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连锁企业初尝统一纳税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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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会计电算化》
【年(卷),期】2003()8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就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加以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销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连锁经营企业;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J],
2.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J], 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J], 无
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 [J], 无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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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有关连锁经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有关连锁经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有关连锁经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近几年来,企业连锁经营在我国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连锁企业已有400多家。

预计到2000年,我国的连锁企业将发展到1500多家,各种类型的连锁店6万多家,年销售额1200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5%。

为了促进企业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企业连锁经营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简介如下:
同一地区和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

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服装销售连锁企业在同城有3家直销连锁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

1999年1月,3家分店销售情况,甲店实现销售收入312000元(含税);乙店实现销售收入208000元(含税);丙店实现销售收入104000元(含税),由总店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12000+。

论连锁零售服装企业的纳税筹划

论连锁零售服装企业的纳税筹划

论连锁零售服装企业的纳税筹划连锁零售服装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会计核算方式也有区别。

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企业在征税纳税方式、销售促销方式、以及向供货方收费方式的选择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连锁经营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的方法也不相同。

连锁零售服装企业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都存在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一、征税纳税方式的纳税筹划连锁零售服装企业涉及的大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适用不同的纳税方式。

对于连锁服装企业增值税的缴纳,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在国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后,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

同一地区和城市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

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

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企业,各门店独立核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使连锁企业可以合理地调控增值税,避免或减少店铺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店铺应纳增值税额过大,同时另一些店铺因新开张等原因留抵税金过大而出现零申报的情况,平衡各店的增值税税负水平。

对于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则由门店就地预缴。

直营连锁由总店统一纳税使各门店间的盈亏能够互抵,避免了有的门店因经营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有的门店因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现象的发生。

山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4.10•【字号】鲁财税[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增值税正文山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1998]29号1998年4月10日)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和《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直营连锁企业,报经批准可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 对省内跨市、地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地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上级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统一审批;2. 对同一市、地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国税局、财政局审批。

3. 对同一县(市)、区内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报经县(市)、区国税局、财政局审批。

各级国税、财政部门要对连锁企业财务管理、核算方式、商品配送、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条件,对未达到《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不得审批。

二、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对涉及市、地间财政利益转移的,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予以划转,保证各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增值税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连锁经营税收法律困难.docx

连锁经营税收法律困难.docx

连锁经营税收法律困难一、连锁经营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适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相分离,实行规模效益的经验组织形式。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总部负责统一采购配送、经营指导、财务和质量管理以及市场调研、策划和培训等;门店按总部的指示和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配送中心则承担连锁企业的物流服务。

连锁经营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规模效益和增强企业竞争力。

连锁形式的不同直接影响了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联系程度。

连锁形式包括三种:一是直营连锁,是总部与门店联系最为紧密的连锁形式,总部通过独资、控股或兼并等方式开设门店,门店作为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门店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美国的沃尔玛、瑞典的宜家家居、法国的家乐福和百安居都采用的是直营连锁形式[1]。

二是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由门店通过签订合同取得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

特许连锁的运用范围非常广泛,门店与总部的联系较为松散,门店的财产所有权和法律责任均不发生转移,只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肯德基、麦当劳就是特许经营连锁的代表。

三是自愿连锁,又称自由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门店合作,各门店在总部的指导下集中采购、统一经销的经营模式,各门店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连锁体系[2]。

自愿连锁在我国的运用并不太多。

二、连锁经营纳税方式的法律规制由于连锁经营方式的不同,连锁企业纳税方式也存在差异。

连锁经营门店地域分布广泛,且各地方税率和税收政策的不同使得连锁企业纳税方式非常复杂。

鉴于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规范连锁企业的纳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对直营连锁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即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连锁经营集中纳税并非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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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连锁经营集中纳税并非最佳选择
日前,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告诉笔者,为适应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他们公司今后将进一步拓展外地药品零售业务,投资设立几家药品连锁超市,意向洽谈正在紧张进行中。

同时,根据公司聘请的常年税务顾问提出的税收筹划方案,新设立的药品连锁超市将由公司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我国为了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也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在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过报批后,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突破了流转税就地缴纳的原则,使连锁企业可以很好地调控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平衡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2003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 号),对连锁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院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遥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视角下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筹划

财务视角下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筹划

财务视角下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筹划1. 引言1.1 背景介绍餐饮连锁企业作为商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餐饮连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高速发展的纳税问题也成为了餐饮连锁企业面临的挑战之一。

作为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如何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成为餐饮连锁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财务视角出发,探讨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问题。

分析餐饮连锁企业在纳税方面的现状,了解其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介绍纳税筹划的概念和重要性,探讨如何利用筹划手段降低企业税负;然后,探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为餐饮连锁企业提供具体操作指导;探讨纳税筹划在餐饮连锁企业中的应用,分享成功案例和经验;分析纳税筹划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应对措施。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全面掌握餐饮连锁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要点,最终实现促进企业发展、稳定财务收入的目标。

1.2 问题提出餐饮连锁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如何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成为了企业管理者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面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税法的复杂性,餐饮企业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方式来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1. 如何合理规划企业的纳税方案,避免出现避税甚至逃税行为,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2. 在餐饮连锁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何根据企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选择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法,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3. 纳税筹划是否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如何在筹划过程中平衡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税收风险?4. 餐饮连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何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与协商,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发生税收风险?5.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如何通过纳税筹划来提升企业的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2. 正文2.1 财务视角下餐饮连锁企业纳税现状餐饮连锁企业在纳税方面面临着一些特殊情况。

财务视角下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筹划

财务视角下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筹划

财务视角下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筹划餐饮连锁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过程中一定涉及到税收问题。

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成为企业管理者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餐饮连锁企业纳税方式目前国内企业的纳税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月缴纳当期所得税;二是实行按季度纳税制度;三是实行查账征税制度。

餐饮连锁企业存在诸多灵活经营特征,在纳税方式的选择上也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如规模的大小、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税务管理的严格程度等。

餐饮连锁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是为了实现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合法合规经营的目标。

具体来说,纳税筹划应该达到以下目标:1.减轻税负2.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的纳税筹划还能够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等。

3.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1.优化税收结构企业在上述三种纳税方式中选择合适的方式,既能提高支付能力,同时也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减轻税金负担。

还可以尽可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种、减免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等方式来减少税负。

2.合理使用扣除项目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和政策,选择一些扣除项目,如职工福利、研发支出、环保支出等,将这些支出用于税前扣除,以减少企业的可纳税收入,从而减轻税负。

3.控制课税项目企业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可能会出现一些课税的交易,如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加税等。

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该合理控制这些课税项目,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纳税合规纳税筹划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但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合法合规。

要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规定,避免被视作逃税行为。

2.加强税收管理为了避免税收管理部门的执法处罚,企业应加强其内部税务管理,确保处理税务事项的过程符合税务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

3.合理分工企业内部应制定合理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的税务事项,确保每项税务任务的顺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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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初尝“统一纳税”甜头 2005-01-07 14:18:38

老板5度入围福布斯富豪榜,企业为何无缘纳税百强排行榜单?商业零售龙头企业———天津家世界集团的老板杜厦表示,这都是“各地开店,分头缴税”惹的祸。按照2003年1.5亿元的实际纳税额,家世界集团可以在全国私企纳税榜单上高居“榜眼”,然而,由于家世界几十家分店分别纳税,纳税额没有被统一汇总,因此未入百强之列。其实,分别纳税正是全国绝大多数连锁企业的共同烦恼。不过可喜的是,如今他们在这方面的不利境况正在改变。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发现,随着国家相关统一纳税政策的出台,不少连锁企业已经从过去的各门店“分别纳税”走向了市一级的各分店“统一纳税”,初步尝到了统一纳税的甜头。

“分别纳税”使企业陷入困局 作为一种具有集约高效等突出优势的经营模式,连锁经营近年来格外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少商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的模式,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迅速扩张,如今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已呈现出烽火燎原之势。

然而,一路红火奔跑的连锁企业却遇到了“分别纳税”这一纳税方式带来的前进障碍。连锁企业主要涉及要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根据属地征收原则,固定业户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要在企业所在地缴纳,这直接给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带来了各地分店各地分别纳税的现实问题。其中对连锁企业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因为如果盈利,则要按盈利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不缴,不统一纳税各分支机构的盈亏就不能相抵。

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分别纳税最大的不利是税负比统一纳税方式下的税负要高。比如说,一家连锁企业有甲、乙两个分店,甲店盈利100万元,乙店亏损150万元,那么这家连锁企业实际是亏损了50万元,在甲乙两店统一纳税的情况下,该企业要缴的企业所得税是零;而在分别纳税的方式下,依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甲店则需要缴纳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总体税负自然就高了很多。

“想想看,有多少个分店就有多少个纳税单位,这家连锁企业就不能在众多的新老店铺之间、效益好坏的店铺之间统算互抵盈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还影响了资金的有效运做,还会增加很多人力、管理等方面的成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告诉记者,对拥有成百上千个店铺的大型连锁企业来说,这种负担非常沉重,“分别纳税”已使连锁企业陷入发展困局,企业十分渴望纳税能够统一。

“为解决连锁企业纳税方式问题,国家陆续发布了统一纳税相关政策。可以说,连锁企业的统一纳税之路从1997年就开始了。”郭戈平说。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报批后,可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自愿连锁企业(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郭戈平说,这是一项对连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连锁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调控到最佳程度,平衡各分店的增值税税负。

为进一步推动连锁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精神,2003年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除重申财税字[1997]97号文规定的政策外,对连锁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问题也作了明确: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连锁企业尝到统一纳税甜头 国家明确了连锁企业有关统一纳税的政策后,各地也推出了相应的配套规定,不少连锁企业已尝到了“统一纳税”的甜头。12月10日,在位于天津市东丽开发区的家世界连锁商业集团公司总部,集团房地产财务总监倪泽告诉记者:“我们已经有近30家分店分别在3个城市实现了统一纳税。”

家世界是一个拥有家乐超市、家居超市、配合超市的商业房地产等三种业态的连锁商业集团,1996年起步,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也是我国最大的民营商业连锁集团,在华北、西北等9个省市已开设了近60家连锁分店。

“天津的21家店今年7月最先实行统一纳税,北京的3家店、西安的2家店今年9月紧随其后,唐山的6家店今年年底也可实现统一纳税。”说起统一纳税,倪泽非常兴奋。他告诉记者,在其他几个设有分店的城市,因为只有1家店,所以暂时不涉及统一纳税问题。

据悉,今年7月,《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4]54号)出台。《办法》规定,天津辖区内跨区县经营的连锁企业,只要符合统一纳税条件,如要求统一纳税,经审批同意后,由其总部分别向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缴纳各项税收。家世界则是天津市第一家获准统一纳税的企业。 “统一纳税的好处正不断显现,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的纳税成本也大大降低了。”

倪泽说,首先,统一纳税前他们在天津的21个连锁超市(16个家乐、5个家居)分别归9个区的18个国税局、地税局管理,统一纳税后只归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企业不用分头到18个税务局办理纳税手续了。其次,不用再重复处理同样的开票、付款、做账等业务了。以家世界的家乐超市为例,家乐在天津有16家店,每家店就有供货商几千家。拿可口可乐一家供货商来说,如果统一对16家家乐店供货,可口可乐就要开同样内容的发票16份;而家乐就要处理16份发票、做16笔收货付款业务。统一纳税后,同一笔供货业务,只需要处理1份发票、做一笔付款业务就行了。另外还节约了人力成本。原来天津区分部财务人员是79人,统一纳税后减少到了43人。倪泽乐观地预计,去年家世界集团销售额是52亿元,受此利好影响,今年集团的销售额估计将达60多个亿。

在倪泽看来,统一核算前提下的统一纳税,也为连锁企业将来的信息化物流目标提供了一个整合资源的平台。同时,也不会再遭遇纳税大户无缘纳税排行榜的“尴尬”了。

在采访中,天津的不少连锁企业都认为,统一纳税确实是个好政策,除了降低了整体税负、节省了纳税成本,还为企业发展增添了推力,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天津市国税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显示,受统一纳税利好政策因素影响,天津家乐福店和沃尔玛店都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天津家乐福店去年的企业所得税是209万元,今年就减少到了88万元。

“但是,目前这种办法只解决了在一个市范围内的统一纳税问题,并没有解决跨省跨区域统一纳税的难点,而后者对大型连锁企业的影响更大,我们希望今后连锁企业能够在这一方面获得突破。”倪泽表示。

纳税方式也需细筹划

作为一项优惠政策,连锁企业统一纳税的好处显而易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授梁俊娇告诉记者,除了可以调控增值税进销项,后延增值税的缴纳时间(统一纳税后,原先总部统一采购后向门店配送环节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后移为门店销售后总部计算增值税)外,明显的好处是总部与各门店间的盈亏能够相抵,避免了有的分店因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所得税,而有的分店因亏损难以为继现象的发生;如果总部适用所得税税率较低,还可以带来统一适用低税率的好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可能并不划算,需要认真分析,仔细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授梁俊娇介绍,最近就有某地一家连锁超市经理向她咨询:如果统一纳税,公司是不是反而还亏了?这家连锁超市分店规模不大,是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税率单独缴增值税,如果与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就会变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他问,这样公司岂不是会反而亏很多?

对此,梁教授建议,在增值率高或由于进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项税额较小的情况下,该连锁分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单独缴增值税确实更为合适。

家世界集团税务部主管于宝华则针对此问题表示,这里还有一个毛利率临界点比较问题。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就其全部销售收入按4%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就其销售增值部分按17%缴增值税,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当商品毛利率超过23.53%(4%÷17%)时,小规模纳税人缴的税更少;反之,则是一般纳税人缴的更少。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看它经营商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梁教授提醒说,根据税法规定,目前对小企业实行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即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纳税;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纳税。而统一纳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可能会导致企业适用基本税率33%,因此单个规模不大的小企业还是单独纳税合适。还有,如果分店处于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区等),而总部处于所得税高税率地区,则汇总纳税后由于统一适用高税率将会导致企业整体所得税税负提高,因此,在各分店经营情况差不多的情况下,单独纳税就更有利。

另外,对于涉及有条件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连锁企业,在考虑纳税地点时也要认真比较。因为实行汇总纳税,很可能使其原先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各分部不能再享受这项优惠,从而导致税负提高。

比如,有按一定比例安排“下岗人员”或“四残人员”打算的新办商贸企业,特别是新办超市,统一汇总纳税后可能会由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变化而不再符合优惠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后,新办连锁分店下岗人员人数可能会因达不到职工总数的30%而无法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下,新办企业不如享受3年优惠后再谋求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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