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稿(第一稿)-Suzhou
《苏州园林》课内阅读练习附答案

13 苏州园林游览苏州园林必然会注意到花墙和廊子。
有墙壁隔着,有廊子界着,层次多了,景致就见得深了。
可是墙壁上有砖砌的各式镂空图案,廊子大多是两边无所依傍的,实际是隔而不隔,界而未界,因而更增加了景致的深度。
有几个园林还在适当的位置装上一面大镜子,层次就更多了,几乎可以说把整个园林翻了一番。
游览者必然也不会忽略另外一点,就是苏州园林在每个角落都注意图画美.阶砌旁边栽几丛书带草。
墙上蔓延着爬山虎或者蔷薇木香。
如果开窗正对着白色墙壁,太单调了,给补上几竿竹子或几棵芭蕉。
诸如此类,无非要游览者即使就极小范围的局部看,也能得到美的享受。
1.第一自然段“隔而不隔,界而未界”中“隔”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隔"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界”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界"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从第二自然段看,匠师们在阶砌旁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些地方点缀花草树木,让游览者得到美的享受。
3.第二自然段主要运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说明方法,具体说明苏州园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一特征(用本段语句回答)。
4.发挥想象,把上面两段文字看做两幅优美的图画,根据审美感受,你认为第一幅图画的特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幅图画的特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1、有墙壁隔着。
墙上有镂空图案。
有廊子界着。
廊子两边无所依傍。
2、墙上、墙根(墙角、墙前)。
3、举例子。
每一个角落都注意图画美。
4、层次丰富9多)、景致幽深(深)等自然和谐、富有情趣等.(甲)设计者和匠师们因地制宜,自出新裁,修建成功的园林当然各各不同,可是苏州各个园林在不同之中有个共同点,似乎设计者和匠师们一致追求的是:务必使游览者无论站在哪个点上,眼前总是一幅完美的图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追求亭台轩榭的(),讲究假山池沼的(),讲究花草树木的( ),讲究近景远景的()。
苏州园林留园介绍

苏州园林留园介绍
植物景观
留园的植物景观也是其魅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园内种植了大量的古树名木、花卉和竹子 ,四季皆宜游览。春季的樱花和杜鹃,夏季 的荷花和睡莲,秋季的红叶和菊花,冬季的 松柏和腊梅,都为游客带来了丰富的视觉享 受。这些植物不仅美化了园内的环境,也与 园内的建筑和山水相得益彰,营造出幽雅、 宁静的氛围
苏州园林留园介绍
历史传说
关于留园的历史传说也是园内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传留园最初的主人是明代一位名叫 范成大的文人,他因得罪权贵被贬到苏州后,修建了这个园林作为隐居之所。在留园中, 范成大与许多文人雅士交流诗词歌赋,留下了许多珍贵的文化遗迹。此外,关于留园还有 不少神秘的传说,如"牡丹仙子"、"留园夜宴"等,这些传说为留园增添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吸引了无数游客前来探寻
苏州园林留园介绍
旅游信息
留园是苏州园林的重要景点之一,每年吸引着大量游客前来参观。游客可以在这里欣 赏到江南古典园林的建筑特色和造园艺术,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此外,留 园还提供了导游讲解服务,让游客更深入地了解这座名园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总之,苏州留园是一座集历史、文化、艺术和旅游于一体的名园。通过了解其历史沿革、 园林布局、建筑特色和文化价值等方面的信息,可以更好地欣赏这座古典园林的独特魅力 和艺术价值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个方面,苏州留园还有许多值得探索的细节和特色。下面将进一步介绍 留园的植物景观和特色活动
苏州园林留园介绍
建筑特色
留园内的建筑景观包括表现淡泊处世之坦然的"小桃源(小蓬莱)",以及远翠阁、曲溪楼、 清风池馆等。这些建筑物的数量在苏州诸园中居冠,其结构式样代表清代风格。在建筑艺 术方面,留园的厅堂宏敞华丽,庭院富有变化,整个园林采用不规则布局形式,使建筑与 山、水、石相融合而呈天然之趣。此外,留园的云墙和建筑群将园林划分为中、东、北、 西四个不同的景区,这种划分方式突出了江南园林建筑的特色和造园艺术的高超技艺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

艺圃
艺圃建于明代,原名醉颖堂,后名药圃。全园占 地3967平方米,分住宅、花园两部分,园在宅西,面 积2830平方米。水池居中,池北以建筑为主,有博雅 堂、延光阁等,池南以山景为主,临池处则以湖石叠 成绝壁、石径,既有变化又较自然。池水之东有乳鱼 亭,系明代遗构。从水榭南望,山水交融,林木葱翠, 颇具山林野趣,为园中主要对景。此种池水、石径、 绝壁相结合旳手法,取法自然而又力求超越自然,是 明末清初苏州一带造园家常用旳叠山理水方式。
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价
没有哪些园林比历史名城苏州旳四大园 林更能体现出中国古典园林设计旳理想品质。 咫尺之内再造乾坤,苏州园林被公认是实现 这一设计思想旳典范。这些建造于16至18世 纪旳园林,以其精雕细琢旳设计,折射出中 国文化中取法自然而又超越自然旳深邃意境。
遗产价值
❖ 写意旳山水艺术思想 ❖ 完美旳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 ❖ 丰富旳社会文化内涵
网师园月到风来亭是 园中主景,布局严谨,小 巧玲珑。
网师园 月到风来亭
网师园雪景
网师园引静桥
万卷堂
耦园
耦园原名涉园,为清顺治年间所筑,取陶渊 明《归去来兮辞》中旳“园日涉以成趣”之意, 黄石假山是耦园旳特色。此园因在住宅东西两侧 各有一园,故名耦园。古时两人耕种称为为 “耦”,“耦”、“偶”相通,寓有夫妇归田隐 居之意。
❖ 全园以构造精致著称,是一座经典旳江南住宅园林。 该园分东、中、西三部分。东部为住宅区,前后三 进,屋宇高敞。中部为主园,有池水一泓,清澈如 镜,环池建廓、轩、亭、榭,西部为内园,庭院精 致古雅,盛植芍药,院内建筑、家具、宫灯,多具 明代特色和风格。网师园旳亭台楼榭无不临水,全 园到处有水可依,多种建筑配合得当,布局紧凑, 以精致见长。
高处观留园。近处濠濮亭远处为明瑟楼,整 体布局紧凑友好 。
世界遗产名录中的苏州园林:独特价值解读

• 苏州的园林建筑始于春秋战国时期,距今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 • 宋、元、明、清各朝均有园林建筑,形成了独特的园林风格
苏州园林在中国园林史上的地位
苏州园林是中国园林的代表
• 中国四大名园中,苏州园林占据其三(拙政园、留园、 狮子林) • 中国园林艺术的重要发源地之一
苏州园林的山水景观:假山、水池、瀑布等
• 通过山水景观,展现大自然的魅力和生机 • 注重山水景观的意境和气氛营造
苏州园林的植物配置:常绿、落叶、花卉等
• 运用各种植物,营造出丰富的园林景观效果 • 使园林空间四季常青,色彩斑斓
苏州园林的园林诗画与文人情怀
苏州园林的园林诗画:诗、词、画等
• 通过园林诗画,展现园林的美景和意境 • 注重园林诗画的艺术性和思想性
• 运用各种手法,创造出丰富的园林景观效果 • 使园林空间层次分明,意境深远
苏州园林的空间布局与组织
苏州园林的空间布局特点:紧凑、灵活、多样
• 园林空间划分明确,各部分相互呼应 • 园林景观层次丰富,空间变化多端
苏州园林的空间组织手法:曲折、高低、大小、虚实等
• 通过对比和过渡,营造出丰富的园林空间效果 • 使园林空间具有趣味性和艺术性
苏州园林的现代城市发展与启示
苏州园林在现代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 作为城市的重要文化遗产,苏州园林 为城市增色添彩 • 成为城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 部分
苏州园林对现代城市发展的启示:文化 传承与创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注重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同 时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发展 • 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高城市生 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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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州园林简介导游词(34篇)

2024苏州园林简介导游词(34篇)2024苏州园林简介导游词(精选34篇)2024苏州园林简介导游词篇1大家好!苏州园林,在汉族建筑中独树一帜,有重大成就的古典园林建筑。
苏州园林又称苏州古典园林,以私家园林为主。
其中沧浪亭、狮子林、拙政园和留园并称苏州四大园林,代表着宋(公元960~1278年)、元(公元1271~1368年)、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20_年)四个朝代的艺术风格,被称为苏州四大名园。
这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汗水的结晶!苏州园林吸收了江南园林建筑艺术的精华,是中国优秀的文化遗产,理所当然被联合国列为人类与自然文化遗产。
苏州园林善于把有限空间巧妙地组成变幻多端的景致,结构上以小巧玲珑取胜。
狮子林、沧浪亭、拙政园、留园统称“苏州四大名园”,素有“江南园林甲天下,苏州园林甲江南”之誉。
苏州园林代表了中国私家园林的风格和艺术水平,是不可多得的旅游圣地。
狮子林位于苏州市市城东北园林路,因园内“林有竹万,竹下多怪石,状如狻猊(狮子)者”,又因天如禅师维则得法于浙江天目山狮子岩普应国师中峰,为纪念佛徒衣钵、师承关系,取佛经中狮子座之意,故名“狮子林”。
狮子林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园林路,毗邻太平天国忠王府和拙政园,占地1.1公顷,开放面积0.88公顷。
狮子林长久以来一直以假山闻名,被称之为“假山王国”。
狮子林的假山大致可分为东西两部分,东边的被称之为旱假山,西边的被称之为水假山。
太湖石被独具匠心地塑造成各种山峰、峭壁、山谷、洞穴等景观。
园中有9条假山山脉、21处洞穴,数不清的怪石。
还有各种姿势的猊狻石,包括舞狮、吼狮、斗狮、嬉狮等。
假山中有迷宫似的小径蜿蜒上下,进出洞穴。
游人往往能看见听见对方,却要走很长的路才能见到对方,而且能发现令人出乎意料的小径。
狮子林为苏州四大名园之一,至今已有650多年的历史。
江苏省苏州市城区东北角的园林路23号,占地1.1公顷,开放面积0.88公顷。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
征求意见公告《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
这是一件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该《条例》(送审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5月25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二○○年五月十一日-1-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第四章城市隧道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的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照明、城市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停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对辖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机制;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2-规划、建设、公安、城管执法、环保、交通、水务、绿化、工商等部门及电信、供电、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规划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交通、水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2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对不可移动文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doc
2019年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更新:2018-12-25 09:03:49《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条件)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原则)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园林绿化、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职责)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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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
护
和
管
理
第十二条
苏州园林的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指围墙(含围墙)以内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指保护范围外根据园林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等需要,按法定程序划定的一定区域。
无
无
第十三条
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
(二)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3、造园四要素有先后次序,规范用词。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苏州园林以及苏州园林遗址。
无
无
第四条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五)保护古树名木,养护花草树木,及时防治病虫害;
(六)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的环境;
(七)做好其他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
未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保护组织,其职责同前款(二)、(三)、(五)、(七)项。
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园林,应当落实保护措施,接受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款:建立古树名木、山石水体、勒石碑刻、花窗铺地、家具陈设等档案;
规划、文物、住建、旅游、宗教、城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1、政府机构改革后,建设和房管合并为住建局,新成立城管局。原条例中不包含文物、旅游部门,但实际工作中涉及苏州园林保护职责。
2、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实施,其他部门应协助和配合。
无
第八条
园林主管部门职责:
(一)考察、论证苏州园林及遗址,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
(三)参与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
(四)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参加审查;
(五)开展保护苏州园林的科学究,培养管理人才;
(三)组织的展览、游园活动必须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任意设置摊点;
(四)不得擅自设置广告;
(五)城市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园林。
第(一)款: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植被原貌;
新增第(六)款: 不得建设地下空间;
1、地下空间建设会切断地下水的流动,会影响树木的生长,造成建筑和构筑物的沉降、位移。
无
无
第
二
章
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苏州园林的有效保护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苏州园林的有效保护管理。
附件:2《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稿)》
原 文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园林的完整风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
无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树木为要素组成的宅第园林、寺庙园林、衙署园林、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
1、地下空间建设会切断地下水的流动,影响树木生长,造成建筑和构筑物沉降、位移。
2、地下水的流动区域性很强,不是简单的南北走向或东西走向,很难确定具体的流动方向,因此城市地下空间不能合围园林保护范围。
3、远离园林保护范围50米,是参照轻轨50米保护范围,没有准确的依据,值得探讨。
2、原第(五)款缺失园林文化挖掘展示的内容。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
(三)依法查处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
(六)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增加(五):对世界遗产园林进行监测和预警;
修改原(五)为(六):开展保护苏州园林的科学研究,培养园林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原(六)改为(七)
1、增加第(五)款的依据:遗产园林监测预警工作是园林保护的重要内容,原条例缺失。近年来,世界遗产保护组织、国家文物局等组织和部门,以及社会大众非常重视和关注遗产监测预警工作。
无
无
第十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或者使用的苏州园林及遗址,应当依照本条例负责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无
无
第十一条
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其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编制年度修缮计划,确保建筑、设施完好;
(四)建立古树名木、山石水体、勒石碑刻、家具陈设等的档案;
第五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苏州园林及园林内的文物的保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一切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苏州园林,对应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事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无
无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和制止。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
机构名称变更
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原文表述不规范
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指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以叠山、理水、建筑、花木为基本要素,用传统写意的造园手法营造的宅第园林、寺观园林、书院园林、衙署园林、会馆园林等。
1、断代问题比较困难,通常共识是苏州古典园林随着清王朝的没落而终止,民国以后修造的称为仿古园林。
2、写意山水艺术为苏州园林的特征过于狭隘,苏州园林是多门艺术的集成,而所有艺术都是源于自然高于自然、源于生活高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