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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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撤诉和缺席判决

【引例】

案情:原告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乙于2004年1月20日向其借现金700元,约定3月2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乙拒绝还款,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元。开庭时,被告乙答辩称,欠原告甲700元属实,但该款是在与甲赌博时所欠,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甲见胜诉无望,不听劝阻中途离开法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一、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和分类

撤诉,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诉予以撤销,从而结束已开始的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撤诉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撤诉划分为以下几种:

1.从主从撤诉的性质分,撤诉可以分为撤回本诉(起诉)、撤回反诉、撤回参加之诉以及撤回上诉。

2、从是否以当事人申请为标准划分,撤诉可以分为当事人申请撤诉与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二)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以前,以积极明确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1.申请撤诉必须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享有撤诉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本人、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必须取得全体共同诉讼人一致的同意才能达到撤诉的效果。而在由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中,诉讼代表人若要行使撤诉权,必须要有被代表人的特别授予权,方能为撤诉行为。

2.撤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当事人若要撤回其提出的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对该诉作出最终解决之前提出,即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在法院立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3.撤诉必须经受诉法院同意。这一条件体现了当事人撤诉权利行使的相对性,即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必要干预。

(三)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又称视为撤诉,是指当事人虽未提出申请,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视其为撤诉。按撤诉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虽已到庭,但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也未批准其缓交、免交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上述情形适用于原告一方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四)撤诉的法律后果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诉讼程序便告结束,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再继续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这是撤诉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

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撤诉的负担诉讼费用,但减半收取;

3.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而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缺席判决:

(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案件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适用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提起上诉,缺席判决生效后,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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