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
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如何处罚

证券从业⼈员买卖股票如何处罚证券法是我国证券交易最基本的⼀部法律,⽽⽇前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发布,证券法新修订的内容是⾮常多的,特别是关于证据从业⼈员处罚的内容,那么证券从业⼈员买卖股票怎样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证券从业⼈员买卖股票如何处罚依据新修订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员是严禁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员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的⽅式有哪些证券交易的⽅式可分为: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在短期资⾦市场,存在者债券的回购交易。
如果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允许向经纪商融资或者融券,则发⽣信⽤交易。
以下是对证券交易各⽅式的详细描述。
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续,买⼊者付出资⾦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以现款的形式买现货⽅式进⾏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交易,例如:国债,在卖出时,会规定到收回时,收回的利率是多少,⽽收回的价格,是在卖出时就会确定的。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存在相同点,都是现在订约成交,将来交割。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式所进⾏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的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式看,它结合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
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时间以某⼀价格双⽅再进⾏反向交易的⾏为。
⽽信⽤交易则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取得经纪商信⽤⽽进⾏的交易,也被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或者证券有⼀部分是从经纪商介⼊的,从⽽需要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信⽤。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新修订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员是严禁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员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论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论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确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证券交易规则是我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证券交易”中,除了对于证券交易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外,还专设第四节对于禁止的交易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限制证券交易期限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有关当事人的证券不得转让。
该规定主要与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协调,具体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同时,《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列为禁止行为,是由于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和证券市场管理人员,有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发行公司内幕信息的便利。
诸如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公司分红、上市公司收购等内情,有偿增资或者无偿增资、资产重组计划、公司合并等信息,可以直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趋势。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恰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应惜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 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 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人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 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基本准则1
“遵纪守法”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 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欺诈承销
通过透支、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 认购证券,或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 认购价格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比如返还 承销费用、不当许诺、诋毁同行、借助行政手 段干预等等 1997年申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向四家 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费用300万元,被 证监会查处
不正当竞 争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 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 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 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和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的相关法条

证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的相关法条【实用版】目录1.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允许买卖股票2.证券从业人员亲属是否允许买卖股票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5.证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的规定模糊6.证券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证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的相关法条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允许买卖股票?在我国,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允许买卖股票的。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从业人员亲属是否允许买卖股票?在我国,证券从业人员的亲属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证券从业人员的亲属买卖股票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因为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参与股票交易,他们也不能利用亲属的信息开户进行内幕交易。
一旦发现证券从业人员的亲属涉及内幕交易,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主要是为了禁止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同时,《证券法》也对证券从业人员及其亲属的股票交易进行了规定。
任何人在成为证券从业人员前,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的规定模糊虽然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亲属买卖股票的规定却相对模糊。
这给证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但实际上,为了防止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的亲属在买卖股票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涉及内幕交易。
证券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亲属股票交易的管理,我国出台了《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的亲属在买卖股票时,需要向所在单位报备,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内幕交易。
从业人员炒股处罚规则

从业人员炒股处罚规则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被严格禁止的,其处罚规定如下:
- 失去从业资格,情节较轻的通常为几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为证券市场禁入。
- 没收违法所得款项。
- 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 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将给予行政处分。
证监会在发现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后,会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且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减轻处罚。
证券法第四章证券交易(7)

第六节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证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若对证券交易缺乏严格和必要的监管,证券市场就容易出现风险,投机因素会增强。
为确保证券交易的有序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之证券种类、证券转让、竟价规则、交易⽅式、信⽤交易、客户账户保密、⾮法持券及不正当交易等事项,作出若⼲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则属于对证券交易相关事项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含义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所体现;同时,这些规则是根据我国证券交易实践概括出来的主要强制规则,但绝⾮证券交易强制规则的全部内容。
⼀、关于交易证券的合法性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并交付的证券,⾮依法发⾏的证券,不得买卖。
这是关于证券合法性的原则规定,也是现⾏法律关于证券发⾏条件及程序规定的延伸。
作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标的,证券显然应当具有合法性。
合法证券的识别标准有三个,即依法发⾏、实际交付及合法形式。
(1)证券依法发⾏,是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发⾏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和批准⽽发⾏的证券。
证券发⾏⼈必须依照证券发⾏条件和程序提出发⾏申请,凡是违反发⾏条件及程序规定的证券,⽆论其名称如何,均属⾮法证券,不得作为买卖标的。
在此意义上,依法发⾏只是对证券发⾏规则的另外描述。
(2)证券实际交付。
证券交付是证券发⾏⼈将拟发⾏证券以纸⾯形式交付给投资者,或者将证券权利记载于投资者名下的⾏为。
在我国,证券发⾏原本就有证券募集与证券交付双重含义。
在此意义上,依法发⾏或已发⾏证券,当然含有已交付投资者之意,不存在“依法发⾏”与“证券交付”并列情况。
因此,唯有依法发⾏之证券,才可以进⾏买卖。
(3)证券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34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买卖的证券可以采取纸⾯化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违反上述规定的证券,不得进⾏交易。
⼆、关于证券转让的期限规定 《证券法》第31条规定,依法发⾏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有哪些

证券交易的⼀般法律规定有哪些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并交付的证券。
所谓依法发⾏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
也就是说,进⾏证券交易的当事⼈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
⾮依法发⾏的证券,即证券的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交易。
依法发⾏的证券可以进⾏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
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后满⼀定期限才可转让。
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
再如⽬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
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式。
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
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即买⽅出价⾼的优先买⽅出价低的,卖⽅出价低的优先于卖⽅出价⾼的,多数卖⽅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中出价最⾼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
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实物交割的交易⽅式。
买卖双⽅的资⾦和股票发⽣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和法律、⾏政法规禁⽌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赠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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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
以及员工上网安全规范的通知
根据证券法、监管机构规定和信达证券总部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参与证券交易的要求,以及信达证券计算机安全管理和病毒防范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释义
1. 证券交易:指自己操纵自己账户以及代替客户操作其客户参与证券交易的行为。
2. 营业部员工:北辰东路营业部正式员工、营销员工等。
3. 交易网和公司办公财务网内计算机:指可以登录公司柜台、账户系统、财务系统等的计算机。
4. 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在信达证券开户或在其他券商开户而通过营业部上网线路和电话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严禁从业人员参与证券交易
营业部员工不得通过营业部网络线路或营业部电话进行股票交易,包括使用营业部电脑设备或者自备设备以及营业部电话线路,公司技术部门将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定期扫描,如发现营业部员工存在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开除处理。
三、规范上网行为
营业部员工在使用营业部线路上网进行日常工作期间,请注意以下规范:
1. 9:00~12:00和13:00~15:30开市期间严禁下载体积较大的文件,
以免对正常交易带宽造成影响;
2. 正常交易期间,请勿通过营业部上网线路从事与正常工作需要无关的行为;
3. 请勿通过营业部上网线访问非法网站以及下载非法文件。
四、网络安全以及病毒防范
1. 交易网和公司办公财务网内计算机将封闭所有USB口,需要外拷数据文件等的通过技术人员登记处理,采用专门U盘处理;
2. 所用电脑必须安装公司统一的防病毒软件,不得自行卸载;
3. 交易网和公司办公财务网内计算机每周五下午15:30~17:00保持开启,并配合技术人员进行病毒查杀及病毒库统一升级工作;
4. 才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软件,需要安装软件时需通过技术人员批准;
5. 日常使用的可上公网计算机,需自行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如有异常,请及时向技术人员报告。
五、生效日期
本通知相关规定自4月18日开始正式执行,4月11日至4月17日为过渡期,请全体员工自行卸载非本公司交易软件,同时自行检查自己使用的计算机。
特此通知!
北辰东路营业部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