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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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管理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本行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并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本行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内控体系。具体目标如下: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内部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二)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本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本行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本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渗透本行及其所属单位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做到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审慎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本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原则。本行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五)重要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以全面控制为基础,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六)制衡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七)适应性原则。本行内部控制与本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八)成本效益原则。本行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室、各事业部、各分行等相

关机构或部门,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本行香港代表处、各附属机构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分工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负责确保本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本行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订本行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

履行。

第九条本行设立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作为本行高级管理层研究、决策和协商本行内部控制工作的平台。内控委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秘书机构(以下简称内控秘书机构),负责拟订本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监测和报告本行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本行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内控委的组成、职能与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等内容另行制定。

第十条总行各部室、各事业部是本行内部控制的直接建设、执行部门,负责各自条线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制定条线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并组织实施,对条线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第十一条总行审计部是本行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负责对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负责对本行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年度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各分行参照总行内控委工作制度成立分行内控委,负责分行内部控制日常工作开展。

各分行内控委对总行内控委负责,并向总行内控委报告。

第十三条本行各级管理人员承担各自管理领域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和监督职责,并负责内部控制中各类重大信息的反馈和沟通。

第十四条本行全行员工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职责,并应主动反馈或报告内部控制各类制度及其实施中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风险责任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二)高级管理层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三)总分行管理部门负责本条线内控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制度缺失承担责任。

(四)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审计部门对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现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内部控制基本要素

第十六条本行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五项要素。

第一节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环境是本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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