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法律风险分析
借壳法律案例解析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借壳上市作为一种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
所谓借壳上市,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方式,将非上市公司的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从而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的过程。
然而,借壳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风险较大。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借壳上市案例为切入点,对借壳上市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和分析。
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甲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连续多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为了挽救公司,甲公司管理层决定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实现公司转型。
甲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将公司控股权转让给一家非上市公司乙公司。
乙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旗下优质资产注入甲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然而,在借壳过程中,甲公司管理层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借壳上市的合法性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管理层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资产注入的合法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证监会审核批准。
在本案中,乙公司将优质资产注入甲公司,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核批准。
然而,由于甲公司管理层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审核过程中存在不公正因素,影响审核结果的公正性。
(二)借壳上市的法律风险1. 利益冲突在本案中,甲公司管理层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甲公司管理层希望通过借壳上市实现公司转型,而乙公司则希望通过借壳上市实现旗下资产上市。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借壳上市过程中出现不公平现象,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不充分借壳上市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常见问题。
在本案中,甲公司管理层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借壳st 案例

借壳st 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借壳 ST 的定义与概念2.借壳 ST 的优势与风险3.借壳 ST 的案例分析4.我国对借壳 ST 的监管政策5.借壳 ST 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借壳 ST 的定义与概念借壳 ST,即借壳上市,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过程。
其中,ST 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殊处理股票,通常是因为公司业绩不佳、财务状况较差等原因导致的。
借壳 ST 就是将优良资产注入到这些特殊处理的股票中,使其恢复上市地位,进而实现间接上市。
二、借壳 ST 的优势与风险1.优势(1)缩短上市时间:相较于传统的 IPO(首次公开募股)过程,借壳 ST 可以更快地实现上市,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
(2)降低上市成本:借壳 ST 的过程中,企业无需承担高额的发行费用,可以降低上市成本。
(3)提高企业知名度:通过借壳 ST 上市,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声誉,有利于未来发展。
2.风险(1)法律风险:借壳 ST 涉及资产重组、股权收购等环节,若相关手续不完善,可能触及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借壳 ST 后的公司,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股价波动,影响投资者信心。
(3)整合风险:借壳 ST 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被收购公司进行整合,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困难和问题。
三、借壳 ST 的案例分析案例:某公司通过借壳 ST 的方式,成功上市。
该公司先收购了一家ST 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自身优质资产注入到这家公司中。
经过一系列重组和改革,这家 ST 公司最终恢复了上市地位,实现了间接上市。
四、我国对借壳 ST 的监管政策我国对借壳 ST 的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披露:要求借壳 ST 公司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审核把关:对借壳 ST 的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重组过程合规合法。
(3)监管处罚:对借壳 ST 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
规避借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为企业实现扩张、提升竞争力的常用手段。
其中,借壳上市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并购重组,因其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被许多企业所青睐。
然而,借壳上市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陷入法律纠纷,甚至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
本案例将以某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为例,分析其规避法律风险的策略。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业绩连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为避免退市,A公司决定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实现自救。
经过多方洽谈,A公司最终与一家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并购重组协议。
根据协议,B公司将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A公司全部股权,实现借壳上市。
同时,A公司承诺在并购重组完成后,将承担B公司的全部债务,并保证B公司未来三年内业绩达到一定水平。
(二)法律风险分析1. 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借壳上市过程中,信息披露是关键环节。
若信息披露不充分,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甚至引发诉讼。
本案中,A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未充分披露B公司财务状况。
A公司未披露B公司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仅提供了一份简要的盈利预测,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B公司的经营状况。
(2)未披露潜在的法律纠纷。
A公司未披露B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潜在法律纠纷,如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2. 监管风险借壳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对并购重组事项的审批较为严格。
若A公司未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败。
本案中,A公司存在以下监管风险:(1)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A公司未按规定对B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失实,影响并购重组的公正性。
(2)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并购重组相关信息,可能导致监管机构介入调查,影响并购重组进程。
3. 关联交易风险在借壳上市过程中,关联交易是常见的交易形式。
若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借壳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借壳上市,作为一种企业上市的特殊方式,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它指的是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实现上市的过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借壳法律案例,对借壳上市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讲解,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6年,一家名为A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计划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A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业,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未能直接上市。
经过多方权衡,A公司决定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扩张。
在借壳过程中,A公司选择了B上市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作为壳资源。
B 公司是一家从事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股价长期低迷。
A公司与B 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部分股权,成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从而实现借壳上市。
三、借壳上市的法律问题1. 合同法律问题在借壳上市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3)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
2.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A公司作为收购方,在借壳上市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法律问题:(1)信息披露义务:A公司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收购信息。
(2)要约收购:如果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超过30%,需要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
(3)反收购措施:B公司可能采取反收购措施,如设置毒丸计划、金降落伞等,A 公司需要对此进行应对。
3. 股权激励法律问题为了激励B公司管理层和员工,A公司可能对B公司进行股权激励。
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法律问题:(1)股权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
新三板企业借壳上市风险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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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借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借壳上市作为一种常见的上市方式,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取了一系列规避借壳的法律手段,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规避借壳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简介2018年,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
为了实现上市目的,A公司决定通过借壳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方式实现上市。
然而,在借壳过程中,A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取了一系列规避借壳的法律手段。
(二)规避借壳的法律手段1. 股权转让A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出售给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使B公司成为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A公司隐瞒了股权转让的真实目的,导致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
2. 关联交易A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包括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
这些关联交易在形式上看似合理,但实际上是为了转移A公司的资产和债务,以达到规避借壳的目的。
3. 虚增利润A公司通过虚增利润的方式,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满足借壳上市的条件。
具体手段包括虚构收入、虚列成本等。
4.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A公司通过控制B公司的董事会,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在转移过程中,A 公司隐瞒了控制权转移的真实目的,导致B公司股东利益受损。
(三)法律风险及后果1. 违反证券法规定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如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关联交易不规范、虚增利润等。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A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等后果。
2. 违反公司法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股权转让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可能面临股东诉讼、撤销股权转让等后果。
3. 股东利益受损A公司的规避借壳行为导致B公司股东利益受损,可能引发股东诉讼。
借壳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借壳上市,又称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购买、置换其他公司的主要资产,从而实现资产重组,以获取其他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这一行为在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本报告将以一起典型的借壳上市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借壳上市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案例名称:XX上市公司借壳XX公司上市案)XX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XX行业的生产经营。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股价长期低迷。
为扭转局面,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注入优质资产,提升公司价值。
XX公司(以下简称“壳公司”)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XX行业的生产经营。
壳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但规模较小,市场知名度不高。
壳公司股东同意将其公司整体出售给上市公司,以实现借壳上市。
三、案例分析(一)借壳上市的法律程序1. 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在决定借壳前,应对壳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壳公司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2. 签订协议:上市公司与壳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的具体条款。
3.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借壳上市的相关事项。
4. 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借壳上市的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审核。
5. 公告与实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发布借壳上市的相关公告,并实施借壳上市。
(二)借壳上市的法律问题1. 合规性问题:借壳上市涉及多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合规性要求,如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等。
上市公司在借壳上市过程中,应确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合规性。
2. 信息披露问题:上市公司在借壳上市过程中,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如信息披露不充分,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利益冲突问题:借壳上市过程中,可能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壳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为避免利益冲突,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
借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的企业,由于公司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有限,难以在资本市场上独立上市。
为实现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融资需求,A公司决定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经过多方考察,A公司看中了B公司,B公司是一家从事传统制造业的企业,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股价低迷。
以下是A公司借壳B公司的具体过程:1. A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B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现对B公司的控制。
2. A公司将B公司原有的主营业务剥离,将A公司的主营业务注入B公司。
3. B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以新的资产组合申请上市。
4. 经过证监会审核,B公司成功上市,A公司通过B公司实现了借壳上市。
二、借壳上市的法律问题分析1.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在A公司借壳B公司的过程中,股权转让是关键环节。
以下是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要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A公司借壳B公司的过程中,股权转让涉及B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在A公司借壳B公司的过程中,资产重组是关键环节。
以下是资产重组涉及的法律问题:(1)资产重组的合法性。
资产重组涉及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等重大事项,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合规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资产重组的程序问题。
资产重组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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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法律风险分析5.1借壳方主体非上市公司的法律分析借壳方指为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并向壳公司股东支付对价的人。
在这里,这借壳是否仅指公司,自然人是否也包含在内呢对此问题, 将在本节中进行探讨。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 借壳方与壳公司股东之间的证券买卖属于重大买卖行为, 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尤其借壳方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非常重要。
5.1.1自然人能否成为借壳方主体原来实行的股票条例条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虽然不受此数额的限制, 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
因而难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而《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 也就是说不论法人、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
都能通过收购成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
问题是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 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由上市公司反向收购其资产、业务能否称为借壳上市呢,从法律上讲, 上市是针对公司而言的, 也就是说只有公司才存在上市与否的问题, 自然人是不存在上市问题的。
但是, 借壳上市中的“上市” , 针对的是资产、业务借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而上市。
也就是说,不论上市的资产、业务的所有人身份如何, 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上市, 相应的主体就具备了借壳上市的主体资格,从事实上讲, 自然人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其控制权, 然后利用控股地位由上市公司收购其资产、业务的行为, 从实现资产、业务上市的目的来看, 自然人的上述行为与公司借壳上市没有实质性区别。
从这一点讲, 自然人与公司一样应具备借壳上市的主体地位, 此其一。
其二、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 如果仅把自然人作为一般收购人对待, 依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 不能很好地规范其收购行为。
当自然人在借壳上市收购时, 把自然人作为借壳上市的借壳方主体对待, 对其科以借壳上市主体的义务, 可以预防和减少其不当行为的发生。
因此, 从理论上来说, 自然人应具备借壳上市的主体资格, 只不过在现实条件下, 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很难发生而己。
随着外资的进入, 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商以自然人身份对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控股地位, 然后利用其控股地位由上市公司反向收购自身资产、业务, 以实现其资产、业务上市的目的。
5.1.2法人成为借壳方主体的法律分析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对称, 其外延是非常广泛的, 基于不同的标准,可对法人作不同的分类。
’但是否任何法人都可以成为借壳方主体呢?目前,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中后三者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 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社会公益活动或其他非经济活动。
虽然有些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活动、但都不以盈利为目的, 一般不宜直接参与某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虽然法律尚未明确限制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购买股票。
但他们的经费来源, 多以国家拨款, 或他人捐赠为主, 也就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收购人, 故实践中作为收购人的只能是企业法人, 绝大多数的借壳上市主体是企业法人。
我国投资基金不搞控股性投资, 投资基金成为借壳主体的可能性不大, 因为投资基金产生的一重要原因是分散投资者可能遇到的风险。
为此, 各国对基金投资于某一上市股票的价值有一个比例限制, 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股市风险, 同时使控股一个上市公司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因而, 投资基金性质的法人不能成为借壳上市的主体。
此外, 法人在借壳时, 其用于购买壳公司的股票的资产不得大于其净资产的半数。
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而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 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赠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 借壳方借壳受到其资产数额的限制。
5.1.3三资企业成为借壳方主体的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立法的规定, 我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住所地法为标准。
凡外商在我国境内参加或单独申请登记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 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 具有借壳的主体资格。
只是由于三资企业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一般比较明确或比较单一, 实践中作为借壳方时受到很大限制。
随着国家对国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转让的政策的放松管制, 以及新的允许外商投资行业目录的颁行。
为外商通过受让国有股、法人股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间接上市打开了方便之门。
尽管如此, 外商成为借壳方主体仍受以下限制:1、凡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 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必须由中方控股的, 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地位;2、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外商, 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较高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3、审批程序较严格。
外商取得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涉及产业政策的和企业改组的必须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 由财政部审核, 重大事项还要经国务院批准;4、外商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 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 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总之, 外商成为借壳方主体无论是程序上, 还是产业政策上都受到严格限制。
不过, 随着我国加入后,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领域愈来愈少, 外商通过借壳上市的领域会比以往更广、机会更大。
5.1.3.1共同借壳人共同借壳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或其他手段达到某种默契, 一致行动以对某一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控股, 从而利用控股实现间接上市目的的人。
我国股票条例第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时, 即产生强制性全面收购义务。
”这里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就是指共同借壳人一致性动人。
这一规定有两点须主意一是普通股是否包含国家股和法人股不明确二是认定直接或间接持有法律并无规定。
从而, 对共同借壳人的认定上存在问题。
根据新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比例或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看, 一致性动人共同借壳人只要通过合法行为达成一致行动, 取得控制权即可形成, 而不要求持股比例。
从而, 更加务实, 为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留下主动权。
从以上分析来看,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企业通过一致行动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借控制权而注入自己的资产和业务从而实现间接上市,也就成为借壳上市的主体。
尽管在实践中, 这一共同借壳上市方式还没有出现, 但从理论上讲是能够发生的。
因此, 建议在一致行动人制度中明确共同借壳人的定义, 并对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5.1.3.2壳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律分析借壳上市中壳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 这里所谓的“壳”其实质是上市资格。
那么一个壳公司要保留上市资格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己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交易所规定的是5000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 或者本法实施后, 新组建成立, 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元以上人数不少于人,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和公司法第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时停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及公司法第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规定来看。
一个上市公司壳公司要保持其上市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交易所规定的是5000万元)人民币二、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人,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以上三、公司最近三年无连续亏损现象存在四、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五、公司没有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发生。
由于借壳上市中壳公司必须具备上市资格, 对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壳公司, 应实行严格的停盘、摘牌直至取消其上市资格, 从源头上杜绝伪壳、劣壳的泛滥, 为借壳上市这一资产重组的规范化运作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针对我国借壳上市中有些壳公司已不具备上市资格的条件, 而地方政府、壳公司为了保持壳公司的上市地位, 千方百计地寻求借壳方买壳进行重组, 由此引发了炒作壳公司进行虚假重组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借壳上市的监管, 证监会制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办法》, 其出发点有二一是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让那些不具备上市公司条件而又不能在短期内恢复上市的公司永久的退出股市, 以防止对壳公司的炒作行为的泛滥二是设立了退市的过渡条件或者退市的提前预警机制(ST *ST)。
即让那些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暂时保留其上市资格, 当其重新具备上市条件时股票可恢复上市, 在恢复上市期间其股票实行特别处理措施, 给壳公司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为借壳上市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场所, 从而可以规范对壳公司的重组行为。
从以上有关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和暂停上市规定来看, 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对壳公司进行实质重组,而不再放任对壳公司的任意虚假重组。
由于借壳上市中的“壳”是指上市资格而非指业绩。
因而, 非上市公司对那些保持上市资格的公司, 无论其业绩好坏都可以通过借其上市资格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只不过实践中对业绩差的上市公司比较容易借壳上市而己。
5.1.3.3上市壳公司股东的法律分析借壳上市主要是通过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实现的, 而取得控制权,借壳方要对壳公司进行股份收购, 作为股份的所有人--壳公司股东无疑就成了借壳上市一个不可缺少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