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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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资金筹措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资金筹措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资金筹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作为传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传播正能量、弘扬价值观的重要使命。

然而,要想顺利开展这一使命,财务管理和资金筹措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资金筹措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财务管理1. 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

在财务预算中,我们需要对收入与支出进行详细的规划和估算。

其中,收入方面包括广告收入、销售收入等,支出方面包括办公费用、稿费支出等。

财务预算的制定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合理分配资源,确保财务状况的健康与稳定。

2.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审批流程、报销机制等。

通过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盗窃、财务违规等风险,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3. 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报表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重要反映工具。

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可以帮助管理层了解企业的盈亏状况和运营效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财务报表分析中,我们可以采用水平分析、垂直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和趋势。

二、资金筹措1. 内部资金筹措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资金筹措来满足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

内部资金筹措包括盈余留存和资本注入两种方式。

盈余留存是指将企业盈利部分留在企业内部用于再投资或备用金;资本注入是指股东向企业注入资金以增加企业资本金,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2. 外部资金筹措除了内部资金筹措,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也可以通过外部的方式来筹措资金。

外部资金筹措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这些方式都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3.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对企业资金的有效运用和合理安排。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计划、资金流动管理、资金投资等方面。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著作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新出人[2004]19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发布日期】2004.05.20【实施日期】2004.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新出人[2004]195号)本市各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市政府下发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规定,在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特别是随着首都的经济发展,安全工作已经成为首都率先实现现代化和办好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的根本保证。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做出了许多重要批示,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各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都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持本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安全稳定,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二、认清形势,查找问题北京地区现有登记出版单位3000多家,印刷复制单位近2000家,发行单位7000多家,从业人员几十万人。

随着首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日益增多。

近年来,在京各新闻出版单位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改善安全工作设施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隐患整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地区各出版、印刷单位: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高端、绿色印刷产业,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更多优秀出版物采用绿色印刷,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读者的身心健康,引导建立印刷品生产和消费的绿色环保导向,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2013年1月6日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高端、绿色印刷产业,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北京地区优秀出版物采用绿色印刷,使广大读者能够阅读更加绿色、环保、健康的出版物,从而引导建立印刷品生产和消费的绿色环保导向,使绿色印刷这一新兴的环保印刷方式惠及北京市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印刷出版物是指在北京地区采用绿色印刷方式印刷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出版、印刷单位:为落实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项目,依据《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新出印[2013]31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2013年4月7日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奖励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新出印[2013]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绿色印刷出版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北京地区优秀出版物采用绿色印刷,对采用绿色印刷方式印制的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和印制环节实施奖励。

第三条组织管理机构(一)领导小组成立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局长、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资金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进行审议、决策。

(二)项目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受领导小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提出奖励方案等。

专家委员会由我市出版、印刷、发行等行业专家组成,产生方式为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专家库中选取。

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可由项目办公室聘请其他专家,专家资格参照局专家库标准执行。

专家数量不少于五名。

第四条资金奖励标准获得奖励的出版物按照每个品种不超过2万元的金额进行奖励,特殊类型出版物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突破上述限制,最高不超过3万元。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关于上报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关于上报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关于上报治理商业贿赂有关
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关于上报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情况的
通知
北京地区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为了切实抓好北京市新闻出版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出版发行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首都新闻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现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工作部署,请将你单位围绕下列内容进行自查自纠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如实填写附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31日前上报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一、本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容易滋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制度漏洞有哪些?
二、经营教材教辅的单位,在征订、采购、销售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支付的费用占发行码洋的百分比约是多少?以怎样的方式支付?是否公开入帐?为何支付?
三、发行领域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其表现形式和主要岗位有哪些?
四、对交易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能否作到法律要求的“入帐”“公开”?
五、你单位现行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措施有哪些?
通讯地址: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传真:84251815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防汛工作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防汛工作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防汛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防汛工作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落实市委宣传部《关于做好防汛、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新闻出版行业防汛、防火等工作,现将《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防汛工作制度》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防汛工作制度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二○一三年七月一日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防汛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北京市防洪抗旱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各区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各新闻出版单位应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指挥的防汛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分析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分析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分析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作为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

为了科学高效地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本文将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进行分析。

一、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一)领导班子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通常由主要负责人(一般为单位的主任或副主任)及其他领导成员组成。

负责人承担着领导全体工作人员,指导决策、计划和组织协调的职责。

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具体职能分工,协助负责人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职能部门1. 编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物的内容编译和审定工作,包括文稿的征集、审核、修订、整理等。

该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物的具体类别和内容特点,常常进行划分,比如新闻编辑部、图书编辑部、杂志社等。

2. 印刷部门:负责新闻出版物的印刷和装订工作,确保印刷质量和数量的准确把控,以及印刷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3. 发行销售部门:负责新闻出版物的发行渠道的建设和管理,包括市场调研、销售推广、渠道开拓等,确保新闻出版物广泛传播和销售。

4.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跟踪、分析国家新闻出版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同时编制本单位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5.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等工作,保证组织内部具备合适的人员资源。

6. 财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核算、资金监管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三)后勤保障部门1. 综合事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包括办公用品采购、文件管理、会议组织等,为其他各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后勤支持。

2.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等工作,确保信息技术的高效运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简称市广电局)。

市广电局是负责本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北京市文化局。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的职责。

北京市文化局承担的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2.对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管的职责。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2.强化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相关产业发展及中央在京广播电影电视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本市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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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预算法》、《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严格部门预算管理,规范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做到量入为出,收支有序合规,切实保障全局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的编制
1、凡市财政和其他部门划拨给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北京市"扫黄办"和局属单位的经费(含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均纳入全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

2、各预算部门应在规定预算编制时间内,提供本部门下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和部门经费的使用计划,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应同时提供下一预算年度的部门收费收入支出计划。

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综合编制全局部门预算方案。

3、预算年度内已确定的全局重点工作和重点扶持项目,凡涉及到经费安排的,各项目责任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体现,并优先安排。

各部门正常公务、业务经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财政下达的预算规模,部门新增项目经费预算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上报。

4、各部门所有财政性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科目列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中不得安排超过财政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部门预算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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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保证部门年度预算的切实可行,各部门预算应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上报;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计划汇编全局部门预算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执行部门。

2、各部门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方案制定全年预算经费支出计划,公务费、业务费支出要全年均衡安排,项目支出要注明支出月份,各部门支出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3、为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无特殊原因当年预算项目一般不再追加,需增加的项目支出推至下一预算年度再考虑。

在年度预算中未安排支出的项目支出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支出,有关部门应先商计财处,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调整部门预算方案,在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后,再报主管领导审批该项目的支出安排。

反之,计财处不得受理。

4、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财处负责全局年度部门预算的监督执行,各项经费的支出按预算规定用途并经分级审批,由计财处审核后办理手续。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行政公用经费的开支,10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报主管局长审批;2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部门业务费开支,由业务主管局长审批。

一次性开支超过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

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部门专项经费的开支,由业务部门提出支出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

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项目经费的开支,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安排支出。

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

(5)劳动工资、福利补贴、加班劳务等个人部分的开支,一律由人教处负责审定,书面通知计财处执行。

人教处应于每月28日前将职工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计财处,以便计财处落实执行。

职工困难补助由局福利委员会审定,由人教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预算的执行
1、部门预算执行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各项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经国家政策批准的正式票据。

票据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要在原始凭证上签名,超出原预算审批范围的,须重新报批。

100元以上费用支出要注明用途,连同预算批准报告一起交计财处审核报销。

3、及时结帐、报帐,使用现金和转帐支票,均应在借支一周内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及时通知计财处。

4、各项经费用于因公出差、参加会议、举办培训班、学习班、组织会议等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支出标准和局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凭有关通知文件(原件)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5、各项经费用于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用的开支,支出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局会议费、招待费报批手续,由办公室、计财处共同监督支出。

6、年度部门预算内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核,由计财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安排专人审核,年度部门预算外安排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批准调整年度预算后由计财处处长审核批准支出。

7、因工作需要到外埠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应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执行。

处以下干部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方可乘坐飞机,因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要报局长批准。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8、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往返路费由局人事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到计财处报销。

9、职工医药费的报销应严格遵循北京市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职工就医时取得的医药费原始凭证每月10日前交计财处,计财处指定专人按规定到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安排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需住院治疗的职工,所需住院费用由主管局长批准后,领取支票先行与医院结算,有关单据经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后,一周内将职工自负部分费用交计财处。

未按规定缴清自负费用的,不得再申请支票结算住院费用。

四、部门预算的监督
1、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具体责任部门要制定项目预算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上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计财处监督使用。

项目完成后,责任部门应按项目说明经费使用情况。

年度预算中确定的重点监察项目,由监察处、办公室和计财处联合组织审议项目支出计划,并对项目支出实施全程监管。

2、各处室应将本年度工作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工作会、业务培训及涉及此项工作的开支在年度报预算计划时,同时报局办公室一份。

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几个处室相同或近似内容的会议能合并一起开的要合并,能安排在局内开的不在局外开,并将会议经费落实到年度预算中。

3、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省市来我局调研、考察活动所需支出,先由接待部门根据接待任务起草经费预算报告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商计财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接待标准严格遵守市纪委和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接待活动中严禁赠送礼品。

4、各部门添置办公用设备、办公家具和日常办公用品(含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的此类购置),应向局办公室提出购置理由和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资金情况统一平衡办理。

各部门添置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和各种应用软件,应先向局信息中心提出购置申请,信息中心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5、计财处从价值形态上对应属局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从实物形态上对局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局属各部门购建的或接受的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按规定在上述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杜绝帐外资产和私设"小金库"。

报废和处置固定资产时,要严格遵守财政规定,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要报局长办公会批准,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局批准,并严格履行报废手续。

6、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开支情况,由计财处定期向局长、主管副局长书面报告。

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在项目完成后,由计财处和项目执行部门共同向局长、主管副局长书面报告。

五、本规定如与财政规定有抵触,以财政规定为准。

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如出台新的财务规定,本规定按新规定再行调整。

本规定自局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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