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性质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及要求

格式示范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宇)”——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五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
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
(12)(注释)(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参考文献)(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 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宄》,中国检察出版社1 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请选择打勾的题目)一、《宪法学》二、《婚姻家庭法》√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lO、试论军婚保护机制的建立√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l2、论“禁育不禁婚”l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三、《刑法学》√1、论无罪推定2、论问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火√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9、浅议计算机犯罪lO、论洗钱罪√l1、论破坏军婚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3、论军入违反职责罪l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诈骗罪四、《刑事诉讼法学》√l、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同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l、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14、论合同的履行√1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种类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lO、试论共同诉讼√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12、论举证倒置l3、论起诉的条件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l6、试论支付令17、论上诉的条件l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权lO、论商标撤销制度。
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

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作者:张云平俞斌张思思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为英美法系代表,美国法律制度受母国深刻影响,检察权也毫不例外。
当然,英国因素并不是影响美国检察权的唯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美国自身传统都是其检察权形成的重要因素。
经过两百多年发展,美国检察权已日趋成熟和完善,因此,对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再次展开分析,对我们借鉴他国理念,悉清错误认识及进行司法改革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美国检察权的内容就检察权界定而言,人们是先对检察权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后才作出,但究竟那些现象才是检察权现象,大多数人将会形成最直观也是最有效的思维认知方式,即检察机关行使的那些职权活动应该就是检察权。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美国检察机关究竟行使了那些职权活动。
经过观察研究,人们发现,美国检察机关活动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第一,公诉权,即代表政府对违反联邦、州及市县或乡镇法律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
美国法系源自英国,他们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在刑事诉讼方面,最初仿照英国实行私人追诉主义,从而建立起以原告和被告地位平等为核心的抗辩式诉讼制度。
他同样受美国社会自身司法和政治理念的深刻影响,如“犯罪乃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私人纠纷”[1]、人人平等及自己是自身利益的最佳感知者。
另外,在美国检察权理念的形塑过程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即检察官乃是国家秩序守卫者和法律维护者,而法国大革命则使这种影响进一步加快。
1796年,佛蒙特州宪法就确立“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实质性地侵害了州本身的安宁与尊严”[2]。
最终,美国废除私人追诉转而采用公诉制度,但并没有实行公诉独占主义,而是国家追诉(检察官起诉)与公众(陪审团)追诉相结合。
纵观世界各国(包括美国),检察官公诉权一般包括:起诉权、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不起诉权、求刑权,由于美国实行起诉便宜主义,这使检察官们在整个公诉活动中实行这些权力时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检察权的性质

浅析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检察权区别于其它国家权力的本质特征。
自检察权诞生以来,其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许久又莫衷一是的话题。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对中国检察权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理论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四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并对这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表明自己的观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并对这种观点做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多数学者依据西方国家三权政制构架或苏联模式来定位检察权。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检察权是行政权,主张将检察机关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另一种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主张审检合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
本文在分析四种观点的基础上,按照检察权的四项职能分而定性,再阐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到底该如何定性。
1、检察权性质的四种观点及其评析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权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主要职能包括四项: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司法解释权。
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本质和特有属性,检察权的职能虽然容易明确,然则检察权的性质自欧陆检察官诞生伊始绵延至今,仍未有确切结论,特别是中国检察权独特的职权模式与宪法定位在我国历来倍受学术与实务界关注。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四种:1.1、行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命令和服从关系,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的特征,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与国家行政权的特征相吻合,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权是行政权中的侦控权,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而不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权力特征及其机构设置,与国家司法权的内在属性是完全背离的;检察权应定位为国家公职律师,取消其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关于检察权性质、概念与特征的初步思考

关于检察权性质 概念与特征的初步思考
程 相 鹏
摘 要 检 察权性 质 、 念 以及 特征 是 关于检 察权 理论研 究 的三个基础 性 问题 。检 察权 性质 应定 义为 法律 监督权 , 司法 概 是
权两大组成部分之一,与审判权共 同构成中国特色司法权。检察权的概念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的各
歇, 至今 尚未形成 定论 。 可是 关于检 察权 性质 的论争 也就 是检察 察权 实 际上 是 一种 独立 的 国家 权力 的现 实状况 是 明显相悖 的。
官角 色定位 之争 并非我 国所独有 , 现代 检察 制度 发源地 法 国、 在 客观地 说 , 检察 权确 实与行政 权或 司法权 ( 实指 审判权 ) 之间存在
既然 “ 法是检 察机关行 使职 权 与进 宪 独 立性 问题。在 我国 , 家论争 的 目的无 非是按 照 “ 大 目的决定路 权 的根本 属性 和基 本功 能。
径 ”的逻 辑思 维方式 去探 讨检察 职权 的具 体配 置 。如有 学者认 行活动 的权 力来源 和基本 出发点 , 是分析检 察机关 性质与 地位 也
一
种 属性兼 而有之 的权 力 , 本质 上都是在三 权分立 的国家权 力格局
、
关 于检察权 性质 问题
中为检 察权寻 找归宿 , 从而在将 检察权 与其中一种 权力相 区别 开
近些年 来 ,学术 界关于 我 国检察权 性质 的论 争一 直未 曾停 的 同时却在 客观 上 将其 归类到 另外 一种权 力之 中 。这 与 我 国检
为, 察权是行 政权 , 是法律监 督权 , 检 不 要把检察 机关重 构成单 纯 的基 本依据 ” 。那么 考察 宪法文 本关于 检察机 关 的规定 , 用体 运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摘要]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由于当前存在着检察机关机构设置行政化、办案程序行政化、队伍管理行政化等体制的弊端,造成了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依法、有效、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因此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促进检察权转型,完善检察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化;检察机关;转型检察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8年重建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显示出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渗入,导致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能时受到一定的干扰和影响。
笔者认为,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既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检察权转型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警察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是司法权,这两点均已成定说。
但对于介乎二者之间的检察权的性质,在学说上则有不同主张。
第一种观点是“行政权说”,它从检察权具有的命令性、国家代表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等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第二种观点是“司法权说”,它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类似的特征,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如德国学者戈尔克称: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1]第三种观点是“双重属性说”,它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监督权说”,它认为检察权是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与国家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相并列的,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正是此项权利的行使者。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定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的共同性出发,还要结合我国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
而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
高级检察官 考试题

法学前沿: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
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诉讼法中,缺少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
第二,执法人员要自觉地树立职务犯罪证据意识。
2、提高案件质量。
从以口供为本,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的这样一个指导思想的变化。
3、收集证据的环节上避免刑讯逼供、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存在。
在收集、保管、移送中避免出现影响案件质量的缺陷。
4、避免证据收集中刑讯逼供的问题。
5、广泛收集证人证言和各种言辞证据。
6、在定案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问题。
不能只靠证人、当事人的言辞证据。
7、扩大科学技术证据的运用。
适当采用秘密的侦查手段、监听的办法和技术侦查手段3、试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宽和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政策的内涵包括:1)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实体上、程序上对应当从严处罚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对应当从宽的犯罪要从轻处理。
2)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合理的适用法律,要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能一味地、片面地、单纯地强调从宽还是从严,强调从严的情况下也可能有从宽的情节,从宽的情况下也可能有从严的情节。
3)宽严并用、宽严有度。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要保持适用的均衡性、全面地贯彻、执行刑事法律,不能顾此失彼,要兼顾不同的方面,全面、适度的执行法律。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依据本国的国家体制和法律传统,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种类的职权。
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三种职权。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首先厘清检察权的结构。
一、检察权的结构分析国家权力是具有一定的体系和层次,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权力共同构成一国的权力体系。
我们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从两个层面对检察权进行认识,也即宪政结构角度和诉讼结构角度对我国的检察权进行分析。
依照我国宪法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被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体系,法律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的职权,我国的检察权并非仅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这一单一职权,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和公诉权。
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像西方国家机关一样在刑事诉讼职责分工中承担着检控职能,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抗诉,同时还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其中,检察机关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安机关拥有的侦查权,仅仅是受案范围上的区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考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必须要明确侦查权的性质。
二、侦查权的司法权性质目前学界就侦查学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争。
如果单从我国侦查权的运行方式来看,侦查权的行使的确体现了行政权的许多特征。
例如,只要立案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侦查主体便可直接启动侦查程序,并且行使侦查权时几乎不用再经过司法审查和授权。
可见,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侦查权就是行政权。
事实上,侦查权的属性既不是由承载主体所处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性质决定,也不能仅从其部分特征上与行政权进行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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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检察权的结构和性质
论文摘要检察职权的职权性结构包括刑事司法权和执法司法监督权两大基本权力。
其中刑事司法权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和强制措施权;执法司法监督权包括诉讼监督权和劳动教养监督权。
诉讼监督权又可进一步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诉讼监督权和行政诉讼监督权。
论文关键词检察职权职权性结构司法监督权
职权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有学者指出,“社会共同体通过宪法产生出一种人造组织即国家机构,在整体上赋予国家机构以公共权力行使权,这就是国家权力。
由此形成了公共权力所有权与行使权的分离……”,豍进一步,“对国家权力的功能分解与结构分离使国家权力不仅作为整体存在,而且被具体化了。
这种被具体化的、固定地与国家机构相联结的公共权力行使权,即为职权”。
豎这是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对职权下的定义,也是职权的应然涵义。
检察职权是我国国家权力初级划分中的一种,这一地位决定了检察职权的内容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职权主体对职权没有随心所欲的自由:他不能创设或者废止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或者改变职权的范围与界限。
明确这一点对于把握检察职权的结构有着基础意义。
所谓职权性构成,笔者意指对检察职权根据职责和任务进行的分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检察职权体系。
每一项权力总是对应着一项公共管理任务而生的,不同性质的公共管理任务,势必产生不同性质的职权,也就产生了职权性分类的客观依据。
一、检察权的职权性结构及论证
检察职权从总体上说包括两大类基本权力:一是刑事诉讼权,二是执法司法监督权。
豏刑事诉讼权又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和强制措施权,执法司法监督权进一步又包括诉讼监督权和劳动教养监督权。
诉讼监督权进一步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权。
刑事诉讼监督权进一步分为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权和刑检监督权。
针对以上内部结构的设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阐明:
(一)将检察职权的基本结构分为两大类职权的理由
侦查权、公诉权和强制措施权都属于刑事诉讼性质的职权,当检察机关在履行这些职权时,就是刑事诉讼的发起者、推进者或者终结者,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而对三大诉讼中各诉讼参与机关的监督权都属于监督性质的职权,当检察机关在履行这些职权时,不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而是司法诉讼活动的监督者,为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保驾护航。
在扮演这两种不同角色的过程中,职权的性质、任务和运行模式都存在差异。
笔者认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决定权和事中权,因为作为诉讼的掌控者,对一定的诉讼事务作出决定是其根本职责。
后者是一种建议权和事后权,因为作为监督者,对被监督主体已经完成的职权行为从是否合法的角度提出监督纠正的建议是其根本职责。
(二)再审抗诉权不属于公诉权
我国的审级制度为二审终结制,在一审刑事裁判产生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公诉人有权提起抗诉来引发二审程序,尽管上级检察机关有权撤回这一抗诉,但这是检察一体原则导致的,体现的是一体化的公诉权。
只要判决没有生效,这种提抗的目的和功能与一审的公诉就是同一的:即在法院没有形成生效的裁判意志之前,力求通过努力,使最终的裁判体现自己的诉讼意图。
这与诉的一般原理是相通的,所以其理应属于公诉权的范畴。
再审抗诉则不一样。
虽然从抗诉的行为样态,以及法院的审判模式来看,其与二审抗诉大同小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它是在刑事裁判生效之后,也就是法院已经对案件形成了最终意见之后进行的。
这意味
着虽然此时的职权行为也叫抗诉,但如果真是站在“诉”的角度来看待和理解它的话,则法院根本没有受理的义务,因为根据二审终结制,该案已经完结,案件双方对该案都不再具有诉权。
这种抗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恰恰是因为这种诉根本不是诉之原理意义上的诉,而是监督原理意义上的诉,换言之,在这一抗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再是“三造”诉讼结构中之“一造”的角色,而是诉讼监督之监督者的角色。
正是由于他是监督者,他才能够在判决生效后,也就是被监督者已经完成了自己的职权行为之后,从监督的角度对被监督者提出纠正建议,并导致重新审判的结果。
因此,再审抗诉本质上是审判监督权的体现,而非公诉权的体现。
(三)强制措施权不是侦查权
第一,强制措施的目的、功能以及任务与侦查措施有着明显区别。
强制措施的功能和任务在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纵观五项强制措施,其莫不是为了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诉讼活动的开展。
而侦查措施的功能和任务则在于发现、获取和搜集各种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
诚然,强制措施与侦查措施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强制措施能够有效确保侦查主体向嫌疑人开展各项侦查措施以获取证据,是侦查措施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基础,但这种联系并不能否定两者在功能、任务因而在性质上的区别,也并不意味着强制措施能够归属于侦查措施。
第二,强制措施有其独立存在的必然性。
既然强制措施的功能和作用是确保各项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它本身并不是诉讼活动,而只是确保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基础。
因为诉讼模式有其基本的形式要求,其中被告人必须亲历参加诉讼则是最基本的形式要求,而被告人又恰恰最有可能逃离诉讼。
所以法律创设了强制措施,以防止被告人逃离,保证诉讼基本要素的齐全,这样诉讼才能在形式上成立,也才能够开展下去。
第三,由于在各个诉讼阶段,都可能存在嫌疑人或被告人逃离诉讼的情况,所以法律对侦查、公诉、审判主体都赋予了一定的强制措施权。
如果说强制措施权是侦查权的组成部分,那么当法院在行使强制措施权时,也就意味着法院在行使侦查权,而这从法理上讲显然是一个谬误。
(四)批捕权是强制措施权的组成部分
并把批捕权排除在执法司法监督权的范围之外,理由在于:批捕权实质是一种决定权,而不是一种建议权。
因为批捕活动并不是在侦查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再对其决定进行监督和复查,而是直接代替侦查机关对是否逮捕作出决定。
换言之,侦查机关的逮捕决定权被法律剥夺了,转而被赋予给了检察机关。
这与执法司法监督权的建议性和事后性显然不一样。
用通俗的话来讲,即批捕是在“办案”,而不是执法司法监督意义上的监督。
二、浅议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所谓性质,是指事物的特性、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根本属性。
所以笔者认为,当我们讨论一个事物的性质时,是在分析研究一个事物的实际情况,或者说是一种实然层面的研究,而不是在分析研究应当把一个事物改造成什么样子,那属于应然层面的研究。
这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认为,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监督性,监督权力依法运行是我国检察权的根本任务。
诚然,我们把检察职权分成了刑事诉讼权和执法司法监督权。
但是对检察职权进行上述分类,并不意味着两类职权没有共性,两类检察职权仍然具有共同的属性和特征,即法律监督性,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
其一,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本质上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权力进行一种法律层面的监督。
在世界各国,无论是由哪类机关、哪个部门来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质上说,这个部门都是对权力者的监督者,其二,赋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本质上也具有监督的性质。
我们认为公诉权最初从侦查权中分离出来,就是为了监督侦查权。
如果不是为了削弱侦查权,对侦查权实行必要的制约和限制,直接由侦查机关
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公诉权就没有单独存在的法理意义。
其三,公诉权独立于侦查权存在,侦查机关不能自主决定逮捕嫌疑人,而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这种分工本身就体现了监督制约的性质,只是由于监督的具体模式和职权的任务不同,导致了差异。
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权,还是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监督权,都是统一在法律监督(即权力监督)这一属性之下的,我们时时感到一些检察职权在性质和类别归属上的模糊,这也正是由于所有的检察职权其实都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