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性到自律——康德道德哲学逻辑推演
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

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康德的哲学可以被称为“理性主义哲学”。
因为“理性”是康德哲学思想的基础和核心。
不论是《纯粹理性批判》,还是《实践理性批判》,抑或是《判断力批判》,全都是依据理性、运用理性并论证理性的杰作:纯粹理性为自然立法,靠的是理性;实践理性为自身立法,靠的也是理性;而判断力将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相连接,靠的还是理性。
因此,对理性的研究无疑是研究康德的主体理论之必修课。
虽然理性与主体的关系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均有涉及,但全面系统地阐述理性与主体之关系者,非《实践理性批判》莫属。
概而言之,康德的主体,其实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领域人为其自身行为订立普遍法则,并自觉遵守普遍法则的道德主体。
而人之所以能成为这种道德主体全在于人的实践理性。
是实践理性使人超越感性世界而成为智性世界的成员;是实践理性使人能自立和自守道德法则,从而成为自律的存在。
一句话,是实践理性使人成为道德主体,从而使道德自由涌现。
因此,对康德的主体理论之探讨必须也只能从康德的实践理性入手。
一、理性使道德主体诞生如果按照康德的三大批判来划分,康德笔下的人就有三种不同的主体身份:认识主体、道德主体和鉴赏判断主体。
认识主体虽然为自然立法,但却不能僭越思辨理性之界限,而只能在感性和知性世界范畴运作,因而不可能是自由的存在。
而鉴赏判断主体仅起到连接认识领域和道德领域之作用,因而也不是自由的存在。
唯有道德主体,基于实践理性所独有的突破思辨理性之界限的能力,而使本来处于感性和知性世界中的人一举冲入智性世界,从而成为自由的存在。
1、实践理性使人成为“智性世界”的成员康德把人的存在分为三个层次,即感性层次、知性层次和理性层次。
康德说:“人们发现,在他们自身之内确实存在着一种把他们和其他物件区别开,以至把他们和被对象所作用的自我区别开的能力,这就是理性。
作为一种纯粹自动性,理性甚至凌驾于知性之上,因为知性虽然也是自动的,而不像感觉那样仅包含因事物作用而引起的,从而是被动的表象。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康德是18世纪著名的德国哲学家,他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欧洲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他的思想强调人类道德的固有本质,主张人类行为的合理化和理性化。
本文将会对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进行探究,并举出5个例子来证明其思想的可行性。
一、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人类应该总是受到道德原则的指导,而我们体验到的道德感受与这些原则是密切相关的。
他认为,一个行动的道德素质应该与这个行动所威胁、损害、破坏的道德素质相关联。
一个人的行动应该始终遵循道德准则,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们的自由意志及这种意志的真正意义,而不是追求幸福或者低级的感性欲望。
康德的主张从概念上可以归纳成其著名的“谓露式公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诸如此类的应该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行动”等等都被表达在这个公式之中。
康德认为,这种公式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原理,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和比较全面的道德准则,能够在各种情境下指引人们的行为,并为这些行为赋予道德质量。
二、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证明1.人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康德的道德哲学表明,在人际关系中,人们应该始终被平等地对待。
这意味着,不应该以人的种族、性别或其他个人属性去判断或歧视一个人。
例如,在招聘或者分配任务时,都应该主张公平对待,避免出现对任何一方的偏见或不公平。
2.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在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中,人们应该被尊重,应该得到他们自我价值的认可和尊重。
这种尊重和认可体现在他们的行动和思想上。
例如,在处理自己或其他人尊严或自我价值的问题时,要避免任何不尊重任何人权利、自由和人格的不良行为。
3.不要谎言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谎言是不可取的。
任何以不真实的方式与他人互动的行为是不符合道德的。
例如,假设一个公司领导为了避免解雇员工,而向员工保证了工作确实长期稳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说谎行为就是不符合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对人类思想和现代思想的进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他哲学总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批判了反常的道德观念,探讨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这篇文章将会探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问题。
首先,康德强调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道德律是一种普遍规则,通过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确定何为善与恶,何为对与错。
它不是由个人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和道德秩序中的普遍原则。
自由意志则是一个人自己作出决定的能力和自主性。
它是人性和人类意志的一部分,使人类有能力选择自己的行动和选择行动的原因。
其次,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课题的必要条件。
在伦理学领域,自由意志是人们理性行动的必要前提。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选择的行动不是基于自由意志,那么我们的行动就没有道德价值。
因为我们无法对自己选择的行动负责,那么我们也不能受到责备或称赞。
此时,我们的行为就变成了机械行为,而不是行为的道德性质。
第三,康德对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有一种独特的看法。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应该被看作是反对道德律和规则的行为。
相反,自由意志应该被看做是行动的有意识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基于人类普遍道德原则。
康德认为,我们不应该视自由意志为纯粹自私和独立的行动选择,而是应该考虑到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涉及到了人类道德理想。
他认为,人类应该基于世界公民的理念来行动,不只是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将所有人的利益纳入考虑之中。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产生一个道德社会,其中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道德规则并尽力使每个人都受益。
康德认为,这个理想是可行的,在人类社会中实现这个理想是我们的终极目标。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揭示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
他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种选择行为的能力和责任,并将其作为道德课题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他还提出了一种人类道德理想,以便构建一个真正的伦理社会。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摘要:自律和义务的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康德借助自律展开了对非理性的批判而提倡理性;同时批判了外在性的他律,道德法则是人类通过理性而进行的自我立法;义务诠释了人是有限的存在者,自身具有二重性,那些通过理性而自我立法的人,正是可以于理性和私欲的相较之中有所坚持而尽到义务之人。
关键词:道德立法自律义务在康德哲学中,对道德的含义与人是道德主体的问题上可谓独辟蹊径。
现在,在诸多对其道德哲学的论述和解读中,使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康德哲学。
本文就人的“义务”与“自律”来论述其道德哲学的批判与发展,进而明确人为自身立法的逻辑内涵。
一、人的道德取决于自律康德认为在道德上,成年人多数能拥有自决能力,以达到“自律”。
它的内涵包括:任何的外部的权威都不足以形成人类的道德必然性,任何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实践,根本不用其他人来命令或引导,道德性体现在人类自身对自身约束;同时,当人类在做出决定时,人类对自身是自由掌握的,而对自身的义务也不去关心任何外在的情况,但人类总有着源源不断的力量去完成本身应完成的实践。
这样来看,人类不需要其他动力为自身立法,从而可以掌握自己的行为实践。
1“自律”在康德哲学中既有社会意义,又具有政治意义。
任何一个有着理性的实践者都拥有自律,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面对社会环境的千变万化,人类很容易抛弃理性,抛弃自我决断,只遵从本身的欲望,或者干脆以外在的他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在康德看来,自律所需的道德要求和外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无法融合,所谓道德,并非他人指引我们去行动,也非外部权威的命令,亦非政府制定的法条律令和上帝的忠告等。
人类是自律的,任何人都必须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环境,我们也必须通过这个环境去自由实践,这里说的“自由”并非哪个社会阶层所特有,要体现出普遍的与平等的道德能力。
自律有着社会和政治含义,这在康德哲学中受到很大重视。
康德在《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的文章中告诫人类,无论任何人都要摆脱其他人的监管,任何人都可以摆脱“一部能够替我有理解的书, 一个能够替我有良心的牧师”,通过自身的理解和思索,而产生自己的决定。
道德律为何要像自然律 ———论康德哲学中道德与知识的关系

道德律为何要像自然律———论康德哲学中道德与知识的关系摘要:康德重建形而上学的路径就是通过划界来区分开知识领域和实践领域。
按照这样的方式,上帝和灵魂等在知识领域中被否定的形而上学理念在道德领域中被重新构建起来。
因此理论理性是必然的,而实践理性则证明了自由。
然而,这两个理性不是互不相关的,而是同一个理性在不同方面的表现。
在知识论和伦理学领域中都可以发现其理性主义根基,因此康德才提出“自然世界是理智世界的模型”以及“道德律要像自然律”的命题。
康德的三大批判体系是相互融洽贯通的,共同构建出一个理性大厦的完整框架。
关键词:自由;必然;理性;道德;知识;康德理性在康德伦理学中所起的作用要比在之前哲学家的伦理学说中更重要,康德坚持道德律来自于实践理性,意志自由预设了理性道德律,都体现了这一点。
斯托依得林(C.F.staüdlin)在1822年的《道德哲学的历史》一书中写道:“康德当时所面临的是这样一种在德国盛行的主流趋势,即不仅仅是道德,甚至连宗教和基督教都来源于幸福的原则。
每个人的行动都始于对于幸福的自然驱动,并且在幸福原则中寻求导向所有的责任以及美德的指南。
康德在1763年时就已经表达过对于这种趋势的不满。
而自从1785年《道德形而上学根基》出版以来,康德开启了道德哲学历史上的一个新的时代,这也是对于道德的哲学研究的一次革命。
”[1]960这里提到的幸福原则是以质料和经验为中心的,而这恰恰是康德所反对的。
众所周知,康德建立其哲学体系的重要出发点就在于对休谟进行回应,后者的极端经验主义在认识论上表现为怀疑论,而在伦理学上的体现就是情感主义伦理观。
作为理性主义哲学家的康德自然不能接受这些观点,通过第一批判他恢复了被休谟所摧毁的自然科学的合法性,而通过第二批判他建构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并将形而上学在道德领域中重新树立起来。
无论是第一批判中的理论理性还是第二批判中的实践理性,它们都是同一个纯粹理性的不同运用而已,因此也就不存在着两个理性。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研究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研究康德是18世纪晚期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一种独特的道德自律理论。
他认为人们应该以理性为中心来激发一种自己所代表的良知和自发的道德观念,以此来指导行为。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从多个方面解决了人类的道德准则,是一种普世的道德标准。
在本文中,将对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进行探讨,并给出五个例子来说明道德自律是如何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以此表明其理论的实用性。
道德自律是一种潜在的、内在的、理性的、自觉的道德规则,是个体在内在上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责任感。
康德认为,只有道德自律才能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他强调人类内在的道德规范是伦理根本,这些准则超出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
康德专注于道德与理性之间的关系,提倡人类从内在心灵的一份公正中不断完善其自身的道德制度和行为规范。
第一个例子,堵车时我们被逼迫两边都可以通行的时候,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给右侧的车辆先行代表了以理性为中心,遵守道路上的流量准则,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第二个例子,我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应该遵守友好、诚实、互相尊重的平等原则。
尊重他人的人格是道德自律的表现。
第三个例子,我们应该保护弱者并保护儿童的安全,如留给老年人、孕妇和残障人士座位,在这些方面展现出来的道德自律,让我们时刻关注弱者和无助者的权益,并以理性地代表责任和爱的态度去帮助他们。
第四个例子,我们在工作和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诚实、公平的行为原则。
我们不该欺骗其他人,以理性为中心,我们应该用真诚和恳切的心态去对待他人。
第五个例子,我们应该对待环境的健康保持高度的敬畏和责任感,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以理性为中心,我们应该关注人类的长远利益,利用这一关注去寻求环保方面的新方法和途径。
道德自律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课题。
康德认为,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标准不在于结果本身,而在于由情感驱动还是由理性引导。
不同的情况和场合要求不同的道德选择,但从康德的观点来看,道德自律的本质至关重要。
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

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苗力田《道德行而上学原理》序: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康德在先天说的基础上解读了德性论伦理学。
他说:“人们是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
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
”这样他就把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
康德反对那种把个人幸福作为最高原则的伦理学说,认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绝不是一回事。
幸福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不但不能培养道德,反而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亵渎了道德的尊严。
人之所以拥有尊严和崇高并不是因为他获得了追求的目的、满足了自己的爱好,而是由于它的德性。
“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
”德性就是力量,就是坚强;缺德和软弱是同义词。
一个人只有获得了德性,他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足的,是一个王。
康德反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里,伦理的德性就是“具有选择中间之点的特长”(中间原则)。
这就等同在善恶之间,认为得确定某个作为参照的平衡点,将善良和邪恶看做仅是量的差别,是多些和少些的差别。
康德力求证明:善良与邪恶之间绝非程度的不同,而是质上的差别,是行为准则的特殊,是准则和道德规律在关系上的差异。
尽管康德把德性看作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性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
德性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
一个有德性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得的德性在程度上相一致。
换言之,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性却最为理想。
所以,康德的德性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需。
但他所看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康德概括的三个命题,用以使人更准确把握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
第一命题: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
康德的实践理性:不懂康德的实践理性,很难理解他说的“自由即自律”西方哲学史

康德的实践理性:不懂康德的实践理性,很难理解他说的“自由即自律”西方哲学史康德语录: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本文节选自张志伟《西方哲学史》,题目有改动,哲学漫步集鸣谢。
编辑排版:哲学小跟班。
哲学中,康德是把实践范畴引入哲学的第一人,不过他所说的实践还只限于伦理学的范围。
实践理性是自由的领域。
如果说理论理性的法则是自然法则,那么可以说实践理性的法则乃是道德法则。
(一)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
人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他同时是两个世界--自然界和理性界--的成员,因而受两种法则--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支配。
如果人只是自然存在物,那么他就只服从自然界的法则。
如果人是纯粹的理性存在,那么他就只遵从理性的法则而活动。
但是人却介于这两者之间,因而这两种法则都对他发生着作用,只不过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罢了。
人首先是自然界中的一员,而自然法则是必然的法则,所以他终其一生都始终在自然法则的限制之下。
理性法则就不同了。
理性法则只对人的理性发生作用,只有当人遵从理性法则而行动的时候,他才算得上是有理性的存在。
所以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则是人应该遵从但却不一定遵从的法则。
理论理性是必然的领域。
虽然“知性为自然立法”,但是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我们自己也在知性法则的限制之下,换言之,作为现象界中的一员,我们也必须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
实践理性的理性法则就不同了。
如前所述,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
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与自然万物一样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的统治,而作为一种理性存在,他又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
由于人终其一生都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所以他始终都不得不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的制约,而只有当他克服了感觉欲望的限制,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则行动的时候,理性法则才能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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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性到自律——康德道德哲学逻辑推演摘要: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被誉为是作为其道德哲学的一本重要的著作,书中简要地把道德哲学从一般大众通俗的道德,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最后进入到纯粹实践理性,当中他由先天的理性出发,一直到道德最后必然走向自律作为最终目的,这个过程是论证其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了解他的道德哲学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道德哲学;道德;康德;自律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将他的道德哲学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章,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第二章,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第三章,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
这样的分布就构成了他的道德哲学从低到高,由浅入深的层层递进。
在他的道德哲学中始终离不开他在《纯粹理性批判》当中所说的先验理性,以及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从一开始就强调的善良意志。
在他的整个论述过程中主要以理性作为核心,而推导出意志,继而走向自由,最终通向道德的自律。
在其中康德引用经验例子来批判在表象世界中道德依据从经验出发的不可能性,从而表示出道德必然需要走向自律的重要可能。
那么,理性如何走向自律的也就成为道德如何可能的重要关键。
而作为表象世界的经验又为什么被康德所批判,并且被认为其不可能成为道德行为的依据呢?因为,康德认为在经验中,道德是没有什么依据和确定性可言的。
首先,经验中的事实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当中有着我们所不能预想和无法确定的因素存在,并且事实的过程具有多变性,那么在此前提下道德以经验为依据而存在是不可能的,甚至如果道德行为再以经验事实作为行动的支持,就会不攻自破。
因为经验不具有确定性,而现在则要用经验去解释经验,当我们试图用不确定的经验去推论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时,那样的道德必然是无效的,也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
其次,纵使在日常生活当中可以举出大量的道德榜样和例子去说明经验事实中所发生的具有道德原则的行为,同时也用以说明经验事实中道德行为的存在,但这些例子有可能只是一种偶然而非必然的普遍存在。
因为“经验永远也不给自己的判断以真正的或严格的普遍性,而只是(通过归纳)给它们以假定的,相比较的普遍性,以至于实际上我们只能说:就我们迄今所察觉到的而言,还没有发现这个或那个规则有什么例外。
”[1]47所以试图从经验事实中找到表现或是支持道德的依据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在经验事实的情况下道德行为的发生有可能只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而这种“合乎”的行为也许只是因其自身目的刚好与道德行为偶然地达成一致,而不是真正地“出于”道德。
在此可以看出,经验不可能作为普遍有效的道德依据,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去思考一种“先天”所存在的,并且能作为道德依据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
这也正是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先天”原理的理由。
一、作为先天的理性这种先天的理性是每个作为有理性的东西所先天拥有的,不是我们可以去选择放弃或是不加以理会的,而可以说是自在地存在于每个有理性的东西的心中。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理性是作为先验去考察的,而什么是先验呢?“先验”就是指先于日常的经验之上,在这里与“先天”的区别不大,只是“先天”的可以与经验无关,而“先验”是先于经验之上而又可以对应经验。
它是在经验之上,简单地说是运用于经验之中,但却不源于经验。
在这个先验的前题之下,理性就不需要参杂经验的内容去思考,因此理性思考也就不需要考虑经验的事实,这也是因为经验中的很多状况都带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在道德判断当中,如果道德是根据或是完全考虑经验的事情去行为,就会很容易陷入到相对静止的状况之中,那么道德也就不会具有普遍的必然性,最终无法形成一个为人们所共有的道德价值判断。
因为,“如果理性只自身规定行为,我们正要研究其可能性,并且只能先天地做这件事情。
”[2]46所以,理性在道德中的思考要以先验作为基础而去寻求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规律,这也是不无道理的。
同时也得出理性的思考是在理性的本身中作出的思考,这种先天理性的思考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所先天拥有,是自在地存在于每个有理性的东西的心中。
所以道德判断才不会掺杂到多变的现实经验之中,受到其影响。
二、理性走向的意志在这样的理性作为前提下,理性在自身的范围内进行考察,而道德行为的实行以及作出的行动是需要以意志去坚持的。
作为有理性的东西,他的行动是具有意志选择的,而在表象世界中意志又往往会受到经验和自身感性爱好的影响,“这是因为伦理学首先考察的应是理性与意志的关系,康德要求它不受任何经验制约,并且要完全摆脱种种感觉经验。
”[3]275那么,理性在摆脱经验对其自身的影响之后,它就成为了自身而存在和思考,所以思考出的导向都会是“应该”的,也就是必然。
在这种“应该”的情况下,进而形成我们对事情行动时所要产生的“意志”能力。
一般看来,意志是人对自然规律得到把握之后,转化成为欲望而实行的准则去做事情,这种一般的意志即自由的任意,它往往会很容易受到感性的欲望和外在的环境的影响,也就是带有“质料”在其意志的思想中,在这种情况下所实行的道德就不会具有普遍性。
因此意志必须要在纯粹的理性中进行思考,上升为纯粹的“形式”,在纯粹理性思想当中意志是善的,“在这个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的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2]8纵使“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却定然是最高的善。
”[2]12在这里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中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的存在,这是从作为自身理性中得出来的意志,所以说“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2]9三、意志的自由由于这种理性而形成的意志之下,我们都会是“自由”的。
在表象世界中我们是受自然的因果律所支配,从这方面看来,我们是不自由的。
我们单是追求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4]4所以如果没有规则来相对应出自由的存在,那么自由本身就会失去其意义,也就被解构掉,我们也就没有需要或是必要去定义自由和追求自由了。
而在这里我们要去表示的是一种关系。
自身的自由是一种由有理性的东西在自身理性思考中所形成的自由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超越于一切现实经验之上而形成的一种自身自在的自由,因此自由与意志是分不开的,意志是自由的,而自由也就是意志的表现。
康德说过“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这表示出在道德行为当中自由的重要作用,因为在意志的自由之下,就算有理性的东西自身处于逆境之中,他也有能力去选择实行道德的行为,这就是因为他具备了“自由”,这是由他自身作为一个有理性东西的自由意志而决定的。
在意志的驱动之下他是自由的,不因为外在的因素而对自身应该实行的道德行动而动摇。
而康德还说过“道德是自由的认识依据”,这涉及到形式逻辑上的悖论,看似这两句话之间有互为前提、不分前后的矛盾,但在康德那里同时对“自由”和“道德”的互为作用不具有思维上的冲突,因为在他的道德哲学当中,两者是交替地互相归结的。
纵使作为人的自身是存在于客观的表象世界之中,受到外在的环境因素影响,但是由于自由使得自身认识到在世界中的存在,我们有选择做道德的可能性,在自由中道德的存在是不争的理由,自由是一种自身自在的自由。
同时由于道德中自身知道也意识到做道德的事,就在这个前提下,自由与意志成为一致的指向,也就是康德说的自由意志。
四、作为必然的自律在前面所准备之下,我们不难看出最终形成“自律”。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就是要表示出人的“自律”,同时也表达出道德哲学必然会走向作为有理性东西的自律。
书中在第一章到第二章中举出例子去分析一切带有经验的道德行为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为会受外在的因素而去改变,也就是说这都会受“他律”所影响,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引出“自律”的必然性。
以先验理性作为其作为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思考根据,从而推出自由意志的可能性,这一切的过程都是为了道德规律最终得以深入到有理性东西的内心性当中。
这种“自律”恰恰地表现出道德的高尚性,因为它就是作为其自身而存在的,在作为理性思考中形成意志最终走向自由的目的,没有依据外在的一切目的性和一切功利原则,它是主动而非服从,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自在而做,这种自律的必然走向也就反映出道德是如何作为普遍必然的可能性。
康德的道德法最终是要走向自立法自守法的,到那个时候自身与他人都是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而存在,所以就如第一个命令式说到“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一样,他人与自身的行为都是可以被理性所认同而作为普遍的行动,在这个时候“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是目的王国的成员,虽然在这里他是普遍立法者,同时自身也服从这些法律、规律”[2]53这种法是自身定下,并且为自身所应该遵守,这样的自律作为自身而存在,具体来说就是法规是自身的理性所自然的存在,因此是“自律”。
同时,自律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不光是指自身的一种主观自我的控制,而是指向于主观与客观的一种统一性,在这里他所说的客观是本身就具有的普遍性,而不是指当代人所理解成的现实中所看到的普遍存在性。
在道德意识有自律的更高追求时,就会无意识地要求普遍性,这也就是上面所说到自在的自律,也正是康德道德学说中深入到的内心性。
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们的意志会告诉他们必然地行道德之事,同时保持对道德的尊敬,甚至自己身处困境之时仍会选择做道德的事,这都会突显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的自己所在。
动物是不会自杀的,而作为有理性的东西的人却会舍身成仁,这也正是“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的核心所在。
从纯粹的理性走向自由意志形成自律,是作为道德法则之所以牢固的根据,也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与论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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