西方,理性的 必要条件便是不能自相矛盾。因此,我们可以将康德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重新表述如下:
“绝对命令‛有三种公式,即‚绝对命令‛的第
一种表述(the first formula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第二种表述(the second formulation)和‚自主公式‛(The formula of autonomy)。
在康德看来,这三种公式都是等值的,都可以用
问题是,为什么一个理性的人,当他将一个准则
视为普遍法则时,这个法则就可以成为我们行为 的依据,就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 的依据? 这是因为,在康德看来,对一个理性的行为者来 说,一个行为在此时此景下是道德的(合理的), 那么,对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在相似的条件 下,这一行为同样是道德的。反之亦然。
一个行为道德上是正当的,如果它为一个具有善
的意志的人将会遵循的原则所要求。
这是‚自主公式‛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二、“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 述
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康德有如下几
种说法: 为。‛
‚谨按照你同时要求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 ‚你应该这样行为,即你行为的准则仿佛通过你
己想象为是该法则的立法者。
在康德看来,道德是自主的,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道德无须根据非道德的价值来定义和说明。
这正是义务论不同于效果论的地方。 第二,道德或道德律内在于自由的道德行为者的 理性之中,由道德行为者自己所创造。
善的意志
康德有时将道德行为者的理性也称之为‚善的意
志‛。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
Wandering in Western Ethics
第七讲:康德的义务论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陈 真 教授
图片来源:/17/82/01300000356197123700828505031.jpg
效果主义主张从非道德的价值中推出道德的行为
支持选择房A的理由:价格,面积,房型,朝向都令人满
意,但其他方面不如人意。 支持选择房B的理由:地点,楼层,环境,建筑质量都令 人满意,但其他方面不如人意。 在理由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根据 又何在? 假定我经过反复权衡利弊,最后选择了房A,并且,我认 为我的决定是正确的。按照康德的说法,我的意志,我 的实践理性,告诉我应该做出何种选择,而一旦我认为 我做出了正确的决定,并按照这个决定采取行为,我就 是按照实践理性行为,我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来帮助我们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
我们先来看看第三种公式,即‚自主公式‛。
一、绝对命令的“自主公式”
按照自主公式: 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行为者自主地遵守该行为
的法则。 一个行为者自主地遵守一个法则,如果他遵守它主要因 为他把自己想象为是该法则的立法者。
简言之, 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如果行为者遵守它主要因为他把自
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述,康德有如下的说法的,而绝不要仅仅作为手段对待,无论这本质 是你自己的或是其他人的。‛
此,他也是自身的目的,对每一个准则来说,他 必须作为一个条件用以限定所有的仅仅是相对的 和主观任意的目的。‛
‚一个理性的人,按其本性,也是一个目的,因
正是因为道德知识是先天的,所以,当一位理性
的行为者在理想的情况下认为正确的东西就可以 成为事实上是正确的东西。 其中的逻辑就是:一个行为在此时此景是道德义 务所要求的,那么,对于任何一个相似的行为者 在相似的条件下,这一行为同样也是道德义务所 要求的。 康德认为道德的要求或法则,对任何理性的人, 都是同样有效的,所以是绝对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那么,我在上面列出的各种理由之间权衡、思考
的过程中,我怎样决定一个理由为什么能够成为 一个值得考虑的理由呢?当各种理由相互冲突的 时候,我根据什么认为有些理由可以压倒另外一 些理由呢?我有没有进一步的理由认为我的决定 是正确的呢? 当我认为我做出了正确的决定的时候,我其实也 认为: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处于和我同样的情 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图片来源:/wiki/File:Immanuel_Kant_(painted_portrait).jpg
引言
康德的学说以晦涩难懂著称,为了理解他伦理学
说的精神实质,我们介绍一点预备知识。
1. 日常道德推理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思考应该怎样行为的时候, 我们都根据一定的理由。以买房为例。 我需要考虑的理由:价格,面积,地点,房型, 朝向,楼层,环境,建筑质量等等。 假定我需要在房A和房B之间进行选择。
上述理由可以表达为下述原则: 如果我相信其他的理性的行为者在处于和我同样的情景
下,同样的主观状态下(掌握的信息一样,性格也相似 等等),也会采取同样的抉择,那么,我相信我的抉择 (包括看法何行为)就是合理正确的。 这个原则是思考应采取何种行为时的一个更为根本的二 阶(second order)理由。为何是二阶的? 第一,它是我判断一个具体的行为理由究竟是否能成为 一个理由的根据。 第二,它是我判断平衡各种不同的、甚至彼此冲突的理 由之理由,也是决定一个最后的总的行为理由的根据。
1724年出生于普鲁士的一个小 镇柯尼斯堡,尽管他一生从未 离开过小镇,但他思想的影响 却远远超出了地域和时间的限 制。 他是西方哲学史上最伟大的哲 学家之一,也是迄今对当代西 方哲学,包括伦理学,影响最 大的哲学家之一。 他的义务论有时也被称为‚绝 对命令‛的学说。
Immanual Kant (1724—1804)
它的善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事物的善,即使将它和所有其 他事物分隔开来,它依然是善的。 一个事物的善是‚手段的善‛,当且仅当,它的善依赖 于‚目的的善‛而存在,它是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实现 ‚目的的善‛的手段。 同样一件事情,既可是目的的善,也可是手段的善。如 选修本课程。你可将其作为手段,也可看成是目的自身。 康德将‚目的的善‛又称之为‚目的自身‛(an end in itself)。他认为‚理性的本质是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 的。‛由此,他提出了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述。
的意志成为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
‚我们必须能够要求我们行为的准则成为一个普
遍的法则——这是所有行为的道德判断的标准。‛
这是耶鲁大学哲学系讲座教授达沃尔(Stephen
Darwall)。 他曾对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做出如下的解 释:
行为者按照某种准则行为道德上是可接受的,仅
当行为者能够要求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中, 每个理性的行为者都将这个准则看成是实践的法 则并按照其(仿佛按照自然法则)行为。
先天知识并不是与经验毫无关系,而是无法通过
经验得到证明。比如,单身汉就是从未结婚的男 子。我们对‚单身汉‛,‚结婚‛,‚男子‛等 概念的把握源于经验。 如何判定先天知识?通常,我们理解了一个命题 的意义就可以知道它是否为真,它就是一种先天 知识。 先天知识不等于‚天赋知识‛(innate knowledge)。
问题
对康德‚绝对命令‛第一种描述的常见批评是:
它不允许道德规则有例外,而道德规则是允许有 例外的。在批评康德时,我们不应忽略康德学说 中本来的合理因素。以说谎为例。 ‚绝对命令‛第一种表述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 当行为后果的影响足够大时,普遍的法则也是可 以违背的。比如,如果违背承诺可以避免第三次 世界大战。 另一问题:符合第一种表述的行为未必就是道德 的;不符合也未必总是不道德的。
他认为善的意志不是指按照任何原则行为的能力,
而是指按照普遍的规范性原则,即道德律行为的 能力。一个有善的意志的人是一个按照道德律 (即义务)行为的人。他的动机除了道德律或义 务外,别无其他。
按照康德的理论,先天的、必然的道德律只存在
于一个理性者的心中。(道德知识的先天性) 这样的道德原则只有一个理性的行为者、一个具 有善的意志的行为者才能发现。这样,一个行为 的正当与否似乎可以这样来决定:
2. 道德知识的先天性(a priori)
自柏拉图以来,西方哲学家一直认为知识就是得到辩护
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 先天知识就是‚依赖于先天辩护的知识。先天辩护在某 种意义上是一种独立于经验的认知辩护。‛ 按照西方哲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先天’通常都意味 着某种不依赖于感觉经验证据或凭据的知识‛。即无法 通过经验归纳得到证明,但我们又确信是正确的知识。 如,2+2=4。 按照上述定义,道德知识也是先天知识。如,‚杀害一 位无辜的妇女道德上是错误的‛就不可能是通过归纳获 得,但我们确信无疑。
和准则,用非道德的价值为道德辩护。但很多道 德的原则和义务没有办法从道德以外的价值或原 则中推导出来,如遵守承诺、不许作弊,等等。 怎样解释道德生活的这一现象,康德的义务论给 我们提出了一条研究道德问题的新的思路。简单 地说,康德认为道德自身可以给行为提供理由, 无需寻找道德以外的理由。
康德
康德是著名的德国哲学家,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说道: ‚《基础》一书的唯一目的是找出并建立道德的最高原
则。‛
康德的道德学说正是想从我们日常生活的道德推理中寻
找出最普遍的、最高的道德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我们 能够决定任何行为的道德属性。他的绝对命令的学说正 是对上述隐含在我们日常道德生活中的原则的哲学表达。 为何一个理性行为者认为合理的就可以成为事实上合理 的?在康德看来,这是由于道德知识的先天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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