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0章)【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邻接权)【圣才出品】

第六章 邻接权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邻接权的概念1.概念邻接权,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
在国际上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邻接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表演者的人身权利表演者的主要权利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与著作权人与相关权利人 和表演者法定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享有的权利 出版合同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邻接权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历史发展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1911年、1925年和1956年分别制定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益的法律。
同一时期,奥地利和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
1961年10月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
二、表演者权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还包括演出单位。
表演者必须是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因此不是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进行表演的人。
1.表演者的主要权利(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日常生活中的本来形象。
前者是表演者权的问题;后者属于公民肖像权问题。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2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标注册的申请1.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商标代理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代理 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证明文件按规定缴纳规费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初步审定及公告商标异议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的期限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 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注册商标的转移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义务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册商标的注销册商标被宣告无效 商标注册(1)申请人《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因此,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是所有的民事主体。
(2)代理2013年《商标法》第18条新增第1款规定,国内当事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013年《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并发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允许律师事务所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2.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商品分类表是划分商品及服务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
由于商品品种成千上万,为了便于办理商标注册,必须制定商品分类表,用以确定申请的商标是否核准。
2013年《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从而明确了商标申请的“一标多类”。
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交送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缴纳规费。
(1)《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①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专利法条约》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法日内瓦条约》概述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 TRIPs 协定与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 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目录编 # & (6)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6)l.i复:g笔记 (6)I. 2 课后习题详解 (10)第二编著作权法 (15)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5)2.1复:g笔记 ........................................................................................................................................................... is2.2课后习题详解 (17)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19)3.1复:g笔记 (19)3.2课后习题详解 (21)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24)4.1复习笔记 (24)4.2课后习题详解 (27)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30)5.1复习笔记 (30)5.2课后习题详解 (33)第六章邻接权 (35)6.1复习笔记 (35)6.2课后习题详解 (38)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40)7.1复习笔记 (40)7.2课后习题详解 (43)第八章著作权的限制 (45)8.1复习笔记 (45)8.2课后习题详解 (47)第九章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48)9.1复习笔记 (48)9.2课后习题详解 (48)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 (50)10.1复习笔记 (50)10.2课后习题详解 (52)第三编专利法 (55)第十一章专利法概述 (55)II. 1 复习笔记 (55)11.2课后习题详解 (57)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对象 (59)12.1复习笔记 (59)12.2课后习题详解 (61)第十三章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63)13.1复习笔记 (63)13.2课后习题详解 (67)第十四章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70)14.1复习笔记 (70)14.2课后习题详解 (73)第十五章专利权的内容 (76)15.1复习笔记 (76)15.2课后习题详解 (81)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主体 (84)16.1复^3笔记 (84)16.2课后习题详解 (86)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88)17.1复^3笔记 (88)17.2课后习题详解 (90)第四编商标法 (93)第十八章商标法概述 (93)18.1复骑记 (93)18.2课后习题详解 (97)第十九章商标权的对象 (103)19.1复骑记 (103)19.2课后习题详解 (106)第二十章商标权 (109)20.1复 ^3 笔记 (109)20.2课后习题详解 (112)第二十一章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 (114)21.1复 ^3笔记 (114)21.2课后习题详解 (119)第二十二章注册商标无效 (121)22.1复 ^3笔记 (121)22.2课后习题详解 (122)第二十三章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125)23.1复习笔记 (125)23.2课后习题详解 (127)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129)24.1骑 i己 (129)24.2课后习题详解 (130)第二十五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32)25.1复 ^3笔记 (132)25.2课后习题详解 (135)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137)第二十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37)26.1复习笔记 (137)26.2课后习题详解 (140)第二十七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142)27.1复习笔记 (142)27.2课后习题详解 (146)第二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52)28.1复习笔记 (152)28.2课后习题详解 (153)第六编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54)第二十九章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154)29.1骑 i己 (154)29.2课后习题详解 (155)第三十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 (157)30.1复骑记 (157)30.2课后习题详解 (162)第三H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65)31.1复 ^3笔记 (165)31.2课后习题详解 (176)第三十二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0)32.1复 ^3笔记 (180)32.2课后习题详解 (184)第三十三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6)33.1复 ^3笔记 (186)33.2课后习题详解 (191)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196)34.1复雅记 (196)34.2课后习题详解 (200)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203)第一编绪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知识产权的概念、本质和范围f 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知识与知识产权构思与表现、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的特征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分类1L 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f 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I-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重点难点归纳】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牛的权利的统称。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作者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
在特定情况下,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概述和我国的规定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作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2001年《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的著作权在权利人去世以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在此情况下,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即在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1.概述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一致或相近,还要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责任基础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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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编 绪 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邻接权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编 专利法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章 商标权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21.1 复习笔记。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圣才出品】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发表权、署名权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收回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著作财产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追续权 著作权的取得: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行使了发表权。
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
另外,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发表作品既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活动。
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由他人代行。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比如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问题。
要发表这类作品,通常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放弃作者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署名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
(2)署名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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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
(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
(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
(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
1.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
(1)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
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
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权利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也即权利的对象或标的,并非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权利、义务所能指向的唯一事物,只能是权利人或义务人各自的行为,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主体施加于对象之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2.“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
(1)知识的本质
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它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描述得以表达。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属于“知识”范畴。
(2)知识的存在方式
知识是一个由复杂的形式、结构、符号系统组成的世界。
(3)知识的社会功能
创造是人类的天性,知识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知识,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作为“器物”,通过生生不息的创新,不断带给我们新的技术、新的文化和新的制度,不断带给我们崭新的生活方式。
3.知识与知识产权
理性认识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与“知识产权”,就必须澄清两个层次逻辑:一个是权利,一个是对象,对象又涉及载体和形式两个概念。
(1)关于权利
权利是一种法律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权利虽然是一种客观实在,但它摸不着、看不到,既是无体的,也是无形的。
无形只反映权利的一般属性。
无形不是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或独有的征象。
(2)关于对象,即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知识”
①须分清“形”和“体”的区别。
体和形既是两种不同的事物。
体,是指物质载体。
“形”是指一切能使人感知的事物的状态、样式或存在的方式。
二者是事物的两个不同的维度。
“形”是“体”的存在方式、状
态或时空秩序,“体”是“形”得以实现的物质承载物。
②要区分“无体”与“无形”。
a.关于“无体”。
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为知识,作为形式,是一种客观存在。
知识是无体的,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这是它的重要属性,但却不是它独有的属性。
b.关于“无形”。
无形就是“形而上”,无样式、无结构、无形态,或者无限,或者是抽象,要么是根本不存在。
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形而下”的、具体的、确定的、可感知的,不是不可捉摸的,也不是无形的,知识只是无实体的。
知识是客观的,是我们或看得见或摸得着或可以为我们的其他感觉器官感知的实实在在的存在。
树立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识观”,是认识和解释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4.构思与表现
(1)构思与表现或称思想情感和表现形式,二者是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道”与“器”,或者“无”与“有”的关系。
(2)构思是为表现抽象的思想寻找具体形式的过程,构思是趋于明确的,但本质仍是抽象的、无形的、不确定的,而非具体的,它还停留在主观阶段。
(3)同一思想,可以有不同的构思和表现。
构思是思想的最后阶段。
构思一旦确定,它与表现之间就具备了对应关系。
5.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作为形式,是客观的。
知识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形式与内容是知识的一对范畴。
既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
形式是表现的,是无实体的,故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或称质料)加以表现。
载体,是指支撑事物形状或结构的物质材料。
结构的外在表现是形式。
形与体,即形式
与物质材料,它们通常为一个事物自然属性的两个方面,形式借助物质材料为载体得以客观外化,物质材料则借助形式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和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利用了形式与质料的二元关系,通过赋予形式的设计人对形式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中“知识”的利用价值,并不包含质料的价值,而是对纯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权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6.“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
知识所彰显的,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表达。
知识作为形式是人类心智结晶的外在的客观表现。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知识”一旦被描述、表达出来,则呈现一种可为人感知的客观状态,其后,无论是借助于形形色色的物质材料做介质以支撑其存在,还是被抽象转化为意象,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或是被转化为抽象的数字关系,压缩进电脑中,就知识的形式特征而言,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人类可以不受地域、国别以及特定物质材料的限制,在同一时间,利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限制地复制相同的结构与形式,并互不影响。
因而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并予以公开,客观上就为人们提供了共占共享该知识的可能。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1.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分类方法: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的。
①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精神上的,又称非实用功能。
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②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物质上的,又称实用功能。
保护对象的范围已超出“工业”的范围,凡是以实现人类的衣、食、住、行、作等生活、生产的功能,满足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类型,都属于这个范围。
另外,还有以实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功能为目的的符号、标记类型的知识。
(2)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分类方法: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
①创造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
创造成果本身是获取财产价值的源泉。
②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标记功能是指商业标记在市场活动中,因其区别功能为供需双方所节约的交易成本。
此外,它还指代商品或服务以及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是市场评价的反映,二者之间是“标”和“本”或“流”与“源”的关系。
2.知识产权的性质
(1)权利的属性决定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固为民事权利。
(2)知识产权属于私权。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