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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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党委、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服务,建立起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本原则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较长时间不能正常参加原党组织组织生活的党员。

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连续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党员。

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按照“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要求,具体把握以下原则:(一)双向共同管理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管理,并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流入地党组织也要承担起管理的责任,组织流动党员学习、开展活动。

做到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碰到的问题。

(二)因人制宜管理原则。

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

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管理。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的有关组织制度和有关党员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明确流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和锻炼流动党员,激励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在校外临时流动的党员,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和教育,同时接受学校党委领导。

第三条校外流动党员与校内党员一样,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党员职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校外流动党员的管理原则是团结统一、民主生活、严格管理。

第五条校外流动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享有参加党员大会、选举和被选举权利,参加党的会议和其他党组织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党组织所批准的工作、学习活动,并享有指导、服务和培训的权利。

(三)享有提议和批评的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党组织提出有关工作和学习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履行党员的义务,从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以先锋模范的作用带头支持工作和学习的安排。

第六条校外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返校期间,校内党组织是校外流动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行使其组织处理和教育管理的职责。

(二)根据工作或学习临时流动的需要,校外流动党员可以暂时加入所在地的党组织,建立党员联系点关系。

(三)校外流动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不随其流动而解除,流动期间享受党员权益。

第七条校外流动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应当符合党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维护党的形象,树立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党员的身份及名义从事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校外流动党员的接待和联系(一)流动党员来校期间,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学校党委共同落实接待和管理职责。

(二)学校党委设立专门的接待室,负责接待流动党员并提供相关服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5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五条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流动党员规章制度4篇

流动党员规章制度4篇

流动党员规章制度4篇流动党员登记制度一、党员流动前,要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外出时间、地点、从事的工作和联系的方式。

党组织要安排流动党员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一式二份)。

二、流出地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递一份《流动党员活动证》,以便上级党委掌握流动党员的信息,建立流动党员台帐。

凡有流动党员的党组织也应建立流动党员台帐,实现流动党员的信息化管理。

三、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其在流入地党组织的工作、生活、学习及参加党的活动的情况,返回后再流动的,党组织应撤销其登记,并在台帐备注栏内说明。

四、接收外来党员的党组织要认真查验其有效证件后,将其登记并上报上级党委。

五、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并及时更 __员流入和流出台帐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党支部要确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本支部流动党员的联系员,每人可联系1-10名流动党员,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双向性、经常性、动态性的联络与沟通。

流动党员要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坚持每季度向联系员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反馈所在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为家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贡献。

联系员要适时将本支部的决议、工作、学习和活动情况等通报给外出务工党员,使他们能够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情况及家乡的建设情况,征求他们 __,激发他们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

海南省农垦商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到外地务工、经商、居住等,又不能回原所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流入到本单位党委管辖范围内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高校)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高校)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组织关系接收凡参加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在转交毕业生档案、办理户籍关系的同时,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吉林省教育厅机关党委,编入中心党组织统一管理。

二、领取《流动党员证》凡落入中心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在转交档案同时,应在中心领取《流动党员证》.它是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流动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三、党组织关系转出参加就业代理且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组织的党员,在以下情况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1)落实就业单位且党组织健全的.(2)考取研究生或进修学习的.(3)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回生源地的.四、预备党员转正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每半年向中心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

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向中心党组织递交书面转正申请,领取《预备党员转正综合情况汇报表》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五、建立考核制度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考察。

中心党支部每年对就业代理的党员进行一次考核,以邮寄、传真或网络的方式发放《流动党员年度考核表》。

本人要认真填写,真实反映一年来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由所在地单位(家庭所在社区、街道、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中心党组织,经审查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党费收缴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持流动党员证按期交纳党费,每月缴纳不便的可每季度向中心党组织缴纳一次。

党章规定: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活动的,按自动脱党处理。

有工资收入的按有关规定交纳,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每月缴纳2元。

七、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需与中心党组织经常保持联系,积极主动的参加中心党组织每年集中组织的各项活动。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定_范文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定_范文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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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定
一、学生流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一)受地域限制等条件限制,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这,均被视为自行脱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提供流动期间个人在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三)自报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的规定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一般应有党员个人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4)临时就业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二、在学院网站上设置学院党建天地,设“党员教育”专栏、党总支邮箱,定期把党的组织生活内容及学习材料公布在“党员教育”专栏,流动党员应在每月底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思想汇报材料发到党总支邮箱
三、是严肃党的纪律,坚决处置不合格党员。

若流动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不及时递交转正申请、不发挥党员作用、无视党的组织纪律,党组织要及时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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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某某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 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 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而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加快探索、创新流动党员教育和活动的新途径、新方式,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协作,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四条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机动灵活、易于管理的原则;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制度管理与动态联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组织管理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第五条党员外出,时间在 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其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党员短期( 3至6个月)县外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定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党委出具党员证明信,再由县委组织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由所去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党员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由流出地党委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持证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金塔县中医院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请假报告制度。

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必须向支部报告,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及联系方式;外出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转出组织关系的,应定期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组织活动的应向党支部请假。

二、定期联系制度。

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必须将所去工作单位或临时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名称、联系办法向党支部说明,以便联系。

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定期向流动党员介绍支部工作情况、学习重点。

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并定期与党支部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支部和党员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

三、登门家访制度。

在中秋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流动党员回家期间,党支部成员或党小组长要到流动党员家中走访,做一次认真谈话,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提要求,交任务,发挥流动党员应有的作用。

四、定期汇报制度。

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每季度要向原所在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年终要有书面总结汇报材料,在本市的流动党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党日活动,并完成支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外来党员管理制度。

外来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必须及时接纳,把他们编入到支部和党小组,与本地党员一样进行学习、教育,参家组织生活。

各支部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其流出地域、具体工作、联系方式等。

同时,各支部每半年要对党员流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

六、来访办事制度。

流动党员来访或办事时,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在听取情况前,应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

对来访者反映的具体问题要详细记录,并给予认真负责的解答和处理,解答或处理不了的事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严禁拖拉或推诿。

从而增强流入党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七、反馈制度。

各支部每半年要将流入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参加组织活动等情况向其原党组织进行反馈,实现双重管理,以便激发流动党员的工作激情,为社区建设作出应有的积极的贡献。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一)各级党组织对流出性流动党员的主要责任及时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外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外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针对人才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流动党员离散性和难于集中的特点,根据党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以下简称管委办党委)和所管理的流动党员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用于督促流动党员履行义务、保障流动党员权利、坚定流动党员信念、提升流动党员党性意识、提高党组织凝聚力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管委办党委管理服务流动党员工作。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与党员管理第三条流动党员是指人事档案托管在管委办,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户籍关系在成都市外或落户在管委办,其党员组织关系挂靠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

第四条党员与我管委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或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合同)后,可按管委办党委规定程序将组织关系转入,编入流动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管委办党委各支部的党员应遵照组织原则,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逾期不交的按《党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组织关系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满足“人事档案转出我中心、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居住地街道社区可接受其组织关系”中的任何一条,其组织关系须转到以上相应党组织。

第七条预备党员转正,由党员主动向党委提出申请,提前一个月递交相关材料,参加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经上级党委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党的组织建设与组织生活第八条党员所在工作单位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原则上应通过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组织关系转到管委办党委的党员,由党委组建流动党支部进行管理,流动党支部隶属于管委办党委。

第十条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及以上,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以下,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

第十一条流动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流动党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流动党支部委员分工负责流动党支部的各项工作,管委办党委定期和不定期对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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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

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六、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八、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九、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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