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新疆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规定附件

附件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3: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资料装订的其他要求:1.统一采用A4纸格式,除需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一律打印。
2.材料如有修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各种证件、凭证的复印件需彩色复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分册装订,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四级)分四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二、三级)分六册。
每册材料应单独制作封面和目录,封面底部居中标注申请单位的名称和总共多少册,目录与内部材料顺序一致,每册材料单独编页。
其中,第一册包括第(一)、(二)、(四)、(七)项内容,第二册包括第(三)项内容,第三册包括第(四)项内容,第四册包括第(六)项内容,第五册包括第(八)项内容,第六册包括第(九)项内容。
4.申报材料应提供5套(正本1套、副本4套)和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刻录光盘)。
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每册一个文件组,且文件名与申请材料封面一致,内容和页序应与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附件4: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有技术职称的“爆破作业人员”可同时算作“工程技术人员”。
)附件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专家评审意见附件6: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地核查意见附件7: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公爆受字[ ] 号经审查,(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送达人:联系电话:受理人:决定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公爆受字[ ] 号:贵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2016年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换证工作

2016年危管工作提示(1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换证】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管大队:近期,我省大部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将到,必须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换证。
本次集中换证工作,坚持"简化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苏公规〔2012〕3号,附后)等规定实施。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申请材料要求各单位原则上仍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中《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制作申请材料,并作如下调整: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单独打印装订(A4纸正反面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不填写日期);2、单位所在市局治安支队组织实地核查并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人员和支队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加盖支队行政章,不填写日期),单独提交;3、租用库房的,只需提供租用合同和库房安全评价报告封面、评价结论页。
其中,租用库房的租用期限自本次提交换证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4、申请单位近3年的设计施工业绩需提供《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及报告。
其中,上述信息均需录入信息系统;5、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以爆破作业项目第一设计人为准(2013年6月以后实施的项目以系统信息为准,2013年6月之前未录入系统的项目以公安机关审批文件和设计方案为准);6、单位合并重组的,需单独提交合并重组协议;7、申请单位保持原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不变的,提交申请资料一份和光盘一张;新申请资质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以及单位重组合并的,提交申请材料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和光盘一张。
二、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按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的资料后,直接提交至总队,总队初审后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此时暂不要在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申请信息);2、总队通过资料审查、系统比对等方式,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部分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评审;3、总队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厅领导审批;4、经厅领导审批后,总队在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公示审批结果;IO日内无异议的,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由申请单位在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与审批结果一致的申请信息;5、总队确认经公示的审批意见与系统中的申请信息一致后,通过系统制作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凭原许可证换领。
爆破作业涉及法规法规概论[1]
![爆破作业涉及法规法规概论[1]](https://img.taocdn.com/s3/m/79e2d92dcfc789eb172dc8ef.png)
爆破作业涉及法律法规概论深圳市工程爆破协会李健康众所周知,爆破作业容易产生爆炸飞散物、有毒烟雾、爆破地震、爆炸冲击波和噪音等有害效应,因此,在我国民法实践中通常将工程爆破视为危险施工作业,有诸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爆破作业单位和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许可时一旦忽略相关程序,爆破施工可能存在违反国家法律风险,从而承担法律后果。
笔者研读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要求和法律依据罗列出来,供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爆破监理单位和公安机关参考。
鉴于笔者法律素养有限、相关资料短缺,难以全部一一做出说明,甚至可能谬误百出,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1.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我国工程爆破管理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66号)。
在涉及工程爆破方面有以下规定:1.1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1.2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的决定后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系统的要求

实用标准文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言引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46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2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3术语和定义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3.1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爆破作业单位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2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或安3.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全评估和分类4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资质等级5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5.1。
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

CS 71.100.30G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53—2015代替GA 53—1993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for blasting personnel2015-11-13发布2016-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删除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定期复审要求(见1993年版的6.3.1)。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6.2特别要求•••••••••••••••••••••••••••••••••••••••••••••••••••••••••••••••••••••••••••••••••••2
8.1.4降级•••••••••••••••••••••••••••••••••••••••••••••••••••••••••••••••••••••••••••••••••••5
8.1.5撤销•••••••••••••••••••••••••••••••••••••••••••••••••••••••••••••••••••••••••••••••••••5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4-附件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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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在按照《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证明符合所申请资质的条件的资料,其种类、范围、内容等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料内容为申报事项所必须,且数据齐全、术语规范;
(二)各种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三)为申请单位出具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四)以上资料中如有修改内容,在修改处须有出具证明资料的单位确认修改内容的公章。
按上述要求加盖公章后的资料不得再次复印。
第三条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装订及份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下列要求分册装订:
第一册,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表,登记注册和规定的前置许可凭证,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二册,主要资产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
第三册,主要人员情况,包括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资料;
第四册,主要工程业绩情况。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作要求。
(二)申请资料须有总目录,每册须有分目录,每页须有页码。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3套申报资料(正本1套,副本2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套申报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当文件不清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条附申请资料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一件,内容齐全,页序与资料原件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有申请单位名称.
第二节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资料的内容要求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表,其内容、格式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附件的规定。
第六条单位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编制,注明编制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基本情况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矿山的名称、地点、矿产种类、矿山类型、核定产量;
(二)本单位的简要历史,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三)本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简述,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四)爆破作业的目的和主要爆破作业方式,预期年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五)非矿山单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的可靠性、成熟性的说明。
第七条证明本单位已经有效登记注册的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爆破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申请单位实施
爆破作业区域或地点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包括:
(一)本单位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二)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三)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四)本单位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九条须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下列资料:
(一)证明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四)仓库验收文件复印件。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不得租用,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用。
第十条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设备资料,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作业类别相配套,资料包括:
(一)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适宜中深孔爆破作业的矿山必须具备中深孔爆破作业施工相应的设备;
(二)与作业类别相适应的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硬件、软件清单;
(三)证明前两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其资料和资格凭证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二)技术负责人(即本单位的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单位任命该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2、满足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4、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单位任命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2、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简历表.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本申请单位一致,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2、相应学科凭证复印件;
3、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料: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本申请单位一致,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2、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资料的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申请表,其内容、格式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编制,注明编制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基本情况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单位的名称、注册地点;
(二)本单位的简要历史,重组合并的成员单位,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三)本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简述,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四)本单位近三年来承担过的爆破作业项目总数,期间,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当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合并重组的单位,还需提供重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分情况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值审计报告,包括:
(一)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其中专用设备应与本要求第十九条所列范围、清单、发票一致;
(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内容与本要求第八条相同。
第十八条单位使用自己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其资料内容与本要求第九条相同。
单位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应当有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储存库所有权人的有效凭证,所有权人与前述租用合同的出租人一致;(三)租用的储存库的安全评价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资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专用设备包括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以及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用设备,须提交资料包括:
(一)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二)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硬件、软件清单;
(三)前两款所列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条本单位近3年来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每项业绩资料包括:
(一)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有批准机关公章)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复印件。
提供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业绩能够由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对项目或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资料证明业绩项目存在、时间在近3年内、达到相应的等级、无重大以上爆破作业事故或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2、提供的业绩不包括单纯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不属于设计施工业绩的情形;
3、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
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4、两家以上单位合并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其资料与本要求第十一条相同.
其中,技术负责人还应有本人(以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项目或设计方案实施的文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该项目的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第二十二条须具有数量、等级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要求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提交其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工程技术人员中应当包括数量和等级符合要求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范围和资料内容要求与本要求第十二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