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算不算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再就业协议:2024年定制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退休人员再就业协议:2024年定制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退休人员再就业协议概述1.1 定义与解释1.2 协议的目的与原则1.3 协议的法律依据2. 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2.1 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2.2 退休人员的工作经历2.3 退休人员的技能与资质3. 再就业岗位与职责3.1 岗位描述3.2 工作职责与要求3.3 工作地点与工作时间4. 合同期限与终止4.1 合同期限4.2 合同终止条件4.3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5. 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5.1 劳动报酬5.2 福利待遇5.3 工资支付方式与时间6. 工作保护与职业安全6.1 工作保护措施6.2 职业安全培训6.3 劳动争议处理7. 保密协议与知识产权7.1 保密协议的内容7.2 知识产权的保护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修改与解除9.1 修改条件与程序9.2 解除条件与程序10. 合同的效力与期限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期限11.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1.1 签署程序11.2 备案程序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的有效性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13.2 合同的补充协议14. 合同的最终解释权14.1 解释权的归属14.2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退休人员再就业协议概述1.1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是指甲方(退休人员)与乙方(用人单位)之间,就甲方在退休后自愿从事一定工作,乙方聘用甲方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
1.2 协议的目的与原则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退休人员再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和技能,实现双方共赢。
本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3 协议的法律依据本协议的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政策。
退休返聘员工劳动法律问题的司法操作实务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退休返聘员工劳动法律问题的司法操作实务核心内容: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及基于家庭生活的考虑,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加入劳动者队伍,凭着丰富经验逐渐在企业占中有一席之地,但该类员工的用工问题也随之成为企业管理的一大难题,退休返聘员工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合同如何签订?合同可否终止?发生伤害事故可否认定工伤?针对这些问题,本人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实务对退休返聘员工的劳动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总结,望大家阅读后有所收获。
一、退休返聘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的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一期)第四条对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如下: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
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上述解答可知,2010年9月14日实施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三》改变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将退休人员定性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做法,根据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退休手续)将退休人员区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种,具体为: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系劳务关系;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还需要交养老保险吗

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还需要交养老保险吗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还需要交养老保险吗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不需要交养老保险。
“内退”,顾名思义,指“内部退休”,是体制改革大潮的产物。
企业用人制度改革,需要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人力成本,都得快速减少体制内正式员工的数量,渠道之一便是让他们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
“内退”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常用词。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一)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
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
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缴纳。
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
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
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下工职工再就业单位给交养老保险吗下岗职工再就业单位给交养老保险。
缴纳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
新时期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探究——以退休再就业人员为例

关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法 > 若 干条 文 的说 明》 ( 以
下 简称《 条 文说 明 》 ) 第4 6条 规定 : “ ‘ 同工 同酬 ’ 是 指
的劳务提 供 者之 劳 动权 益 保 护 的实 现 , 更 肩 负 着 重
中, 并逐 渐 突破性 别歧 视 的禁 锢 , 普 遍 地适 用于 劳动 者 全体 , 充 分体 现 了劳动 法“ 通过 为劳 动者 提供 制度 上 的权 利 资源 , 从 而使 其 拥 有 了与 企 业 主 进 行 权 力 博 弈 的资本 ” 。 _ 2 国际 公约 和我 国相 关立 法 均对 同工 同酬权 进 行 了确认 , 但“ 其 概念 内涵 、 法律 地 位 和适 用 问题 在 立 法 和学理 上都 鲜有 明确 的 阐释 ; 虽然 颇 具 价 值 导 引
随着 市场经 济体 制 的深入 改革 和 劳动用 工 结构 的深刻 变革 , 有 别 于传 统 形 态 的新 型 劳 动 者在 新 时 期劳 动力 市场 上扮 演 着 越 来 越 重要 的角 色 , 成 为我
的一 项重 要原 则 , 也 是 劳 动 者 的 一 项 基 本人 权 。我
国宪 法 和劳 动法 也 对 同工 同酬 进 行 了确 认 和 规 定 , 但将 同工 同酬 作 为 突破性 别歧 视范 畴 的独立 概 念进
另外 , 在学 界也 未形 成 同工 同酬 涵义 的权 威性 通 识 ,
新 审视 劳动 法对退 休 再就业 等非 传 统用 工关 系 的立
法选 择 的重 要使命 。 同工 同酬的 内涵解 析
一
、
同工 同酬是 国际劳工 公 约确定 的关 于工 资 分配
上海最新退休政策

十一、政策宣传与咨询
11.1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退休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11.2参保人员对退休政策有疑问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获取相关政策解释;
11.3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开展退休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六、附则
6.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政策解释权归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3参保人员应如实提供退休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退休金调整
7.1基本养老金调整: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
7.2价格补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给予退休人员适当的价格补贴;
上海最新退休政策
一、退休条件
1.1年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1.2工作年限: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二、退休待遇
2.1基本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
2.2补充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定;
2.3医疗待遇:退休人员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参加大病保险。
22.3社保经办机构应确保数据统计分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十三、退休人员紧急援助
23.1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临时性紧急援助;
23.2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紧急援助机制,确保援助措施及时到位;
23.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退休人员紧急援助工作,形成关爱退休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四、退休人员满意度调查
24.1定期开展退休人员满意度调查,了解退休人员对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
低龄老年人再就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11调 研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鼓励多渠道畅通和支持老年人就业,但目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老年人再就业的保护仍存在不少空白。
存在的不足面临就业歧视的阻碍。
再就业过程中,多数老年人面临着就业歧视的阻碍。
一方面子女不同意父母再就业,认为丢了面子或者影响了其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当前社会普遍存在“认为老年人再就业减少了年轻人就业机会”的观念,老年人再就业为社会所排斥。
岗位条件限制较多。
首先,招聘市场对年龄的限制比较普遍,很多岗位虽然对学历、技术要求不高,但招用人员年龄较低,如服务员、普工等,35岁以上的人群再就业空间存在被压缩现象,中高龄群体就业空间更加狭窄。
其次,目前老年人再就业除了少量高薪返聘之外,大部分仍集中在无技术要求、薪资低、体力要求高的岗位上。
如门卫、保安、搬运工等行业多为男性老年人,保洁、绿化维护等行业多为女性老年人。
求职渠道较窄。
老年人再就业求职的主要途径是依赖关系网,通过亲戚、朋友实现再就业,只有很小部分老年人是通过求职机构或网络平台实现就业。
另外,尽管老年人有再就业需求,但社会上较少有针对老年人的技能培训课程,很难找到充分发挥老年人才优势的再就业岗位,从而造成老年劳动力沉没。
劳动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是欠薪维权途径单一。
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接到退休再就业人员被拖欠工资的投诉与举报越来越多。
以成都市青白江区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已有超过30起类似案件,2023年以来,已出现8起类似的投诉。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难以界定为劳动关系,当事人通常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按照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维权,维权成本较高。
二是工伤风险阻碍就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已退休人员无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当出现工伤事故,这类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一、超龄人员工伤的认定超龄人员再就业,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
比如医生、老师,也包括我们的律师行业,很多老律师、老前辈由于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在退休以后,继续从事律师工作。
还包括用人单位的门卫和保洁人员,他(她)们大多是城、乡居民的超龄人员等等。
对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不管其身份是农民、居民或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均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龄人员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务工人员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劳务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最高就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退休人员再就业以后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到目前为止法律上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也才因为用人单位招聘超龄人员而引发的针对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是存在着较大争议的。
可实际上社会生活当中到了国家退休年龄以后,又重新寻找新的工作的人员还是比较多的。
这部分人群其实就非常的关心,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之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现阶段,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存有五种不同的认识。
(一)劳务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超龄劳动者已达到国家强制退出劳动过程的年龄,从法律上已丧失了成为“劳动者”的资格。
(二)劳动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最高就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其理由也言之凿凿:一则公民的劳动权是伴随其终身的,只要有劳动能力,就有劳动的权利,这与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矛盾。
二则退休人员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发挥余热,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一种基本权利。
既然如此,退休人员自愿被返聘重新劳动,何以断言“法律就视他们为丧失劳动能力”(三)非法用工说该说认为,招用超龄劳动关系已丧失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故其与童工一样,已经构成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应当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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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 业算不算劳动关 系
退休 了, 发挥余热再就业 , 双方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 同,
被告: 无法 给 退休 人 员买社 保
新 的用人单位需不需要为其买社保呢?成都高新法院近 1审结 3
一
高新法院受理该案后 . 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科 研公 司称 . 王女士系退休人员 . 与该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
.
回去等消息 . 而是立 即通知公 司的 高先
生到法庭 .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调解 中. 高先生反复强调 自己并不
震前 正 在 施 工 中的 青川县“ 万兴广场” 商品房 .开发商 " 3 - 时应 发 的 农 民 工 工 资两年 多来都没有 给 予 发 放 今 年 6 月.青川县劳动保 障监 察 大 队接 到农
儿孙绕膝天伦之乐的他 . 因家庭负担较
重, 还在 四处揽 活。 去年 。 他的tJ 子遭 lL , 遇车祸 。今年妻子又生病瘫痪在床 . 对 家庭 困难 的人 .我们都 有责 任帮助他 . 何况是应该得到的打工工资 当张法官
看到高先 生已经沉 默不语后 . 又趁热打
家住宜宾市屏 山县 的 6 5岁老人王
3 2四Jl I 劳动保障 /民生
余名农 民工工资共计 4 . 3万余元。“ 你们是农 民工的保护神 !” 领到 工资的农民工 雷万书握 着监察大队队长陈震 的手激动地说 。 岳光佳 白忠玉
王女士发放了 10 00元不等的薪资 00 20 法院: 双方实为劳务雇佣关 系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女士与科研公司签订《 劳动合 同》 时, 已从其 原单位退休并 已从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 , 所以
双方建立的是一种 劳务雇佣关系 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名为 “ 劳动合同”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相关劳动法律 .
清( 化名 )从该 县龙 华法庭负责人手中 .
接 过 40 O0元劳动报 酬时 .乐得合不拢 嘴。 连声道谢。
铁 :与你 比起来 . “ 王清明显属于困难群
体. 你看怎么办?”
20 0 6年初 ,当地某公 司的高先生 ,
承包 了该县某学校的教学楼修建工程 . 找到王清为其看管工地 .并 口头约定 .
起案件 . 为双方 已非劳动关系而是 劳务雇佣关系 . 认 退休再
就业的王女士诉 自己的新东家某科研公司 . 要求公司补缴其 1 5 个月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 4 0 5 0元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 退休再就业不给买社保
而是雇佣关系。同时, 王女士是退休人员 , 科研公司无法为其购
举后 . 决定采用 以情感人 的“ 爱心” 谈话
方法 , 通过 以心换心来打动高先生 。在 接下来的“ 爱心” 谈话 中 . 张法官对高先
张法官 的一席 “ 爱心” 谈话 . 感动了
高先 生 ,最后高先生痛快地说 :法官 , “
每月工资 60元 。0 7年 1 , 0 20 2月 工程完
买社保。 庭审中还查明 .王女士 自2 0 0 3年 9月开退休 .退休前是成都某子弟学校 的 老师。 为了发挥余热 ,07年 5 . 20 月 王女士应聘 到一科研公司工 作, 双方还签订 了一份《 劳动合同》 就相关 的福利待遇和考核 ,
高新法院起诉 . 要求该科研公司支付其 l 个 月的社保费用 . 5 总
计 40 50元
法规的调整 . 所以王女士要求科研公 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请
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已经 6 5岁 高龄 了 .本应在家享受
一
场 ‘ 爱 ’ ’ 谈话讨回工钱
万元的机器设备损失 调解工作一度 陷
入僵局。 当承办此案 的张法官 了解 到高先 生 曾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 8 0 0 0元 的善
问题做 了约定。2 0 年 7 。 08 月 王女士 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 职. 双方解除了聘用关系 不过 . 辞职后的王女士发现 . 自己在该科研公司工作的 1 5 个月里 , 公司并没有给 自己买社保。于是 , 去年 l 月 , 2 王女士向
险待遇 , 领取养老金。退休后工作期间, 被告科研公司每月均向
损 失 了 ” 文 鲍
备 丢失 . 高先生心 中极为不 快 . 认为 王 清看管不力 .并拒付剩余 的 4 0 0 0元工 资。 此后 . 王清多 次找高先 生 , 仍然没 有得到 40 0 0元工资 。 无奈之下 , 王清起
诉到 当地法院 . 请求法 院判决追 回其应 得 的劳动报酬 。 龙华法庭 受理此案后 . 没有 Ⅱ 王清 q
民工的投 诉后 . 立 即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想拖欠王 清的工资 . 但一想到 自己上万
元的机器设 备在 王清看管 工地期 间丢
监察大队队长陈震 积 极 与 开发 商联 系 并 达 成协 议 . 开发
商 足 额 兑 付 了 2 O
失. 就很生气 。 高先生表示 . 可以支付王 清的剩余工钱 . 但王清必须赔 偿 自己近
工后 . 由于工地上价值近万元的机器设
生 向汶川 地震 灾区捐赠 这一 “ 爱心” 善
举 给予称 赞后 . 将话题转移到王清 的工
资 问 题 和 家庭 困难 上 。张 法 官 说 。 清 王
“ .2 特 大 地 51 ”
我听你的 .欠 王清老汉的 40 0 0元工资
照付 . 我也不要求他赔偿我的机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