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办法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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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规则》),确保

电梯的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3 编制依据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4 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

4.1 监检人员

从事本细则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电梯检验资格证书,现场监检至少有2名监检人员进行。

4.2 监检仪器设备

J S T J -Z D S -041-01/

电梯监督检验用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其量程与精度应满足对检测检验结果能正确判定的要求,同时,其精度不低于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所需仪器设备推举表》的要求。并按照JSTJ-CX-06《检定/校准、自验、自校准程序》的规定执行。

在专门环境场所进行检验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

5 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

5.1 监检差不多程序

监检申请的受理-监检前的沟通-施工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检验、过程自检结果对比、试验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查验、试验-竣工后文件、资料审查—出具监检报告、安全检验标志-资料汇总归档。

5.1.1各类不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1)A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将监检结果与自

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

进行对比,未经监检人员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监检人员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监检。

(2)B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

对比。

(3)C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

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

能够确认为合格;假如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

果的正确性、真实性存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

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

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5.2 安装监检

5.2.1电梯安装监检流程图见附件2。

5.2.2 监检申请的受理

除执行JSTJ-CX-12/2.0《检验工作程序》外,还需满足下述要求:

(1)受理人员受理监检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是否提供了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规定的施工前相应资料;

制造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

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关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

代理商的公章;施工单位[负责电梯安装(含移装)、改

造、重大维修工作的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施工

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如上述资料齐全,受理人

员应当登记有关情况,并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清单上签署

确认。如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公

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2)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3)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流程及时移交受理的资料。

5.2.3监检前的沟通

5.2.3.1监检部门应当告知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检的人员情况。5.2.3.2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了解拟施工设备的有关情况,依据5.2.4.1条的规定,与受检单位商定审查时限。

5.2.4监检的实施

监检人员应当熟悉受检电梯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JSTJ-TX-041-01-02/3.0《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应的原始记录,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结论

负责,幸免错检、漏检。并有监检人员确认无误后在校核栏上签字。

5.2.4.1施工前相应资料的审查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的规定,在与受检单位商定的时刻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发觉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及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按照5.2.5条所述出具JSTJ-BG-041-01-04/3.0《特种设备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按照JSTJ-TX-041-01-03/3.0《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填写规则表》(以下简称《通知书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填写;(1)对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了处理结果,且确认为符合的,将审查结果填写在原始记录上;(2)对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了处理结果,但经确认仍不符合的,还应当出具《通知书》。

在完成本工序后,提醒施工单位实施下次监检前需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如过程自检记录或自检报告等);

5.2.4.2 现场监检项目的实施

5.2.4.2.1预备工作

前述5.2.4.1条所述的资料和(或)试验前相应资料(如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审查合格后,实施现场监检。

监检人员在监检现场应当向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执行JSTJ-CX-16《安全治理程序》,遵守施工现场明示的安全治理规定。

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测前检查确认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监检工作应当在施工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监检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5.2.4.2.2现场监检

在实施现场监检过程中,对所有A类、B类、C类(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有质疑时)监检项目进行现场监检并将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相对应项目的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规定的监检内容和方法实施监检,发觉电梯或者受检单位存在问题,应当出具《通知书》;将监检合格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5.2.4.2.3监检项目

(1)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中1.1~1.4、2.1~2.14、3.1、3.2、3.4~

3.17、

4.1~4.11、

5.1~5.3、5.6、

6.1~6.10(共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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