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汇综发[2004]127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汇综发[2004]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落实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尽快组织力量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接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业务操作规范,将“账户系统”要求填报的数据纳入日常业务处理流程。

二、各外汇局应按《规范性要求》组织对外汇指定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

三、《规范性要求》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要求与本《规范性要求》相抵触的,以本《规范性要求》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欧琼霞电话:68402330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 为规范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接口程序的设计,确保系统的数据质量,对接口程序提出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统一设计开发接口程序,从会计系统和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完整地提取电子数据形成上报文件,从会计系统提取的数据项不允许手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19•【文号】汇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3月19日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汇传[1998]04号)2、《关于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1998]41号)3、《关于境内机构大额美元现钞取现问题的批复》([98]汇管经字第24号)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国函[1998]36号)5、《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6、《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1999]289号)7、《关于下发〈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43号)8、《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汇综发[1999]25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工作原则的通知》(汇国函[2001]35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20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审批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76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2]121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制度的通知》(汇发[2003]3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汇综发[2004]127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调整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5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05]78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竞价交易和即期询价交易时间的通知》(汇发[2006]50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汇综发[2006]82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开展数据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93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12]153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3]142号)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3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5年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4]16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1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境外个人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业务的批复》(汇复[2007]21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采集整理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8]72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线运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批复》(汇复[2009]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中国国都(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汇复[2009]18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6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拿大皇家银行汇款弥补境内分行亏损相关事宜的批复》(汇复[2010]190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境内非居民外汇账户进行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6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验收和联调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2]139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4]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30•【文号】汇综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7-
出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 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节 经济类型代码 第十八条 经济类型代码是按不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本 组合方式标识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类别的代码。 第十九条 经济类型代码参考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 码》。 第二十条 经济类型代码采用 3 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 结构形式如下: XXX
(五)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 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执行代码标准的 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实现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 处理功能。
(六)档案信息类外汇代码标准仅限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使用,未经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三)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外汇局自 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应全部大写。
(四)外汇局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 码系统)对外汇代码标准进行统一维护,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 员在办理业务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
第五节 行业属性代码 第二十六条 行业属性代码是按照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唯一
-9-
标识社会经济活动行业分类的代码。
第二十七条 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
第二十八条 行业属性代码(国家标准)采用线分类法 5 位
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O XX X X
小类数字顺序码

附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附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6、填表说明中对第 1 条做相应的修改,并补充第 2
条内容以对金融机构的总部或总行的上级机构编码
的填写做出指导。
你单位《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收悉。根据《国
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 1、为行文规范化,在《通
行)》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
提供的信息编制或停用有关外汇局 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
代码。除总局使用 100000 外,其他 明有关情况,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 (三)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或分局标准主管部
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 门提供的信息,新增或调整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
金融机构应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 同第 15 条的修改原因。
的情况进行补充。

要素变更。”
第六十一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填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由其上级机构填写 明确金融机构依法终止 22
条第(三) 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并到所在地外汇局 或注销时,负责办理停
码编制规则进行利用和解释,以减 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增加第六
5
条第(七) 新增内容
项条款
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 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代 增加系统建设时的开发 码共享开发规范》”,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 规范。 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编码 …
同第 12 条的修改原因。
项中第 3
1、将“金融许可证金融
…如金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0•【文号】汇综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2009年08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代码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在明确代码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和人员。

如果主管部门或人员发生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

各分局应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总局信息中心备案(电子稿发至内部门户网邮箱:plan@icsafe)。

二、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119号)中要求由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完成的工作,由各分支局代码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分支局应按照《细则》的规定,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代码系统”)做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有关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查询、赋码和维护工作,不再打印和传真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金融机构标识码变动情况提供给中国电子口岸,以便于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

三、各分支局应认真贯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对于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要素变更和停用等,各分支局应先在代码系统中进行维护,然后再根据代码系统发布的标准在现有各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

信息系统代码差异现状及改进建议

信息系统代码差异现状及改进建议
息要素的维护, 所属外汇局 由金州支局 ( 外汇局代码为 20 1) 至大连市分局 ( 12 3 迁 外汇局代码为2 0 0 ) 按 12 0 ,
照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 理实施 细则第六十条 的
规定 , 金融机 构标识码初始 赋码 时按照本编码法进行
9 I 0 2 ・ O 投稿 邮箱 h f@2 c .e 2 1 年 第1 期 2 nc l nn t
护任务由不同部门的人员担任 , 同一类代码信息在不同
系统中重复维护, 不仅增加了操作人员的工作量 , 而且
由于不同人 员的多次操作也极易导致信息要素在系统
间的差异表现, 给后续信息交换和整合带来 困难 。 ( ) 二 现有系统中数 据逻辑设 计与代码标准化实 施要求不符
在外汇 局现有 的几个 系统 中如个人结售 汇、 外汇
使用, 使银行有标可依、 有章可循, 提高标准化意识, 更
三. 信息系统代码差异改进建议
( ) 一 规范数据采集 , 建立数据同步机制
进一步了解金 融机 构代码 、 金融机构标识码 等重要 代
码的申领、 信息要素变更 、 停用 、 重点情况处理等管理
和维护流程。 建议 进一步统一相关 业务系统 的外汇编
交 互与共享的性能。目前, 总局 已经下发了外汇信息 系
统代码标准库1 版 , . 并将会不定期更新, 0 为了有效防范 代码差 异, 从源头上控制差异的产生, 应当加强对辖 内 支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关于标准库 的宣传贯彻和推广
很 大的困难。 但不及时清理, 也会影响系统 间的信息共
享 和交互使用, 息的汇总难度加大。 信
对 系统做 进一步 的分析, 得到系统 的功能模 型和数 据
编制 , 发布后 将不得 变更 。 但个人 结售 汇系统在 数 据 设计 中将金 融机构标 识码 的前六位视为所属外汇局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3•【文号】汇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汇发[20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内银行分批开展了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推广工作,目前系统运行平稳。

为便于系统管理和规范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3月1日零时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

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

二、外汇金宏系统启用后,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应当按照《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见附件1)开展相关工作。

已上线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境内银行如果需要变更基础信息或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方式,应提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见附件2)执行。

三、旧版系统停用前,银行应加紧对旧版系统中业务数据进行处理。

旧版系统停用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接收银行通过旧版系统报送的数据。

境内银行于旧版系统停用后发现的旧版系统中历史数据的错误申报和漏申报,无需再进行修改和报送。

如果错申报和漏申报数据影响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则由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中进行修改和补录。

四、旧版系统停用后,外汇局和银行应妥善做好旧版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网络版系统采用BCP方式备份,单机版系统将database目录下所有文件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以利于数据的综合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5.31
•【文号】汇综发[2010]59号
•【施行日期】2010.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
(汇综发[2010]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16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冲(汇综发[2009]82号)(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冲(以下简称“代码标准库”),现正式发布,请认真遵照扰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发布的代码标准库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原银行属性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
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共13类外汇代码标准(见附件,“金融机构标识码”因数据量较大未附明细,以“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为准)。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定期以书面形式更新发布代码标准库。

代码标准库的日常更新将会及时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发布。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切实做好代码标准库的宣传贯彻和推广使用工作。

三、本代码标准库发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开发。

上线的信息系统应严格遵照使用代码标准库规定的标准,并按细则的要求维护有关代码,切实保证与代码标准库保持一致;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时,应采用代码标准库规定的标准,并按相关系统的要求报送。

四、为与代码标准库保持一致,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外汇金宏系统”)向银行反馈的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数据(简称“stob”)中结算方式代码,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1位字母代码,各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先行做好相关程序调整的准备工作。

外汇金宏系统中现有其他代码符合此次发布的代码标准库的要求,相关程序不需要进行调整。

五、本代码标准库发布前推广上线的其他信息系统,其代码标准化处置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另行通知。

六、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丁亦轩
联系电话:************
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略)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