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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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献县农业局(公章)

献县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14项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能够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经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开展抽样检测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移交工作。

(四)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五)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

扣押。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它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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