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进展,爱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舞研制新兽药,依法爱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习惯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治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判。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判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治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治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判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要紧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固性试验报告;(四)环境阻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 号《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内容如下:一、新兽药研制: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二、兽药生产: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三、兽药经营: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四、兽药进出口: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3)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4)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5)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6)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7)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备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估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引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的药品,对于保障动物健康和兽医治疗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兽药研制的管理,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性,制定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兽药研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新兽药研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兽药的研制单位和相关人员。
二、研制单位2.1 研制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研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拥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实验设备和试验场所,并持有相关执照。
同时,研制单位应有兽医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2 研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研制单位应承担兽药研制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药物研发; - 设计和实施符合科学规范的研究计划; - 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参与兽药的临床试验和监测; - 保护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专利和商业秘密。
2.3 研制单位的审计和监督相关部门将对研制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以确保研制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三、研制流程新兽药研制的流程包括兽药注册申请、研发设计、实验验证、临床试验和药品审批等环节。
3.1 兽药注册申请研制单位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兽药注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兽药的基本信息、研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兽药研制方案和试验数据等。
3.2 研发设计研制单位应设计科学合理的研发方案,包括兽药的成分、剂型、制剂工艺等,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性。
3.3 实验验证研制单位通过实验验证,评估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收集试验数据以支持兽药的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
3.4 临床试验研制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兽药的临床试验,验证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3.5 药品审批经过临床试验验证的兽药,研制单位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药品审批,提交试验数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待审批通过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四、质量控制4.1 质量检验研制单位应制定兽药质量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对兽药进行全面检验,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doc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布日期:1989-9-2执行日期:1989-9-2生效日期:2004-7-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制品的分类和命名第三章新制品的研制要求第四章新制品的审批程序第五章新制品的生产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用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新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制品。
对已批准的生物制品所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亦属新制品管理范畴。
第三条凡从事新制品的研究、生产、检验、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制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四条新制品按管理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制品;国外仅有文献报道而未批准生产的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我国尚未生产的制品。
第三类:对我国已批准的生物制品使用的菌(毒、虫)种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进的制品。
第五条新制品的命名要符合“生物制品命名原则”(见附录一)的规定。
第三章新制品的研制要求第六条新制品应经过实验室试验、田间试验、中间试制、区域试验等研究过程,取得完整的数据,提出制造及检验规程草案(有关试验数据要求见附录五)。
第七条实验室试验应包括菌(毒、虫)种的选育和鉴定,毒力、抗原性、免疫原性、稳定性、特异性试验和生产工艺,制品的安全性、效力(实验动物及使用对象动物)、免疫期和保存期试验等。
第八条田间试验应用3~5批实验室制造的新制品对生产条件下的使用对象动物进行试验,观察其安全性和效力。
第九条中间试制应按实验室生产工艺在生物药品厂或农业部认可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中试车间试制5~10批(诊断制剂不少于3批)制品,定型生产工艺。
批量小且工艺复杂的诊断制剂,可在具备条件的实验室中间试制,批数同上。
第十条区域试验应用3批以上中间试制产品进行较大范围、不同品种的使用对象动物试验,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安全性和效力。
兽药产品配方管理制度

兽药产品配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兽药产品配方管理,保障兽药生产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兽药产品配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要求1. 配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配方合理、安全。
2. 配方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专业培训,了解最新的兽药配方技术和安全要求。
3. 配方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仓库内的药品库存,确保库存充足,避免配方不完整。
4. 配方管理人员应编制配方管理规程,明确配方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5. 配方管理人员应建立兽药产品配方数据库,记录配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原料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6. 配方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配方数据库进行备份和更新,避免数据丢失和过时。
7. 配方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兽药产品原料的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8. 配方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兽药产品配方审核制度,确保配方符合标准和规定。
9. 配方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兽药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10. 配方管理人员应建立兽药产品追溯体系,记录每批次产品的生产流程和销售情况,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四、责任与义务1. 配方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配方管理职责,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和安全。
2. 配方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配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3. 配方管理人员应及时对配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处理,保障配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 配方管理人员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方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监督与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兽药产品配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评估制度,对各单位的配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配方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兽药产品配方管理制度确保了兽药产品配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有利于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1. 引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
为了促进兽药研发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制定了本《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研制的单位和个人。
3. 新兽药研制管理程序新兽药研制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3.1 研发计划立项研发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新兽药研发进行评估,制定研发计划,并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核。
3.2 药物活性研究研发单位根据研发计划,进行药物活性的研究,通过体内外动物试验和体外实验评价药物的活性。
3.3 安全性评价研发单位应进行药物的毒理学和安全性评价,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等参数的测定。
3.4 质量控制和标准建立研发单位应建立兽药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兽药质量标准,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5 申报和审批研发完成后,研发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兽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3.6 生产和监督管理经过审批的新兽药可以开始批量生产。
生产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流程进行监控和控制。
主管部门将对生产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兽药质量管理的要求。
4. 相关责任和义务4.1 研发单位研发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研发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编制工作。
4.2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审查和批准兽药的申请材料,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4.3 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兽药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流程的合规性。
5. 处罚与奖励对违反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在兽药研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6.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一版本的《兽药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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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是我国动物药品监管的重要法规之一,它为新兽药研发、注册、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方针和标准。
本文旨在对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加深人们对于动物药品监管的认识。
一、新兽药研发管理
新兽药的研发是保证动物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的关键,因此,新兽药研发的合理规划和高效管理至关重要。
新兽药研发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研究计划
研究单位应当对新兽药研发进行详细的计划,明确研究目标、方法、所需资金、人力等,并制定可行的实验程序,确保研究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2.实验记录
研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实验记录,详细记录实验项目、实验数据、分析过程等信息,确保研究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3.保密管理
研究单位应当加强保密管理,确保新兽药研发过程中的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4.知识产权
研究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新兽药研发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确保研究成果的合法性及可持续性。
二、新兽药注册管理
新兽药注册是新兽药上市前必须经过的环节,也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新兽药注册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资料准备
申请人应当准备好新兽药注册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新兽药药理、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药物稳定性评价等相关资料。
2.审核流程
新兽药注册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核流程进行,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完成所有审核工作,并积极解答审核人员的疑问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注册结果
新兽药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积极履行注册后续的各项规定,确保新兽药的安全有效性。
三、新兽药生产管理
新兽药的生产和加工是保证新兽药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新兽药生产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生产许可证
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确保新兽药生产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质量控制
新兽药生产应当遵守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并积极开展质量监测、追溯等工作。
3.生产标准
新兽药生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生产过程的合法和规范。
四、新兽药销售管理
新兽药销售是新兽药上市后的重要环节,也是动物药品监管的重要措施。
新兽药销售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经营许可证
新兽药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经营许可证,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信息公示
新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将新兽药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包括新兽药说明书、药品批准文号等。
3.质量保证
新兽药销售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质量监测、追溯等工作,确保新兽药的安全有效。
总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涉及到新兽药研发、注册、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安全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同时,也需要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坚持依法管理,并积极开展质量监测、追溯等工作,确保新兽药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