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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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禁配参考表

8
硫酸
电石、高氯酸盐、硝酸盐、金属粉末、金属(如铂、银、钾、钠、铜、锑)、醇、酮、胺、醚、金属盐(如硫化铜、硝酸盐)、非金属单质(磷、硫、硼)
9
盐酸
1,1-二氟乙烯、乙炔二铯、乙炔铷、铝、四氮化四硒、高锰酸钾、二氧化硅、碱金属(如钠)
10
1-苯基-2-丙酮
无机酰氯、脂肪胺、硝基烷烃、有机过氧化物、硝酸、硫酸、高锰酸盐
11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有机过氧化物、硝酸、硫酸、高锰酸盐
12
胡椒醛
脂肪胺、芳香胺、有机过氧化物、无机酸、无机碱、高锰酸盐、过硫酸盐、过氧化氢
13
黄樟素
强氧化剂
14
黄樟油
强氧化剂
15
异黄樟素
强氧化剂
16
N-乙酰邻氨基苯酸
硝酸酯、硫酸酯、酸酐、硫化物、磷化物、硝酸、硫酸、无机碱、过氧化氢
17
邻氨基苯甲酸
硝酸酯、硫酸酯、酸酐、硫化物、磷化物、硝酸、硫酸、无机碱、过氧化氢
18
苯乙酸
强氧化剂
19
甲基乙基酮
过氧化氢、硫酸、硝酸、叔丁醇钾、脂肪胺、氯磺酸
氧化碘、铬酰氯、强氧化剂(如过二硫酸)、过氧化物(如过氧化钠)、硝酸、硫、卤素、三氟化溴
4
哌啶
二氰呋咱、N-亚硝基乙酰替苯胺、N-高氯酰基哌啶
5
甲苯
氧化剂(如高锰酸钾、重铬酸盐、四氧化二氮)、四硝基甲烷、二氧化硫
6
丙酮
氧化剂(如硝酸、过氧化氢)、硫酸、卤素、氯仿、石油醚、叔丁醇钾、二硫化碳
7
高锰酸钾
第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公安端使用手册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公安端用户使用手册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02目录第一章系统登录 (2)第二章主界面介绍 (3)第三章首页 (4)3.1待办任务列表 (4)3.2报警信息列表 (4)3.3单位信息变更列表 (5)3.4单位入网申请列表 (5)第四章业务办理模块 (6)4.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 (6)4.1.1功能介绍 (6)4.1.2业务流程 (7)4.1.2.3操作说明 (8)4.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 (14)4.2.1功能介绍 (14)4.2.2业务流程 (15)4.2.3操作说明 (17)(*注详细操作详见4.2.3.1受理操作) (22)4.3单位入网审核 (23)4.3.1功能介绍 (23)4.3.2操作说明 (23)4.4证明注销申请审核 (25)4.4.1功能介绍 (25)4.4.2操作说明 (25)4.5单位信息变更审核 (27)4.5.1功能介绍 (27)4.5.2操作说明 (27)4.6单位证件审核 (28)4.6.1功能介绍 (28)4.6.2操作说明 (28)4.7单位信息员审核 (29)4.7.1功能介绍 (29)4.7.2操作说明 (29)第五章业务查询模块 (31)5.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31)5.1.1功能介绍 (31)5.1.2操作说明 (31)5.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34)5.2.1功能介绍 (34)5.2.2操作说明 (34)5.3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查询 (36)5.3.1功能介绍 (36)5.3.2操作说明 (36)5.4单位入网申请查询 (37)5.4.1功能介绍 (37)5.4.2操作说明 (37)5.5责任书/入网协议查询 (38)5.5.1功能介绍 (38)5.5.2操作说明 (39)5.6单位售后备案信息查询 (39)5.6.1功能介绍 (39)5.6.2操作说明 (39)5.7证明注销申请查询 (40)5.7.1功能介绍 (40)5.7.2操作说明 (40)第六章窗口办理模块 (42)6.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办理 (42)6.1.1功能介绍 (42)6.1.2操作说明 (43)6.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办理 (47)6.2.1功能介绍 (47)6.2.2操作说明 (47)6.3售后备案 (52)6.3.1功能介绍 (52)6.3.2操作说明 (52)6.4许可/备案证换证 (54)6.4.1功能介绍 (54)6.4.2操作说明 (54)6.5外地购买证明 (55)6.5.1功能介绍 (55)6.5.2操作说明 (56)6.6彩虹号码作废 (57)6.6.1操作说明 (58)6.7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58)6.7.1操作说明 (59)第七章单位信息模块 (60)7.1单位信息查询 (60)7.1.1功能介绍 (60)7.1.2操作说明 (60)7.2从业人员查询 (63)7.2.1功能介绍 (63)7.2.2操作说明 (63)7.3单位信息维护 (63)7.3.1功能介绍 (63)7.3.2操作说明 (64)7.4黑名单维护 (65)7.4.1功能介绍 (65)第八章信息管理模块 (67)8.1电子卷宗 (67)8.1.1功能介绍 (67)8.1.2操作说明 (67)8.2通知通告 (68)8.2.1功能介绍 (68)8.2.2操作说明 (68)8.3政策法规 (69)8.3.1功能介绍 (69)8.3.2操作说明 (69)8.4相关知识 (70)8.4.1功能介绍 (70)8.4.2操作说明 (70)8.5信息互动 (71)8.5.1功能介绍 (71)8.5.2操作说明 (72)8.6举报投诉 (72)8.6.1功能介绍 (72)8.6.2操作说明 (73)第九章监督检查模块 (74)9.1监督检查添加 (74)9.1.1功能介绍 (74)9.1.2操作说明 (74)9.2监督检查查询 (74)9.2.1功能介绍 (74)9.2.2操作说明 (75)第十章内部信息交流模块 (76)10.1信息发送 (76)10.1.1功能介绍 (76)10.1.2操作说明 (76)10.2信息接收 (77)10.2.1功能介绍 (77)10.2.2操作说明 (77)第十一章统计分析模块 (78)11.1数据报备统计 (78)11.1.1功能介绍 (78)11.1.2操作说明 (78)11.2单位统计 (80)11.2.1功能介绍 (80)11.2.2操作说明 (80)11.3报表统计 (80)11.3.1功能介绍 (80)11.3.2操作说明 (80)11.4化学品排行统计 (81)11.4.1功能介绍 (81)11.4.2操作说明 (81)11.5单位排行统计 (81)11.5.1功能介绍 (81)11.5.2操作说明 (81)11.6化学品流向分析 (81)11.6.1功能介绍 (81)11.6.2操作说明 (81)11.7化学品使用统计 (82)11.7.1功能介绍 (82)11.7.2操作说明 (82)11.8化学品类别单位统计 (82)11.8.1功能介绍 (82)11.8.2操作说明 (82)11.9定时统计 (82)11.9.1功能介绍 (82)11.9.2操作说明 (82)第十二章数据报警 (83)12.1入网单位资质过期报警 (83)12.1.1功能介绍 (83)12.1.2操作说明 (83)12.2证明注销率报警 (85)12.2.1功能介绍 (85)12.2.2操作说明 (85)12.3售后备案报警 (85)12.3.1功能介绍 (85)12.3.2操作说明 (85)12.4备案信息不符报警 (85)12.4.1功能介绍 (85)12.4.2操作说明 (85)12.5销售数据量不符报警 (86)12.5.1功能介绍 (86)12.5.2操作说明 (86)12.6购买销售信息不符报警 (86)12.6.1功能介绍 (86)12.6.2操作说明 (86)12.7证明注销报警 (86)12.7.1功能介绍 (86)12.7.2操作说明 (86)定义1、公安端软件:《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公安端软件的简称;2、企业端软件:《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软件的简称;3、《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简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17年11月最新版)

电子邮箱:xtyfc@
1
1.1
对于第一次使用本系统的用户首先需要进行注册,在系统登录页面(如图1.2所示),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如图1.1所示),用户根据所在的安监部门或企业填写图1.1中各项指标。
图1.1用户注册页面
图2.1企业基础信息填报主页面
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基本信息;第二部分为企业许可备案信息;第三部分为许可、备案载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信息。
表示许可或备案将于三个月内到期,需要换证。 表示许可或备案已经过期,需要注销。
点击“历史信息”按钮,可以查看该企业被注销的历史信息。
注意:
为避免用户进行页面设置,减少用户的工作量,用户可以在第一次打印正本或副本前从图1.3中的“系统帮助”中下载并导入IE打印控件证书(具体下载及导入步骤参照11.1),然后退出系统并重新登录,第一次打印正本或副本时会弹出图2.11,点击“Yes,allow”后,再次刷新页面,如果许可正本或备案正本打印格式设置中的打印机支持A3打印(参见(9)打印格式设置),或者虽然许可正本或备案正本打印格式设置中打印机名称为空但用户系统默认的打印机支持A3打印,则可以跨过上述第一步“页面设置”,直接进行第二步打印许可正本或备案正本,特别注意的是本证书只支持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必须进行页面设置。
在图2.6中选中需注销的许可或备案,点击“注销”按钮,出现“注销成功”提示,注销成功。
注意:
注销许可或备案的同时,其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信息也将被注销。
如果该企业不存在其他处于正常状态的许可或备案,企业被同时注销。
(6)删除许可备案
在图2.6中选中需删除的许可或备案,点击“删除”按钮,出现“删除成功”提示,删除成功。
危险化学经营许可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剖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管
王关镇 2013年7月4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地方法规: 《江苏省禁毒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自 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06]16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工
1、国家安监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
作。 2、省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指导与 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 颁发工作。 3、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 执行,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2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3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4、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
1、《条例》第7条规定生产许可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 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 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 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苏安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及管理文件

四、仓储企业在开展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
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
不能提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 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 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七、各级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承储、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擅自出售、转让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二类9、三氛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吸啶20、高锰酸钾附件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编号: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种年生产能力或经营数量年计划产量主要销售方向公安机关公章年月日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该表一式二份,公安部门存档一份,生产经营单位持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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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未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许可办法》附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非药品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有调整的,按照新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四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
负责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设区的市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本行政区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八)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九)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七条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代理商、最终用户、销售地点、电话、地址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