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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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清单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清单

1 目的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

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

负责及时宣贯、遵守与本部门、车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4 内容与要求4.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A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B 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国家、行业、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标准及其他要求等;C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D 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E 国家公约等。

4.2 获取方法A 上级发文、转文;B 报刊、杂志登载;C 会议获取;D 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E 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F 上网查询;G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部门、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部门、车间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车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车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4 贯彻执行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车间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车间将本部门、车间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化工毒物管理【发文字号】云安监管[2012]13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07【实施日期】2012.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的实施意见(云安监管〔2012〕13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严格准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注重联动”的总体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职责。

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是《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重要环境,在整个禁毒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统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占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80%以上。

因此,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能力。

(二)严格准入,切实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口,通过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查和延期换证等手段,进一步增强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

所颁发的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能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明确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即: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指导意见》共有6大部分内容,29个要点。

本文将从化工的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装置本质安全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整顿治理、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以及基础工作10个方面,全面阐释、解读《指2008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09年7月,在山东青岛召开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将贯彻该指导意见作为会议重点内容进行了宣讲。

为了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指导意见的理解,本刊特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编者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王浩水2009年7月16~17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导意见》的重点内容。

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中的第七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的规划、布局和控制,以及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规划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个地区是否发展化工、发展何种化工、在何区域内发展化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要求等,均应以安全生产为前提进行合理规划。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危险源集中等特点。

化工装置一旦发生爆炸、火灾和泄漏等事故,往往会给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往往转化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宿迁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使用等行为,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四条我公司目前涉及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是XXX等。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技术部:(一)采购:1、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的网上申报及所需手续的办理工作;定期前向公司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情况。

2、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工作;选择有相应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供货方,依法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运输等相关手续;易制毒易制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要选择同时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供货方,并依照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要求进行运输。

3、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时录入公司的ES系统,详细统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入、消耗情况。

建立化学品的购买台帐;(二)安环部对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员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方面的培训教育;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及各类台账记录情况。

第七条其他部门:(一)根据生产需求计划、实际使用量,提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申请;(二)建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台帐;(三)做好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日常消耗、使用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不得随意改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用途;(四)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制定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制度,严禁员工私自接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125条)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
7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30000.30-2013;
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7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7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7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 7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8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8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2011; 82、《气体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83、《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 84、《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 8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86、《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3015-2008; 8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8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8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9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9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AQ3027-2008; 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93、《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94、《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13-2008; 9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9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618-2004; 98、《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 99、《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 100、《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

2024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识别清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
AQ/T 9008-20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实施日期 2019/8/1 2014/12/31 2021/1/15 2010/5/1 2019/8/1 2018/7/10 2020/3/6 2022/9/1 2021/3/28 2015/5/1 2019/3/1 2019/3/1 2009/10/1 2020/10/1 2019/5/1 2007/4/1 2009/10/1 2011/12/1 2011/5/26 2009/10/1 2018/1/4 2015/5/29 2012/7/3 2008/2/1 2008/1/1 2010/10/1 2007/11/1 2014/7/29 2013/3/1 2016/12/12 2018/2/26 2018/1/1 2016/7/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2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63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64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
65
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
66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GB 2894-20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2893.5-202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85号各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深入宣传贯彻《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迅速将文件发到各相关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充分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把握其内涵和基本要求,确保《指导意见》宣贯落实到基层和所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二、联系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订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

要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为2012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在制定执法工作计划时予以重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促进企业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动企业落实《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企业认真按照《指导意见》逐条对照查找差距,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doc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责任,推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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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责任,推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占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80%以上。

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职责,这是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整个禁毒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二)总体要求。

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和数量监管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构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制秩序。

二、严格源头准入,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许可证审查和备案证明延期换证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要求,从严把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口。

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许可证
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

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淘汰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关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企业,从严查处涉毒案件中的违法企业。

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发证机关要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依法予以注销,并抄报同级公安、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管理状况,制定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年度内全覆盖,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条例》情况、保持颁证条件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的掌握情况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安全监管的行政许可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于被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又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要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三、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五)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

企业要认真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或者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固定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六)健全完善各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仓储设施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要求,符合防盗等安全监控要求;产品包装必须
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确保包装可靠,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八)严格遵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

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重新备案和变更手续;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严禁倒卖、出租、转让或以厂房场地转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九)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做到销售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

企业要依法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规定查验购买者应持有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资质证明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

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要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记录和留存复印件等销售资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项记录台账、资料,要逐步建立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企业每年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接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

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严格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销售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保管等内部流转是否有明确的记录,对外销售记录和买方购买资质留存资料是否完整,企业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前后记录是否一致,台账和实物是否相符,以及产量、销售量、流向等与企业年报是否相符等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十二)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等功能,全面分析和掌握本
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总量、品种、流向、颁证等情况及相关变化。

要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填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并做到上报数据准确、规范;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上报上一季度季报,每年4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年报。

企业不提供年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提供季报、年报,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季报、年报缺项较多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或督办。

(十三)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倒查机制。

对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查清涉案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对存在管理漏洞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非法违法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要举一反三,要求同类企业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部门联动合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及时检查和总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多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下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要加强监管人员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要创新日常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约谈、公布“黑名单”、挂牌督办等制度,应用信用记录等措施,不断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十五)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同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开展与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要会同公安、商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

在换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要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加强联动,进一步查证实情,堵塞漏洞,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共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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