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生猪屠宰环节,包括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
第三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屠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屠宰前检疫第五条屠宰前检疫是指对待宰生猪进行的一系列检验、观察和评估,以确保生猪无法屠宰的疾病和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屠宰前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屠宰前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常规观察,以及疾病的检验、检测等。
第八条如发现生猪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严重疾病,屠宰前检疫人员应当立即予以隔离,不得进行屠宰。
第九条屠宰前检疫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生猪的检疫情况,以备查验。
第三章屠宰过程检疫第十条屠宰过程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检疫应当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屠宰过程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卫生状况、屠宰设施的运行情况、屠宰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屠宰过程检疫发现屠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屠宰后检疫第十四条屠宰后检疫是指对屠宰后生猪和屠宰产品进行的一系列检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屠宰后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屠宰后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屠宰产品的外观、气味、颜色等进行检验,以及疾病、寄生虫等的检测。
第十七条屠宰后检疫发现屠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追溯和召回。
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及要点

0 引言
我国在1993年后开始陆续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该做法不但有利于对生猪屠宰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同时 还能确保猪肉的质量,让大众知道放心猪肉,保障人们 的身体健康,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确保我国畜牧业健 康、长久、有序、健康的发展与运行。文中对生猪屠宰 检疫操作规程及要点进行进一步分析与研究。
看出生猪是否患有疾病,便于分开进行处理。对于已患 病的生猪,相关工作人员可采取隔离的方法,同时还要 对患病的生猪进行宰前的专业处理,促进动物检疫进程 的快速实施。 2.2 生猪检疫流程及操作要点
首先,查看生猪养殖户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其目的是为了查看生猪的来源,同时查看检疫合
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其次,对于需要屠宰的生猪数量进行核对,且检查
防疫与检疫 | Prevent epidemics and quarantine
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及要点
杨俊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兴安盟 137600)
摘要:猪肉是人民生活中的必需品,其质量的高低一直受到大众的热切关注与重视,同时也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有千丝万
6 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的问题
6.1 生猪检疫法律意识淡薄 因为我国部分屠宰商都是从个体经营户而发展起来
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屠宰 人员为一己私利,常会省掉产地检疫费该过程与环节, 去到农村进行生猪的收购,为逃避相关的检疫工作,提 高自己的收益。一些屠宰批发商为贪图便宜,擅自收购 一些病猪与死猪,以逃避当地兽医的检疫监督检查;还 有更为严重的问题,一些屠宰批发商无视我国所制定的 政策与法规,以恶劣的态度拒绝生猪检疫,制约相关兽 医正常的执法行为,甚至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随意打骂 与殴打。大众消费者并未认识到生猪检疫的重要性与意 义,在进行猪肉购买中,并未认真、仔细的查看猪肉是 否经过定点屠宰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一、前言。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控疫情传播的关键措施。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提高检疫工作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生猪屠宰前的检疫、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和屠宰后的检疫。
四、实施方案。
1. 生猪屠宰前的检疫。
(1)检疫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对待宰生猪进行体温、粪便和呼吸道症状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3)对生猪进行血清学检测,排除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
2. 屠宰过程中的检疫。
(1)屠宰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全程监控。
(2)屠宰过程中如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进行检疫处理。
(3)屠宰场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3. 屠宰后的检疫。
(1)对宰后的猪肉进行检疫,排除传染病病原体。
(2)对猪肉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监督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严格执行。
六、总结。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及其制品的安全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的食品。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23年起,实行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对这一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屠宰检疫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进行的动物疫病、寄生虫和有害物质等方面的检测。
通过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主要内容1.检疫申报检疫申报是生猪屠宰检疫的第一道关口。
养殖场、屠宰企业需在生猪屠宰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内容包括生猪来源、数量、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
2.检疫查验检疫查验主要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采样检测,如内脏、淋巴结等。
检测项目包括病原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检疫处理检疫处理是对查验不合格的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生猪将予以销毁,相关产品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会流向市场。
4.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
监管部门将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规程的落实将促使养殖场、屠宰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障肉类产品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将极大保障我国肉类市场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内屠宰的猪只进行检疫和审查,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以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动物入场检查:在生猪进入屠宰场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入场检查。
此时,检疫人员会细致检查猪只的身体状况、行为特点和携带情况等,以排除明显有疾病的动物。
2. 屠宰场环境卫生检查:在猪只进入屠宰场后,需要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保屠宰环境卫生达标,避免污染猪肉。
3. 麻醉和宰杀:在确保入场检查和环境卫生合格后,使用合适的麻醉方法对猪只进行麻醉,然后进行宰杀。
宰杀操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旨在快速、安全地完成。
4. 屠宰后检查:在宰杀完成后,会对猪只的各个部位进行仔细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无肉类污染和内脏病变现象。
检查内容包括内脏、肠道、结核病灶、寄生虫感染等。
5. 标记追溯:检疫人员会在猪只的耳朵上标记进行追溯,以便跟踪和溯源。
6. 肉品质量检查:经过屠宰和检查的猪肉会进行质量检查,包括颜色、气味、质地等方面。
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防控疾病传播:屠宰场应当加强对外界病毒和细菌的防控,避免疾病在屠宰场内传播。
猪肠道内脏器官和尿液是一些疾病的重要传播途径,因此在屠宰过程中需要小心处理这些物质,确保不污染猪肉。
2. 麻醉和宰杀操作:麻醉和宰杀操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猪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伤。
3. 检查内脏和肉质:屠宰后,对猪只的内脏和肉质进行检查,以排除疾病和污染现象。
特别是肉质方面,需要检查其颜色、气味和质地等指标,确保出品的猪肉质量符合标准。
4. 标记和追溯:屠宰后,猪只的耳朵上需要标记并做好追溯工作,以便跟踪和溯源,确保猪肉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屠宰场应建立起完善的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操作规范,加强屠宰检疫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最新版】目录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检疫范围和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6.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主要介绍了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生猪屠宰加工的日益规模化,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我国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检疫范围和对象《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3.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的饲养场 (户)。
(3)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5)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6) 同步检疫合格。
(7)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货主应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时需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待宰生猪还需进行临床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
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首先要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初步筛查,包括检验检疫和临床检查。
检验检疫主要是查验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临床检查主要是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
此外,还需对进入猪群的血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
观察胃、肠、膀胱粘膜有无病变。
必要时,进行剖检。
9 检疫结果处理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印色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对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加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
销售胴体、内脏、头、蹄等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应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宰后检出猪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GB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伤。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等应化制或作工业用。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猪肉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疫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在猪肉行业中,各种流行疫病都可能对生猪产生影响,因此进行全面的检疫工作对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和检疫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检疫前准备:在生猪屠宰前,需要对生猪进行初步检查和准备工作。
检查生猪的外貌和行为,确认是否有明显的异常情况,如疾病症状等。
并对生猪进行麻醉和固定,以方便后续的检疫工作。
2. 体检和标本采集:经过初步准备后,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体检,包括检查生猪的体温、呼吸、心跳等基本生理指标,并仔细观察生猪的皮肤、毛发、眼睛、鼻孔、口腔等部位,检查是否有异常症状。
根据需要采集相应的标本,如血液、尿液、粪便等,进行病原学检测和病理学分析。
3. 实验室检测和诊断:采集的标本需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和诊断,对病原体和病理变化进行分析,确认生猪的健康状况和疾病情况。
必要时,进行病理剖检,以确定猪只的疾病类型、病变部位和范围。
4. 检疫结果处理:根据实验室检测和诊断的结果,对生猪的检疫结果进行判定和处理。
如果确认生猪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处理,以防止疾病传播和扩散。
5. 检疫合格标识:对通过检疫的生猪进行合格标识,确认其符合屠宰标准,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屠宰和后续加工。
二、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1. 诊断能力与技术要求:为了进行有效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诊断能力和技术要求。
对生猪进行体检和标本采集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疫设施与装备要求:在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需要配备相应的检疫设施和装备,如实验室、诊断设备、标本采集工具等,以支持检疫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需要保证检疫场所的清洁和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 检验标准与操作规程: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如《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等,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提高检疫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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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脏检查取出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出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7.3.1 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淋巴结。
7.3.3 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6.1 屠体检查6.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
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检查浆膜有无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