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检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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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检测细则
1目的
为保证无损检测工作质量,通过准确可靠的检测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提供数据,特制定本工艺。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检测工件缺陷的超声检测方法及进行质量等级分类的全过程。
检测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制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制造安装时的超声检测,也适用于金属材料制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超声检测。
与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有关的支承件和结构件如有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检测。
3检验依据
GB/T 12604.1-2005 无损检测术语超声检测
NB/T 47013.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1部分: 通用要求
NB/T 47013.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 超声检测
4职责
(1)所有现场检测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2)现场检测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督促。
(3)检测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文件,并处理检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
(4)质量负责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测工作质量,并提出整改措施。
(5)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相关的技术文件,必要时签发检测报告。
5检验控制流程框图
超声波检测控制流程框图见本实施细则附录1.
6检验控制要求
6.1对检验人员的要求
6.1.1凡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6.1.2超声检测人员的一般要求应符合NB/T 47013.1-2015的有关规定。
6.2检验检测的准备
6.2.1检测标准应是最新的有效标准,或由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效标准。
6.2.2检测时机应成熟,焊缝表面应检查合格,对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在焊接完成24小时后进行。
6.3检测实施细则
检测实施流程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距离—波幅曲线的绘制→超声波检测实施→评定→出具检测报告。
6.3.1基本程序
6.3.1.1准备工作
工艺准备:根据委托要求,全面了解被检产品的结构、规格、材质等,制定检测方案;
6.3.1.2设备准备:
(1)检测仪、探头
a.新购或修理后的仪器,应符合JB/T10061-1999《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应按规定对灵敏度、盲区、分辨率、动态范围及水平线性进行测试;
b.仪器和探头的组合灵敏度在达到所探工件的最大检测声程时,其有效灵敏度余量应不小于10dB
c.分辨率应能将CSK-1A型试块上φ50与φ44两孔分开,当两孔反射波的波幅相同时,其波峰与波谷的差不小于6dB。
d.主声束偏离:单斜探头声束轴线水平偏离角不应大于2°,主声束垂直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双峰;
e.入射点K值的确定:入射点和K值在CSK-1A试块上测定(K值测定应在2倍近场区外进行)。
(2)试块
a.本指导书采用JB/T4730.3规定的标准试块。其他非标试块仅做参考;
b.为保证检测质量,试块不用时应采取防锈措施,其表面不得有锈蚀、污物
等;
c.在同一种产品上相同检测方法不得使用不同型号的试块;
d.现场检测时,允许用便携式试块对扫描线及灵敏度进行校验,但灵敏度不得低于检测灵敏度。
(3)工件准备
a.被检工件应切断动力源、压力源和物料来源,并应清洗置换达到合格标准;
b.检测面和检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应保证检测到工件被检部分的整个体积。对于钢板、锻件、钢管、螺栓件等应检查到整个工件;对于熔接焊缝则应检查到整条焊缝;
c.检测面应经外观检查合格,所有影响超声检测的锈蚀、飞溅和污物都应予以清除,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检测要求。
6.3.1.3检测条件及操作:
(1)使用外接电源时,电压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检测;
(2)使用电池时,电压不足时应停止检测;
(3)根据规定的工艺和设备制作曲线、调节灵敏度;
(4)电渣焊应在正火后进行检测;
(5)探伤面和移动区,应符合NB/T 47013.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
(6)扫查方法和区域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7)对于厚板焊缝如因条件限制,只能从一面或一侧检测时,还应增加大K 值的探头检测;
(8)如需检测横向缺陷,应将焊缝磨平后探测;
(9)耦合剂:耦合剂采用机油(20#)、特殊情况选用工业干油或浆糊,且不得损伤检测表面;
(10)耦合补偿:表面粗糙度补偿,衰减补偿及曲面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11)探头移动方式应符合NB/T 47013.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
(12)在探头移动的全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间断对荧光屏的观察。探头的扫查速度不得大于150mm/s,探头的每次扫查的覆盖率应大于探头直径的15%;
(13)对超探可疑部位,应辅以其他方法检测;
(14)在检测过程中,随时校验扫描线及灵敏度是否正确;
(15)结果评定。
6.4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填写要求
6.4.1委托单位,报告编号、工件名称(或工程名称),编号,尺寸,材质及热处理状态;
6.4.2检测部位,检测比例;
6.4.3缺陷示意图;
6.4.4检测人员、责任人签字及其技术资格;
6.4.5检测日期。
6.5例外情况的处理方法
6.5.1发现检测过程中操作方法有误或技术条件改变时需复检。
6.5.2合同各方有争议或认为有必要时需复检。
6.6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的出具
6.6.1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程序和结果应正确、完整,并应有相应的负责人员签字认可,检测记录、报告等必须符合用户的有关规定。
6.6.2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标准要求,其编制、审核、批准按《检验检测报告控制程序》LPSTJ/B-19执行。
7引用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NB/T 47013.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波检测
《检验检测报告控制程序》LPSTJ/B-19。
8涉及的技术记录
超声波探伤检测报告
超声波探伤检测记录LPSTJ/F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