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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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央明确提出要“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同时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充分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更是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和法律效力依次为:

(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2)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3)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4)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5)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全书共7章,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本书主要作为高等院校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的教材使用,同时也可作为从事安全科学、安全管理及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的参考书,也可供政府部门或企业的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参考查阅。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大量文献,在此对文献的作者表示感谢!

由于编写水平和时间有限,本书尚存不足之处,热切地希望读者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作者简介:

董宪伟,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山东泰安人,1995年7月毕业于中原工学院;1995年7月至2004年7月在山东泰安国有企业工作;2007年9月毕业于江西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2011年1月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获工学博士学位,毕业至今在河北联合大学矿业工程学院任教。

主要从事安全科学与工程、安全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参加和主持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科学研究项目、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多项课题的研究。参加编写《高等硬岩采矿学》、《矿山充填力学基础》等5部教材和专著,发表论文15篇。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了“安全管理学”、“抢险救灾”、“安全检测与监控”、“安全学原理”、“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课程。

目录

第1 章法的基础理论

1.1 法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法 (1)

1.2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2)

1.3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

附本章内容 (2)

第2 章安全生产法

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13)

2.2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13)

2.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5)

2.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9)

2.5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9)

2.6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1)

2.7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21)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3)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5)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0)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2)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1)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3)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9)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9)

第4 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2)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3)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1)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3)

附刑法有关条文 (100)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00)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01)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9)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0)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18)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0)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38)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38)

第5 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5.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50)

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50)

5.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53)

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55)

5.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60)

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61)

5.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66)

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69)

5.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8)

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1)

5.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8)

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2)

5.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8)

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12)

5.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0)

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4)

5.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44)

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45)

5.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8)

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9)

5.11 工伤保险条例 (255)

附工伤保险条例 (257)

第6 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6.1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66)

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68)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272)

6.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73)

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76)

6.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81)

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81)

6.4 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管理规定 (287)

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管理规定 (289)

6.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92)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92)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297)

6.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303)

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303)

6.7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05)

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05)

6.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15)

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15)

6.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19)

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19)

6.1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323)

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324)

6.11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327)

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328)

6.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4)

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5)

第7 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7.1 安全标准概述 (342)

7.2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342)

附本章内容 (343)

参考文献 (353)

第1章法的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及基本框架;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重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难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教学内容:

1.1法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法

1.1.1法的基本知识

1.法的概念

广义法的定义为: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定义为: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

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关系:既区别又联系,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法律规范的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3.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和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4.法的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

实行的原则大体上三种:

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5.法的特征

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6.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分:特殊法、一般法。

1.1.2社会主义法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3层含义: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2.1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2)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2.2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3.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3.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1.3.3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地位

本章内容

1.1法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法

一、法的基本知识

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

狭义的法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一般行为规范,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范。

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定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统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章。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成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

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要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一种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指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属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异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过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三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处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做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的《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

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通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施行。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六)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的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4)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章。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等,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管理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注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经法定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因行政管理对个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非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6- 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社会主义法治专

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是一种狭义的法治概念。(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主要解决立法问题,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去治理国家,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的目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即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实现有法必依的关键是要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和守法的习惯,营造守法者光荣、违法者耻辱的法治氛围,处处事事严格依法办事,使法律规范真正成为治国安邦的行为规范,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法制轨道顺利发展。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这是在强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无视法治、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法律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严格执行法律和制裁违法者,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秩序。执法必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依照各自的职权,严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必究要求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和权利(权力)如何,都要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放纵任何违法者,绝不允许任何违法者逍遥法外。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所有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觉行动,没有从安全生产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高度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8- 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历史。《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普遍适用,同时也对其做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专门法与相关法的有机结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五)《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七)《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赋予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还在于

促使他们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做斗争,使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八)《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殊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是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是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的,它是工人阶级乃至国家意志的反映,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所决定的。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使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航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使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综合性法律,《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是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

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看,它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下列5种: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基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这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平行的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依照法定职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时所发生的横向的协调关系。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特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作业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之间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存在的安全管理关系。这种微观管理关系也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安全,事关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2.预防为主的原则。如果从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过程来说,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和监督。

事前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重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申办、筹办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在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前就符合法定条件或要求,把肯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建设阶段。事中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其环节最多、过程最初,需要每时每处都保证安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保证安全。事后管理是指发生事故后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3.权责一致的原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和手段,同时也对其违法行政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及约束监督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舆论监督来强夯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地方,以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公安、监察、交通、工商、建筑、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只有加强社会监督,实现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的状况,把事故降下来,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现行相关立法的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震慑和惩治各种安全生产和造成重大事故的违法犯罪分子。

据统计,全面每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60%~80%发生在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

过去的安全生产立法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缺乏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规范,对违法者存在着法律责任的缺失和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也是少数私营业主敢于以身试法的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健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者和造成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课以重典的指导思想。

第2章安全生产法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难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教学内容:

2.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生产过程组织是指为提高生产效率、缩短生产周期,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组成部分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安排,使它们能够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设计与组织工作。

2.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

2.1.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2.2.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有限在先。

2.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职责:依法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2.2.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为了发挥工会在“三同时”中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等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建议的权利;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

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2.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2.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业务范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2.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为: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2.事故责任主体

定义: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

分类: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事故责任主体划分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3.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2.9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加强管理,而且需要制定大批安全标准,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

管理水平。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2.2.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2.11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2.12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3.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2.3.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2.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2.3.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3.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方面作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安全培训的要求,包括: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3.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3.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3.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3.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3.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3.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3.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3.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加强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17-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3.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3.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3.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3.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3.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3.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3.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3.24工伤保险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3.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2.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4.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2.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

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2.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做出了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2.5.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

2.5.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秉公执法。

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5.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监督检查设置障碍。

2.5.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2.5.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5.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方面。

1.社会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

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举报受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5.8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1.社会监督

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5.9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6.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6.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2.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6.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2.6.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审批和监督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 (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安全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部; 4.3 确认适用性: 4.3.1安全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4.4 符合性判断: 4.4.1安全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

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部应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由安全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安质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 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 章 中国法院网 公司办 安质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公司办 安质办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 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 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 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 中国安全网全公司 第 2 页共 13 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

.' ;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实施时间适用部门识别日期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13号2014-12-01 各部门2015-1-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9号2015-01-01 生产部2015-1-12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01-13 各部门2015-1-12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05-01 各部门2015-1-12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 生产部2015-1-12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02-01 生产部2015-1-12 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03-01 各部门2015-1-12 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8-01-01 各部门2015-1-12 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02-01 各部门2015-1-12 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05-01 各部门2015-1-12 1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03-01 各部门2015-1-12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标准) 安全生产,化工,清单,法规,企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与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开 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 学品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防护 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办法关 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化学 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工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重大危险源辩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安全色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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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期: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8/31 2014/12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 /31 2011/12/ 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 查、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8 2009/05/ 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 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 4 1982/12/ 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 平等。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 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2019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枣庄薛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及更新记录 二○一九年 安全管理部

编制说明 1. 法规/标准编号、文件号;标准规范编号应注明日期,例:GB50011-2010、GB50016-2006。 2. 相关条款:识别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全部列出。 3. 获取渠道、方式:网页、报纸等。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识别及更新记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安全部 生产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4/23 2019/05/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9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2019.5.10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2019.1.13 中国法院网 综合办 供销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19.1.13 环保网站 安全部 生产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2019.1.13 人社部网站综合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3/11 2018/3/1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公告第1号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2019.1.13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11/4 2017/11/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 2019.1.14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及答案汇总

2008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 及答案

2008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其中心环节是( )。 A.有法可依,人人守法 B.有法必依,依法办事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个体现了依法行政的( )。 A.程序公开 B.合法行政 C.合理行政 D.高效便民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 )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A.国务院 B.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C.国务院部委 D.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4.《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而是预防为主的原则,三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四是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五是( )的原则。 A.综合监管、联合执法 B.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C.政府监管、群众监督

D.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5.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均作出相应规定时,其法律使用原则是( )。 A.普通法优于特殊法 B.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C.普通法与特殊法同等适用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 )法律。 A.基本 B.特殊 C.根本 D.经济 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 )的处分。 A.罚款 B.降职 C.撤职 D.开除 8.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 )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A.代表生产经营单位决定 B.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 C.命令现场负责人组织 D.采取紧急措施指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 1、法律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2、基本特征 ①、规范性和一般性(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②、权威性、普通性 和统一性(国家认可) ③、现实性(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④、强制性(最终由国家强制 力保障)⑤、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律的职能 ①政治职能②经济职能③社会职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能表现在: ★通过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社会以及有关人员的职责,确立安全生产关系。 ★规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 ★明确主体法律责任、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4、我国法律五大领域 ①、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宪法》《选举法》 ②、民事方面:《民法通则》 ③、经济方面:《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 ④、行政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法》《矿山 安全法》 ⑤、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概念 ▲权利:享有者按法律规定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的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义务:表示承担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 6、违法与犯罪行为 ◆违法(广义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含犯罪和狭义违法。 ◆狭义违法: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 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知识产权的行为。 ◆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 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一看行为侵犯的客体,二看行为手段、后果、时间地点,三看行为人情况及主观因素。 ②、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才构成犯罪。 ③.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体 ▲违法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7、违法行为的分类 ⑴.行政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⑵.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⑶.刑事违法行为:指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⑷.违宪行为: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补偿性的。 ⑵行政责任:主要指触犯行政法或不履行行政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违反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法律效力 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42、 43、 48条 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 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节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一、安全第一的涵义 (一)“安全第一”的涵义内容: (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2)

2018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2)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 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11/4 2017/11/5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81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 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安质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公司办 安质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公司办 安质办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全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中国安全网全公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主讲人:煤业公司安监部郭军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法律: 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单行(行业)法律—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二)法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三)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四)法定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二、立法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5、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经典)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解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因此,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建筑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大全 1.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22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9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0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5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9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92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07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18 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27 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39 18.工伤保险条例142 1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1 20.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56

2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62 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65 2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68 2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73 26.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76 2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79 2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83 2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85 3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0 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93 3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33.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97 34.第二部分地方法规、规章第三部分规范性文件 35.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263 36.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建法[2002]223号274 37.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277 38.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281 39.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

2018年度资料整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8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获取途径适用部门符合评估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 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11/4 2017/11/5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 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生产部、安环部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 中国法院网全公司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保局全公司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网 综合部符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安监总局网 站 专业部门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 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 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 综合部符合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安排: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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