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

合集下载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再版说明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孙立新戴光宇 李宁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黄文和 武星军 毛怀新 赵伯锐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电梯有几种分类

电梯有几种分类

电梯有几种分类
电梯分为四大类,分别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它类型电梯。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曳引是指牵引,是电梯的运动形式,通过牵引使电梯做往返运动。

强制驱动电梯不需要安装机房,通过链或者钢丝绳悬吊驱动电梯,也叫无机房电梯。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液压驱动电梯:是指通过液压动力源,将油压入油缸,使柱塞发生直线运动,牵引轿厢上下运动的电梯。

液压驱动电梯也是比较早出现的一种电梯形式,比较适用于短程、重载荷的使用场景,广泛应用于工厂、停车场等底层建筑中,对比曳引电梯更加经济。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由链式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组合而成,呈阶梯状,用于不同楼层的乘客输送。

自动人行道是指水平或者倾斜角不大于12°的乘客运输设备,不呈现阶梯状。

自动人行道主要用于机场、展览馆等人流密集处,自动扶梯主要用于商场。

其它类型电梯:是指特殊用途的电梯,例如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
梯。

防爆电梯具备防爆功能,为工业类型电梯,可防止火花和高温引燃;消防电梯是指在火灾时消防员灭火与救援时使用的电梯,具备防火设计,比较少见;杂物电梯仅运送物,人不可进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原1.1(5)调整为 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 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XX年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XX年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XX年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XX年,20XX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2.将第七条修改为:“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对于斜行电梯(包括斜行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为附件E,下同]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二、附件A修改1. 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3. 将1.3(4)中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修改为“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4.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5. 将1.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附件B修改1.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2. 增加注B-4:“当受检电梯为斜行电梯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E中的第E2条,调整检验报告中的“设备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对应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栏目,确定各类型斜行电梯的适用检验项目。

TSG T7001-2009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
-1-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
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
广 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
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 1.3 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2-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卡系
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广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
东 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 上装设安全钳”
17.将“4.5 对重(平衡重)固定 C”修改为:“4.5 对重(平衡重)块 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种 “(11)加装的 IC 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
设 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
明文件相符”
备 检验方法为: 检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测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 研 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 8.4、8.5 的试验
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8-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 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额定速度小于 3m/s 的电梯, 检验人员还需每 2 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电梯基础知识电梯的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和相关安全要求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目录一、基本组成二、井道和机房安全要求三、曳引系统、导向系统、门系统、轿厢系统、重量平衡系统、电力拖动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安全保护系统安全要求主要依据:《电梯检验员(DT-1)培训教材---电梯设备知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

一、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基本组成1.曳引驱动电梯电动机通过曳引机驱动曳引轮旋转,通过曳引轮绳槽与曳引钢丝绳的摩擦传动,实现钢丝绳两端的电梯轿厢与对重在电梯井道中的上升或下降运行。

曳引机上的机电式常闭制动器在电动机工作时松闸,允许电梯运行,在失电情况下抱闸制动使轿厢停止运行,或使电梯在指定层站上维持其静止状态,供乘客和货物出入。

有机房无机房2.强制驱动电梯电动机通过减速机带动卷筒旋转,旋转的卷筒带动缠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绕入或绕出从而实现电梯轿厢在井道中的上升或下降运行。

强制驱动电梯制动器的设置和动作要求与曳引驱动电梯相同。

此外,还有使用链轮和链条驱动轿厢运行的强制式电梯。

二、井道和机房/机器设备间的结构组成和相关安全要求1.机房有机房电梯无机房电梯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不经过私人空间?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一般认为:机房内可以有空调或采暖设备(但不能设置以蒸汽和高压水加热的采暖设备,因热水蒸汽使机房湿度增大,易导致设备锈蚀、电气绝缘降低等);火灾探测器和灭火器(具有高的动作温度,适用于电气设备,有一定的稳定期且有防意外碰撞的合适的保护)。

控制屏、运动部件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机房地面上的开口2.井道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1)层门开口;(2)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3)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4)通风孔;(5)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6)根据井道内防护,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
报告编号:
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
注册代码
设备型式
维保单位
自检日期
(电梯维保单位印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及第1号修改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1-2009)制定,适用于电梯定期的自行检验,无机房和有机房电梯请自行对照相应的项目。

2.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
整。

各项记录内容出现错误时应划改,不可涂擦,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
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在正确内容附近加盖更改章或检验人员签字。

3.本报告无自检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维保单位的许可证编号和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自检过程中,自检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
实记录在报告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或者
“/”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并填写自检结论;未要求测
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或“见附页”等。

5.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注.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
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其中条文序号为2.10(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9
10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