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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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

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篇篇一: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

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

一、国企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分立、合并,如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二是,改变所有制的形式,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等;三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转变经营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承包或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

本文中所指的改制既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转让存量国有资产或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投资的行为,以及辅业与主业进行分离、改制。

也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以及国有企业之间有偿并购或无偿划转产权的行为。

1、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不在量多,而在其经济控制力。

对国有资本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抓大放小,使国有资本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集中。

为此,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

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

对广大中小企业,要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

使国有资本要在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

因此,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2、国企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富余人员过多,劳动率低下。

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4(3)总第1496期财政金融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王聪聪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面临的国内外发展压力与挑战日益加剧,如何增强整体竞争实力是当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重点问题。

改革重组是企业扩大运行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之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革重组实现转型发展,顺应时代潮流,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国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而受行业特征影响,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问题频出,影响改制进程和效率。

基于此,本文以改革重组为研究主题,分析当前国有企业在改革重组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旨在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问题;对策引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革重组调整内部结构,激发活力,加快发展,维持长远运行。

从国有企业长期发展角度来看,结构臃肿、人员冗余等问题突出,对企业发展产生极大负面影响,改制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实现转型发展的必然方向。

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应积极借鉴国外企业改革重组的经验和理论,在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的情况下积极应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深层次优化国企结构,促使企业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三部分内容展开论述,仅供参考。

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第一,是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公有制经济主要指国有经济。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有效解决以往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分布过广、涉及领域过多以及整体素质不佳等问题,显著提高国有资本质量,保证国有资本保持对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的有效控制[1]。

第二,是国有企业实现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等特点越发明显,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冗余问题凸显,劳动效率亟须提高,严重阻碍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不利于企业健康运行。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近年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资产或者资源在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企业全部资本金时,划转给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且不得以获取企业所属资源资产价值作为补偿条件的行为。

这一举措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其中之一便是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现状以及涉税问题等角度进行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现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操作程序,包括如何确定产权无偿划转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操作细则等。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能涉及到税收问题。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问题将直接引发税收问题。

有必要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当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价值往往是无法确定的,这就给涉税问题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的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及税收的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价值问题。

在我国税法中,资产的交易往往涉及到资产的评估价值,而这个价值通常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就需要依据专业的评估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实际交易涉及的资产价值是难以确定的。

在涉税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合理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适当的优惠。

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的产权无偿划转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

在涉税问题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浅析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财税问题研究

浅析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财税问题研究

浅析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财税问题研究一、国企改制的背景及现状二、职工安置费用的概念与计算方式三、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安排与纳税政策四、职工安置费用的风险与解决方案五、职工安置费用的合理化调整措施国有企业的改制一直是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但与此同时,职工安置补偿费用也成为了国企改制的一个难点,如何处理这些补偿费用及其财税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国企改制过程中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国企改制的背景及现状国企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乃至于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涉及资源整合、股权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是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

二、职工安置费用的概念与计算方式所谓职工安置费用,是指企业在组织调整、合并、分立、改制等过程中对员工进行援助和安置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保障、再就业费用、退休金等。

据统计,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费用占企业总投资的比例约为2%~5%。

在计算职工安置费用时,要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服务年限、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分别考虑,以保障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补偿方案。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职工安置费用缺乏标准计算方法,如何计算及核算费用也是实际操作中的关键问题。

三、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安排与纳税政策当企业发放职工安置费用时,需要按照财务计划进行资金安排。

企业通常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资金安排:1. 内部资金筹措:即企业利用自身的利润和资产进行筹措。

2. 增资扩股:通过发售新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向银行借款等途径增加企业资金。

3. 仲裁、诉讼等方式: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经济赔偿。

在企业实施职工安置费用时,财务上也要考虑纳税问题。

职工安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经营性费用或资本性支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是否为经营性支出,取决于公司对职工安置费用的意愿和核算政策。

如果企业将职工安置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将在后期进行摊销。

国企改革涉税问题研究

国企改革涉税问题研究
至20 年3 0 1 月末,全省共确认呆账税金企 ̄51 J 6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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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呆账税金4 9 9 0 元。其中 :关停企业 0 , 8万
呆账税 金2 0 户 ,金额6 9 6 97 3 2 万元 空壳企
业2 7 9 户 税金4 ,2 万元 政府政策性 呆账 3 79
的所 有制性质确定税收优惠 ,已不符合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产权 制度 变革 后投资 主体 多元化 、经济成分复杂化的实 际,也不利
于企业 闻的公平竞争 ,二是商 品流通领域增值税与营业税板块
式分割 的流转税税 制,使增值税税不重征 的中性优势难 以充分 发挥 ,不利于企业 组织结构 的调整 ( 如企业主辅分离改革时 , 辅助 生产企业 向主体提供非增值税劳务时 .会增加额外的营业 税负担 ) 三是按企 业隶属 关系划分 中央与地方各级的预算级 次.已不符合企业改革 后多数企业无主管部 门的实 际,既不利 于企业 的兼并和重 组.又不利于 国地税之 间征管范 围的划分 , 四是新办金融 、保 险、房地 产企业 被排 除在新 办企 业所得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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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 是 企业自
保障 国企改革过 程 中,税 收管理 的正 规化 ,有序化 ,为企
业转制创造 良好公平的竞 争环境 ,大力支持 国有企业改革 。 ( )以贯彻 新 征管 法 为 契机 ,加强税 收管理 , 二 促进依法治税 ,保 障国企改革有 序进行 。 依 法治 税是促 进市场主 体的公 平竞争 ,创造 良好的投 资环境 的客观要 求 .是发挥 税收对经 济调 节与监控 作用的
将 随之稳 步增 长。从 我省 国有 企业工业 总产 值情况看 ,19 年实 现1 1亿元 .19年实现 98 74 9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财税〔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浅析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财税问题研究

浅析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财税问题研究

浅析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财税问题研究论文摘要:人员安置与补偿是国企改制的重要环节,其费用构成了改制成本的重要部分。

人员安置与补偿相关费用的设计安排与财务处理,直接关系到改制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也关系到职工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相关税负水平。

文章在分析企业改制的相关背景和经济补偿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改制补偿的相关财税政策,对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支付及三类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处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抓大放小,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此后,我国国企改革步入一个新时期。

此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国企改制中的人员分流、中央企业主辅分离、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层持股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在国资委等部门的推动下,近年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步伐明显加快。

特别在金融、石化、电信、航空等行业,多数大型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改制上市工作。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除了资产处置外,人员的安置与处理也是关系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因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在实施改制的实践中,随着改制企业资产、人员、业务等的重新划分与整合,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也不断出现。

正确把握处理好改制过程中产生的涉税问题,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收风险的控制与税收利益的争取。

从现有的研究看,多数研究偏重于资产转让与处置、资产评估、关联交易中的财税问题,专门针对职工安置及相关费用设计的财税问题的研究鲜见。

鉴于此,本文拟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涉及职工安置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目前,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一般强调以企业国有净资产解决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

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

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

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占主体地位,近年来随着国家纵深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步企业开展活力,国有企业之间和国有企业内部以并购重组加大资整合力度的行为成为常态,这对国有企业进步核心竞争力、培育新动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其同时带来比拟复杂的涉税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集团公司内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涉税问题处理实例,剖析相关税法与国资法规,从税务与账务处理的不同角度,对国企并购重组所衍生的多种问题展开充分讨论,最后提出其涉税风险的解决建议,希望对涉及并购重组的国企主管部门与涉及并购重组的国有企业有所启发,选择合适自身的最正确并购重组方式、到达预期的税收目的并化解政策风险。

一、案例(一)案例企业概况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建工”)是广西区政府直属国有大型企业,下属有子公司22家,其中建筑施工特级资质企业5家,现有正式员工2.8万人。

2022年名列中国500强企业第191位,实现营业收入905亿元,利润首次打破20亿元。

作为西部地区建筑企业的排头兵,广西建工方案2022年营业收入打破1820亿、跻身世界企业500强。

广西建工金控投资(简称“金控公司”)是广西建工旗下进展产融结合、开拓新业务的投资公司;其原为全资子公司,后因采用明股实债方式融资,股比降为96.71%,现属绝对控股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总资产40亿元。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建公司”)是广西建工旗下的主力子公司,其原为全资子公司,后因采用明股实债方式融资,股比降为93.08%,现属绝对控股子公司。

注册资本金10亿元,2022年营业收入116亿元。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简称“小贷公司”)是一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广西建工2022年5月为整合集团内建筑上下游产业链贷款业务而成立的二级子公司;2022年底小贷公司净资产为44,725万元,其中注册资金4亿元,4,725万元为小贷公司经营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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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作为重组业务的一种类型,往往伴随着企业控制主体的变更,它通常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和受让、增资扩股、减资或股票回购等。

其中,在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过程中,涉及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与分割及内部管理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程序繁琐,但其自始至终是对以财产物资的价值管理为主线,对资产和股权进行全方位的重新整合。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在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大量繁杂的工作是通过财务管理活动来实施的。

从企业改组的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企业财产清查、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东权益确定等,都是根据原始的、大量详细的会计信息资料进行的。

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完成企业股权重组后,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都在事前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加以了规范。

确定经营成果,进行收益分配,及确定公司解散时的财产分配,都是依托于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对象。

财务管理部门对整个公司运作活动的价值管理,把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聚集在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中,为协调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了联系的纽带。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主要根据净资产的受让方的不同分为将净资产评估作价后全部转让给企业的内部员工或其他外部投资者;或是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投入改制后的新公司,吸收其他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或是二者的组合形式。

1、将净资产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在此种改制形式中,在会计核算上,必须以改制时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的账面记录。

国企改制时一般出现评估增值,在确定改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首先计算评估增值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作正确的处理。

但通常对此项收益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不立即征收,与此对应,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暂时不得扣除。

(财税字[1997]77号)期纳税调整的方法可采用据实逐年调整及综合调整法。

前种方法对于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而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每一年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不允许税前列支,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综合调整法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改制后的公司需就资产评估增值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进行纳税调整。

采用此种方法的,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在以后每年都有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的情况下,每年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今后的十年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则企业可采用递延法和债务法作账务处理。

改制企业的账务处理可以采用结束旧账,另立新账或延续旧账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账务调整两种方式。

延续旧账并以此为基础调整的,由于改制企业旧账中资产、负债已按评估值进行过调账处理,因此只需将原企业所有者权益账户余额从借方结平,同时按新公司注册资本计入“实收资本”,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另立新账的,首先要将评估基准日原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相关账户账面余额结平,再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另立新账,借记资产类账户,贷记备抵类账户,负债类账户(含递延纳税情况下的“递延税款”),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

综上,如果在确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价款时已扣除了所提取的递延税款,则改制后企业应对评估增值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如果在确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价款时未提取和扣除递延税款,则改制后企业不应对评估增值进行纳税调整。

2.将净资产全部折算为新公司的国有股份这种改制方式是将国有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方法折算为国有股份,同时吸收其他投资者组建公司制企业。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以净资产折股改制时,首先须改制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评估结果为折股的依据。

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应当将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的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税法规定的免税改组条件主要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后,被接受企业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保持经营的连续性;转让资产的企业或股东应通过持有接受企业的股权,继续保持对有关资产的控制,即所谓具有权益的连续性。

在实践中,如政府部门仅简单按照净资产的评估值全部折算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就忽略了评估增值中可能隐含的所得税问题,将评估增值中所包含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也折算为国有股本。

由于税务机关对改制后的公司所得税进行征税时不允许企业按评估确认值作为计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依据,仍然要求企业就资产计价进行纳税调整,这就必然要对其他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

因为既然对评估增值未提取“递延税款”贷项,则因纳税调整而形成的应交所得税必须计入“所得税”账户,作为一项费用要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这样其他法人股东和个人,也要承担原国有企业评估增值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不合理的。

同时,如果改制时已将国有企业评估增值隐含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税款折算为国有股份,国家就已经获得相应利益,如果又要求改制后的公司进行纳税调整,向国家再缴纳这部分税款,国家显然获得了双重利益。

对于上述问题造成的各股东权益的不平等问题,目前已有相关的文件出台去规范此类问题,如财税字[2003]48号及国税函[2003]308号文件。

在此连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国有企业改制时已将净资产评估增值所对应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提取了“递延税款”贷项,然后从净资产评估确认值中将其扣除后再折为国有股份,则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不应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否则应作纳税调整;如果国有企业改制时将净资产评估确认价值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对改制后的企业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不作纳税调整。

因此,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应结合具体的改制方案,根据具体的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不能简单地认为如果改制后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依据的是资产评估价值,便一律要求改制企业就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涉税事项1.流转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实质是国家将其在国有企业享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法人或个人股东,或国家将其在国有企业的权益全部或部分投入到改建后的公司制企业,这个变革本身并不产生实质性的流转环节,所以也不应产生流转税的纳税义务。

由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同时,随同国有企业整体产权转移而进人公司制企业的全都资产都不视同销售,不产生流转税的纳税义务。

(国税函[2002]420号)由于企业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不属于(《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国税函[2002]1103号]2.契税及印花税(1)契税。

在(财税[2003]184号)文中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2)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但在重组改制中新成立的企业,对新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双方的的相关会计及税收问题公司在设立时,都会形成原始的股权结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发展,企业要调整经营方向和战略目标,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对股权结构和规模进行合理调整。

1.转让方的会计处理与相关税收规定转让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会计处理上应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科目,将两者间的差额记录为“投资收益”。

在“权益法”下,应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作相应的借(贷)记录,再将上述科目间的差额记录为“投资收益”。

如果部分转让某项股权,应按转让比例和股权平均成本计算本次股权转让成本。

股权转让时无需缴纳营业税,但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全额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法上,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处置股权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所得。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的改组改制,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在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中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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