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防治水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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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保障矿井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治水管理工作,包括矿井排水、矿井防涝、废水处理等。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科学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有效运行,既要兼顾安全与效益,又要保护环境。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档案,记录工作过程、管理措施和效果等信息。

第二章排水工程管理第八条煤矿排水工程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地表排水系统。

第九条煤矿排水工程应根据矿井地质、矿井布置和生产情况,科学设计、合理布置。

第十条煤矿排水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必要时应进行水土保持工程。

第十一条煤矿排水工程的设备应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排水工程的生产应按照排水计划进行,定期检查排水设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排水工程的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废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煤矿排水工程的管理应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巡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防涝工程管理第十五条煤矿防涝工程的布置应满足排水和防涝的需要,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煤矿防涝工程的设备应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防涝工程的生产应按照防涝计划进行,定期检查防涝设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煤矿防涝工程的管理应加强巡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煤矿防涝工程的报警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废水处理管理第二十条煤矿废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一、煤矿防治水的意义煤矿是一个典型的地下作业行业,甚至超过了许多传统的地下工程行业。

由于开采的深度较深,而且需要劈采、爆破等作业,因此沉降、冒顶、强陵水源等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大量采水量的显著增长,煤矿防治水变得至关重要。

煤矿防治水管理不仅关系到矿井生产安全和保障;还涉及到周边环境影响以及经济效益。

二、防治水管理的措施煤矿防治水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矿防治水的立法在我国,煤炭采掘是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由于煤矿防治水非常重要,因此国家相应也出台了许多法规来规范煤矿洪涝灾害等问题。

例如,矿山水污染防治法、煤炭产业安全规程、煤炭行业人身安全管理规程等等。

2. 坚持污水治理防治水的第一要务是使排放的废水经过净化处理,达到符合标准的排放标准。

因此在煤矿生产中,水资源的利用和污水的治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煤矿应加强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减少水质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的影响和污染。

3. 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手段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技术研究、实时监控、灰水回用、不断创新等方面。

煤矿防治水的关键是要提升科技含量,不断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可各种高效的防治水方案的不断出现,彻底解决煤矿防治水问题。

4. 加强煤矿防治水的安全措施在煤矿防治水中,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尤其是在抢险灾害、营救救援等危险时,人员、工具设备等的安全性更是需要充分保障。

因此,煤矿防治水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安全问题,加强安全措施,还可以建立一些紧急救援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三、煤矿防治水问题的解决实际上,煤矿防治水问题并不难解决,关键是要立足于实际情况,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高。

以下是煤矿防治水问题的解决方法。

1. 加强煤矿防治水的评估在煤矿防治水中,首先要加强防治水的评估工作。

通过科学的评价方法,可以对煤矿防治水的成效进行预测,采取相关措施,减少防治水工作的难度和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煤矿防治水的评估要具体、准确、有针对性。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5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5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1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1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1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

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1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和在陕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本着“精准探测、超前治理、科学防控、绿色安全”的理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防治措施,形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建立“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五条煤炭企业应与科研院校积极合作,开展矿井水害防治理论与技术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炭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足探放水设备、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防治水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煤矿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包括矿井排水、封水、防渗、涌水事故应急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权责关系。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进行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不足。

第二章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煤矿应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防治水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防治水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2. 组织开展防治水的技术研究和应用;3. 监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管理煤矿的防治水装备和设施。

第十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设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防治水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煤矿还可以成立防治水管理委员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组成。

第三章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与措施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防治水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对防治水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 确保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的完善和运行;2. 落实防治水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3. 安排防治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 监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煤矿应制定防治水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提出具体措施和时限。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防治水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预案,确保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涌水事故。

第十六条煤矿应加强防治水装备的管理,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防治水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防治水领导小组(1)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决策。

(2)组织制定防治水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和培训。

2. 防治水办公室(1)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

(2)负责编制防治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防治水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3. 探水队(1)负责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监测。

(2)负责探放水作业,确保探放水工作安全、高效。

(3)负责编制探放水报告,为防治水决策提供依据。

三、防治水工作原则1. 预测预报: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调查、勘探和监测,准确预测预报矿井水害。

2. 有疑必探:对可疑区域进行探水,确保探放水工作不留盲区。

3. 先探后掘:在掘进前进行探水,确保掘进安全。

4. 先治后采:对水害进行治理,确保采煤安全。

5. 综合治理: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降低水害风险。

四、防治水工作制度1. 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制度(1)对新矿井、改扩建矿井和已开采矿井,定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工作。

(2)对可疑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勘探。

2. 探放水作业制度(1)严格执行探放水作业规程,确保探放水工作安全。

(2)探放水作业前,对探放水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3)探放水作业过程中,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探放水工作顺利进行。

3.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2)对重点水害隐患进行跟踪治理,确保治理效果。

4. 防治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定期对防治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确保防治水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

5. 防治水培训制度(1)对防治水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防治水安全教育,使其掌握防治水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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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城郊煤矿防治水工作管理办法 城郊煤矿防治水工作管理办法 各单位、科室: 城郊煤矿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水害威胁较严重,防治水工作难度大。为进一步搞好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矿井经济效益,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若干规定》、《永城煤电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城郊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城郊煤矿防治水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防治水工作责任划分 第一条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监处长 成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安检科科长、供应科科长、劳资科科长、生产技术科地质防治水人员、探防队队长、技术副队长(防治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表) 领导小组下设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人担任。 专职防治水人员:生产技术科地质、水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矿长是煤矿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总工程师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 - 2 -

治工作,定期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矿支持矿井地测工作,保证防治水技术人员及防治水设备的配备能满足防治水工作要求。 第三条矿生产技术科地质人员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矿井实际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矿井水害的预测预报、矿井防治水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及检查落实、防治水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矿井生产所需各类地质图件及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 第四条探防队负责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钻探操作规程、井上下注浆操作规程的编制、报批和贯彻执行,负责各项水文地质探查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工程质量。 第五条安检科负责监督矿年度防治水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生产部下达的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机电科根据防治水计划和水文地质预测月报的要求,及时提出设备购置计划,保证排水设备的配备和完好,定期对排水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合格排水设备及时整改,并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备足一定量的抢险水泵和开关。负责突水抢险期间全矿范围内的水泵、水管等重要设备材料的调配,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 3 -

机电一队要及时检查和维护主排水设备、采区排水设备,保证安全运转,保证排水系统的供电可靠,不得因停电造成水淹事故。 第七条供应科负责防治水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采购供应,进矿散装注浆水泥、粉煤灰数量的核定并及时报矿地质部门,保证供应及时,不得影响各项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矿建立防治水安全网,各区队技术队长、验收员为防治水安全检查员。水文地质工作人员,各采、掘区队等单位和防治水安全检查网员,以至每位职工都有责任把发现的突水征兆和突水险情及时报告调度室、生产技术科。调度室要把落实后的水害情况立即报告矿长、总工程师,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把水害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经矿领导同意后报公司调度室及生产部。 第九条夏季三防期间,矿根据公司三防工作的要求,由矿长主持一次防治水会议,编制出以防治水为中心的夏季三防(防水患、防雷电、防暑降温)计划。检查本年度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成立夏季三防指挥部,组织好抢险队伍。定时间、定人员,落实设备、材料和抢险措施,解决会议上所决定的一切问题。 第十条各区队必须全力配合防治水工作。 第二章防治水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矿防治水工作指导思想:立足采面,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分类治理,综合防治。 第十二条矿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地测部门建立健全 - 4 -

下列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图纸,并及时填绘修改。 (一)各类水文地质台帐: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2、钻孔水位(压)观测成果台帐; 3、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 4、井上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5、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6、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7、其他专门项目的台帐。 (二)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有: 1、矿井充水性图1:5000 2、矿井涌水量与主要含水层水位关系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1:10000 4、水文地质柱状图1:500 5、水文地质剖面图1:5000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矿井各项防治水工作审批制度,下列各项防治水工作(计划、设计、方案和措施等)由地质部门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正龙煤业批准后实施。 1、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防治水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元月10日前报正龙煤业,经公司批准后由矿长组织实施。 2、回采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包括带压开采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疏水降压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底板加固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经矿组织审查并报公司 - 5 -

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编制工作面底板改造总结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请正龙煤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3、汛期各采、掘进工作面的排水、堵水、探水的施工设计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正龙煤业备案。 4、除井田边界煤柱之外的其他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报正龙煤业审批。 5、每月水害情况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采区和工作面的涌水量的计算结果以及泄水巷布置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7、地质技术人员要经常分析底板加固钻孔资料,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调整设计方案或钻孔参数,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汇报制度,遇下列情况必须向有关部门汇报。 1、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浑浊、有臭味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由调度室汇报有关领导并通知地质部门。 2、井下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异常(包括断层、压力显现、岩石破碎、煤层突然变化、底鼓、巷道发现 - 6 -

出水点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及时通知地质部门。 3、探防队每天应将工程进度、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地质部门汇报。工程竣工后三天内将所有施工的原始记录及工程质量的结论性成果报矿总工程师和地质部门,作为开展下一步防治水工作的依据。 4、地质部门将工作中发现的水害情况及时向总工程师、矿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 1、工作面形成后必须采用至少一种物探方法对其底板富、导水异常区进行探测,探测结果作为工作面底板改造设计参考资料;工作面底板改造结束后必须采用同样物探方法探测检查底板改造效果。 2、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安全、探防队等部门和单位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3、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事故由矿总工程师主持追查。 4、地质部门每月组织一次逐头、逐面的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发现水害隐患,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检查。 5、对有水害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有突水危险时注浆加固,确认无危险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具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或泄水系统)后,方可进行生产及施工。 - 7 -

6、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方,应设置水患检测及通讯联络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和制定处理对策。 7、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并且要让全体井下职工都能熟悉它,以备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发生。 8、井下防治水及测水设施,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不得随意拆除或破坏。 9、沿老空区掘进巷道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措施,边探边掘,保证安全生产。 10、钻孔施工到距设计终孔位置20m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向生产技术科提出申请,由生产技术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地质人员进行现场抽查验收。 11、地面注浆站必须每2小时测一次水泥浆比重,并清楚记录在注浆台帐上,以备检查。 12、探防队技术队长负责检查本队各类记录的齐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对其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13、要定期不定期对井下水仓进行清理,保证其有效容积。夏季三防前必须对井下全部排水设备全面检修一次,对所有工作泵和备用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井下所有水仓、水沟等雨季前必须彻底清理一遍。 14、生产技术科测量人员必须按《矿山测量规程》的要求及时测量巷道坐标和高程,巷道变坡处必须增加测量控制点,必须对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施工的排水泵坑、绞车窝、矸石硐室、扩帮段等准确测量其位置和深度,为矿井防 - 8 -

治水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未按本办法执行,因工作失误造成停产及重大经济损失的,矿分别给予批评和处罚。 1、造成淹掘进头或工作面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并处以罚款(掘进头罚款10000元,顺槽可回采长度大于800m的工作面罚款30000元、大于500m小于800m的工作面罚款20000元、小于500m的工作面罚款10000元)。 2、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防治水工程和测水设施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等,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3、防治水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除不计工程量,材料费自理外,对班组长和相关人员各罚款300元,由此造成工作面停采、停掘现象,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对施工单位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0元。 4、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或瞒报终孔的,发现一次罚探防队3000元,对相应的人员各罚款500元,二次以上开除相应的班组长、验收员,对队长、技术队长、跟班队长进行责任追究,并各罚款1000元。 5、井下钻孔孔口管封闭不良,造成注浆时孔口管周围10m范围内跑浆,每出现一次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并由施工单位将事故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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