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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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意识功能障碍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视功能障碍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眼睑结构损伤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听功能障碍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鼻的结构损伤3.2口腔的结构损伤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脾结构损伤4.3肺的结构损伤4.4胸廓的结构损伤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肠的结构损伤5.3胃结构损伤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肝结构损伤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意外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人身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受益人提供保障,以应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意外死亡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赔偿标准对于意外保险合同非常重要,下面给出一份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供您参考。

1. 意外伤残赔偿标准:- 1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80%以上,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00%。

- 2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70%-7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80%。

- 3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60%-6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60%。

- 4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50%-5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40%。

- 5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40%-4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20%。

- 6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30%-3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0%。

- 7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20%-2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5%。

- 8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10%-1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3%。

- 9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1%-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

2. 意外身故赔偿标准:- 年龄在18岁以下或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00%。

- 年龄在18-65岁之间的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200%。

3.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飞机、火车、轮船意外伤害: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00%。

- 汽车意外伤害: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70%。

4. 意外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医疗费用的80%,但不超过合同保险金额的50%。

- 门诊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医疗费用的50%,但不超过合同保险金额的30%。

- 特殊治疗费用(如手术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医疗费用的100%,但不超过合同保险金额的5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参考,实际赔偿金额还会受到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限制的影响。

在购买意外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产品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约定,合理规划保险保障和理赔需求。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
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 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 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 额。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 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 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 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 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 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 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 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 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 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 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学平险流程新

学平险流程新

目录
方案介绍 操作流程 服务承诺 理赔须知
保险特色
方案介绍
为学生量身定做,专案使用 交费低廉,保障全面 一份保险让学校省心,学生安心,家长放心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及 比例执行。相应规定以最终条款为准!
(保险方案介绍见后页)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五)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 致者不受此限; (六)因整容手术、整形治疗、验光、配镜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漂流、狩猎、滑水、滑雪、赛车、赛马、攀岩运动、武 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探险活动、跳伞等高风险运动 ;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 (十三)、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 (十四)、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五)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六)因精神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 发症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意外险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意外险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意外险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国现行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意外险的伤残赔偿标准分为10级,每级对应不同的伤残程度和赔偿比例。


体赔偿标准如下:
1级伤残:指视力或听力双方失去一方或者单眼或单耳失去功能,赔偿比例为10%;
2级伤残:指视力或听力双方全部失去功能,赔偿比例为20%;3级伤残:指双下肢或下肢一侧肢体截肢,赔偿比例为30%;
4级伤残:指双上肢截肢,赔偿比例为40%;
5级伤残:指下肢一侧肢体关节僵硬或功能完全丧失,赔偿比
例为50%;
6级伤残:指一上一下肢截肢,赔偿比例为60%;
7级伤残:指一上一下肢残缺或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为70%;
8级伤残:指人体一部分完全丧失功能,如脊髓损伤造成下肢
或躯干残疾等,赔偿比例为80%;
9级伤残:指脑功能严重损伤,智力丧失或极度障碍,赔偿比
例为90%;
10级伤残:指人体多个器官或功能完全丧失,赔偿比例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伤残赔偿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保险合同中约定为准。

此外,不同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可能存在差异,所以在购买意外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或咨询保险公司以了解具体情况。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的意外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同时结合了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全残三个等级。

轻伤指的是身体功能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重伤指的是身体功能受到较大程度限制,需要依赖他人照顾;全残指的是身体功能完全丧失,无法自理。

具体来说,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平安团体意外险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伤残程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伤残程度可以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级为全残,十级为最轻伤残。

2. 伤残部位: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于伤残部位的划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部位可以分为四肢、躯干、头部和脑部等。

3. 伤残类型: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伤残类型包括生理伤残和精神伤残两种。

生理伤残指的是身体功能受到限制或丧失,而精神伤残指的是精神功能受到限制或丧失。

在具体鉴定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结合以上标准来确定伤残程度和赔偿金额。

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平安保险公司的官方合同条款或咨询专业保险顾问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平安保险伤残一到十级标准

平安保险伤残一到十级标准
平安保险伤残一到十级标准是指平安保险公司对伤残度的分类标准。

一级:指被保险人全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二级:指被保险人丧失四肢机能,无法进行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活动。

三级:指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肢体机能丧失超过两极一根手指及拇指以外的手指、一根脚趾及拇趾以外的足趾,或者具有机器人截肢功能。

四级:指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双臂、双腿、一臂一腿截肢、视力双眼丧失、或者癫痫等重大后遗症。

五级:指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双臂丧失功能,或者一臂截肢及双腿一根截肢。

六级:指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双下肢截肢、视力单眼丧失、聋哑或语言能力丧失等重大后遗症。

七级:指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单一上肢截肢、双眼一侧失明或者双耳失聪等。

八级:指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单下肢截肢、视力一侧单眼失
明等。

九级:指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单一上肢功能完全丧失、失聪或失明等。

十级:指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听力丧失、眼球丧失、臂、腿功能完全丧失等。

有关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有关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是指在意外险保单中额外购买的一项附加条款,可以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赔付金额。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等级,提供不同的赔偿金额。

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全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完全丧失,无法自行独立生活和工作。

2. 重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丧失较大,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完全自理。

3. 中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部分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但仍能自理或借助他人帮助自理。

4. 轻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轻微受损,可以从事原工作,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购买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时,可以选择不同的附加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用等条件,来适应个人的需求。

同时还可以选择是否提供豁免保费的附加条款,在被保险人发生残疾时,不再需要支付后续的保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对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的赔偿条件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购买之前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商业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商业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商业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在商业保险领域中,对于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情况后所作出的评定标准和规定。

这些评定标准通常由保险公司制定,用于判断被保险人伤残的程度和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份商业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一览表,以便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

一、失去双眼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失去双眼,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其合同金额,并解除保险合同。

二、失去一只眼1. 若被保险人失去一只眼,且丧失了正常视力且无法校正,则给予合同金额的60%赔偿。

2. 若被保险人失去一只眼,并通过佩戴眼镜或其他辅助视力矫正设备使得视力恢复正常,则不予赔偿。

三、双耳失聪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双耳失聪,且听力损失幅度在2000Hz以上,保险公司将给予合同金额的70%赔偿。

四、一只耳失聪若被保险人失去一只耳的听力功能,且听力损失幅度在2000Hz以上,则给予合同金额的15%赔偿。

五、失去双手或手臂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失去双手或手臂,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其合同金额,并解除保险合同。

六、失去一只手或手臂1. 若被保险人失去一只手或手臂,并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则给予合同金额的60%赔偿。

2. 若被保险人失去一只手或手臂,但其仍能够继续正常工作和生活,则不予赔偿。

七、双腿截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双腿截肢,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其合同金额,并解除保险合同。

八、一条腿截肢1. 若被保险人失去一条腿,并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则给予合同金额的60%赔偿。

2. 若被保险人失去一条腿,但其仍能够继续正常工作和生活,则不予赔偿。

九、失去一个脚趾1. 若被保险人失去一个脚趾,并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则给予合同金额的2%赔偿。

2. 若被保险人失去一个脚趾,但其仍能够继续正常工作和生活,则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以上是一份商业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一览表。

请注意,此标准仅为范例,具体保险合同中的伤残评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在购买商业保险前,建议您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以确保您对伤残评定标准有全面的了解。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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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 级| 项目 |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 |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 |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
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第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一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
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级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100%| | | 7. |咀
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 |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
碍,终 | | | | |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 | | | | |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注4) | | |---|----|-------------------------|----| | 第 |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 | | | 二 |10. |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级 | |十
手指缺失的(注6) | | |---|----|-------------------------|----| |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
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 | | |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
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 | | 三 |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级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的(注7) | | |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 |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 |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
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 |的 | | | 第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
久完全丧失 | | | 四 | |的 | 30%| | 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 |22. |十足
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
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 | | |的 | | |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 | | | 第 | |的 | 20%| | 五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 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
|27. |两眼眼睑显着缺失的(注11) | | |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 | | |29. |鼻部缺损且
.
.
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的(注12) | | |---|----|-------------------------|----| |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
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 | | | 第 | |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 | 六 |31. |一手含拇指或
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 | 15%| | 级 | |完全丧失的 | | |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
久完全丧失的 | | |---|----|-------------------------|----| | 第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
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 | | | 七 | |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级 |34. |一手拇指及食
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
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
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
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
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
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
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
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
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
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
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
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
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
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着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
且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
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
.
.
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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