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

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1.范围本要求规定了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要求,对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前端设备等进行了规范。
本要求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和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要求中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文件。
《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第1部分系统功能性能检验规范》GA/T 79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信息安全技术应用软件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8452;《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 670-200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部环保产业协会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常见弄虚作假手段及检查判定手册》(内部资料)。
3.定义与术语以下术语在本要求中采用如下定义。
3.1 前端设备安装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视频采集相关设备和设施,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防护罩、照明等。
3.2 视频传输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的过程。
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

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探讨□陈丽华【摘要】探讨当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对如何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提出可行性措施,以期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管理能力【作者单位】陈丽华,广东省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监测是环保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和有力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
监测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质量、环境执法的公正性,以及环境决策的科学性。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保证监测数据满足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精密性和准确性要求的重要方法,是科学管理实验室的有效措施。
高效的质量管理,可以大大提高数据的质量,使环境监测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只有取得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结果,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认识环境、评价环境、管理环境、治理环境的行动,才能使环境监测行之有效。
一、当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思想放松、意识淡漠。
环境监测站在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后,往往容易出现思想松懈,放松管理的状况。
认为资质已经取得,承检能力已经具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不再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从而使得质量管理体系被动运行,质量管理工作成为形式。
各管理阶层人员对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意识不够,致使体系运行效率低下,存在建立体系和执行体系两张皮的情况,不仅没有充分发挥体系的作用,而且将体系看成是多余的障碍,不能主动的发现问题,失去了自我监督的作用,增加了弄虚作假的思想意识。
(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手段有待加强。
环境监测经历了数十年的实践,实验室部分的质量控制方法较为完善,主要采取密码样、加标样、平行样、全程序空白样、标准样控制、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质控图控制等方式,但由于环境监测牵涉面广,影响因素较多,与快速发展的监测技术和不断扩展的监测领域相比,质量管理制度的发展不够完备和及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漏洞,阻碍着数据准确性提高。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皖环函〔2016〕678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皖环函〔2016〕678号有关市环保局:近期,省厅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阜南县垃圾填埋场、芜湖雅丽丝染整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皖环发〔2015〕49号)规定,省厅决定对上述8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请你局对照督办事项(见附件),落实有关要求。
环境违法案件整改完成经你局预验收后,将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厅,并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附件: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等存在的问题及督办事项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6月27日附件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存在的问题及督办事项一、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1.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
一是违规设置排污口。
根据滁州市环保局验收意见,该企业建设项目正式投运后应确保工艺废水、生活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及事故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违规设置2个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通过其中1个废水排放口(企业称废水总排口)排放,生活废水及原水处理后产生的含泥废水通过另1个废水排放口排放。
二是采用规避、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
该企业在雨污管道已分离的情况下,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雨水管道内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为810mg/L、氨氮为96.3mg/L。
利用渗坑排放废水,部分未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排至污水处理站北侧水塘,该水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为72mg/L、氨氮为129mg/L;向厂内混凝土复配站旁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坑排放废水,取样监测结果为COD为2.29×103 mg/L、氨氮为47.1mg/L。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0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管理第三章水资源利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生态保护与水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保护水环境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合理使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科学进行水安全防范,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
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和园林、卫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第二款所列水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和生态补偿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水环境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规定,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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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3〕104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中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规范血液透析室(中心)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血液透析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要根据督导发现的问题,切实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整改工作,狠抓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缺陷管理。
二、深入学习,加大培训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工作要求,增强医疗安全意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人员和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强化并落实医院感染防控责任,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正确、有效地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
三、加强组织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防范医院感染的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医院感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自查和督导反馈的结果,对暴露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整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隐患;对有关规定和工作措施执行不力的,要进行全面清查和治理。
四、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认真对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有关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病人登记和病历管理制度,按相关管理规范要求,做好血液透析感染监测工作,同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环境要素监测

第一节 环境要素监测环境要素主要指大气环境、水环境、环境噪声、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等。
一、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污染例行监测〕大气环境污染例行监测任务是对一定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长期的、系统的监测。
1978年8月29日,马鞍山市和蚌埠市开始实施市区大气环境污染例行监测。
到1981年1月10日,合肥市、淮南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淮北市也相继开展了市区大气环境污染例行监测。
截止1990年底,阜阳、滁州、黄山(屯溪区)、六安等城市市区也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
采样点设置:全省城市大气环境污染例行监测点,原则上是按城市功能区分区设置。
至1987年12月31日,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微粒例行监测点72个,降尘监测点90个。
监测项目:例行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微粒和降尘。
1984年10月1日起,合肥、蚌埠、铜陵、芜湖等市先后把一氧化碳列为例行监测项目。
采样分析方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例行监测按下述规定进行;每年一、四、七、十月份中旬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微粒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每天采样四次(大气自动监测系统除外);连续收集降尘,每月称量一次。
采样和分析方法先后执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1980年5月26日颁发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1983年7月14日颁发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985年12月29日,淮南市建成了全省第一座N E W TR S—80型大气连续自动监测··449系统。
1986年11月22日合肥市也建成了一座M L—型大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部分代替了原有的人工监测。
〔大气降水(酸雨)监测〕1980年9月22日,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与黄山气象站协作,对黄山地区降水的P H值进行连续监测,1982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酸雨普查的通知”精神,在省辖8市和徽州、滁县、阜阳、六安、安庆等5个地区共设了38个监测点,监测二、五、八、十一月份降水的P H值。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六安市、岳西县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6日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000万元、合肥市补偿资金4000万元、六安市补偿资金4000万元,合计20000万元。
第三条省级补偿资金,按照流域面积因素分配,其中:六安市11800万元、岳西县200万元,在当年省级预算批复后下达;六安、合肥两市补偿资金,在考虑年度供水量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跨市界考核断面监测水质确定补偿责任主体,通过省级结算拨付。
第四条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制订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主要是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二)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1.大别山区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2.大别山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3.大别山区水污染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大气污染试题库(附参考答案) (2)

大气污染试题库(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D、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2.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为不包括()。
A、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B、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C、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D、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正确答案:A3.使用1度天然气,需排放二氧化碳()公斤。
A、0.6B、0.8C、0.5D、0.19正确答案:D4.冰箱内食物的存放量以占容积的(),不太会浪费电。
A、2B、0.9C、0.8D、1正确答案:C5.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
A、排放污染物B、生产经营C、超标排放污染物D、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正确答案:A6.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
A、1.5mB、2mC、2.5mD、1.2m正确答案:B7.下列三种存物袋中,被称为”绿色包装袋”的是()。
A、纸质袋B、布袋C、塑料袋D、全棉布质袋正确答案:D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A、未执行;符合B、未执行;达到C、未达到;制定D、未达到;达到正确答案:D9.如果条件许可,请选用新型的节水马桶,节水效率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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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
省级财政对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管站进行奖励性运行经费补助。
第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网络城市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第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点位选址及调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进行,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
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
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最终报国家总站技术审核、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一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站房、空调、供电、供水、通讯、防雷以及光纤网络等基础性工作,均由所在地的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建设及维护。
第四章系统组成第十三条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等。
第十四条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要求的设备配置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特征污染物情况确定监测项目。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各地市环境监测站(托管站)要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市站对其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维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环境监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参加国家总站、省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根据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自动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检,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建立巡检档案,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标准气体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检查和记录。
第十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进行维修记录、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保证本辖区内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质量和安全。
原则上各站点均应使用光纤网络,经过VPN加密后传输。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第二十条省站组织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见附件)。
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站对全省范围内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市站对辖区内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站并用于考核及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省站协助国家总站建立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的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
第二十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定期进行自动站质控检查,市站对辖区内自动站组织进行质控检查,并建立质控检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
如果在线监测仪器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站,并采用实验室分析数据。
第二十五条省站对省内各自动站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
对水站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密码质控样进行考核,并对各水站组织进行比对实验;对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农村站等,省站采用标准气或标准物质考核,并采用移动监测车进行比对监测。
同时,各国家直管自动站要做好接受总站检查和质控考核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第二十六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应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站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或删除监测的原始数据。
其他经授权具有自动站监控软件的单位只能按国家总站、省站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站任何控制参数。
第二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检查、上报传输和审核。
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汇总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数据。
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在按期上报数据的同时,对于国家托管的自动站应将数据上报国家总站。
第二十八条省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的数据汇总、组织年度数据质量审核、编制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必须按时上报日报、周报数据。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上报实验室分析数据。
与前期相比较,数据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核实原因并给予说明。
第三十一条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建立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时报告、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数据应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
数据的使用和发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运行考核及奖惩第三十三条省站负责对地方监测站(托管站)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站的运行情况、数据上报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根据自动站运行考核情况报请省厅调整奖励性省级运行经费补助:第三十四条(1)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省建水站综合排名后5名的水质自动站分别扣除6、4、3、2、1万元,分别补助给排名前7名水质自动站4、3、3、2、2、1、1万元;第三十五条(2)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空气站综合排名后10名的空气自动站分别扣除2、、、……万元,分别对应补助给排名前10名的空气自动站;第三十六条(3)当年度国家或省站对自动站进行质控考核的,每出现一项次不合格,从该子站总经费中扣除万元;第三十七条(4)累计停运半年以上的自动站按照年度经费补助的30%进行补助,停运九个月以上的自动站取消当年度补助。
第三十八条(5)如因地震、洪涝、飓风等不可抗因素,以及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客观影响导致自动站无法运行,地方监测站(托管站)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且在停运期间做好巡检和维护工作的自动站,不扣除补助经费。
第三十九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飞行检查,每个省辖市每年接受飞行检查不少于1次。
第四十条各省辖市及县级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站将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1)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质量保证活动;第四十二条(2)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第四十三条(3)质控考核不合格;第四十四条(4)无正当理由未定期上报数据。
第四十五条各省辖市及县级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站还将报请省厅在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站评先资格,吊销相关人员上岗证。
第四十六条第三方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省厅吊销其运维资质并列入我省以后运维招标的黑名单,取消运维人员运维资质。
第四十七条(1)随意剔除正常监测数据、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授意或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第四十八条(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1. 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2. 安徽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 安徽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4. 安徽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附件1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一、管理职责(一)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 接受国家总站、省环保厅有关地表水自动站的工作安排,技术指导,负责实施水站运行的监管、考核。
2.负责制定和修改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监管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每年对水站组织进行质量考核。
4.协助国家总站、省环保厅实施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与交流工作。
5.监管设备的定期更新、调配,协助负责组织运行软件的修改与升级,做好新建及更新站点仪器设备的选型。
6.配合国家总站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配合省环保厅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的验收。
(二)水站托管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与地方站1.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的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对水站运行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报修。
做好年度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及时添置备品、备件。
3.负责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要求按时做好自动站运行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家总站和省站上报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及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5.负责水站的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以及防止其他人为或自然事故的发生。
6.负责对水站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当发现水质异常时应及时采集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当地环保局、省环保厅与省站。
7.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等工作。
8.参加国家总站、省站主办的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接受国家总站、省站的质控考核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