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1]

合集下载

2012农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2012农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提高外汇清算效率,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为我行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外汇清算服务,根据总行对外汇清算及对账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集中式国际结算处理系统(以下简称“GTS”)操作系统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外汇清算业务指我行通过总行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账户以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实现外汇资金收付、调拨的过程和方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行的外汇清算业务,包括电汇汇入业务、电汇汇出业务、票汇业务、查询查复业务、综合业务五个部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涉及到的业务操作应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行及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外币清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分支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确保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正常运作;(二)负责全省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根据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四)为全省各分支行提供外汇收付查询服务,协调处理全1省分支机构各类外汇清算业务纠纷;第六条二级分行外汇清算业务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辖内各机构开展外汇清算业务;(二)负责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为辖内提供外汇清算款项查询服务;(三)负责辖内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指导;(四)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市场和客户信息,提出合理的业务需求及清算业务工作改进意见。

第二章电汇汇入汇款业务第七条电汇汇入汇款业务(以下简称汇入汇款)是指我行根据境内外代理行通过SWIFT发出的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第八条汇入汇款的清算原则为及时、准确、高效、安全。

第九条经办行在给客户提供汇入汇路时,应引导客户准确、规范、完整地使用17位ABIS新账号、我行19位借记卡号(95599和62284),请勿在账号中间添加空格或横线作为分隔符,勿在账号号码前后加任何字符,勿使用其他号码(如身份证号)代替账号。

关于银发[2012]183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

关于银发[2012]183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

关于银发[2012]183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年]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年〕第5号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0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2年〕249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22年〕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 )e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与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银行可以通过其境外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采取合法、可靠的措施,协助审查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不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出具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出具公司章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答疑第二期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答疑第二期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

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

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

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

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

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

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

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特急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文件建豫函〔2014〕318号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全省各二级分(支)行:现将总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建总函〔2014〕284号)转发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2 —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目前未使用完的涉外收付凭证,因旧版交易编码印制在凭证附页上,主凭证仍可继续使用。

但订制新凭证时,应注意提醒印刷公司按照新版交易编码进行印制。

二、总行已完成外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FIMS)、核心业务系统(CCBS)、企业网银和个人网银、个人国际速汇业务系统(PIET)及低柜系统(PBCS)等新旧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调整,新增和修改历史数据均使用新版交易编码,各行应加强国际收支申报交易核查,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完整、正确。

三、新版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上线初期,系统运行尚不稳定,各行应关注系统返错数据,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报送。

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当地外汇管理局或省分行。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3 —特急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函〔2014〕284号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 4 —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21号)转发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行要组织辖内分支机构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

二、我行涉外收付凭证格式维持不变,《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按外汇局新版代码由各分行自行调整并印制,并引导客户按照新代码进行申报。

政策释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问答

政策释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问答

政策释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问答问: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和代发工资这三类人民币收付款的申报范围如何界定?答:上述三类情形按交易性质界定,不限于发生在同一法人银行内。

同一法人银行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如一家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和网点即属于同一法人银行。

问: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资本项目管理和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如何申报?答:银行和境内居民机构应关注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了解掌握涉及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管理规定。

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通过客户正常办理业务提交的资料能够判断出为资本项目管理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业务的,银行应提示客户进行间接申报。

(2)对于客户主动说明所办业务为上述业务并要求进行申报的,银行应指导其进行间接申报。

(3)当银行无法依据客户正常办理业务的资料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业务,或客户正常办理业务无需提交业务资料,或客户没有主动申报属于上述业务的,银行无需通知客户进行间接申报。

问:如何理解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代发工资?如何申报?答:代发工资包括所有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的交易(报销费用、医保费和社保金不属于代发工资)。

境内居民机构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申报信息清单”(格式可灵活,但需包含办理间接申报所需的全部信息)的模式,通过其工资代发行办理间接申报。

问:如何申报同一法人银行内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5000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答:可采用两种申报方式:(1)境内银行可以按照境内居民机构的业务进行逐笔申报。

(2)境内银行可以按日将同一交易对手方国家/地区且同一交易性质的进行分类汇总申报。

交易对手名称可根据“国别名称”+“个人”字样填写(如“美国个人”)。

问:如何判定持有境外长期居留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个人居民/非居民身份?答:持有长期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居民个人。

国际结算业务咨询与问答(2012年第三期

国际结算业务咨询与问答(2012年第三期

国际结算业务咨询与问答(2012年第三期)1、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

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及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与相应外汇结汇业务时,银行应当如何审核?答: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银行应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3、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不需要审批?答: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后办理。

4、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涉及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情况的,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以及有关额度?答: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须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

5、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答:2012年8月1日后,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后,为其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1)A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一、涉外收付凭证申报1.1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是否需要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答:境内银行报送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而境内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无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

其中,(JN)、(JW)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1.2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是否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境内申报主体”包括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

即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1.3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5.2.3)中“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校验与数据术语解释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答:应以数据术语解释为准,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中“汇款人名称”与“收款人名称”的校验内容互换。

1.4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结算方式如何选择?答: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结算方式选择“电汇”。

1.5•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类型: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其他”的含义是什么?答:“其他”是指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以外的贸易融资方式。

如收入类型为贸易融资项下的收入,需要勾选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和其他的其中一项;如收入类型不是贸易融资项下,可以不勾选。

1.6•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6.1.3、6.2.3和6.3.3节)中“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汇/付款”的校验是否为“必输项”?在什么情况下勾选?答:是“必输项”。

根据本笔交易相关的货物是否为保税货物进行勾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与申报主体、贸易方式、资金是否跨境无必然逻辑关系。

1.7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第1章前言1.2接口规范说明三具体调整内容中“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核销信息”更名为“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答:应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1.8涉外收付款凭证中的“管理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填报和报送数据?答:涉外收付款凭证中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含管理信息,•涉外收入申报单‣不含管理信息。

汇发…2011‟49号附件3的7.1和7.2节中明确了管理信息的具体内容。

1、管理信息具体项目(1)•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管理信息包括:合同号(必输项)、发票号(必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等。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管理信息包括:合同号(必输项)、发票号(必输项)、提运单号(选输项)、合同金额(选输项)、填报人(必输项)、填报人电话(必输项)、申报日期(必输项)等。

2、管理信息报送原则(1)资本项目项下和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涉外收付交易,申报主体应填写相应管理信息。

对“合同号”、“发票号”等必输项,若确无此项信息,则应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2)外汇局未规定需报送管理信息或按有关规定仅需报送基础信息(如限额下因私涉外收入)的交易,则申报主体无需填写相应信息,银行可不报送管理信息接口文件。

(3)“资本项目项下”是指汇发…2011‟49号文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中10.2.3•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收入‣及10.2.4•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支出‣)中的交易项目。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

二、境内收付凭证申报2.1如何报送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信息?答:(一)境内银行应积极向客户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知晓报送境内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信息的义务;(二)对于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境内居民应主动告知银行,并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三)境内银行在收到境内居民提交的境内收付款凭证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2境内居民同名外汇划转是否需要填报凭证和报送数据,经常账户间的同名外汇划转是否可以不用报送数据,非同名的外汇划转业务的数据报送如何规定?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第二条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其中的机构是指非银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应进行境内收付款数据报送。

即对收付款账户任何一方涉及资本项目账户的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收付凭证,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数据;其中,付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付款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的基础信息。

而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间或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等收付款双方均不是资本项目账户的外汇同名划转、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间的资金存款期限转换等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收付凭证,境内银行也无需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境内居民间非同名的外汇收支及划转,银行应按照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及附件3接口规范的要求等规定,办理业务和报送有关数据。

2.3实施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内部成员间外汇资金境内划转如何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答:经外汇局核准实施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内部成员间外汇资金境内划转,付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付款银行应将•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统一申报在“909050集团公司成员间外汇往来划转支出”项下;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由收款银行报送•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

2.4境内居民个人从其外汇储蓄账户划出外汇资金转入券商的B 股保证金账户如何报送相关信息?反之,相关信息如何报送?境内非居民个人与券商间B股保证金的划转,填报何种凭证,报送那些相关信息?答:境内居民个人从其外汇储蓄账户划出外汇资金转入券商的B股保证金账户(第三方托管账户),境内居民个人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但付款银行应将境内居民个人的付汇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收款人为券商,收款人账号为券商B股保证金账户账号,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40提取保证金”项下;收款人券商可不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券商B股保证金账户所在收款银行应报送券商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反之,外汇资金从券商的B股保证金账户转入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券商也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但付款银行应将券商的付汇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收款的境内居民个人也不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但所在收款银行应报送该笔境内居民个人收入的基础信息。

境内非居民个人与券商间B股外汇保证金的划转,实际是非居民与境内券商间的外汇交易,应视为跨境交易,按照汇发[2011]34号文中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收付款的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2.5境内居民之间在同一家境内银行内通过银行内部转账支付外汇款项或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款项,应报送•境内汇款申请书‣还是•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结算方式如何选择?同时,•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中结算方式又如何选择?答:境内居民之间在同一家银行内通过银行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支付外汇款项或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款项,应报送•境内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结算方式选择“电汇”;同时,•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中结算方式选择“其他”。

2.6客户以在A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资金购汇进入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然后将外汇从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汇入至自身在B 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是否需要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如果需要报送,是A银行报送还是B银行报送?答:客户在A银行购汇后,通过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划转至该客户在B银行的外汇账户,此类数据不属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范围。

此类交易应根据上述第2.2条要求按境内居民同名外汇划转办理,其中汇出方账户为客户在A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2.7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资金从欧元现汇户划出后,通过外汇买卖换成美元后存入该居民的美元现汇户,则•境内收入申报单‣中“币种”应如何填报?答:若该居民的美元现汇户为资本项目账户,则应进行境内收付款报送。

•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基础信息”中“币种”以入账的币种为准,即应填报“美元”。

2.8汇发…2011‟49号中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中境内收付单证所提及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银行印制应执行哪个标准?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中第七部分:代码标准库-涉外收支交易代码。

2.9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客户持现钞直接结汇以及外币现钞结算,需要进行境内收付款信息报送吗?答: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客户持现钞直接结汇以及外币现钞结算,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不进行境内收付款信息报送,也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但对于货物贸易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信息需要进行申报,根据“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三期)和贸易外汇收支申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由出口单位填报•境内收入申报单‣,办理有关信息的申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