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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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始发国”就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二十二)“联合国编号”就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号码。
第五条经营人与其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与任何附录;
(二)“技术细则”就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与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就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就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就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与类别;
(三)源自文库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七)符合性声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她文件。
第十七条国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就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后续的审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与本规定要求的其她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与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与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三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与许可
第四节
第十六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与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与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十三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十八)“集合包装件”就是指为便于作业与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九)“集装器”就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
(二十)“包装物或容器”就是指容器与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她部件或材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就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十)“机组成员”就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就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就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就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她情况的事故征候。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与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与个人。
(六)“销售代理人”就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就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就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与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就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与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第二节
第六条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与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七条除符合本规定与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与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有关国家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其她规范性文件。
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她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与例外
第一节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十四)“例外”就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
(十五)“豁免”就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
(十六)“不相容”就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
(十七)“包装件”就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物或容器及其内装物;
(二)受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
第四节
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与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与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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