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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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其对科研和服务地方工作的作用,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经国家各部委、xx省各厅局办和xx市各局等各级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以及我校审批建立的研究所(中心)等。

第二章设置与申报程序

第三条科研平台可以依托长期进行某一领域研究已经具有一定优势的学科组建,也可由多个相关学科优化组合组建。鼓励跨系部、跨学科联合组建和具备条件的校内单位联合校外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共建科研平台。我校科研平台业务上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厅市级以上(含本级,下同)科研平台按相应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要求,在校级平台范围内遴选优秀平台,按相关程序由科技处组织申报;校级科研平台每两年申报一次,由科技处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建立校级科研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优势特色学科作依托,原则上须在二级学科以下,以地方特色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

2、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研究方向,并有较好的研究成果基础;

3、负责人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3年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突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4、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特别是要有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参与,团队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六条校级科研平台的申报程序:

1、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服务地方的需要,填写《xx学院科研平台申报表》,并对有关条件进行论证,报校科技处;

2、科技处进行资格审查;

3、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

4、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七条与校外单位共建校级科研平台,还必须提供有效的合办协议或合

同,详尽说明合办的目的、学科领域、短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内容,经科技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成立。

第八条校级科研平台名称根据不同的性质、任务、规模,可命名为“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等。为方便对外工作联系,研究平台都应冠以“xx学院××研究所(中心)”。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依托系部(含跨系部)建设的科研平台实行校、挂靠部门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其总体规划及校内经费投入使用等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平台负责人所在系部直接对其行使行政领导;独立设置的科研平台由科技处直接管理;与校外共建的科研平台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协调,业务上归由科技处管理。

第十条各类科研平台须有专门场地,主要由挂靠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科研平台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对平台的团队成员选择、学术梯队培养、人才选拔享有自主权,对由学校或上级单位资助的经费拥有支配权;对实验设备的购买、使用与管理具有规划决策权。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应制定机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各类科研平台须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厅以上科研平台每年按规定和要求向主管部门和学校科技处报送相关材料;校级科研平台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科技处,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依托科研平台产生的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应署名相应的平台名称全称,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管理规定确认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所有资产均归学校所有,依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外单位联合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确认归属权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平台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必须通过科技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科研平台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厅市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审批机构资助和学校资助组成,审批机构无经费资助的平台,学校每年给予适当建设和运行经费。对于校级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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