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豫牧医〔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犬、猫调运由所在辖区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犬、猫检测的样品由货主采集并送样,采样要求见附件。
货主凭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申报检疫。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和要求实施产地检疫,符合出证条件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三、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若为患狂犬病的,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处理;若为其他疫病的,要依法进行防治和净化。
四、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犬、猫产地检疫有关规定的宣传,使饲养者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管社会环境。
五、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切实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犬、猫调运实验室检测样品采样要求2019年3月27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豫牧防[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防〔201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有关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各环节监管,切实保证免疫效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5号)的要求,结合《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管理办法》(豫牧计〔2011〕4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抓好疫苗供应工作。
要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开展整顿规范疫苗市场的专项行动;对疫苗日常的监督检查要作为兽药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省辖市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市、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坚决打击违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规定,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走私疫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疫苗市场秩序;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是疫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严格自律,诚信经营,认真落实疫苗质量安全责任制。
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产品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认真履行批签发手续,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从源头上把好疫苗质量安全关;要认真遵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养殖场户,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规范疫苗采购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管理。
同防疫(办)字[2011]1号
![同防疫(办)字[2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505c8ee53a580216fcfe58.png)
同防疫(办)字[2011] 1号关于做好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畜牧兽医局:近日,农业部和省指挥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了落实好相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春节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春节前后疫情高发的形势,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要求,围绕确保春节期间无大疫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防控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行政、技术承包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集中补免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摸清畜禽饲养及出入栏情况,从即日起利用1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查漏补免工作,逐村逐户对新补栏和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畜禽开展集中补免工作,确保常年免疫覆盖率在90%以上,应免尽免,提高畜禽抵抗力。
三、开展疫情排查按照省里要求,从即日起开展一次拉网式疫情排查工作,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要入场、入村、入户,对所辖区饲养的畜禽进行疫情排查,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果断处置,疫情排查情况要按照附表在1月10日前报市兽医防治站。
四、加强应急值守各县区要继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春节期间防控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准备,保证信息畅通,特别是对举报的疫情要及时派入检查,及时处理,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五、加强饲养管理和督查要加强对广大养殖户的技术指导,科学饲养管理,严格落实好免疫、消毒、检疫、封闭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管理,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防控能力。
加强督促检查,对于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消除疫情隐患,降低动物疫情发生的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附:疫情排查表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大同市动物疫情排查情况表2011年月日单位:单位:万头、万只。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豫牧医〔2019〕4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农业农村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为适应兽药监管形势发展需要,持续强化兽药行业监管,从严惩处兽药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针对可能存在的兽药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日前组织修订并发布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公告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同时废止。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兽药管理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兽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仍不容乐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兽药质量安全对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从严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该公告的发布实施,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坚强有力的执法依据。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从重处罚有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规定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业开发区”更名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名为“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名为“河南商丘经济开发区”,“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名为“河南潢川经济开发区”,“周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名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省级开发区健康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要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我省省级开发区铭牌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省级开发区建设的领导,未经批准,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或园区。
要尽快完成省级开发区编制、机构更名等有关工作。
从2007年2月1日起,我省省级开发区必须使用变更后的新名称开展工作。
四、各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审定公告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使用土地,达到扩大范围或升级条件的要按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把我省省级开发区建设成为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各类创新资源密集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改革开放先导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冬春季是畜禽出栏和畜产品消费的旺季,也是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
2006年12月28日,刘新民副省长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当前时值冬季,是畜禽疫病多发季节,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畜禽疫病防控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懈怠,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我省不发生大的疫情,确保全省畜禽疫病防控工作万无一失。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切实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36—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8):下:一、抓好补免补防工作,确保畜禽免疫密度。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豫牧〔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动植物检疫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畜牧局:为切实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兽药质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2〕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2〕4号)和农业部3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兽药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兽药是一把“双刃剑”,合理使用兽药可以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不规范用药则会引发畜禽的群体性危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是一项法制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执法工作,关系着畜牧业健康发展,关系国民健康、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存,也关系到兽药产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畜牧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兽药监管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增强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抓好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监管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制定监管整治方案和办法,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监管力量,加强治理,不留空档。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省局每年将对兽药生产经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在打假整治、兽药抽检、残留监控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和重点,每年对兽药生产企业确定一次监控级别,向各地通报,以便各地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防疫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防疫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豫牧医[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防疫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1〕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为切实加强我省犬的免疫接种和检疫监管工作,有效控制狂犬病等犬的疫病发生和传播,预防人犬共患病的发生,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特通知如下:一、加强犬的免疫接种工作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狂犬病的免疫工作。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及狂犬病疫区和受威胁区犬的免疫,对所有免疫的犬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接种使用的疫苗建议使用灭活疫苗。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规范犬的检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犬实行检疫申报制度,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1996)规定的检疫程序,严格实施犬的产地检疫。
对销售或调运的犬要查验免疫档案,主要查看犬是否进行了疫苗免疫、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临床健康检查重点查看《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所列的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等犬病,必要时须经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化验报告。
对整车调运的犬实行到场到户检疫,避免犬只来源不明,免疫及疫病状况不清,造成出证后调运途中发生疫病。
监督货主对运载车辆按照要求实施消毒。
三、加强犬的防疫检疫监管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对犬的免疫检疫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督导,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及时纠正。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未进行疫苗免疫接种或免疫不在保护期内的犬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加强运输或出售犬的检疫监管。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等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2023年7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对《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0月10日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2、《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及名称的通知》(豫农科教〔2013〕22号)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4〕1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通知》(豫牧畜〔2014〕26号)5、《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9号)6、《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豫牧〔2018〕82号)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9〕13号)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农办〔2019〕47号)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农文〔2020〕3号)1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豫农发〔2020〕16号)1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农文〔2020〕259号)1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213号)1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306号)1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1〕321号1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16、《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1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1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2〕5号)1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农文〔2022〕8号)2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农文〔2022〕364号)2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2〕416号)2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217号)2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农文〔2023〕252号)附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1、《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7〕5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4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附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13〕6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禁止百草枯水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豫农种植〔2016〕30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4号)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00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厅公告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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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
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日期】2011.12.23
【实施日期】2011.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控和监管措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元旦、春节(以下简称“双节”)临近,逐步进入畜禽产品消费的旺季。
“双节”期间畜禽调运频繁,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同时又时值冬季,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也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
近日,香港先后在野鸟和死亡家禽中检出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各地要保持高度的警觉,围绕“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动物防疫责任制的要求,抓好重大动物疫
病防控工作,不断强化人畜共患病和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并统筹做好常见病防控工作,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双节”期间全省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