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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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甘政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4〕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再生水利用是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减少水污染和保障水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再生水管理,促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弥补水资源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重点区域,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推动再生水产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机制。

——突出重点,优化布局。

坚持把提升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作为重点,按照“按需定供、按用定质、按质管控”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

禁止违法违规排污,促使设施布局及建设标准与区域、河湖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4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4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有效防范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确保我市广大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市自来水安全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属地化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害群众健康,通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系统掌握和分析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提供支撑。

二、任务分工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对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市级直管大型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开展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水质全分析工作,并对生活饮用水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管二次供水单位之外的所有二次供水单位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增强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意识;鼓励、支持节约用水、污水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有关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兰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议题:听取研究全市水管体制改革中的有关事宜时间:2009年3月10日地点:市政府三楼中会议室主持人:魏志乐参加人员:张宗奎韦青祥黄云飞魏邦昆朱双风党玲李莉娟韩林王建国王知贤宋海宏彭尔鹏议定事项:2009年3月10日,市政府副市长魏志乐主持召开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市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了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现将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会议认为,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关心和指导下,在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全市水管体制改革主体任务已基本完成,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改革工作中,按照市政府〔2008〕80号文件的要求,还存在部分县区“两费”落实不到位、内部改革不深入、水价和小水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深入研究,制定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目前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正处在收尾阶段,还需要各级部门和水管单位作出艰辛的努力,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一定要落实好“两费”保障、内部改革、小水和水价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各水管单位要对改革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对照市政府〔2008〕80号文件规定的10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梳理,查漏补缺,整改提高。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兰政办发〔2014〕297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负责具体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工信委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5.15•【字号】甘价商[2004]129号•【施行日期】200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的批复(甘价商[2004]129号)兰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查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适度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并对你局上报的调价方案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调价水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在当前价格总水平走高、居民支出增大的形势下,调整供水价格要统筹兼顾社会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清理整顿附加在水价上的乱收费,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对当前出台调价项目的统一要求,从严控制调价水平。

1、自来水价格属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且兰州市自来水公司现有运行资产主要靠政府投资,因此,按照规定,企业利润水平应当适度。

上报的价格方案中,企业调价后的利润水平过高。

2、部分用水类别调价幅度过大。

如调价方案中工业一次水由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达50%,再加上污水处理费,对用水企业影响较大。

方案应考虑用水者的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提价幅度。

3、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应根据兰州市近年来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状况,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安排。

二、委托你局对兰州市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调价方案进行听证。

按照甘肃省政府定价目录,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审批。

按照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局委托你局对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其污水处理费调价项目按程序组织听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兰政办发[2008]206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2008]02号)议题:听取研究全市水管体制改革中的有关事宜时间:2008年9月28日地点:市政府四楼中会议室主持:魏志乐参加人员:段英茹张宗奎赵福元韦青祥黄云飞魏邦昆朱双凤薛伟平党玲贺红张建东韩林王建国辛秀先李得亮魏晋文宋海宏彭尔鹏议定事项:2008年9月28日,市政府副市长魏志乐主持召开兰州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听取了榆中、皋兰、七里河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了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现将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各县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十分重视,严格按照市上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宣传发动、调整充实机构、研究制定方案、开展“两费”测算,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二、会议指出水管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工作还在后面,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主体任务、明年三月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效地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一)方案要科学。

制定方案决不能照本宣科,一定要结合县区和水管单位实际,周密考虑,认真完善和修改。

(二)重点要突出。

在全面推进改革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定性定编定岗、“两费”测算和内部改革三项重点工作。

定性定编定岗要严格按照编制要求去抓,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要严格按照审报程序,抓紧做好审核报批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4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一、2020年法规正式项目(3件)序号法规名称责任单位初稿完成时限审查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初审时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条例(草案)》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2020年1月市司法局2020年4月2020年6月2《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市公安局2020年5月市司法局2020年8月2020年10月3《兰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市交通委2020年7月市司法局2020年10月2020年12月二、2020年法规调研项目(7件)序号法规名称调研单位起草单位1《黄河兰州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兰州大学起草2《兰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市公安局3《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工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4《兰州市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5《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6《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市人社局7《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三、2020年规章正式项目(2件)序号规章名称责任单位初稿完成时限审查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时间委1《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住建局2020年1月市司法局2020年3月2《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市住建局2020年6月2020年9月四、2020年规章调研项目(6件)序号规章名称责任单位完成时间1《兰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2《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务服务局2020年7月3《兰州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住建局2020年8月4《兰州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办法(修改)》市住建局2020年8月5《兰州市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公安局市城管委2020年9月6《兰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市民政局2020年9月五、2020年规章废止项目(2件)序号规章名称责任单位审查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时间1《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住建局市司法局2020年5月2《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住建局市司法局2020年5月六、2020年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1件)序号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完成时间1《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2020年9月七、规章清理序号清理事项责任单位1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中涉及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清理市政府各相关单位——结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兰政办发[2013]296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96号2013年10月2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5号)精神,以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深化水价改革4项改革为重点,加快推进全市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省、市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通盘考虑、整体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依法改革、创新制度,试点引路、重点突破”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不断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通过以上改革,加快推进水利转型升级和健康持续发展,为全市农业农村和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力争通过3年时间,初步建立水务一体、城乡统筹、集中管理的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立制度健全、市场规范、监管有力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保障、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兰政办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利用效率,促进黄河兰州段水环境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精神,按照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以及《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兰州地处西北内陆,位于干旱、半干旱气候带,年均降水量329.6毫米,蒸发量1500毫米,自产水资源十分贫乏,且时空分布不均。

年平均自产地表水资源量约为2.39亿立方米,全市地下水资源总量为2.74亿立方米,允许可开采量为1.59亿立方米。

虽然过境水资源数量可观,但受国家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限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742立方米,远低于国际缺水警戒线1700立方米的水平,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三分之一。

同时,随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工业、生活、生态用水量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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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
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82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2015.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82号)
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发改委有关专题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兰州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俞敬东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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