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定试行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原则和方式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担保、抵押等方式。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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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实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土地。
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征地、供地、土地转让的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征地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转用、征地工作。
第四条依法征用的土地,均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储备。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统一供地。
第五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必须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出让的地块,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0-09-27 阅读:26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宅基地)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二)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不清的;(二)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四)被依法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征地范围内的;(五)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性质的;(六)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七条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抵押人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二)借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三)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设作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五)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六)抵押贷款时,集体建设用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或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七)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1992年1月3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县国土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蒋朝根、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朝根、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0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衡李亚审判【审理法官】李衡李亚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朝根;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蒋朝根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蒋朝根【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化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化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化全美仪【代理律所】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朝根;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行政协议无效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本案中,案涉协议并不具备协议无效的法定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5月22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成都市温江区村(社区)建制调整改革方案的批复》,将东宫寺社区与春林村合并设立成都市温江区东宫寺社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协议无效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本案中,案涉协议并不具备协议无效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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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单独实施。
第十条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
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
(二)在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流转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二)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流转,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