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类型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王利明《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本章重点与难点:1.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适用。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是难点。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等竞合,难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根据民法通则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及其适用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的请求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之扩大。
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
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单独适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如果侵害损害了他人之名誉等,可以将停止损害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合并适用。
二、排除妨碍及其适用加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而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主要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
在实践中,设置障碍影响他人通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截流河水影响他人的用水等情况均属妨碍行为。
妨碍行为本身应当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合法的妨碍行为,如为了公共利益铺设管道在短时间影响部分人的通行,不构成“妨碍”,自不得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所针对的应当是已经实际存在的妨碍。
对于并不存在或并不即将必然出现的妨碍,不适用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方式。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在于,消除危险主要是针对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害,排除妨碍则是针对侵权人正在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同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一、权利保障于法有据1.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⑴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⑵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惩罚性赔偿。
②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提醒】民事权利侵权形式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⑶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2.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⑴一般侵权责任①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A.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B.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a.形式:故意或者过失。
b.影响: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特别提醒】区分几种不同侵害⑵特殊侵权行为: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①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②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知识拓展】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09侵权法第四讲 侵权损害赔偿

赔偿义务人 直接加害人与替代责任人,如用人单位、 监护人等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损益相抵 过失相抵 衡平规则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在遭受损失的同 时也得到利益的, 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 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比较过失)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比较过失)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肯定者的主张: 严格限制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内适用 惩罚性赔偿金 ; 严格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适用惩罚性 赔偿金; 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 偿。
三、财产损失的赔偿
(一)财产损失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权益或者人 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经济)利 益方面的损失。 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权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也包括受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者权益受到 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
也称为积极财产损害或者所受损害 主要表现为现有财产利益的减损或者费 用的支出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安全法》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能够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指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侵占或者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损害责任和追溯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追溯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与损害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利益损失等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安排。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责任实行严格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被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被害人故意行为指的是被害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但仍然选择继续进行有害行为或者接受有害行为的结果。
四、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无论是损害责任还是追溯责任,被侵权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简答题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主体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侵权行为的主体。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首先要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他应该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二、行为责任行为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因自己的行为而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常见承担方式。
三、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因过失而致使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行为结果的产生,应当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重要承担方式之一。
四、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明知其行为将导致侵权结果的产生,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其故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五、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明知其行为将导致侵权结果的产生,并且能够预见到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主体虽然没有过失,但仍然应当为侵权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对其监护对象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侵权结果的产生,应当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不仅可以是侵权行为主体本人,还可以是侵权行为的参与者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侵权行为的参与者都应当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依法确定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何种责任的一种法律安排。
在我国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以上所列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几种,但并不是全部,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还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八、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为其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责任。
他人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多样,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他人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他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他人侵权责任概述1. 定义他人侵权责任是指,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侵害性: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3)侵权责任的民事性: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三、他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首要要件。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2)违法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侵权事实(1)侵权事实是指他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侵权事实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 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
4. 过错(1)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2)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他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赔礼道歉(1)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
3. 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恢复原状适用于侵权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
4. 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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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类型: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二)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四)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五)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六)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
二是必要性。
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
曾受损害的状态。
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二、校园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