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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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吴梦瑶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吴梦瑶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吴梦瑶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黔04行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吴梦瑶;陈赢【当事人】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吴梦瑶陈赢【当事人-个人】吴梦瑶陈赢【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洋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洋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洋【代理律所】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陈赢【被告】吴梦瑶【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分别于2017年11月6日、2017年12月17日作出的安公西分南行罚决字[2017]3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分别于2017年11月6日、2017年12月17日作出的安公西分南行罚决字[2017]3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吴梦瑶与第三人陈赢均存在殴打对方的事实,故上诉人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魏景洲、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景洲、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景洲、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1)黔26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通烈张秋菊罗安武【审理法官】杨通烈张秋菊罗安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景洲;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局【当事人】魏景洲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局【当事人-个人】魏景洲【当事人-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景洲【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局【本院观点】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律师进行惩戒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上诉人向委托人出具的《协议》名称上是协议,但其内容与承诺书无异,实为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称该《协议》不是承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法性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律师进行惩戒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第一、关于上诉人魏景洲是否属于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上诉人以一审判决适用规章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张朝群、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朝群、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朝群、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豫09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忠生贾向阳崔树峰【审理法官】陈忠生贾向阳崔树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朝群;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当事人】张朝群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当事人-个人】张朝群【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安继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继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继开【代理律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朝群【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本院观点】一、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定案证据合法性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以外,另查明,被上诉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和28日在内黄监狱告知了上诉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再查明,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9日在内黄监狱向上诉人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诉人拒绝会见被上诉人办案民警,被上诉人办案民警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内黄监狱狱警,由内黄监狱狱警代为转交上诉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

上诉人与王振超、赵川等人发生互殴的事实有上诉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和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据此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与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参与殴打的事实不清,但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殷悦、河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悦、河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悦、河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冀01行终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进富李文华林友生【审理法官】徐进富李文华林友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悦;河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殷悦河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殷悦【当事人-公司】河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殷悦【被告】河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行政处罚会对被处罚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得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后施行的法规,除非该规定处罚更轻或者不予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信赖保护举证责任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殷悦于2018年6月22日交费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41号)于2018年9月13日公布施行。

其余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处罚会对被处罚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得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后施行的法规,除非该规定处罚更轻或者不予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殷悦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是2018年6月22日,而被上诉人省司法厅作出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41号)是2018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的。

被上诉人省司法厅作出处罚依据的法规是在上诉人殷悦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施行的,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省司法厅作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吗?【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吗?【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分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吗?【行政类法律知识】下边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分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尽内容请持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处分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一般没有影响,工作可能有影响,行政处分在相应的执法机构会存有案底。

行政处分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纪行为,在经过检查取证掌握违纪凭证的基础上,制作的记录当事人违纪事实、处分原因、依照和决定等事项的拥有法律强迫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中,假如我们犯罪了被警察抓到警察局一般都会留下案底,案底是不可以去掉的,这样他对我们此后的生活都是有必定的影响的,有案底的人像想去当兵的话国家有关机构是不可以审批经过的,那么假如是行政处分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吗,下边大家就跟小编一同来认识下。

行政处分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一般没有影响,工作可能有影响,行政处分在相应的执法机构会存有案底。

当前中国大陆已经着手成立成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依靠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成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查和办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问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供给犯罪信息查问服务时,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例对于升学、参军、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其目的就是增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有效防控犯罪,保护社会次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固然行政拘禁不是刑事拘禁,但因为在治安处分中,行政拘禁是最严重的一种处分。

公安机关会向被处分人宣布并送到治安管理处分决定书 ; 还会实时通知被处分人的家眷。

对被决定赐予行政拘禁处分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到拘禁所履行。

假如是在外处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进行的处分,其处分判决书要寄一份到受处分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因此其被行政拘禁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存档,自然也就会有案底存在。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1日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现予印发,请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公正、公开、责罚相当的原则,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和行政管辖区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前期调查。

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接受委托的组织、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指导监督。

刘洋、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洋、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黑01行终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仲治齐旭朝之悦【审理法官】仲治齐旭朝之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洋;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宋艳玲【当事人】刘洋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宋艳玲【当事人-个人】刘洋宋艳玲【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崔美昌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美昌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美昌【代理律所】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洋【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宋艳玲【本院观点】本案中,南岗分局依据刘洋和宋艳玲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宋艳玲的伤情诊断书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刘洋实施了殴打宋艳玲的行为,并造成宋艳玲头部外伤、头皮挫伤、擦伤、部分毛发脱落、胸部外伤,认定事实清楚;并综合案件情节、考量事件的起因、双方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履行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行政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南岗分局依据刘洋和宋艳玲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宋艳玲的伤情诊断书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刘洋实施了殴打宋艳玲的行为,并造成宋艳玲头部外伤、头皮挫伤、擦伤、部分毛发脱落、胸部外伤,认定事实清楚;并综合案件情节、考量事件的起因、双方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履行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行政程序合法。

辽宁省司法厅、张振锋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司法厅、张振锋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4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吴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吴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省司法厅;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张振锋;刘琨【当事人】辽宁省司法厅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张振锋刘琨【当事人-个人】张振锋刘琨【当事人-公司】辽宁省司法厅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段中卫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蒋晓东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中卫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蒋晓东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中卫蒋晓东【代理律所】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辽宁省司法厅;张振锋;刘琨【被告】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本院观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辽宁省司法厅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物证鉴定结论质证证据确凿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辽宁省司法厅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连理工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工(2018)WL鉴字第JD011(替)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二项结论即“被告生产的锂电池产品质量不符合《原电池,第四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GB8897.4-2008、《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GB21966-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GB/T2947.3-2008以及《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子用品规格尺寸》GB/T4428-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志要求"的结论,是否超出了大连理工鉴定中心行政机关许可“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

刘智涛与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不服管理某某某某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智涛与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不服管理某某某某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内07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丕军于兰陈伟【审理法官】杨丕军于兰陈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智涛;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乔玉杰【当事人】刘智涛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乔玉杰【当事人-个人】刘智涛乔玉杰【当事人-公司】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程少发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少发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少发【代理律所】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智涛;乔玉杰【被告】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交通局根据刘智涛和举报人乔玉杰的陈述,及刘智涛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等证据,能够认定刘智涛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器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交通局根据刘智涛和举报人乔玉杰的陈述,及刘智涛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等证据,能够认定刘智涛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器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出租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与“违规收费”是并列关系,被上诉人交通局是依据该情形中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对上诉人刘智涛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诉人刘智涛称其不存在违规收费情形,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被上诉人交通局对上诉人刘智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欣李莉仲莉宇【审理法官】赵晓欣李莉仲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魏金玲【当事人】于洋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魏金玲【当事人-个人】于洋魏金玲【当事人-公司】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思忠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思忠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思忠【代理律所】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洋;魏金玲【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公安振兴分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有关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具有事实根据;提交的程序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系证人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虽然证人高某出庭作证陈述的事实与其在行政程序中接受被上诉人询问时陈述的事实不相符合,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证人在行政程序所作陈述系虚假陈述,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询问该证人笔录系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形成,故不足以否定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该证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7时许,原审第三人魏金玲在丹东市××区××路金宝生鲜超市内与卖猪肉商户于洋因切肉问题引发争吵进而发生撕扯致使双方倒地致双方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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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
司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经查明……(写明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认为……(写明决定的理由)根据……作如下处罚决定:……(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______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厅(局)(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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