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科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诉讼法学专业

(2010110099)

胡建芳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胡建芳。

[论文摘要]法治与德治最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以及何者居于主导地位是本文要阐述的内容。除此之外,本文进一步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协调,使二者最大限度发挥出自己的功能,以便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国。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主导协调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hujianfang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as two ways regulate our society ,what connections between two kinds of means and what have become dominant, and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will explain the contents. besides, this further with the law of the coordination, both of the play out their functions, in order to better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china.

Keywords: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virtue;Relations;Leading ;Coordination

自依法治同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及法治与德治何者居于主导地位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江泽民同志义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本文就这一方面的问题加以阐述。

一、法治与德治的含义

依法治国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法治与人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治会因为统治者的情感变化而实行不同的制度。西方著名的自然法学家亚理斯多德在谈到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2]以德治国就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道德理念上升到治国方略的角度。当然这里的德治

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社会的德治是将君王的道德品质最为治国方式,强调以仁爱治天下。而今天所讲的的德治是指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风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进步。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

法律与道德最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两者的关系问题在西方法学界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西方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实在法背后有个自然法,自然法决定实在法,法律必须是合乎正义,理性的,即恶法非法。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即恶法亦法。关于这个命题,奥斯丁认为道德是对法律的评价,法律是一回事,道德的评价是另外一回事。他曾明确的提出:法理学科学,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有关,或者,与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有关,而不管这些法是好的,或是坏的[3]。固反之,对法律所进行的评价问题,并不是法律自身要关切的,而是伦理学的对象。伦理学科学,是可以用如下方式加以界定的。它的目的,是精细说明什么是可以作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尺度,或者,精细说明这种实在法所依赖的基本若干原则,从而,表明这种实在法是值得赞同的。换句话说,这一科学的目的,是阐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应该是怎样的,阐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必须是怎样的。[4]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既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人们所承担的义务。而且在注重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更强调权利本位。而道德则只规定义务。法律是一种他律,大多数通过惩罚的方式实现,使人身服。而道德是一种自律,通过劝说,诱导,指引等方式实现。使人心服。法律与道德的最更本区别是法律具有强制性,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而道德只能通过内心的责任感,义务感,内心谴责或是外界的社会舆论实现。法律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而道德相对法律来说调整的社会关系较广。法律禁止的行为是可以为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一定被道德所容许。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实现的是政治文明建设,而德治实现的是精神文明建设,

1.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法律与道德并不是两个孤立的概念,它们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因为这种联系才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并且这种结合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具有至观重要的作用。首先,法律以道德伦理作为规范的基础。在法治的发展逻辑上,法律内容的合道德性是法律权威生成的一个重要根源。法律只有与人们的道德认同相一致,特别是法律的实施过程符合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他才能获得社会成员普遍的尊重与信仰.才能获得权威,从而将理论上的法律力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实际的普遍效力。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做支撑,法律就会缺少与社会相亲和的中介,就会失去社会成员的内心认同.从而无法获得他们的普遍尊重和遵守而仅仅成为纸上的东西。其次,法律无法为自己提供合法性

的评价。法律不可能自己作为自己评价标准,法律只有以道德作为标尺,来衡量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人性,是否满足社会大众的道德要求,法律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再次,道德建设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能规范社会关系的所有内容,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中较重要的一部分,而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就需要道德加以调整,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法治最终意义上要通过人来实现,例如,立法的科学与完善,执法的公正与严明,守法的自觉与笃实,都需要人来实现。因此,人的道德因素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加强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从而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2.法律对道德的作用

第一,法律为道德提供外在表现的载体。道德是一种正义,理性,公平等心理或思想中的东西,必须要有借以表现的外壳,否则道德就会出现高处不胜寒的窘境,或是不结果实的思想花朵。第二,从道德建设的机制来看,道德建设在于道德规范的实效性。而道德规范实效性的实现,在之前社会有占主导地位的宗教,政治集团通过劝导或强制方法加以落实,在现代社会担当此责任的应该是法律,因此,法律成为实现道德规范实效性最有效并且最直接的方式。第三,法律引导和促进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种道德尚处于萌芽时期时,法律可以通过规范作用,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从而使这种道德合法化,并通过适用得到普及,并发扬和宣传这种道德风尚。第四,通过立法可以普及道德精神,通过执法可以发扬道德精神。而法律的强制力又可以推行和维护一定的道德规范,最终弥道德规范的不足。第五,道德所具有得个性化以及不稳定性可以通过法律的科学性,稳定性,求实性以及合乎公里性来实现。第六德治的实现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相比之下,法律更以政治组织的物质强制力作为最后保障。我们说法治的实现在根本上要靠法律本身的合道德性、要靠法律的整套体制是向善的,这并不是说,道德本身便具备了自我实现的全部条件,恰恰相反,它说明道德实现要靠法律和一套体制的推进来提供保障。其实,法律本身的存在就说明道德的软弱和不足以自行。[5]道德只是一种内在的意识,没有外在的法律作为保障是很难实现的。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就是法律确保道德实现的过程。在不同的时期,法律吸收道德的内容有所不同,列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但同时,人们的精神生活呈现出匮乏。在此时我们可以吸收更多的道德因素。我们可以将见死不救者规定一定的惩罚制度,见义勇为者规定一定的奖励制度。

三、法治主导作用的体现

法治与德治是矛盾的主体,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但是法治与德治又不是处以同等重要的地位,而是有主次之别的。我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法治必须居于根本地位,其原阂包括:

第一,在哲学方面而言,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法治和德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可理解为矛盾两个方而。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

有所区别。法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决定的。道德处于辅助性的方面,用与补充法律的不足,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发展。

第二,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方面而言,德治的成慑力远不及法治的威慑力。所谓社会稳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均依法有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全国政治局势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本的安全感。其人身、则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护。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机构的良好运行,德治和法治必须并用,并且法制处于主导地位,因为人性的利己主义决定了很难以道德手段为根本方式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第三,从经验教训方面而言.德治不能作为治国的根本方式。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人们把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寄托在所谓的明君、贤臣、清官身上,结果都以王朝的更迭或社会制度的转变告终。因为德治强调人格权威.而不是制度化的法律权威。将国家和社会地命运寄托在统治者个人品质的好坏及才能的高低上,这必然会导致人治甚至专制。但是如果我们能把德治这种治国方式摆在合理的位置,它就能成为支持法治的重要力量并与之相辅相成,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从法律的优点方面而言,法律具有其明确性、统一性,强制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特征,而道德与法律相比既缺乏明确性、统一性,亦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这使得法律的实效性要远强于道德。法律更易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而道德建立在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共识的基础上.当人们缺乏共识时,道德的那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习惯、传统和教育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以榜样垂范来感化人,借以对国家、社会实现治理的方式,其可操作性远不如法治的可操作性。因此,法治的主导作用在这方面凸现出来。

尽管法治与德治的功能相比,法治处于主导作用。但是,绝对不能忽视德治的作用,德治可以促进和维护法治的发展,只有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

四、法治与德治的协调

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两个方面,如何发挥其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这对于我们实现法治以及法治的实现程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立法方面,应以道德伦理价值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伦理道德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习惯,或是人们对事物的一种价值评价,法律只有体现并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满足社会大众的认识需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

其次,在执法、司法环节,不能用道德评价来代替法律评价,必须坚持单一的法律评价标准。经过立法,基本道德准则已经确立为法律,因执行法律本身就包含着基本道德价值标准,如果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再适用道德规范,就有了法

律的、道德的双层标准,但执法、司法的最后评价结论和结果的承担却不像其他社会评价那样也可发生多元性,而必定是单一的。另外,若在司法执法中适用道德评价标准,势必使带有个别色彩的标准冲击原有法律标准中已确认的基本道德标准,同时也冲击了法律权威,导致法律次序的衰退,最终伦理次序也将失去保障。[6]

再次,从法官的角度讲,法官放弃了以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唯一标准而选择以道德作为判断判断依据.但是道德是多元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问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法官作为社会的人,有一定的道德取向而作为法律的守卫者时,却应该唯法至上。法官守卫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他是“法”官而不是“道德”官。因此,法官必须站好自己的立场,维护法律的权威。

最后,从实现个人公正与整体公正而言,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不易改动性以及不完善性等,如果在执法司法中只一味地“严守法律”,不考虑社会道德和人情常理。那么对一些个别案件或事件的处理来讲可能是不够公正的。但是如果用牺牲普遍的公正去换取个别的公正,那么最终这个个别的公正也难以实现,这种选择显然是不够理性的。因而我们只能通过及时的立法修正来解决这种冲突。在立法修正的过程中将新产生的被普遍认同的道德纳入法律,使法律更合乎道德理性,从而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协调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中互相互动,互相促进,尤其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法律人应当遵守这个规则,在法律产生与发展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调控方式,从而促进法治与德治作用的发挥,来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同时,从法治与德治的协调关系中,法治也处于主导地位,这是由法律的制度化特性决定的。因此,法律人应当立足于法治本位的思想并辅助于德治,使这两种治国方略最大限度的实现其自身的职能,使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井然有序的进行,从而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大学出版社.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舨.第147页.

[4]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舨.第147页.

[5] 潘舒雨.《从许霆案看法与道德》.法制与社会. 2009.6.(下)

[6] 潘舒雨.《从许霆案看法与道德》.法制与社会. 2009.6.(下)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论文

综观中国历史,就会发现这样一条规律:乱世用重典,盛世倡民德。简言之,依法治重整社会秩序,以德治维护社会秩序。这一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结构保持二千多年稳定发展的根本原因。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 "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社会阶段基础和经济基础;其次,二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再次,二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两者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第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并重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则着重强调人们的义务,提出许多要求,但并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第三,两者的调整机制或方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一种“硬约束”。道治“本”,“法治标”,两者各有优势,而同时存在不足或缺陷。法律本身来讲,由于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利益矛盾的多变相比,具有制定迟缓和修改滞后的性质;其次,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使其缺乏广泛的渗透力;再次,法律更多是补救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第四,法律和司法的不完美直接影响法律的效力,以道德本身来看,道德的约束是非常脆弱的;其次,现代经济社会高度利益性和多元利益的存在,社会主体在具体利益的引诱下,驱动下的行为选择往往忽视道德。因此两者的不足更决定了二者确实存在互补性。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第一,在立法上,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二是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成为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利补充。 (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否相制约,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衽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中国社会当前正处于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理念,重建以德治国观念的法先德从阶段,并逐渐向法治、德治并举阶段演进、过渡。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法治与德治互补并举,是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可以期待,随着以此为思想基础的社会结构体系的不断确立、健全和完善,最终将回归到以德治国为本,依法治国为辅的历史文化发展轨道。

浅论依法治国——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区别与联系

浅论依法治国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区别和联系 内容提要:依法治国首先是按宪法治国。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以德治国,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者应紧密结合,共同构建和谐富裕社会。 一、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在社会关系中,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一)法律与道德的方式不同 法律通过为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强制性的。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道德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比起道德以义务为调整重点,只具有说服及劝导的作用;法律则是通过权利和义务双向调整人们行为,更加具有强制性。 (二)法律和道德的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外在表现。法律在人们的外部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不问其动机,只有在外部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追问其动机。道德则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 比起道德更要求行为动机的善;法律不仅要求行为的善,还要求结果的善。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心得体会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会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功能上相辅相成。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需通过法律实现,法律强调的是强制和他律。德治是通过道德教化作用来提升个人素养,道德强调的则是教育和自律。 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法律和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法律体现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

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 法治与德治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总之,国家治理需要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既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需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最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与时代意义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及其时代意义 内容提要: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德法并重,德法同施,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治国理论的新发展,是加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关键词: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时代意义 在今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德法并重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健康文明的人际关系。总结中西方历史,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法治以德治为基础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

论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论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标志,但是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 依法治国是法治,以德治国是人治。法治社会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模式,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都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而以德治国是以官员或领袖的个人品德为基础的政治模式,官员或政党的意志可以凌架于法律和国家之上。前者就算是个失德无能的人站在统治阶层的最高位上,也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大的灾难与损失,而后者,往往结局都是走向灾难,纳粹德国,每一个红色政权,都有过同样的模式,就是在所谓的领导者“德”行最盛人道大灾难,而这些政权,无一不是建立在所谓的以德治国的人治模式上。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二、“法治”和“德治”的区别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依法治国须有法可依;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主义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第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

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第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使社会向良好有序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缺一不可。在我看来,法制是基础,德治是提升。法律的规范是这个社会对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而道德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良心上的拷问,是一个人内心修养的体现,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都是圣人吧?就现在而言,我们不能再说我们现在使用的法律,使我们的人民免而无耻,因为现在的法律,在公正的同时也越来越向人本人道主义的方向发展。就拿近期的法律改革而言,取消经济犯罪的几项死罪的新举措便是最好的例子了。这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极大地宽容,也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人本思想。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而“以德治国”讲的德,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的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道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说来,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还要看到,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等。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热点面对面》连载9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作者:《光明日报》(2015年02月12日02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怎么看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今天,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坚定不移。 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可见,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条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两手硬。立足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好,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走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发挥好这条道路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切实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也是现实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要应对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挑战,从根本上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清醒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单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必须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特别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 二、怎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位于长江之滨的江苏张家港,是我国犯罪率最低的城市之一。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张家港还是首批获评全国文明城市的县级市。早在20年前,这里就以精神文明建设成就享誉全国。长期的文明浸润,涵养了这座城市的法治文化,孕育了张家港人的法治精神。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001-10-09 16:55:42)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日臻成熟与完善的具体体现,对我们从事各项工作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在当前,实施“结合”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统筹兼顾、整体考虑。法律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层面不同,法律规定属于“实然”范畴,它需要对象“必须”做到,不做到就受到制裁;道德准则属于“应然”范畴,它告诫调整对象“应当”做到,不做到就受到社会舆论或良心的谴责。我们在从事立法工作的同时,对道德建设也应作通盘的考虑,应根据所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结合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调整功能,统筹兼顾、整体考虑。比如,根据客观实际,对那些条件具备的,可以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对那些目前还不适宜采用强制性形式要求全社会都必须做到的,可采用道德规范的形式加以倡导。再比如,可以根据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对社会不同层面的人作不同的要求。对需要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可适用法律标准;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则可以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同时,适用更高境界的道德标准。 领导先行、做出表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长期以来之所以少数地方、少数干部假话成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屡禁不止,和我们对干部的评价只注重法律标准,缺少道德标准有一定关系。对于一些虽然不至于受到法律制裁的不良行为,如果有着明确的道德评价标准,尤其是如果能将道德操守作为领导干部行为评价和职务升降的基本内容之一,则局面无疑会有大的改观。古人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说的是,道德水准是为官者的一个基本条件,不道德之人为官,会影响和败坏一方的风气。在新形势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思想必然会反映到党内来。成克杰、胡长清等极少数腐败分子已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吸取教训,见微见著,防微杜渐,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从思想上自觉地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而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在道德建设方面能身体力行,做出表率,则无疑会极大地推进整个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综合治理、相辅相成。研究表明,良好道德品行的培养,有其自身内在的客观过程,主要包括:学习道德规范,培育道德意识,树立道德理想,养成道德习惯,陶冶道德情操,运用道德评价,形成道德氛围等。不可否认,道德的特点在于自觉,但事实上道德自觉决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古今中外大量的例子证明,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通常一开始往往要借助于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巨大的利益驱动面前,道德说教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有时光靠说教是不行的。当然,起初因出于惧怕外在压力而遵守道德的行为,一时还很难从道德标准的角度加以评价,但如果能长期坚持下去,并养成了习惯,自然就会形成相应的道德品质。 《光明日报》 2001年8月25日 简谈中国的德政传统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心得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心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深刻认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纵观历史,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都被实践

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着眼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继续实行好,把法治中国继续建设好,最关键的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和原则要求,彰显其鲜明特点,发挥好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使中国特色社

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热点面对面》⑨) ——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人民日报》(2015年02月12日09 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怎么看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今天,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坚定不移。 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可见,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条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两手硬。立足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好,最关键的就要坚持走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发挥好这条道路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切实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一)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一) 江泽民同志今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的基本方略的精辟概括,是对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对推进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历史上,很多人都主张儒法并用,就是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西方发达国家搞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们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也有一套资本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我们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明显加强,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复杂的国际国内条件下,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都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不会改变,在对外开放过程中,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必然乘隙而入。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

谈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效结合

谈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效结合 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要正确地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有效地实行“法”“德”兼治。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形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代表人民具体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人的法律权利。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的统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

方针,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所谓以德治国,正如我国著名思想家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行政手段引导民众,以刑罚来整顿、约束民众,虽然可以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 道德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构成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是维系和谐人际关系、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靠强制手段来实行的;道德则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以及教育等力量来维持的。正如一个国家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和法治一样,一个国家和社会也不能没有道德和德治。 孔子“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德治”传统。唐朝初期的“贞观之治”,就是和以李世民为首的统治阶级以政治、法律等手段推行一套较为完备的“德治”体系分不开的。尽管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的“德治”,其中也不乏人治等一些糟粕,但毫无疑问,其治国的基本思路及成功实践,至今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德治”,在中国共产党治党、治国中,历来具有十分重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贾长恩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和联系,总结出“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然后又通过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分析了“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分析提出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含义,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以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学家们所争议不休的一个论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讲,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据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努力探讨二者之间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以德治国,就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社会舆论为监督和评判,以国家机关代为实施惩罚的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内容上的区别 依法治国的内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 江泽民同志今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的基本方略的精辟概括,是对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对推进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历史上,很多人都主张儒法并用,就是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西方发达国家搞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们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也有一套资本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我们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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